發布時間:2014-03-22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密切,平行進口成為WTO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但目前理論界對此認識不一,各國實踐也大不相同。本文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對目前主要國家和國際公約對于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進行比較研究,并針對我國實踐中平行進口的
論文關鍵詞:平行進口,法律規制,比較研究,職稱論文發表
論文摘要: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密切,平行進口成為WTO多邊貿易體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但目前理論界對此認識不一,各國實踐也大不相同。本文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對目前主要國家和國際公約對于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進行比較研究,并針對我國實踐中平行進口的問題提出應采取的法律對策和建議。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加之我國是出口導向型國家,以前對進口商品一直采取高關稅政策,向中國平行進口知識產權產品的現象較少出現,但現在已有出現,進入司法程序的,有商標領域著名的“力士香皂進口案”以及“AN’GE牌服裝案”。但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空白和薄弱,對司法實踐操作和當事人行為選擇都缺乏明確的指導。職稱論文發表《國際貿易問題》對外貿易專業理論刊物。宣傳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研究國際經貿問題,分析國際經貿動態,介紹最新國際貿易理論。讀者對象為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國際經貿理論的研究人員及大專院校師生,各國駐華商務人員。
1平行進口的界定及成因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也稱作“真品輸入”,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而輸入本國,而知識產權在此之前已在本國得到了保護。既然稱之為“平行”進口,必然存在兩種進口行為,一般把享有進口權的知識產權人的合法進口稱為先行進口,而未經授權的第三人的進口則稱為平行進口。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平行進口的商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手段獲得的,不同于“黑色市場”上的非法渠道獲得的商品;第二,該進口商品是知識產權人已經生產并銷售的“正宗商品”,而不是假冒偽劣商品;第三,平行進口商的進口行為未得到本國知識產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即平行進口商本身是沒有進口權的;第四,平行進口商品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已在進口國受到法律保護。
平行進口發生于國際貿易中,其主要原因是各國經濟科技水平、市場需求、勞動力成本和消費者偏好等因素不同,導致知識產權產品在不同國家存在價格差異,加之平行進口商分銷與轉銷成本低,使得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的零售價高于外國的批發價,在這種價差利益的驅動下,自然會產生平行進口。
2 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產生平行進口的國際背景是: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加強,尤其是幾個知識產權公約的簽訂,使得知識產權人可以通過便利的途徑在很多國家取得保護,再加上國際貿易的繁榮,平行進口就越來越突出了。目前,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沖突在理論上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的沖突,這是該沖突產生的理論基礎。
2.1 權利(國際)用盡原則
權利用盡原則,又叫權利窮竭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其基本含義是經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地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其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轉賣、處置該知識產權產品。
2.2 地域性原則
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其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迄今為止,除知識產權一體化進程極快的地區(如歐洲聯盟、法語非洲國家)外,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這些傳統的知識產權,均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并只能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
“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是平行進口問題上兩個互相對立觀點的理論基礎。對于主權國家來說,平行進口的不同法律規制所反映的根本問題是利益的選擇。前者主要側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的國際窮竭可以以平行進口的形式防止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的壟斷性分割市場、抬高物價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和進口國利益。后者則側重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
3 相關國家、國際公約的立法與實踐比較研究
3.1 國際公約對平行進口問題的回避態度
TRIPS協議第6條規定,就本協議爭端的解決,在遵守另一國第2條和第4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用盡問題。但是在協議中只是將權利窮竭問題留給各成員國自己規定。如果成員適用了權利窮竭原則,其他成員不得按照協定規定的爭端解決規定提起申訴。但TRIPS協議中專利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該協議實際上承認專利的權利窮竭理論具有地域性。在商標和版權領域,該協議并未做出相應的規定。1998年新西蘭對版權法做出修改,取消了原來不允許版權產品平行進口的規定,原來的版權第12(3)條(a)實際上是禁止平行進口,它規定任何人向新西蘭進口或提出進口一件物品,其制作若在新西蘭完成會構成侵權的,則該進口物品為侵權物品。
3.2 發達國家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和法律抉擇
3.2.1美國
除了經美國商標權人書面同意或外國與國內之商標擁有者有關聯關系的,其他商標產品的進口是違法的。專有實施權人可以依據專有實施權請求制止平行進口行為,而專利權人在國外許可他人實施或自行銷售專利產品時,如果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買賣合同中對專利產品的再銷售未加以限制,專利權人即無權行使專利權禁止平行進口。
3.2.2歐盟
歐盟建立了商品以及人員、資本、服務不受任何限制的共同體內部自由流通的統一的大市場。因此歐盟實行了體內權利用盡原則,歐盟內部是允許平行進口的,權利人不得以其進口權來阻止產品的平行進口。但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有一個例外,即合法理由例外,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場之后被改動或被修理,對于這樣的商品的平行進口,商標權人則有權禁止。
3.2.3日本
20世紀60年代以前,日本海關曾頒布禁令禁止平行進口,但近年來其態度卻有根本性的轉變,在專利領域,1999年的BBS鋁制車輪案中,法院作出了允許平行進口的判決,使用了專利權國際窮竭原則。
3.3 發展中國家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和法律抉擇
發展中國家有明確立法的,多主張允許平行進口,更多的發展中國家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在發展中國家較少發生,還沒有典型案例出現,到目前為止,只是在專利領域平行進口偶有發生,一些國家所作的立法是前瞻性的,只在發展中國家急需的藥品領域一些國家通過強制許可或平行進口方式以保證患病者可以得到基本的治療,如1997年,南非出臺了《藥品及相關產品管理法》修正案,授權政府可以采取平行進口和強制許可手段獲得廉價藥物,從而使廣大的貧窮病人特別是艾滋病患者能夠買得起藥物,以拯救和延長生命。
4我國對平行進口的實踐狀況和措施完善
4.1.我國現行法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定
我國修改后的《專利法》第11條及第63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規定賦予了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而我國商標法和著作權法沒有賦予權利人進口權,因而在該領域的平行進口不構成侵權。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專利法》并沒有指明是國內用盡還是國際用盡,實際上是沒有對平行進口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4.2 我國平行進口法律規制的建立和完善
筆者認為,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應當立足于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參考國外立法實踐和平行進口的國際發展趨勢,從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等方面健全相關制度。
第一,知識產權法對平行進口的規制。我國知識產權法對平行進口的調整,主要解決下列問題:一是對平行進口的界定。二是對權利窮盡原則的具體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我國應當以原則上允許平行進口為基礎,在不同知識產權領域內,對這一原則進行調整,以符合我國市場現實的需要。我國專利平行進口的法律應當采用國際窮盡原則,即允許平行進口,但同時,應規定一定的例外。具體應當根據平行進口的不同類型而定。在商標領域,應采用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在版權領域,權利用盡原則僅適用于發行權。對于帶有版權的普通商品的平行進口,應當類推適用商標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對于版權作品的平行進口,可以采用與專利平行進口相同的政策,即原則上采用權利國際窮盡,具體而言,對自己投放型、關聯型平行進口應當允許,對許可型、同出一源型平行進口應當阻止。
第二,在反壟斷法對限制平行進口的行為進行規制的問題上,我國雖然沒有現成的具體實施規則和實踐的積累,但可以參照美國和歐共體較為成熟的經驗。首先,將限制平行進口的協議和單方面措施納入反壟斷法的規制模式進行評判,這是反壟斷法規制的基礎。其次,反壟斷法要維護的是市場競爭,這在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但是,何種對平行進口的限制性行為是合理的限制競爭,或怎樣才是不合理的限制競爭,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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