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1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是應對我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有效供給不足的理性選擇。為保證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有效運作,必須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中的職能;健全制度設計,以規范多元化供給機制
關鍵詞: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多元化,職稱論文發表
內容摘要: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是應對我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有效供給不足的理性選擇。為保證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有效運作,必須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中的職能;健全制度設計,以規范多元化供給機制中各主體行為;探索科學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間的合作流程。同時,多元行動者的合作意識問題、政府在多元化供給機制中的地位作用問題、基本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均等化問題也是必須關注的。
我國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的嘗試中也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問題,如缺乏合同談判、準入資格和上崗條件、招標中的標底設置和合同終止等實施規定,缺乏有效的關于產品與服務的質量、績效評價機制,缺乏對市場化、社會化供給主體在價格、審計、會計、仲裁、監理、核算、監督等方面的制度供應規則,因此需要盡快健全規制,規范合作主體的行為。職稱論文發表《中國工商管理研究》1992年創刊,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主辦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社科類理論刊物。
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多元化動因
(一)理論動因
公共性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提供的邏輯起點,傳統公共產品理論認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涉及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生產成本需要受益者共同分擔,而個人消費“量”卻無法確定,具有純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應該由政府部門提供。但事實上并非如此,政府不只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唯一提供者。
第一,市場可以成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主體。薩繆爾森從物品消費的排他性與競爭性兩個角度區分了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但隨后很多學者在研究中發現,現實中嚴格符合定義要求的“純公共物品”非常少,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間的準公共物品。在供給安排上,純公共物品和部分競爭性準公共物品由政府負責提供,而排他性準公共物品由于可以通過收費得到合理的經濟回報,完全可借助市場力量實現供求平衡。從屬性上分析,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中既有純公共產品又有準公共物品。國防安全、國家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單位以及重點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等純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供給理所當然是政府的責任;而準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如收費停車場、住宅小區和工業園區的治安防范、社區治安綜合治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城市火災抗御設施等,根據其受益范圍,引入市場力量來供給,不僅符合經濟利益原則,而且提供的質量和效率更有保障。
第二,社會力量也可以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主體。在公共產品中,有一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不是截然分開的,由此出現了消費型生產者的概念。與消費型生產者相對應的是常規生產者,那些為了交換而生產的社會中的個人和群體,被稱為“他們所提供的那些物品和服務的常規生產者”(邁克爾•麥金尼斯,2000)。消費生產者則是指有些產品的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在消費之余,還可能有助于他們所消費的某些物品和服務的生產,這時生產角色與消費角色相融合,誕生了“生產型消費者”。伴隨著生產型消費者的出現,協作生產取代了單獨生產,要求消費者積極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過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公共產品,高效的安全產品與服務的提供應是一個公共部門同其服務對象相互協作的過程。
因此,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領域存在著三個提供主體:以政府為主體、以市場力量為主體、以非營利組織或公民自治組織等社會化力量為主體。正如美國民營化大師薩瓦斯(2003)在《民營化與公私伙伴關系》一書中所提到的,城市公共安全服務可以通過政府服務、政府間協議、合同承包和志愿安排等方式提供。
(二)現實動因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利益主體意識日益增強,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需求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人們在經濟生活領域需求多樣化的同時,在社會生活領域對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趨擴大,呈現出多樣化和個性化的特征。與此同時,由國家壟斷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無論是質量還是效率都越來越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
解決當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失衡的矛盾,有三條途徑可供選擇:一是存量調整,即調整政府部門經費預算,以減少其他公共品供給量為代價,來解決公共安全投入需求增長的問題;二是增加稅收,取得增量收入滿足人們的公共安全需要;三是引入外部力量,彌補政府公共安全供應量的不足。前兩種途徑顯然不是明智的,因此探索多元化供給機制成為解決當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失衡的理性選擇。
多元化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有效實施的前提保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中的職能
從國外實踐考察,供給機制多元化改革存在一些風險,如國家警務管理的“缺位”問題、國家警察權力“尋租”問題、私營警務濫用職權的問題等。要規避這些風險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明確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合理邊界,設計出最充分有效的供給方式。
以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為標準,研究者們一般把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是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相當程度的政治性,屬于純公共產品的公共安全服務,屬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供給責任和法定職責,民間資本尤其是私人資本決不能介入,否則,將會導致公共安全服務發生質變,背離社會公益、國家安定的價值目標。第二類是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但并不都具備純公共產品特征的公共安全服務類產品,如社會救助站等,可以通過政府定價并嚴格監管的方式將這類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中收益較強的部分逐漸向社會開放,以求增加供應量,促進安全保障的公平與公正。第三類是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設備,具有收益的內在和外在統一性,可以適當引入社會資金,以改善政府財政資金不足、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設備拖欠賬嚴重的狀況。第四類是競爭性和排他性都比較強的安全服務,如私人保鏢服務等,實質上是私人產品,完全可以交給市場提供。因此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實施范圍應界定在第二、三類產品的提供上。
(二)健全制度設計并規范多元化供給機制中各主體行為
公共安全是一種公共福利,參與其中的各方成員的權、責、義、利需要通過一定的組織與制度方式予以明確,并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在西方國家公共安全服務市場化、社會化推行的30年中逐漸認識到規制的確立對于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有效提供的重要性。斯科特•沃爾斯頓(2003)運用200個國家1985-1999年的分組數據來驗證規制改革和公共服務民營化有效性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規制的確立應先于公共服務的民營化。
首先,政府應盡快出臺專門的、系統的法律或法規,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各提供主體在合作中應遵循的方針原則、組織管理、多元主體的權利和職責加以規范。其次,政府加大依法管理力度,營造規范的外部環境和良好的市場秩序,約束提供者間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對市場和社會力量提供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內容、價格、質量、數量等進行監管。最后,政府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出臺相關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產業政策,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的多元化提供政策保障。
(三)探索科學的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間的合作流程
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下,各供給主體間的合作貫穿于公共安全管理與服務的全過程。以公共安全事故為例,發生前的防控、發生時的應急聯動、發生后的公共安全服務評價及其服務手段和機制的修正和完善,都需要多元主體間的合作與協調。因此,公共安全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的有效發揮要求制定科學、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間的合作流程。
有效實施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多元化應注意的問題
(一)多元行動者的合作意識問題
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機制要求形成公共安全服務合作網絡,這個網絡包含了政府間合作、公私伙伴關系及社會間合作等多種合作形式。而合作網絡中各利益主體之間合作意向和共同的認知是其有效運作的基礎和起點。缺少了合作意識,多元行動者間相互推諉、轉嫁責任等現象就可能出現,公共品供給效率就大打折扣。在我國,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提供者合作意識的培育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政府方面,公安機關要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轉變警務職能理念,增強合作意識,逐漸實現全能型向有限型和服務型供給模式的轉變;社會和市場方面,全面提高社會安全責任意識及志愿者精神,樹立維護社會安全“人人有責”思想(李禮,2011)。
(二)政府在多元化供給機制中的地位作用問題
首先,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理念并不是要否定國家權威。在多元化供給機制中,政府的核心地位無法撼動,一些作用無法替代,比如,在城市化推進的歷史進程中,公安機關在維護城市安全中所起的作用;又如,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是應付危機和治理危機的主導力量,在資源配置、經濟救助、整合社會力量方面發揮著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再如,政府公安機關部門作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市場化、社會化過程中所承擔的監督與管理責任。其次,政府作為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給機制的主導人,應盡量避免陷入兩個誤區:一是從過度的行政化走向過度的市場化。過度的市場化將導致公益目標受損,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供求缺口增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公信力將會受到威脅。二是對私人安全產品與服務過多干預。過多的干預會擾亂了私人公共產品的生產與供應市場,滋長了更多權力“尋租”的機會(鐘雯彬,2004)。
(三)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問題
在現階段,基本公共安全服務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緊急救助和為民服務;竟舶踩⻊站然憩F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務的機會均等,任何公民都擁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平等地享有公共安全服務的權利;二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務的結果均等,每一個公民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在時間上和質量上都應大體相等。當前我國公共安全服務不均等主要表現為弱勢群體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農村及城郊結合部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流動人口基本公共安全服務薄弱等幾個方面。從總體看,我國基本公共安全服務非均等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薄弱地區安全服務的供給不足。而要解決供給不足的問題,打破“政府壟斷提供”,推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是有效途徑,豐富的供給主體,多樣的供給模式,如委托授權、合作外包、購買服務、公私協作等,在政府指導、監管、付費的情況下,完全能夠彌補基本公共安全服務供給不足的缺陷,加大薄弱地區的供給力度和供給水平,逐步實現整個基本公共安全服務的均等化。因此保障基本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應是公共安全產品與服務多元化供給主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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