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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對我國民間文化的管理及保護

發布時間:2014-09-17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民間文化的腳步沉重而緩慢,當前各地不僅要保護,而且要加強交流,避免流于形式,這些都需要政策法律的引導管理,不要讓民間文化在市場經濟中遍體鱗傷,因為文化產業化并非民間文化的出路,民間文化其文化和社會價值是無價的,這種無價的珍寶需要更多

  摘要:民間文化的腳步沉重而緩慢,當前各地不僅要保護,而且要加強交流,避免流于形式,這些都需要政策法律的引導管理,不要讓民間文化在市場經濟中遍體鱗傷,因為文化產業化并非民間文化的出路,民間文化其文化和社會價值是無價的,這種無價的珍寶需要更多的關注,更好的傳承。

  一、引言

  民間文化來源于社會的基層,是各民族歷史和智慧的精華,我國歷史悠久、民族多樣、地域不同造就的中華民間文化浩瀚精深,是中華之珍寶。正如馮驥才先生所言,“中國民間文化是一個巨大的寶庫”。隨著“文化產業”這個新興市場機會的出現,各種保護典籍文化的措施相繼出臺,民間文化的保護也各有舉措,可是缺乏法律和系統政策的引導管理,缺乏交流甚至流于形式,怎樣保護,需要認真研究。

  二、中華民間文化的發展與現狀

  (一)民間文化及特征

  民間文化是由社會底層的勞動人民創造的、古往今來就存在于民間傳統中的自發的民眾通俗文化。她是來自社會內部底層的、由平民自發創造的文化。凝結族了民族的精神思想傳統、民族的情感與個性,具有農業社會生活的背景、保留了較多傳統色彩。包含了民俗、民間文學(諺語、歌謠與故事傳說)和民間藝術,表現為物質和非物質。其特征在于:(1)主體的不特定性;即無明確的作者,是群體智慧的反映。(2)文化特色鮮明;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歷史結合,如“花兒”、剪紙,等反映北方民族的生活,各地的民居建筑也是一種體現。(3)形式通俗;創作大眾化通俗易接受。(4)傳承方式的特殊性;口傳身授家族式傳播是其傳承的主要方式。

  (二)民間文化發展的現狀與原因

  集民族個性,中華民族文化多樣性于一體,存在于民間鄉間的民間文化曾枝繁葉茂,現在卻是“夜來風雨聲,花落知多少”的蕭索,民俗民歌民間藝術民間建筑等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圣誕節”、“口水歌”、工廠流水線的藝術品和統一規劃的歐式建筑民居等等。

  首先,傳承方式的缺陷性所致。民間文化大多靠言傳身授代代相傳,這種傳播方式相當脆弱。一旦沒有傳承人(有的地方的習俗傳男不傳女,如北方的一些民間工藝方面)就面臨人亡藝絕的境地。而法律和政策上沒有相應完善的保護和激勵措施。

  其次,民間文化的根基逐漸薄弱。所謂民間文化,是起源和發展于民間人民,大多和農業緊密聯系的,尤其是一些民俗和民間文學是人們勞作的一種抒情和總結。而現代農業已經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一是機械化、工業化的生產,節奏加快使民間文化傳播的時間受到限制;二是大量農業人口的轉化,如失地農民、民工等與自然耕作的聯系不再緊密,頻繁接觸城市,受到城市化流行化元素的沖擊,價值觀發生變化使民間文化的傳承氛圍改變,其根基逐漸薄弱。

  再次,外來文化滲透的壓力。隨著各國經濟文化的交流,受外來文化的沖擊是不容忽視的元素,如西方的一些節日、文化外交。既要維護自己的文化特性又要保持文化多樣性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壓力,如韓國文化基本上影響我國三代人,少年中“哈韓族”,青年對韓國生活方式的模仿、青中老年階層對韓國電視劇的熱衷。無疑的,韓國、美國等通過文化傳播的方式打入其他國家市場,種種文化滲透的壓力使得我國文化的空間被縮小,而民間文化面臨的是被淡忘被融合被抹去。

  最后,過分市場化、產業化的負面影響。美國的好萊塢,韓國的電視劇等是其文化產業化商品化成功的典范,在經濟利益和文化保護、傳播上達到了一箭雙雕。“文化產業”的出現,出現文化保護的誤區,即將自己的文化產業化和市場化。民間文化其實質就是“精”、“粹”。如一些民間工藝是“獨一門”手工特色制作,如果實施產業化,以銷售額來衡量其價值,大規模流水線制造出售,會出現粗制濫造,假冒偽劣,反而出現了經濟學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將真正的精華淹沒。

  三、國外對文化的法律與政策

  英國1993年以《創造性的未來》為題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頒布的國家文化政策成為發達國家文化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美國以“一向因循”的文化政策促進文化的自然形成;法國加大政府對文化發展的扶持和保護;芬蘭則在文化政策中強調市場化。德國在財政等方面為文化發展開綠燈。這些國的文化政策均采取相當積極的態度,縱向領導橫向結合,為文化的保護和發展提供了法律空間和政策保障機制。

  四、對我國民間文化發展的法律與政策保障機制的建議

  (一)法律保障機制

  法律與宗教、道德、倫理、習慣等都是社會行為規范,而法律執行上在于強制性。應充分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保護民間文化的生存發展。我國對保護文化的法律手段上存在一些如缺乏獨立性和針對性等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和健全民間文化生存發展的法律手段。

  1.專項法的牽制為民間文化保障生存的空間

  目前也有文化保護的法律,但是針對的是文化整體,文化立法側重于文物、場所、產品的交換與流通等方面,民間文化方面非常薄弱,所以,建議先從整體上制定文化法統領文化整體的發展,后具體推進,制定專項民間文化法規,保障民間文化的生存空間。

  2.立法目的和宗旨要非產業化非市場化

  很多學者或專家一直呼吁文化立法要使文化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文化不能完全產業化和商品化,而且目前民間文化已經處于生存問題的界面,所以不能以市場導向化來制定民間文化的法律支撐,民間文化法宗旨和目的應當是其文化社會價值。

  3.民間文化法的獨立性和系統性

  現有的文化法規淵源多體現在憲法和民法等部門法中,缺乏獨立性和系統性,所以民間文化的部門法為生存發展提供獨立系統的法律支撐。

  4.法律法規、條例和指南的結合

  現有的文化法有文物保護、著作權、出版等規定,但民間文化本身來自于民間、各民族、不同地區,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缺乏靈活性,民間文化立法需要靈活,完善體系,法律法規、條例和指南的結合?能增強適用性。

  5.構建文化法律執法的系統

  要將立法這種應然狀態轉變為實然,要將已有的或者即將有的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最終體現在執法上,而我國在文化法律的執法和監督方面的措施比較薄弱甚至空白,要構建文化法規和政策的執法和監督檢查系統,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政策保障機制

  1.注重對民間文化的政策效應的評價

  關于文化保護的政策已相應產生,但是政策效應不僅包括經濟效應,也包括社會效應。所以民間文化的政策效應應當以社會效應為主,并非是把某幾個有名望的藝人保護起來就實現了民間文化的保護,要重視全面真實的保護,并且重新定位認識文化和經濟增長的關系。

  2.彈性政策的發揮

  運用宏觀政策的調控和微觀政策的規制手段,擴大對民間文化保護的政策覆蓋范圍,隨時根據具體地區的具體情況調整,消除法律與政策領域的空白,能從國家的主導和地方的配合充分調動,有效的建立保護民間文化的機制。

  3.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個人的申報結合制度

  因為文化是國家的精神支柱,絕不能讓民間文化隨市場隨波逐流,純產業化和純市場化。國家政策管理主導監控,降低普查誤差結合個人申報制度!4.經濟政策的支持

  雖然已經啟動相應的經濟對部分民間文化項目的研究和保護,但是對資金來源和流向監控上需要完善,保證“好鋼用在刀刃上”。

  (1)財政方面,從中央每年撥一定的款,地方每年也應當建立對民間文化保護的預算,設立“專項基金”,以進行基礎設施投資、資助民間文化活動、保護和培養、而且要發掘民間藝人,來扶植民間文化的生存與發展。

  (2)稅收方面,通過制定減免稅政策鼓勵企業為民間文化發展提供幫助,一些能進行產業化的民間文化項目進行稅收優惠,不能進行產業化,而需要手工或者小作坊式加工的則免稅,并且基于其性質如果盈利則減免稅,如果為培養后人則進行補貼,對支持民間文化事業的企業稅收優惠。

  (3)補貼方面,對一些民間文化組織協會進行補貼,建立民間藝人檔案并且進行補貼,尤其是農村地區的民間藝人,保證其生活和對民間文化繼續發展創作的經濟條件。

  (4)激勵和交流政策的完善。民間文化的保護單靠政府力不從心,所以要結合地方政府,民間組織乃至公眾,所以國家要通過有效的公共政策激勵,首先,對民間文化傳播者的保護和培養,蘇聯文學家高爾基曾指出:“一個民間藝人的逝世,相當于一座小型博物館的毀滅。要保證民間文化的持續性發展,就要保護培養傳播者。其次,重視研究民間文化的科研和創新;最后,教育價值觀引導,在學校教育以及公眾效應中宣傳民間文化,讓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國家的文化多樣性和民間文化,感受中華文化的底蘊,加深了解并且保護其發展。各地已經開始保護并且有些地區有成熟的經驗,搭建交流平臺,民間文化發展的政策與法律保障研究鼓勵藝人的交流和保護者的交流,為民間文化的發展擴大空間也為保護提高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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