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6-30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該文以山東聊城為例,分析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優化組織機構、組織資產核算、確保村民權益等深化當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意見建議,以期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發展。 關鍵詞:農村經濟;集體資產;產權制
摘要:該文以山東聊城為例,分析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優化組織機構、組織資產核算、確保村民權益等深化當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意見建議,以期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發展。
關鍵詞:農村經濟;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優化措施
推動全國農村地區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優化改革,對農村地區經濟生產關系的影響巨大。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總額逐年遞增,成為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經濟建設發展和農民群眾走向富裕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诘貐^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保障改革計劃行之有效,是全國農村地區經濟建設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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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聊城農村地區工業化與城市化水平逐步提升,但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明確,權責不清晰,很大程度影響了當地農村的整體穩定性。做好制度建設,對部分農村地區進行試點調查,積累相關經驗,將直接影響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
一、山東聊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1、缺乏政策支持和目標指引
山東聊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改制后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投資項目選取工作、發展目標、集體資產增長。通過問卷調查可發現,聊城地區農村干部對投資興建實體企業明顯信心不足,當地村民也不看好建設實體企業的前景。由于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高,同時缺少投資技能,加上銀行利息偏低和國內貨幣通貨膨脹,想要實現資產保值有較高難度。上述問題究其原因是缺少相關政策支持和政府目標指引,在山東省地區城鄉共同發展大背景下,戶籍變遷數量增加,城鄉地區土地價格迅速上漲,農村得到分配固定資產的權利,但是離開農村的人認為自己沒有享受到對應權益,存在較大矛盾[1]。
2、經濟基礎
落后山東聊城地區大部分村集體經濟基礎條件較落后,集體收入較低,部分村甚至無任何集體收入,村委會日常運轉高度依賴政府補貼。集體經濟資產的核心內容為集體資產產權,若沒有可以量化的產權,根本無法實現聊城地區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
3、法制建設滯后
當前,國家還沒有農村股份制經濟合作模式的相關明確法律界定,導致村民共享經濟合作社沒有對應的法律保障,無法進行工商登記;同時,每個股東手中所持有的股權證書變成在合作社內部分配的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聊城地區農村自營職業收入相對較低,但仍需承擔較大的社會管理職能和當地公益事業職責,無法給股東帶來更多經濟利益。
二、優化聊城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
1、優化組織機構
農村集體經濟最早是由農業合作化與集體化衍生的一種特殊所有制形態,具備排他性、合作性、地區性、多功能性等基礎體征。
首先,依托改革優化,建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以及村委會之間的關聯,構成村黨組織引導、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農村經濟合作社自主運營、村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的新形態,有效優化健全集體經濟組織體系。
其次,通過相關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等現代組織治理模式,讓相關成員對村集體資產的使用和分配擁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以及監督權。
再次,對集體資產進行核算和股東資質認證。通過制定股份量化方案、確定集體資產量化范圍、個體資產和集體資產搭配比例等,指導聊城當地農村集體經濟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促進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遵循相關規章制度,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到公平、公開、公正。通過舉辦股東大會,制定并通過聊城地區集體經濟組織規則,公開選舉股東代表、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建立內部運營管理部門后前往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法人企業。
最后,當地政府需通過建立改制領導小組,成立相關領導班子,全方位負責所管轄地區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強化宣傳教育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聊城當地還需對區、鄉、村級的工作人員開展全方位業務培訓活動,保障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開展[2]。
2、組織資產核算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一定要全程公平、公開、公正,全面接受當地村民監督,需對聊城地區農村集體資產運營中所涉及的資產總額、負債情況、所有者權益等進行全面梳理、核實、公示,之后分別基于運營性資產、非運營性資產以及資源型資產進行登記記錄,然后召開全體村民大會對集體資產的清算結果和審計結果進行公示。對運營性資產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改制,建立股份經濟合作社,改制以前積累總量較多的資本,可以將其改制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3、確保村民權益
首先,秉持程序公平、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各村需把成員資格認證的決定權交還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手中,由成員共同協商和民主選舉,保障當地居民在改革中具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以及表達權。
其次,明確界定股東資格。對涉及的空掛戶、服刑人員、勞動改造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服兵役人員等特殊人群的股東資格認定,需基于聊城當地相關的政府政策文件,并基于村民高度自治的原則,通過舉行村民會議開展討論和表決。
再次,基于聊城各村實際情況,確定股權抵押擔保中所使用的授信額度形式和方法。建立分配制度,規范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預案,在經濟收益相對較多時合理控制分配額度,轉結部分資金供其他年度使用,施行以豐補歉策略。
最后,建議聊城當地使用靜態股權管理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固化程度的相對穩定,每年基于當地的實際經濟情況適當調整。在整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中秉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最大限度保障當地農村地區群眾的整體利益[3]。
三、結語
在新時代背景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是促進全國農村地區經濟建設、保障農村地區社會穩定、推動全國城市化建設的重要舉措。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不僅可有效消解了聊城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分配中所暴露的干群矛盾,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還能保障聊城地區農民群眾可以真正享受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所帶來的切實受益。——論文作者: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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