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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林業制度的進步農業期刊投稿

發布時間:2015-01-04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

摘 要: 制度安排約束于國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國家為此目的設定的總體戰略,由此我國林業初始被安排為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兩種產權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實質上是國家對林業行業產權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賦予了林業經濟主體產權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

  內容提要:制度安排約束于國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國家為此目的設定的總體戰略,由此我國林業初始被安排為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兩種產權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實質上是國家對林業行業產權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賦予了林業經濟主體產權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業產權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來。

  關鍵詞:制度工業化,林業租金,排他性,可交易性

  制度的重要性正在被經濟學家們廣泛認同,制度與組織的互動是解釋經濟社會歷史演進的最重要原因。經濟學已有的討論是,在通常情況下,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制度效率是不理想的。在制度安排和保護的舞臺上,國家及其代理人是“白馬王子”。租金最大化是國家進行制度安排的最終目的。本文則認為,國家,尤其是集權體制下的國家,為了獲得租金,常常由精英集團——集權的上層設計一些總體戰略,而產權制度的安排首先是從屬于這些總體戰略的。這些產權安排自身是低效率的,但符合總體的戰略決策。在考察經濟社會中一個行業的產權變遷時,其它行業的產權變遷和經濟整體的市場化程度也許是理解該行業產權制度演進的一個重要因素,比如要素的市場化實際上意味著要素主體更大的退出權,而這種退出權意味著就我們所考察的行業而言,更多的權屬能夠退出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這意味著該行業租耗的減少和社會經濟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農業論壇推薦:《西北林學院學報》設有:林木遺傳育種、林木培育、森林經營、經濟林、水土保持、園林綠化與設計、森林資源及其保護、木材學及木材工業、林產化工、林業機械、林業經濟等學科和有關基礎理論學科方面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文獻綜述、試驗簡報、學術動態及林業新書簡介等。

  國家的本質是什么?國家及其代理人有沒有自身的目的?對于國家本質的認識,具有代表性的是三種模式:一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盧梭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擺脫自然狀態訂立契約的產物。二是馬克思和列寧的工具論,他們把國家當作一個集團或階級的代理機構,其職能是代表該集團或階級的利益剝削其它集團或階級并且榨取其收入。第三種國家理論是現在被經濟學界普遍接受的諾思的國家——“經濟人”模型。在諾斯看來,國家是一個有行使暴力的比較優勢的組織,它為選民或選民團體提供的基本服務——不成文的習俗或成文法規體現根本性的競賽規則。國家因為兩個目標提供這些規則:一個是通過規定競爭和合作的基本原則,以實現統治者所得租金的最大化;另一個目標是在實現第一個目標的所有權框架內,減少交易費用,以便實現社會產出的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在經濟發展中,這兩個目標很難協調一致,其和諧與沖突表現為經濟的發展與停滯。正如諾思在其諾獎儀式上的發言,“制度并不必然是有甚至通常并不是有社會效率,相反,它們特別是正式的規則的建立是服務于那些對新規則的建立是有談判力量的人們的利益的”。總之“諾思悖論”可以概括為,“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

  當制度安排完成后,哪些因素決定了制度的再安排或者變遷呢?理論界有兩種解釋值得注意:一是諾思的“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和“鎖定”(lock—in)理論,二是巴澤爾的制度變遷理論。諾思認為,由國家安排的制度一旦被安排和確定,就有一種自增強機制。制度在現實社會中有四種自我實施或強化的機制,即(1)機構的設置和成本的固定;(2)學習效應;(3)協調效應;(4)適應預期(adaptive expectations)。當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找到了這四種有效自我實施機制時,制度的變遷本身也就標志著人們的收入遞增在廣泛的范圍內發生了。與此同時,這一遞增又使得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獲得了強有力的支持。制度與組織的相互作用決定了經濟制度的變遷。

  巴澤爾認為,如果監督和施政無須成本,那么統治者就能夠憑借暴力的比較優勢攫取全部剩余。但在現實世界中,統治者監督和施政是有成本的。由于統治者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統治者和臣民的信息不對稱,為了獲得最大化租金,統治者可以給其臣民規定一個定額,統治者得到定額部分,臣民得到總產值扣除定額后的剩余,這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合同。定額制度擴大了勞動者的產權,刺激了他們對資源更合理的利用。賦予臣民擁有資產或貿易權的統治者必須提供尊重這種權利的保障。一個獨裁者可以通過取消包括“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某些特權,給予臣民們以自由和不沒收其財產的憲法保障而獲得利益。由于有能力做出具有信用的承諾,統治者能夠建立一種不依賴于自身的執行機制,這種執行機制有利于法律系統本身的工作。包括法官和警察在內的司法人員會去尊重法律,而不是去迎合統治者,法院如何進行統治,取決于他們獲得報酬的方式。如果法官的收入取決于訴訟費,那么他們不可能總是偏視一方,有了第三方執行的機制,統治者和臣民就可以訂立長期契約,擴大他們之間的協議范圍?傊,統治者追求最大化租金客觀上導致了他們對有效產權的界定和保護。我國有些學者④認為應該對巴澤爾的理論做一個修正:他們特別強調布羅代爾提出的“中間組織”,認為只有在社會與國家的對話、協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種均勢,即只有臣民本身有一定的力量時,才可能使國家租金最大化保護與有效產權創新之間達成一致。

  本文達成的理解是,國家租金最大化的“諾思悖論”有待商榷,盡管這種理論與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存在著一定的契合⑤。國家總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它必須設計一定的戰略來實現這種意志,而國家對產權的界定首先是服從于國家的戰略需要的。林業對于一個社會而言具有雙重功能: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由于這一行業具有生態功能的特殊性,國家可以順理成章地出于生態環境的考慮或者以生態環境為借口重新界定林業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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