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7-30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飲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社會最受關注的話題。但是近年來關于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新聞報道越來越多,食品消費欺詐現象日益猖獗,這對我國人民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食品安全事件
摘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飲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社會最受關注的話題。但是近年來關于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新聞報道越來越多,食品消費欺詐現象日益猖獗,這對我國人民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一方面與生產經營者的不法行為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薄弱,同時糾紛解決機制的薄弱也使消費者權利保護成為空談。因此,如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就成為學者們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局限,完善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百姓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維權意識也不斷地增強,導致法院要處理大量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者為了追逐高額利潤不斷制造、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著消費者的健康,因此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越來越多。如何能夠使食品安全糾紛有效、迅速地解決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于如何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學者們的觀點各有不同,但基本都圍繞著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方式、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模式、食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展開研究,其中對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方式、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模式的研究較為成熟,盡管許多學者意見不一,但學術成果較為豐碩,但是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研究則不夠成熟,導致對食品安全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
一、我國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
食品安全糾紛往往涉及食品生產經營行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其中各種復雜的食品專業檢測、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等均給消費者在訴訟舉證中帶來極大的難度。另外,由于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多頭監管”,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較輕,所以在面對食品安全糾紛時難以做出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
(一)行政調解和裁決存在一定局限性
因為行政權力干預行政調解,所以行政機關難以合理地掌握權力,導致行政調解工作在實踐中很難實現其預期目標。目前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采用的是多頭監管模式,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還有質量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這種監管模式容易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出現分裂、溝通不暢,導致部門執法不力,不僅降低了部門管理效率,而且造成問責不明確的弊病。
(二)民事訴訟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除了自身存在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使得食品安全糾紛處理起來十分棘手外,民事訴訟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也阻礙了食品安全糾紛解決的進程。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框架中的訴訟形式有公益訴訟、當事人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等,但這些訴訟形式對消費者而言均有不足之處。不僅由于大規模的單個訴訟,影響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而且對于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決也不是最恰當的法律模式。另外在我國特殊國情的背景下,沒有建立起對公共利益保護的意識,導致公益訴訟在我國發展緩慢。
(三)消費者維權存在障礙
隨著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隨之提高到空前的高度,但在實踐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仍然面臨巨大的考驗。一是面對各類專業復雜的食品標準認證,需要消費者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由于受害者以普通群眾為主,所以消費者在舉證方面難度很大。二是食品安全糾紛往往涉及多重責任主體,我國消費者因自身的法律知識欠缺,在起訴時難以做出最優化的選擇,導致權利保障不力?偠灾,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訴訟程序多且耗時長、訴訟成本高等一系列問題使得消費者的維權之路困難重重。
二、具體對策
(一)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合理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推動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有力保障。根據現階段社會矛盾糾紛的性質特點,對于如何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隨著社會發展,食品安全糾紛多發,訴訟案件數量激增,糾紛中的不規則因素越發凸顯,訴訟的局限性及司法資源的短缺逐步顯現出來。為了緩解當前訴訟緊張的局面,在依托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的同時應鼓勵和引導調解、和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發展,不僅可以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而且能從本質上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既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更多可替代性的糾紛解決途徑,又讓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各顯所能。
2.建立健全調解組織。
調解被認為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但是隨著近年來食品安全糾紛更加復雜、群體性糾紛呈多發性,傳統的調節機制工作難以適應現階段調解矛盾糾紛的需要。因此,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調解組織已經覆蓋了各個社區、組織、鄉鎮、街道。單從規模上看,我國的調解組織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面對新型矛盾糾紛數量激增、矛盾糾紛更趨專業化的現狀,難免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因此,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國的調解組織應滲透到各類新型的社會組織當中,并根據行業的不同建立專業調解組織。
3.做好訴訟調解銜接工作。
當前復雜的社會關系、矛盾主體的多元化、許多領域普遍存在利益沖突,食品領域亦是如此,這些矛盾分歧不是一個法院可以單獨解決得了的,因此要做好訴訟與調解的對接工作。一是在業務指導上,各個基層法院要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機構,由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員擔任調解指導員,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二是加強調解前置,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優勢,不僅方便當事人訴訟,也能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對于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一方當事人自愿申請調解的,法院可以終止訴訟程序,并將案件積極委托給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進行調解,做到“訴調結合,調解優先”。
(二)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
食品安全往往涉及相當地區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食品安全糾紛有其自身的特點,這與一般民事糾紛與消費侵權糾紛有所區分,具有以下特點,如群體性、社會影響性、力量不均衡性、復雜性和專業性。為了更好地解決人數眾多且規模較大的矛盾糾紛,我國應在學習國外相關制度并結合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具體做法如下:
1.規定訴訟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
訴訟代表人享有的實體權利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被代表人合法權益保護的程度,法律應適當放寬代表人訴訟權利的限制。被代表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代表人享有實體權利的范圍。代表人不僅應享有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同時還應當向被代表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必須合理使用權利、恪盡代表職責等。同時為了鼓勵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可考慮對代表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2.擴大公益訴訟受案范圍。
目前我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兩類案件,面對社會各種新型公益案件的不斷出現,這樣的立法規定顯然無法滿足社會公益保護的現實需求。因此,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范圍應遵循與時俱進的原則,除了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兩類案件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幾類民事公益案件,如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案件、金融市場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案件、國有資產損害案件、特殊弱勢群體案件等。
3.拓寬公益訴訟原告范圍。
新修改的民訴法沒有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概念做出明確解釋,在某種意義上也否定了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導致原告資格的范圍過于狹窄。因此,針對現行“直接利害關系說”的局限性,應對“利害關系”進行擴大理解,增加以訴訟目的作為衡量利害關系的標準,拓寬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范圍,只要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法律就應該允許相關個人或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三)強化消費者協會的功能
加強消費者協會的功能,通過社會監督手段來平衡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的不對等地位,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對其所提供的食品進行安全檢測、對有問題的食品進行召回并積極解決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對于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糾紛,可以依照訴訟法相關理論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以構建一種不同于我國現行的訴訟體制的模式。
三、綜述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是一項復雜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直接涉及我國公民的基本利益,我們要給予高度重視。當今社會矛盾糾紛處于頻發時期,新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利益主體更加復雜化,而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暴露出了明顯的缺點,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發展的需求?梢哉f,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今社會的需要,勢在必行。由于時間有限和學術水平有限,本文并未進行全面深入探討,希望未來政府能更加重視食品安全糾紛的解決問題并加快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糾紛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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