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5-03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目前我國的農地金融服務探索和創新達到了快速發展時期,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信用風險及法律社會保障風險,這些對于農地金融風險發展十分不利。為此下面文章針對農地金融的重要性展開探究,對于其中存在的金融風險加以識別,并且針對這些風險提出了控制措施
目前我國的農地金融服務探索和創新達到了快速發展時期,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信用風險及法律社會保障風險,這些對于農地金融風險發展十分不利。為此下面文章針對農地金融的重要性展開探究,對于其中存在的金融風險加以識別,并且針對這些風險提出了控制措施。
【關鍵詞】農地金融,農地金融風險,文獻綜述
一、農地金融的重要性
農業、農村、農民的發展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起著決定性作用,農村金融能如何更好地為“三農”經濟做好服務,對我國的農村建設有著重要的影響。而土地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物質資料,土地的使用權是農民手中最根本的財產,農地金融是農村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農地流轉、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農地金融服務的實踐探索和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從早期的佳木斯市試點到重慶江津和寧夏同心的農戶入股抵押模式試點、河南信陽試點、四川成都試點,再到2015年在全國鋪開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試點由最初的自發推動到政府推動。從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2014年至2017年連續四年的中央“一號文件”、2015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以及“十九大”黨代會報告明確提出的“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這些文件分別對農地“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進行了循序漸進的闡述,也為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融資得到了了中央層面上的政策支持。
二、農地金融概述
農地金融制度作為現代信用制度形式之一,起源于1215年的英國憲章運動。而農地金融現已在發達國家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運行模式,其中德國、美國和日本模式最具代表性。
農地金融是一種以土地為抵押的旨在為農業提供長期貸款的資金融通形式(姜新旺,2007)[1],是農業土地經營者以其擁有的土地產權向金融機構融資的行為關系的總和,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制度以及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羅劍朝,2007)[2],具有社會保障價值,承載著農民就業、養老等功能(涂圣偉,2016)[3]。農地抵押是農地金融化的基礎和核心,包括農地信托、農地證券化在內等其他農地金融產品都是在農地抵押基礎上開展的(高圣平,2014)[4];谖覈F階段國情,本綜述主要以農地抵押融資風險為主論述農地金融風險。
三、農地金融風險的識別
近年來,隨著試點的推進,農地抵押貸款中的風險問題越來越受到廣大學者的關注,并進行了相關研究。
(一)法律政策風險
在法律政策風險方面,《物權法》、《擔保法中》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歸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營權不得抵押,而絕大多數農村土地均在此范圍之內。所以在法律層面農地金融沒有立法和司法的制度支持(于麗紅,2014)[5]。并且由于當前推廣的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是局部試點,以地方政府發布的政策性文件為依據來進行,缺乏頂層設計,政策間的沖突沒有解決,使得當前的農地金融政策穩定性差,其廣泛推廣存在較大的政策性風險(陳丹,高銳,2016)[6]。因此農地金融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直接抑制了金融機構供給熱情,增加了金融機構的投資風險,導致其放貸意愿不強。
(二)信用風險
在信用風險方面,信用風險是指將農地進行抵押貸款的農戶無法及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而使資金出借方利益受損的可能性(曹陽,2015)[7]。造成我國農地金融信用風險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農業經營風險所導致的被動違約風險;二是惡意拒絕還款所造成的主動違約風險(于麗紅等,2014)[5]。此外,農戶或者農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會造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三)社會保障風險
在社會保障風險方面,長期以來,土地除了發揮承載、養育、輸出農產品等作用之外,對農民群體而言還意味著一種社會保障的手段(李毅等,2016)[8]。雖然近年來大量數據表明農地社會保障功能在不斷弱化(高圣平,2014)[4],但是由于我國很大一部分農村居民收入來源單一,土地產出仍是其唯一的生活資料(于麗紅等,2014)[5]。加之受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和農民自身文化水平和生活技能等的限制,農民“失地”后缺乏就業生活保障,的確可能出現農民生活困難的情況(牛星,吳冠岑,2011)[9],農村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就必然會受到影響(王曙光,王丹莉,2014)[10]。此外,土地對于中國農民來說,除了是一種生存保險外,更寄托著他們對傳統、家鄉和文化的情感(姜新旺,2007)[1]。
(四)經營風險
在經營風險方面,相對于第二三產業,農業受自然因素、市場因素和政策因素等多重影響,市場經營風險加劇,影響貸款人的還貸能力(陳菁泉,付宗平,2016)[11]。我國地域遼闊,自然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率也較高,加之我國的農業基礎比較薄弱,抵御風險的能力比較差。不但如此,傳統農業還存在“谷賤傷農”現象,價格增長空間有限,這樣無論是災年還是豐年,農業收入增長空間有限(蘭德平,劉洪銀,2014)[12]。市場供需變化的不確定性與價值規律的內在作用也使得農業經營存在收益不如預期甚至低于成本的可能性(李毅等,2016)[8]。此外,我國農業保險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對風險的分擔十分有限(曹陽,2015)[7]。
(五)抵押品處置風險
在抵押品處置風險方面,現階段我國農地金融在抵押品處置方面陷入評估難、變現難、抵押難的“三難”境地(劉奇,2014)[13]。而農地金融中土地經營權抵押處置難恰恰是限制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和控制風險最為主要的因素(童彬,2014)[14]。抵押物處置是否順暢,抵押物變現難易程度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信貸行為(陳菁泉,付宗平,2016)[11]。在農地金融開展中,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各地農地抵押普遍存在缺乏農地流轉平臺、農地價值評估機構建設滯后、土地流轉市場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蘭德平,劉洪銀,2014;于麗紅等,2014)[5,12]。
四、農地金融風險的控制
當前,在各項政策和中央一號文件的支持下,隨著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農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改革在全國各試點地區開展。這一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拓寬了農業生產資金的渠道來源,有效地解決了農業融資難的問題,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國的農地金融仍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信用風險、社會保障風險等風險日益凸顯,制約其進一步的推廣和發展。
為有效抵御農地金融風險,在對農地金融風險進行緩釋和控制方面:
一是要完善農地金融相關法律和制度,對現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掃除農地經營權抵押的法律障礙,并進一步出臺農地金融的相關法律政策,夯實農地金融發展的法律基礎。
二是針對農地金融可能帶來的社會保障風險,農地金融的發展要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相同步和匹配,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積極興辦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的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解除農民“后顧之憂”。
三是要完善農地金融風險分擔補償機制,一方面創新農業保險產品,推進農業保險體系建設;另一方面,建立農地金融風險補償基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和導向作用,并成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等。
四是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的土地經營權抵押市場,完善農地流轉機制。
五是建立符合國情的風險監管和防范體系,完善農地金融頂層制度設計,建立多層次的風險防范與保障機制。
以上文章通過對農地金融風險的相關文獻進行梳理,對農地金融風險進行識別和歸納,并提出政策建議,旨在為農地金融風險的管理提供一定參考。
參考文獻:
[1]姜新旺.農地金融制度應該緩行——對構建我國農地金融制度的思考[J].農業經濟問題,2007,(06):11-14+110.
[2]羅劍朝.構建新型農地金融制度[J].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7,(09):24-25.
[3]涂圣偉.中國農村土地金融發展的機理與風險[J].宏觀經濟研究,2016,(06):34-42.
[4]高圣平.農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中國社會科學,2014,(08):147-166+207-208.
[5]于麗紅,李辰未,蘭慶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信貸風險評價——基于AHP法分析[J].農村經濟,2014,(11):79-82.
[6]陳丹,高銳.農地抵押金融風險:政府規制的邏輯及政策取向[J].南方金融,2016,(07):72-77.
[7]曹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形成及防范機制探索[J].金融與經濟,2015,(05):28-31.
[8]李毅,羅建平,林宇靜,牛星.農村土地流轉風險:表現、成因及其形成機理——基于浙江省A鄉的分析[J].中國農業資源與區劃,2016,(01):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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