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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論文農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徑優化

發布時間:2016-05-20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

摘 要: 我國處于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不可避免。土地征收涉及相關主體之間的巨大利益調整,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本文是一篇農業經濟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視角的農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徑優化。 摘要:農村土地征收對城鄉發

  我國處于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不可避免。土地征收涉及相關主體之間的巨大利益調整,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本文是一篇農業經濟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視角的農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徑優化。
  摘要:農村土地征收對城鄉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治理路徑需進一步優化。利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分析征地困境,并據此探討優化征地活動的路徑,為土地征收工作改進提供參考。研究認為:在征地博弈中,地方政府的類型及農民對該類型的先驗概率分布對博弈結果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也是引起征地實際偏離社會最優征地選擇的重要原因。為優化現實中的征地活動,可通過調整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陣、降低農民維權成本等措施來增加對征地活動的約束;同時,對地方政府類型及農民對此的信念進行調整也必不可少。

  關鍵詞:土地征收,治理優化,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征地博弈

  引言

  利用博弈論來分析農村土地征收問題,成為明晰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益主體相互作用的重要方法[2]。潘楊彬等運用靜態博弈模型分析了征地博弈不同情形下的納什均衡[35]。譚術魁等通過構建征地沖突的比較靜態博弈模型,引入中國農村糾紛解決機制對征地沖突的影響分析,認為征地沖突管理的關鍵在于改革信訪制度、建立農村糾紛監控和甄別機制[6]。征地是地方政府履行和實現其管理服務職能的重要途徑,也是地方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利益博弈[7]。顧湘從地方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視角,運用博弈理論分析了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8]。征地活動中,博弈參與方的決策做出是有先后次序的[9],且農民往往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狀況,因此實際征地博弈更接近不完全信息博弈。盡管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可以對現實中的征地現象提供較為貼近的解釋和預測[10],但采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征地博弈進行分析,可以為我們提供更廣闊的經濟學分析視角,從而使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和分析征地現象。

農業經濟論文

  一、 土地征收博弈情形設定

  在征地實際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為地方政府。因此,本文假設農民的收益函數為共同知識,而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數則為其私人信息。同時,本文將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轉化為地方政府的不同類型。這樣,在征地博弈中農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數便等價于農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類型。農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真實類型,但實際上對其有一先驗概率分布[1114]。此外,本文假設地方政府有兩種類型,即強勢地方政府(strong local government,簡記為SLG)和弱勢地方政府(week local government,簡記為WLG)。

  根據地方政府類型,本文將對征地博弈就以下兩種情形進行分析:強勢地方政府較強,弱勢地方政府較前者要弱但仍較強(簡稱“強者較強,弱者不弱”);強勢地方政府較強,而弱勢地方政府較弱(簡稱“強者較強,弱者較弱”)[15]。本文僅對這兩種情形進行分析,而未根據排列組合原理進行余下兩種情形――“強者不強,弱者不弱”“強者不強,弱者較弱”的分析,其原因在于在征地現實中,“強者較強,弱者不弱”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更具現實代表性:實際中往往是強勢的地方政府均較強,而弱勢的地方政府則差別更顯著些。與此同時,對“強者不強,弱者不弱”“強者不強,弱者較弱”這兩種情形進行分析得到的結論,與分析“強者較強,弱者不弱”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這兩種情形有諸多相通之處。所以,通過分析“強者較強,弱者不弱”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兩種情形,即可為我們提供征地博弈現實的較好反映和解釋。同時,分析這兩種情形既可以讓我們對同一區域不同時期的征地活動進行縱向的比較分析,也可讓我們對不同區域在同一時期的征地活動進行橫向的比較分析。

  二、 不完全信息動態角度的征地博弈分析

  假設地方政府的行動集合為{過多征地(much acquisition,簡記為M),適量征地(appropriate acquisition,簡記為A)}。地方政府選擇的行動可視為其對農民發出的表明其類型的信號,因而地方政府為信號發送者,且信號集為{M,A}。地方政府在發送信號時,選擇發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信號;農民會在觀察到其發出的信號之后根據貝葉斯法則來修正先驗概率而形成后驗概率,并據此做出最優行動選擇[16]。農民的行動集合為{同意征地要求(accept,簡記為A’),拒絕征地要求(reject,簡記為R)}。博弈的順序如下:首先,隨機賦予地方政府類型SLG或WLG,地方政府可得知該類型,但農民不能,而僅只是對其有一先驗概率分布;地方政府在被賦予類型之后從信號集{M,A}中選擇發送信號;農民觀察到信號后從其行動集中選擇一行動。

  (一)情形一:“強者較強,弱者不弱”

  此情形下,對地方政府來說,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該要求被接受時的收益大于被拒絕時的收益,且多征地收益大于少征地收益;在提出對應相同條件且得到農民對應相同答復的條件下,強勢地方政府的收益大于弱勢地方政府的收益。對農民來說,由于政府的強勢,同等條件下,接受征地要求的收益大于拒絕征地要求時的收益;在地方政府適度征地時農民所得的收益大于過量征地時的收益;在地方政府為弱勢時農民的收益大于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為強勢時的收益。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對征地博弈收益矩陣進行賦值。如圖1所示,其中,假設農民對地方政府被自然賦予WLG類型的先驗概率為t,被賦予SLG類型的先驗概率則為(1-t)。

  這一“兩類型、兩信號博弈”共有4個可能的精煉貝葉斯均衡,其中包含兩個混同均衡和兩個分離均衡,分別是:(1)混同于M(兩種類型的地方政府均選擇發出信號M);(2)混同于A;(3)SLG選擇A,WLG選擇M;(4)SLG選擇M,WLG選擇A。假設均衡中發送者的戰略為(e,f),這里(e,f)表示SLG選擇e,WLG選擇f;接收者的推斷為(p,q),其中,p表示接收者農民認為地方政府為SLG的后驗概率,q表示接收者農民認為地方政府為WLG的后驗概率;接收者的戰略為(g,h),其中,(g,h)表示接收者在信號發送者地方政府發出信號M之后的最優反應為選擇行動g,在地方政府發出信號A之后的最優反應為選擇行動h。下面依次分析這四種可能情況。   1.混同于M。此時,信號發送者地方政府的戰略為(M,M),農民無法從地方政府發出的信號中獲知任何新的信息,因而其后驗概率仍等同于其先驗概率,接收者在此信息集內的推斷仍為(t,1-t)。在此推斷下,接收者農民的最優選擇為A’:因為若農民選擇A’,則其期望收益為-4(1-t)+(-3)t=t-4;而若其選擇R則其期望收益為-8(1-t)+(-7)t=t-8,t-4>t-8,所以農民的最優選擇為A’。此時,SLG的收益為8,而WLG的收益為7,該博弈趨向均衡。因為若地方政府SLG選擇發送信號A,則其收益為6,而這小于其選擇M時可得到的收益8,所以SLG沒有偏離動機。同理,若地方政府WLG選擇發送信號A,則其收益為5,小于其選擇M時可得到的收益7。故可得[(M,M),(A’,A’),p,q],對任意0≤p,q≤1均為該博弈混同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

  2.混同于A。此時,信號接收者農民的兩個信息集僅有右邊的那個處于均衡路徑上。假設信號發送者地方政府的戰略為(A,A),則類似于(1)中可知后驗概率仍等于先驗概率。于是,農民的最優選擇為A’,此時,SLG的收益為6,WLG的收益為5。但若SLG選擇M則其可獲收益8,若WLG選擇M則其可獲收益7。所以,信號發送者地方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均有偏離(A,A)的激勵,于是不存在發送者的戰略為(A,A)的均衡。

  3.SLG選擇A,WLG選擇M。此時,信號接收者農民的兩個信息集均處于均衡路徑上,且由貝葉斯法則和發送者的最優戰略可得信號接收者農民的后驗推斷為p=0,q=1,因為信號接收者農民可由信號發送者地方政府所發送的信號確切地知道其所處的行動結點。接收者在此推斷下的最優反應均為A’,由此可得兩種類型的發送者的收益分別為6(SLG的收益)和7(WLG的收益)。但給定接收者戰略為[A’,A’]時,發送者的戰略并非最優。因為如果SLG不選A而選M則其可獲收益8(因為此時農民的最優選擇仍為A’),這大于其選擇發送信號A時所得的收益6,所以不存在發送者的戰略為(A,M)的均衡。

  4.SLG選擇M,WLG選擇A。此時,農民的兩個信息集均處于均衡路徑上,且由貝葉斯法則和發送者的最優戰略可得農民的后驗推斷為p=1,q=0。接收者的最優反應仍為(A’,A’),兩種類型的發送者分別得到收益8和5。但此時若WLG選擇M則其收益為7,這大于其選擇A所獲收益5,所以WLG有偏離A的動機,故也不存在發送者戰略為(M,A)的均衡。

  綜上所述,該博弈的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為[(M,M),(A’,A’),p,q],對任意的0≤p≤1,0≤q≤1。這由地方政府均較強勢決定?紤]到現實情況,不少地方政府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被農民拒絕時仍可通過各種努力以較大概率征得土地,而農民若拒絕并采用各種途徑維護自己權益的成本高昂,且最終往往以失敗告終。結合這一現實可知,本部分的模型及其對收益矩陣的賦值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此外,該情形中地方政府的強勢與否,不在于最終能否成功征得土地(事實上,假設它們均能成功征得土地),而在于它們在同等條件下征得同等土地時所需要向農民支付的價格差異上。為使分析進一步貼近現實,我們繼續考慮現實中確實存在的弱勢地方政府情形。此時,弱勢地方政府不僅弱在在征地博弈中的定價能力低上,還弱在一旦被農民拒絕其征地要求,其很有可能無法最終征得土地上?紤]到現實中,由于“釘子戶”的存在,有些城市確實發生過征地失敗的現象,對“強者較強,弱者較弱”這一情形的分析較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情形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

  此時,強勢地方政府的勢力仍較強,表現為其收益函數均與情形一所示相同。與此同時,弱勢地方政府的勢力則遠弱于強勢地方政府,也弱于情形一中弱勢地方政府,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1)在征收同等土地時,該弱勢地方政府須向農民支付更多的征地補償,地方政府的征地收益便相應減少;(2)在其提出征地要求后,若農民拒絕該要求,農民可以較低成本維持自己土地不被征用,而僅在征地對農民有一定收益時,接受征地要求才是農民的理性選擇。結合以上分析,在地方政府為弱勢地方政府時,假設地方政府和農民的收益函數具有以下特點:(1)在農民拒絕地方政府提出的征地要求時,地方政府和農民的收益均為0,從而反映弱勢地方政府的弱勢;(2)在農民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時,雙方的收益在情形一的基礎上變化如下:地方政府的收益下降兩個單位,農民的收益增加兩個單位,通過將征地收益由地方政府向農民部分轉化,來反映弱勢地方政府必須給與農民更多補償才能使農民同意征地要求的現實。

  與情形一類似,情形二下所有可能的精煉貝葉斯均衡包含四種情形:(1)混同于M,也即兩種類型的地方政府均選擇發出信號M;(2)混同于A,也即兩種類型的地方政府均選擇發出信號A;(3)SLG選擇A,WLG選擇M;(4)SLG選擇M,WLG選擇A。

  由與情形一類似的分析可知,在情形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中存在的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共有三個,它們分別是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離均衡[(M,A),(A’,A’),p=1,q=0]。在現實的征地活動中不排除少量的[(A,A),(A’,A’),p>0.2,q]和[(M,A),(A’,A’),p=1,q=0]出現的可能性,但更多的則是情形[(M,M),(A’,A’),p<0.2,q]。

  結合情形一、二的分析,我們可知在地方政府均較強勢(至少弱勢的地方政府并不非常弱)或農民對地方政府為強勢的信念非常強時,征地博弈的均衡解均為地方政府過量征地(至少是強勢地方政府過量征地),而農民選擇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而當農民對地方政府為強勢地方政府的信念非常弱時,最后的征地博弈均衡為兩種類型的地方政府均選擇適度征地,這較為全面地涵蓋了現實中的征地活動。   三、 征地博弈均衡分析對實現征地治理最優化的啟發

  由上一部分分析可知,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下,征地博弈的均衡解為地方政府選擇過量征地而農民選擇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這與在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框架下得到的結果一致[10]。不同之處在于,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框架下得到此結果的原因,除了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下的農民維權成本高昂、地方政府強勢外,還有地方政府強勢的概率及農民對地方政府強勢的信念。在征地博弈的均衡解為地方政府選擇過量征地而農民選擇接受地征地要求時,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大于社會最優征地量,此即征地規模外部性問題[17]。在存在征地規模外部性問題時,減少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可實現帕累托改進,改進社會福利狀況[18]。以上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角度的分析恰為我們提供了解決該外部性問題的獨特思路。其核心思想是通過改變征地博弈收益矩陣和地方政府強勢的概率及農民對此的信念來改變征地博弈的均衡,以抑制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征地沖動[19,20]。具體分析如下:

  (一)改變征地博弈收益矩陣和地方政府強勢的概率

  首先,通過改變圖1結點處收益函數的數值可以改變原有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例如,通過分別減少每一情況下地方政府的收益,增加相應情況下農民的收益,可以抑制地方政府的征地熱情,增加農民在地方政府不合理征地時與其抗衡的激勵,從而緩解征地規模過大這一外部性問題。這一點可以從上文對情形一、二的分析中看出。在情形一中,地方政府均較強勢,其博弈的均衡解為[(M,M),(A’,A’),p,q],而當減少了弱勢地方政府在每一情形下的收益并相應增加農民的收益之后,均衡解為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離均衡[(M,A),(A’,A’),p=1,q=0]。在情形一中,均衡解唯一,與農民對于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無關。而在情形二中,均衡解不唯一,它受制于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這就啟發我們可以通過改變收益矩陣上的收益值來改變原有博弈的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解。

  改變征地博弈收益矩陣不僅具有理論上的分析意義,在現實中也有較強的實踐意義。為實現土地征收的社會最優化,實現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改進,中央政府可以通過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來調整和影響征地博弈中農民和地方政府的收益量從而改變征地收益矩陣。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通過調整相關財政稅收制度,進一步參與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所獲收益的分配,同時調高征地補償的標準,以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沖動。

  (二)改變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

  通過改變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亦可改變征地博弈的均衡。如上文所述,在情形二中,均衡解共有三個,而實際中哪一均衡解出現取決于哪一均衡解中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與實際征地活動中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更加接近。這就說明,我們也可以通過改變農民對于地方政府的信念來實現我們更加傾向的均衡,從而達到緩解征地規模外部性的目的。

  在現實中,我們可以通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不合理行政行為的懲處力度等途徑來降低農民對于地方政府為強勢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維護權益的實現途徑,降低農民的維權成本,增強農民維權意識和能力也可降低農民對地方政府為強勢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

  當然,改變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陣與改變農民對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是緊密相連的,收益矩陣顯示了地方政府的強弱程度,而農民對于地方政府類型的信念也會影響收益矩陣。二者在改變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解方面是相互作用的。通過這兩種思路的有效搭配和組合有助于實現征地博弈結果的優化,從而使征地活動趨于社會最優化。

  四、 結論與討論

  本文從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角度對征地博弈進行了分析,并著重分析了地方政府的類型分布為“強者較強,弱者不弱”和“強者較強,弱者較弱”兩種情形下的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繼而分析所出現的均衡結果對征地活動的影響,并據此提出使征地量趨于社會最優量的兩種思路:(1)改變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陣以減低地方政府的強勢概率;(2)改變農民對地方政府強勢的信念或先驗概率。這對于我們解決當前存在的征地問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我們實現征地量的社會最優化提供了獨特視角。

  此外,為便于運用博弈理論進行嚴格分析,本文將征地博弈視為雙方博弈,即將征地博弈過程簡單化和抽象化為農民和地方政府的博弈。這一簡化有助于我們抓住征地博弈的關鍵,也有助于我們對征地博弈進行較為嚴格的理論推導。但是,我們還應認識到,現實中的征地博弈過程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它不僅涉及地方政府和農民,還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者等參與者。從博弈分析來看,由雙方博弈推進到多方博弈將使征地博弈分析工作量大大增加,但分析的增加并不能帶來相應的分析收益,因為多方博弈只是讓雙方博弈收益的實現過程和實現數量受到影響和制約。事實上,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等的參與,使得征地博弈的收益需要在更多參與者間分配,并因而影響到地方政府和農民的收益;同時,因為參與者的增加,征地博弈中的利益分配談判更加耗時和繁瑣,如此一來,地方政府的強勢地位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農民對地方政府強勢程度的信念也會因之而進行調整。因此,更多的征地博弈參與者將會一定程度上自動調整征地博弈收益矩陣和農民的信念。因此,為實現征地博弈均衡結果最優化,中央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通過合理保護和調整征地博弈參與者各方的經濟權益分配和談判權益分配,來降低地方政府征地收益和征地中的強勢程度,實現征地治理路徑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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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經濟論文發表期刊推薦《農業經濟問題》(月刊)創刊于1980年,是由農業經濟問題雜志社承辦的、由中國農業經濟學會和中國農科院農業經濟研究所聯合主辦的國家級經濟學核心期刊,辦刊宗旨:在遵循“創辦學術期刊、探索農村改革、面向宏觀決策、促進學科發展”宗旨的基礎上,洞察農業發展焦點問題、辨析農村改革熱點問題、探討農民奔小康難點問題。在反映農業經濟理論、介紹農業經濟政策,提供農業問題解決方案等方面具有獨到的作用,為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已成為國內最具權威性的農業經濟學科核心期刊。榮獲北京科技期刊全優期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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