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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論文刊發論述當前石油能源發展管理的新制度

發布時間:2014-12-01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棧橋建造中的防火問題是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建設中比較重要的問題,若其防火問題處理不好,同樣造成嚴重損失。如1986年某港口因油輪失火,火勢沿棧橋蔓延,使棧橋和輸油管道大部分燒壞,造成了嚴重損失。棧橋除按《規范》規定用非燃燒體材料建造外,同

  摘要:棧橋建造中的防火問題是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建設中比較重要的問題,若其防火問題處理不好,同樣造成嚴重損失。如1986年某港口因油輪失火,火勢沿棧橋蔓延,使棧橋和輸油管道大部分燒壞,造成了嚴重損失。棧橋除按《規范》規定用非燃燒體材料建造外,同時應保證充分發揮消防設施的滅火效能,保證滅火操作時間,不致因棧橋損壞造成消防設施失去作用。為此,棧橋的耐火等級最好能相應提高,如一級碼頭的棧橋耐火等級為一級,二級碼頭的棧橋耐火等級為二級。各類管道的保溫材料也應采用非燃燒體。本文選自:《中國能源》雜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主辦,系全國能源領域高層次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性月刊。創刊于1978年,旨在為宣傳中國能源領域各項方針、政策、法規;關注能源熱點領域,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探討能源國有企業改革及上市公司運作經驗;傳播能源新技術新產品及能源市場信息等。

  關鍵詞:石油資源,能源

  通過近年來珠三角地區建設的實踐,這類《規范》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特別是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的建設中,因為國家沒有制定專門針對液體化工工程及碼頭防火設計的規范,如果參照《石油庫設計規范》及《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進行防火設計,有些設計參數就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后才可滿足要求。下面談幾個問題,是自己對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防火設計的部分見解,僅供參考。

  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的選址建設中,與其他碼頭的防火間距除滿足《石油庫設計規范》及《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第二章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外,還應當注意港口內液體化工產品碼頭的建造位置。如果條件允許,應盡量遠離港口的主要出入口。這樣做的優點:a.避開往來船只的干擾,減少發生火災的危險性,F代船舶的蒸汽鍋爐雖然用燃油鍋爐取代了燃煤鍋爐,從消防安全角度看煙囪飛火的幾率大大降低,但它的煙囪及爐艙等部位仍為“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若出人口條件受限,兩船之間的距離滿足不了《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正常行駛的船舶將對正在進行裝卸液體化工產品作業的船舶構成一定威脅。b.萬一在裝卸作業時發生火災事故,其他船只能夠安全疏散出港,不至于造成整個港區被大火封鎖,造成更大的損失。

  船舶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專用碼頭停泊或進行裝卸作業時,可以視其為一儲缸區!兑幏丁返诎藯l規定了裝卸甲、乙類油品的油碼頭與陸地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建筑物、構筑物地點的防火間距為40m。這個防火間距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間距不一致,給具體實施帶來了矛盾。為與國家規范統一,《規范》第八條可以修改為:對于一、二、三級液體化工產品專用碼頭與陸地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建筑物、構筑物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m,四級液體化工產品專用碼頭則不小于40m。

  移動式空氣泡沫一水兩用炮的設置。移動式空氣泡沫一水兩用炮的設置在《規范》中沒有涉及,只對空氣泡沫管槍作了規定。移動式空氣一水兩用炮的使用從滅火方式上來講屬于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在一級液體化工產品碼頭上很實用。因為一級液體化工產品碼頭由于引橋較長,在引橋上建消防車道勢必要增加棧橋寬度和荷載,經濟上不合理。而沿混合液總管設置一定數量帶悶蓋的快速接頭供移動式泡沫一水兩用炮使用,則可以彌補固定塔架式泡沫炮設置數量的不足,而且靈活、機動,維修保養費用低,主要性能不低于固定塔架式泡沫炮。移動式空氣泡沫一水兩用炮成功地撲滅南京煉油廠特大火災戰例,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值得借鑒。

  消防給水泡沫混合液在管道內的流速一般都在3m/s~3.5m/s,泵房位置應滿足泵房啟動后5min內能將泡沫混合液或增壓的消防給水輸送到碼頭上最遠點的泡沫炮或消火栓,所以,消防泵房的建造位置不宜距碼頭太遠。另外,在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上應設置報警系統和直通消防泵房的有線、無線兩種通信設施,當啟用碼頭上的固定滅火系統或消火栓時,消防泵能自動啟動的裝置、碼頭上所有的電氣設施,均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的防火設計問題還有待于更進一步研究,使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碼頭在防火設計中更加完善、安全系數進一步提高,為人民生命安全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提供保障。

  液體化工產品中,如醇類、醛類、醚類、酮類等都是水溶性的,若在碼頭裝卸作業中,此類產品占有一定的比例,則要在滅火劑的選擇使用上考慮抗溶性泡沫。一級碼頭上靠泊船只起火后,滅火靠固定塔架式空氣泡沫炮和消防隊來實施,距離著火船舶一般都在15m之外,其滅火效果只能達到移動式滅火效果。這就要求加大泡沫供給強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著火船只與泡沫炮的距離一般都比較遠,若采用低倍數抗溶性泡沫滅火,泡沫液與著火液面的沖擊力較大,抗溶性泡沫與液面之間的固相薄膜難以形成,滅火效果很可能不是太理想。因條件所限無法用試驗得出符合實際的結果。鑒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作為裝卸甲、乙液體化工產品工程及一級碼頭,如大量進行水溶性液體化工產品的裝卸作業,可采用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設施。這種泡沫對火災有著較強的表面覆蓋、隔絕空氣,迅速控制火勢的能力,是撲救船舶火災較為理想的一種滅火方式。

  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的設置。《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級油碼頭,宜采用固定塔架式空氣泡沫滅火方式。在此類碼頭上設置這種滅火裝置對迅速撲滅火災應該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規范》對其設置數量的規定容易讓人誤解。因為如僅按保護半徑40m及碼頭設計船形長度確定泡沫的數量,就可以理解為以碼頭設計船形長度為基礎,以泡沫炮之間80m的間距來確定泡沫炮的數量。這樣設置對撲滅流散在碼頭上的液體化工產品火災數量可能滿足要求,但對承擔船舶火災的撲救任務則不可能滿足要求。a.在兩泡沫炮保護范圍內有死角,不能保證泡沫炮對船舶和碼頭的保護寬度,在兩泡沫炮保護范圍的切線位置,保護寬度為零。b.對于艙室面積較大的船舶,泡沫供給強度不能滿足要求。從另一個角度講,在一級碼頭靠泊的船舶噸位都在5000t以上,船舶上設置的消防設施是滿足滅火需要的,碼頭上設置的固定泡沫炮主要在船舶起火后起輔助滅火作用。若不考慮船舶上的消防設施,完全依靠在碼頭上設置的消防設施來完成滅火任務,從經濟角度講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進行液體化工產品碼頭消防設施設計時可遵循“碼頭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撲救碼頭裝卸區的液體化工產品泄漏火災,或當設計中停泊的船舶無消防設施時,撲救該船最大一個艙室火災的消防能力的要求”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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