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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治理現代化視閾下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研究

發布時間:2018-07-19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

摘 要: 【內容摘要】浙江是海洋資源大

  【內容摘要】浙江是海洋資源大省、海洋經濟大省,精準把握生態治理現代化背景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所蘊、創新所向與發展所指,深化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是重要的時代課題。文章在解構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戰略價值的基礎上,分析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理論淵藪、法制闕域與國際鏡鑒,探討制度結構之弊、跨界統籌之困、資金來源之制、司法保障之失等四大問題,并提出順應生態治理法治化、多元化、科技化新趨勢,以海陸統籌為核心,以政社偕進為要旨,以防治結合為導向,系統創新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關 鍵 詞】生態治理現代化,浙江,海洋生態補償,創新

  黨的十八大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明確要求“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聚焦全面深化改革議題,作出“建立系統完善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戰略部署,將生態治理現代化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內涵之一。全面推進生態治理現代化,契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總體目標,契合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要求,契合打造美麗中國的改革任務。海洋生態補償機制處于推進生態治理現代化的關鍵“生態位”(Ecological niche),事關國家核心利益、事關民族永續發展、事關人民切身權益。如何適應新常態、運用新思維、把握新機遇,創新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成為亟待回應的重要課題。

  一、生態治理現代化: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的政治經濟學邏輯

  海洋生態系統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態系統之一,蘊藏生物、動力、化學、礦產、空間等五大戰略性、基礎性、自然性資源,既與山水林田湖血脈相連,又構成體量龐大、結構復雜、互相聯通、影響深遠的“生命共同體”。據測算,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價值達 21736.02 億元/年,占全國生態系統效益總價值的 27.9%[1]。海洋是世界資源寶庫、全球經濟動脈、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儲備空間,目前全球約 61%的 GDP 源自距海岸線 100 公里以內的沿海地區,約 50%的世界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區,預計到 2050 年將上升至 75%,海洋在全球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地位日趨重要。

  中國是海洋大國,海洋在拓展發展空間、優化產業結構、提供資源接續、屏護生態安全等重要領域發揮關鍵作用。我國沿海地區國土面積占全國國土面積的 13.4%,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 42%,經濟總量約占全國 GDP 的 65%,以 1%的全球陸域面積,創造了全球經濟總量 9%、國際貿易總量 7%。長三角經濟區、珠三角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三大濱海經濟區已成為引領中國發展的核心動力源,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海峽西岸經濟區等區域性海洋發展戰略平臺相繼建立,2016 年,中國海洋經濟總量 7.1 萬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9.5%。“十三五”時期,海洋在國家宏觀發展戰略和雙向開放格局的作用更加凸顯。

  生態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現代化超越了傳統要素污染治理的末端性/源頭性特征,基于利益協調、責任分擔、資源整合、管理協同[2]的總原則,以治標性控制為導向,綜合運用生態系統方法(Ecosystem Approach),因循治理區域化、政策協同化、經濟生態化的治理邏輯,有機融合本土實踐與國際經驗,系統強化結構性視角、制度性視角和增長模式轉換視角,著力突破“部落式”、“表象化”、“短視型”傳統生態治理方式的歷史局限,實現由“政府直控型”治理模式向“多元共治型”治理模式轉型,由“單一淺層化”治理機制向“縱深多維式”治理機制邁進。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是生態文明理念、生態治理模式、生態制度建設的集成創新,立足海洋空間廣域性、海洋生態整體性、海洋資源立體性、海洋水體流動性特征,以生態治理法治化、多元化、科技化制度創新為引領,致力于構建“海域—陸域—流域”的平衡生態關系,協調海向經濟高地與陸向經濟腹地的均衡經濟關系,統籌行政手段、市場機制與社會力量,提高生態政治與生態經濟斂合度(Convergence Degree),綜合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海洋生態保護成本、海洋開發機會成本,探索“成本內化”創新模式,跨越 “成本外化”傳統路徑,突破“吉登斯悖論”,消解海洋自然資源客體與自然生態客體的“公地悲劇”命運,避免“無度、無序、無償”用海亂象,打造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使命共同體、發展共同體,實現代內正義、代際正義、自然正義三大向度的和諧統一,生態績效、經濟績效、政治績效、社會績效四大價值的有機融合。

海洋生態

  二、創新勢能與協調場域: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戰略價值

  浙江是海洋資源大省、海洋經濟大省,海洋是浙江發展的最大優勢、最大潛力、最大空間之所在。然而,目前浙江近海污染加重、漁業資源衰竭、海洋災害頻發等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 2016 年,杭州灣、象山灣、臺州灣等全省 6 大海灣大部分海域為劣 4 類海水,杭州灣、樂清灣生態系統總體處于不健康和亞健康狀態,海洋對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支撐作用有所削弱。如何精準把握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所蘊、創新所向與發展所指,深化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成為一大戰略課題。

  (一)應然平衡:海洋經濟生態化發展的關鍵制度。海洋經濟是浙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浙江省十三五規劃將“海洋經濟區”與“四大都市區、生態功能區”并列為支撐區域協調發展的三大戰略支點之一。2016 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 6700 億元,海洋經濟占全省 GDP 的 14.41%,三次產業結構比例達 7.3:37.8:54.9,藍色經濟發展質效進一步提升。隨著海上絲綢之路、舟山群島新區、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等國家級戰略的深入實施,浙江海洋經濟的生態承壓進一步加重。創新海洋生態補償機制,調適海洋利益相關者關系的市場化生態治理工具,著力構建反映市場供求和海洋資源稀缺程度、體現海洋生態價值的海洋生態補償運行機制,優化海洋產業布局和海洋資源配置,有利于海陸經濟良性互動、新舊動能接續轉換、空間利用一體統籌,進而推動浙江海洋經濟生態化發展,將為浙江勇立潮頭、再謀新篇提供有效的戰略支撐、制度支撐。

  (二)實然向度:海洋資源科學化開發的戰略支撐。浙江海洋資源極為豐富,全省海域面積 26 萬 km2 ,海岸線總長 6696km,海島 3061 個,舟山漁場為全球四大漁場之一,可捕撈量全國第一,海島風能、潮汐能、波浪能、洋流能、溫差能等可開發海洋能位居全國首位。但是,現階段浙江海洋資源開發過度、海洋資源綜合利用不足等問題突出,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漸趨凸顯。綜合浙江海洋生態資源開發現狀,創新海洋生態補償機制,謀劃統籌海水增養殖區、濱海旅游度假區、海洋傾倒區、灣區開發區的補償重點、補償方式與補償政策,通過對差異化用海主體、海洋污染者、海洋惠益享有者等征收海洋生態補償金,著力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解決海洋生態環境成本外部化問題,保障海洋資源合理利用、科學利用,將為浙江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厚植優勢、增辟空間。

  (三)必然進路:海洋生態系統化建設的創新方向。海洋生態補償是激勵海洋生態服務供給、提升海洋生態治理質效、加速海洋生態綠色轉型的有效手段。目前,浙江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 2016 年全省 6 大海灣中的杭州灣、象山灣、三門灣全部海域為劣 4 類海水,近岸海域富營養化狀況依然明顯,全年 66%以上海域呈現富營養化狀態。

  由于與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府行政部門眾多,以致海洋生態管理職能交叉、權責不清、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等問題屢見不鮮,亟需構建系統化的生態治理機制。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有助于克服海洋生態治理過程中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調動多元主體參與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機制創新激發活力、釋放潛能,系統推進理念創新、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拓展海洋生態系統化建設的資源空間和制度空間,全面提升海洋生態治理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海洋生態

  三、制度構建與實踐經驗: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現實基礎

  (一)理論淵藪海洋生態補償機制以生態學理論為核心,兼蓄資源與環境價值理論、生態治理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外部性理論、生態倫理學、生態經濟學、環境正義論等理論因子,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建構提供了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國內研究主要集中于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和基本模式等方面,生態補償的國際通用概念“生態/環境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logical/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成為生態經濟學領域的研究熱點,學術成果豐碩。Delondt&Green(2006)[3]基于對東南亞、印度洋及大西洋沿岸法語國家的調研,提出構建海洋保護區的資金支持體系;Binet(2013)[4]等介紹了歐盟與毛里塔尼亞之間建立國際海洋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的首個案例;Mow(2007)[5]等以哥倫比亞 San Andres 的 Archipelago 地區的海岸帶和海洋資源合作計劃為案例,探析海洋資源保護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提出海洋生態補償的對策建議;Levrel(2012)[6]等立足美國佛羅里達的海洋生態系統案例,分析生態補償標準與生態系統修復的非對稱性,提出擴大補償范圍與修正時間尺度的創新方式。

  綜合而言,生態學理論聚焦生態補償的生態價值,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建構指明了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律;經濟學從經濟價值視角揭示了海洋生態補償的障礙根源及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學以公平正義為首要目標,以海洋生態補償的權利義務的平衡與協調為邏輯起點,為調整人與海洋、陸域與海洋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有效支撐。

  (二)法制闕域我國海洋法歷經 10 余年發展演進,已經涵蓋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經濟發展、海洋作業規范、海洋權益維護、海洋環境保護等各領域,基本用海、管海的法律法規與制度為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提供了相對完備的法律基礎。尤其是海域使用權制度確立了海洋資源利用中生態補償的實際法律關系主體、基本制度、制度保障,海域使用權論證、海洋功能區劃、用海預審等制度為海洋生態環境分析提供了評估生態利用、生態破壞、生態修復等費用的前置性制度基礎。國家海洋局制定出臺《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 等法規,明確規定了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與評估方法,包涵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具體規定,對于探索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制度建設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浙江、山東等省亦有立法嘗試,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3 年 12 月對《浙江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寧波市出臺《寧波市海洋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若干規定》、山東省出臺《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明確海洋生態補償的概念、范圍、評估標準、核定方式及征繳使用。相對系統的海洋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日臻完善的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規定對公平用海、科學用海、生態用海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三)國際鏡鑒生態補償源于 1976 年德國實施的 Engriffsregelung 政策,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生態補償皆有豐富實踐經驗。以美國為例,1969 年《國家環境政策法》頒布,美國環保法治路徑從“以治為主”向“預防為主”轉型!逗Q筚Y源和工程發展法》就“全面協調的國家海洋規劃制定”提出明確要求,通過設置國家海洋資源和工程委員會[7] (斯特拉頓委員會),統籌負責全國性重大海洋活動!稘O業保護和管理法》、《瀕臨滅絕生物保護法案》、《海洋哺乳類動物保護法案》等從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層面賦之以法律規定,以求維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障海洋生態安全。此外,美國還制定了《海洋傾倒法》、《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法案》、《船舶污水禁排條例》、《聯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外部大陸架地帶法》(1978 年修正案)和《1990 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OPA90) 等系列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其中,尤以《1990 年油污法》最為典型。OPA9O 特別重視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為保證環境損失能夠得到充分賠償,美國商務部的國家海洋與空間署(NOAA)專門針對海洋溢油所造成的損害制定了量化生態損失導則——其中包括海洋生態損失評估、量化技術、修復環境方法。另外,NOAA 導則還通過對評估技術體系的規定(包括影子工程法、影子價格法、旅行費用法、條件評估法等),以全面評估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可為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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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策供給與現實需求:浙江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主要問題

  (一)制度結構之弊:供給與需求銜接矛盾凸顯。海洋生態補償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現有生態補償制度大多基于國土、森林、濕地等陸域資源展開,海洋生態補償領域的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使得執法難、追究難、處罰難的問題更為凸顯。在國家層面,關涉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憲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中,尚未制定生態補償單行法,亦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難以滿足法治中國建設宏觀背景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在浙江層面,省級海洋生態補償條例的立法進程相對滯后,雖然省級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浙江省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地級市地方性法規《舟山市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寧波市漁山列島國家級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對于海洋生態補償均有所涉及,但是對于海洋生態補償的補償原則、補償標準、補償(受償)主體、補償責任、補償范圍、補償程序等均未作出具體界定。加之,海洋生態損益價值科學量化系統尚未建立,以致厘清海洋生態補償責任的難度較大,海洋生態補償隨意性較強、可操作性弱。

  (二)跨界統籌之困:海陸與區域協同機制缺位。海洋生態治理任務艱巨、情況復雜,陸源污染物的大量匯入、海洋資源的跨區流動、海洋污染的越界轉移,亟需環保、水利、海洋、漁業、林業、海事等諸部門通力合作、統籌推進。以杭州灣為例,該海域橫跨滬、杭、甬、紹、舟多地,地處中國南北航線與長江、甬江、錢塘江“三江入海”的交匯點,陸向經濟腹地發達、陸源生態壓力巨大。隨著圍填海等海岸帶涉海工程影響,杭州灣水動力條件已發生巨大變化,水體自凈能力進一步削弱,加劇了海洋環境污染。在海陸協同方面,根據海洋與漁業部門和環保部門在生態補償權限方面的劃分標準, “環保不下海,海洋不上陸”的慣例根深蒂固,難以統籌陸域生態和海洋生態的協同治理。自 2005 年來,杭州灣一直處于不健康狀態。在區域協同方面,海洋生態補償的跨域協同機制尚未建立,F有生態補償金均以項目、工程的形式實施,由于海洋生態的整體性特征,單一項目之間缺乏統籌安排和協調規劃,難以形成區域協同治理、區域協同監督的有效合力,以致“海洋負擔、陸域受益”“漁民負擔、政企受益”“生態建設者負擔、資源開發者受益”的不良局面頻現。

  (三)資金來源之制:傳統與新興渠道接續不力。海洋生態補償的籌資渠道單一、資金供給有限,隨著海洋生態治理需求的攀升,資金缺口持續擴大。浙江省于 21 世紀初即開始探索生態補償制度,并于 2005 年在全國率先出臺省級層面的生態補償辦法,當前,浙江生態補償資金主要源自省政府轉移支付。2006 年—2016 年,省政府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從 2 億元提高到 18 億元,至 2016 年省級財政累計安排 140 億元。然而,大部分轉移支付額度用于陸域生態建設,海洋生態建設占比仍然偏低。南麂列島、漁山列島、大陳島等 11 處海洋保護區基本都處于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保護區經費僅能應付核心區管理事務,推進海洋生態補償的難度較大。2008 年,全省推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生物資源損害補償試點。截至 2011 年,累計開展項目約 170 個,要求生態補償資金 6000 萬元[8],實際到位率僅約三分之一,且補償建設項目僅針對資源損失大、危害性明顯的圍填海、海上爆破等工程,補償計算依據僅為漁業資源損失,以致海洋生態補償的資金渠道拓展受限。加之,陸海、江海、區域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機制付之闕如,使得“重生態損益補償”“輕生態增益補償”的傳統海洋生態補償的趨勢性弊端明顯。

  (四)司法保障之失:理念與實踐更新匹配失序。生態補償領域的司法實踐聚焦陸域資源糾紛或違法犯罪行為展開,海洋生態補償的司法實踐主要局限于漁業資源生態修復領域,海洋工程(油氣開發)、海洋傾廢等方面的司法實踐比較少見。囿于環保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尚處于“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如《刑法》第 338 條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規定)的階段性趨向,相當一部分司法機構據此條規定,固守“重人類利益”“輕生態利益”的傳統司法理念,導致具體司法實踐中重點應對當事人的處罰,而輕于對自然界的生態補償。在對部分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判處刑罰時未體現資源生態效益價值,罪與非罪及刑罰的輕重判斷標準主要考慮人身和財產損失,對生態損失考慮不周,以致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若未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或即使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也不會受到刑事追究。司法理念與司法實踐的雙重滯后使得海洋生態補償領域的“司法防線”“司法震懾”缺失。

  五、宏觀設計與微觀機制:生態治理現代化視閾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創新進路

  (一)立足生態治理法治化導向,辯證處理好頂層設計與試點探索的關系,以海陸統籌為核心,著力提升海洋生態補償制度領控能力。

  一是統籌完善海洋治理制度。堅持依法治海,健全地方性海洋法規,系統加強溯源追究、陸海統籌、府際協調等與海洋生態補償相關的法制建設,重點完善海洋綜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規體系。借鑒山東經驗,加快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浙江省海洋環境污染溯源追究管理辦法》,制定杭州灣、象山灣、三門灣、樂清灣等跨行政區域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定海洋生態評估、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等專項規章。完善與海洋生態補償有關的區域性投融資和財稅政策、海洋功能區與海島規劃、海岸帶綜合整治和海域生態修復政策[9]。健全重點海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核查制度,進一步規范工業用海、排污控制指標及污水海洋處置標準,完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涉海工業企業環境準入制度。

  二是著力完善涉海協調機構。借鑒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根據浙江海洋功能分區特點,發揮浙江省海洋和漁業局的主導作用,整合發改委、經信委、財政、環保、旅游、農業、林業、海事、水利等涉海部門,及沿海地市海洋與漁業主管機構,邀請國家涉海部委參加,籌建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的“浙江海洋生態補償協調委員會”,對中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設計與重構提出“浙江建議”。充分發揮海洋生態補償協調委員會的綜合決策、統籌協調與監督檢查功能,健全海陸統籌的海洋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監管機制,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定期交流與合作制度。三是深度完善海域執法體系。加強海洋生態補償協同執法,建立權責明晰、分工合理、運行規范的海洋生態補償協同執法體系。加強涉海機構協同海洋環境執法,定期聯合開展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觀測、海洋環保信息通報、海洋環境污染預警、海洋環境災難事故處置、海洋傾廢監控、海洋生態聯合執法、海洋聯合巡航監視,及時發現潛在海洋環境風險,督促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者自覺履行海洋生態補償責任。探索實施浙江海洋環境分級控制管理,重點加強對重大用海項目的生態補償聯合執法檢查,深入推動海洋生態補償信息公開。

  (二)聚焦生態治理多元化結構,統籌處理好內生力量與外源力量的關系,以政社偕進為要旨,著力提升海洋生態補償資金供給水平。

  一是健全政府補償機制。加大海洋生態補償財政投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設立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專項海洋生態基金,將海洋資源環境利用補償費專項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推動地市海洋行政部門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確保海洋生態補償財政預算資金穩步增長,加強對資金預算與資金收支進行有效監控。依法加強海洋生態補償資金征收力度,依法賦予政府主管部門海洋生態補償資金征收權限、規范征收程序、明確征收責權利。貫徹落實《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技術指南》,充分吸收德爾菲法 (Delphi Method)、層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與“壓力—狀態— 響應”模型(Pressure—State—Response)的有益因子,科學界定海洋生態損害對象、范圍與程度,創新全鏈條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技術標準,優化海洋生態損害評估程序,探索創建“中央—區域(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和臺灣以東海域 5 大海區)—省級—市級四級政府補償聯動機制”。

  按照海洋生態補償陸海統籌的要求,健全陸海之間、河海之間、區域之間的海洋生態橫向轉移支付制度,鼓勵海域間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共建保護區等方式構建橫向補償關系。完善海洋資源稅費,健全海洋生態項目金融支持政策適時征收海洋生態稅、海洋資源稅,矯正海洋生態利益分配。

  二是健全市場補償機制。優化海域使用權與海水排污權配置,適時引入配額機制、期權交易機制。健全海域使用權與海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合理設定市場準入門檻與交易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權、海水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定價機制,綜合海洋資源開發規模、海水排污體量、海洋生態承載力等因素,針對差異化海洋生態補償主體,結合國際海域權交易市場實踐,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加強金融對海洋生態治理修復項目和工程的支持力度,著力提高政策性優惠信貸供給能級,擴大貸款抵(質)押物范圍,探索船舶、在建船舶抵押融資模式和海域使用權質押貸款等新型信貸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涉海環保企業發行債券、上市融資及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

  三是健全社會補償機制。借鑒“萊茵河 2000 行動計劃”的成功經驗,按照 “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總體原則,探索成立股份制管理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海洋生態補償,籌建海洋生態補償彩票、海洋生態補償基金會、海洋生態補償公益團體,吸收全球環境基金(GEF)、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世界自然協會等基金會、非政府組織的社會資金參與海洋生態補償,進一步拓寬海洋生態補償籌資渠道。針對船舶油污、核泄漏海洋污染、海洋巨災等海洋災難事故,探索建立強制性責任海洋生態社會保險制度。緊扣 6.18 世界海洋日、全國海洋宣傳日等重點節點,依托全媒體宣傳矩陣,廣泛開展海洋生態文明理念與海洋生態補償宣教,著力調動民眾參與海洋生態補償的積極性、創造性,協同政府、市場共同治理海洋污染,進一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三)緊扣生態治理科技化趨勢,審慎處理好

  互聯互通與共建共享的關系,以防治結合為導向,著力提升海洋生態補償系統戰略支撐。

  一是全面構建涉海公共服務體系。深化浙江數字海洋、海洋經濟、海洋環境、海域動態、海島管理等信息平臺建設,以大數據為支撐,構建集云計算、云數據和云服務于一體的“海洋云”,建設涉海行業共享網、公眾服務網和岸海接入網,打造數字化、專業化、立體化的涉海公共服務網絡。聚焦海洋經濟、資源開發、海洋環保、海洋安全等關鍵領域,加快海洋信息體系建設,提供海上通信、海上定位、海洋資料及情報管理等服務,提高海洋工程環評、海域使用論證、海洋工程勘查、海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綜合服務水平,提升海域治安管理能力,形成智能搜集、智能調控、智能決策、智能服務的“智慧海洋”發展體系。

  二是全力加強海洋環境綜合防治。聚焦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優化趨勢性監測站點布局,重點加強對海陸交界處、陸源排污口、港灣潮間帶、重點養殖區等環境監測,健全實時、動態、立體海洋環境監測體系。探索構建海洋環境基礎信息與預警服務平臺,建立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深化風險源排查、綜合性評估,提升海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能力。實施陸源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建立陸源污染物排海許可制度,探索“污染者付費”制度,進一步推動陸域結構減排、工程減排及管理減排。健全區域聯動、陸海聯動治理機制,加大杭州灣、象山灣、三門灣等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力度,深化海水養殖、海洋船舶污染防治,加強海洋傾廢管理,探索建立涉海部門間數據共享、定期通報和聯勤執法制度,健全“海域—流域—陸域”三級污染防控體系。

  三是全速深化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統籌海域、海島和海岸帶生態系統建設,嚴格落實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加強對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海洋生態紅線區等海洋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全力保護與修復河口、海灣、岸線、海島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提高海洋生態承載力和海洋資源接續性。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普查,建立海洋生物多樣性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海洋瀕危物種保護和外來入侵物種防范管理,加強海洋保護區規劃和管理。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協調,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以改善海灣環境質量為核心,聯動推進環境整治、景觀修復與生物保護,努力恢復海灣生態功能;實施黃金岸線修復行動,深化侵蝕性岸線修復整治,探索順岸式圍填岸線占用補償機制,穩定自然岸線保有率;實施生態海島創建行動,以大陳島、南麂列島等重點海島整治修復為抓手,營建生態島礁、修復受損島體,著力提升海島綜合開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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