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論文投稿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探討
發布時間:2016-12-17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尚缺乏一個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體系,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 地理論文 投稿:探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近年來,礦產資源遭受大量開墾,導致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本文通過分析當前我國礦山
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尚缺乏一個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體系,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地理論文投稿:探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近年來,礦產資源遭受大量開墾,導致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本文通過分析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所在,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解決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治理,保護礦業的持續發展。
【關鍵詞】礦山;環境保護;對策
當前,我國礦產資源在開發的同時,還存在著大量環境問題,尤其是地質災害、環境污染、資源浪費等問題突出。在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應當積極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采礦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所造成的的消極影響,保障礦業的穩定、持續發展。因此,研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1 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礦業開發雖然加快了我國的經濟發展,但是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問題。當前,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包括:礦山廢水廢渣環境污染問題、地質災害問題、浪費資源問題。
1.1 環境污染
礦山地質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與土壤污染。其中礦坑廢水、尾礦漿、采礦粉塵、排放的瓦斯、煤層自燃等產生的有害氣體及礦石冶煉煙塵廢氣等污染嚴重,造成當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嚴重污染。
1.2 地質災害
礦山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地面沉降、礦坑突水等問題。由于采礦活動的強度過大,破壞了礦區原有的地應力平衡系統,使得地應力在重新調整的過程中產生了多種次生地質災害。
1.3 資源損毀
礦產資源的損毀包括礦產資源破壞與浪費、土地植被壓占與破壞及
水資源的浪費與破壞。礦山在采礦時要排出坑道積水,然而,高強度的礦山排水極易造成礦區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河流流量減小。
2 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
2.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體系不健全
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尚缺乏一個系統、全面的法律保障體系。雖然有出臺相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規,但是操作性不強,對不復墾的責任人處罰也起不到懲戒作用;加上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并不能涵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各個層面,如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的主體、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及審批程序、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標準等均有待進一步明確,成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制約因素。
2.2 治理礦山地質環境資金不足
由于礦山企業大部分經營不善,經濟效益不高,企業無力負擔礦山環境的治理任務。加上投融資渠道較少,缺乏治理資金,造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附近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大量露天采場的恢復治理工作停滯,嚴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
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對策
3.1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體系
3.1.1 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規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制定,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經費的保障措施及治理環境的備用金制度;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礦業主的職責及義務;明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行為規范制度及懲罰制度;明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內容。
通過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法律手段保證礦山地質環境的長期發展。制定切實可行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加強執行的力度,確保相關法律能真正起制約作用,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提供堅實的法律后盾。只有采用強硬的法律手段,使得法律具備可操作性、戰略性、前瞻性,真正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
3.1.2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體系
(1)實施嚴格的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措施
一方面,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規定。通過結合我國礦產資源總規劃及土地利用總規劃,根據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經濟協調發展的相關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規定,其中包括明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目標與措施。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規定具體落實到礦業活動中,實現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同時,也持續發展礦業經濟。
另一方面,制定嚴格的礦業開發條件。根據上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規定及礦產資源總規劃,合理調配我國礦業權的投放規模及投放量、礦業布局,從而達到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目標,促進我國礦業向生態效益經濟發展。將“三禁止”作為我國礦業開發條件,并嚴格執行。其中包括: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露天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重點風景區、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2)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規的執行力度
只有通過加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規的執行力度,才能確保礦山地質環境得到保障。采取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動態巡查的方式,及時了解礦山地質環境信息,在出現問題的第一時刻及時發現、及時解決,避免災害擴大。加強對礦業秩序的整頓,嚴禁非法開采礦山,嚴加查辦。對于恢復治理不達標的礦業企業應當追加相關責任,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或吊銷采礦許可證,以此減少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污染。
3.2 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具體措施
3.2.1 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技術基礎的研究與應用
建立健全的激勵機制,對有顯著研究成果的研究者進行物質獎勵及精神表揚,促進科研者對研究礦山環境保護技術的投入,促進科研成果質量的提高。
通過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并結合先進的網絡技術,研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信息、技術數據,積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技術基礎研究,包括研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實用技術及操作方法,提高礦山環境治理的綜合效率及治理質量。
3.2.2 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合理規劃
(1)加強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
(2)合理規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進行統籌規劃,以以人為本、追求自然、生態的原則,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的實際情況,進行統籌規劃。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有機相結合,加快礦區的治理效率,使得礦山盡早恢復原來自然的生態系統,實現統籌規劃中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
3.2.3 籌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恢復治理資金
(1)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
一般來說,礦業企業在進行礦產資源開采工程之前,應當先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采礦權,獲得國土資源部的批準后才得以正式從事采礦活動。通過實行礦山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不僅可以促進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工程進展,而且可以促進地方經濟,并約束礦業主的采礦行為,避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
(2)拓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投融資渠道
一方面,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資金投入。對計劃經濟時期國有礦山造成的和現階段礦業權人已滅失的礦山遺留的環境問題,應當由國家財政部負責出資治理。各地政府應當通過調查,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計劃,主要從探礦權與采礦權的使用費及價款等財政收入中安排相當比例的資金,并從礦產價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以及礦山開采形成資源稅、水土保持稅等其他各類稅費中提取資金,組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嚴格按照總規劃實施治理工作,將資金用于部分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
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企業及社會投入資金。由于當前政府部門財政支出較大,財政經濟較為緊張,政府可以通過大力支持企業及社會投入資金,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貢獻。倡導“誰投資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給予該企業優惠政策,包括土地使用權、稅收征收等方面優惠,鼓勵并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到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中,并對相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經費實行優先貸款的原則。另外,還可以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號召慈善人士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作為公益事業,加強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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