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19所屬分類:教育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良好的高等教育質量需要高校內部和外部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目前,發達國家普遍重視內外機制的結合,強調績效保障下的院校自治,在保持大學特色的同時追求大學的效益和效率。這對確保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良性循環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選自 《教
論文摘要:良好的高等教育質量需要高校內部和外部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目前,發達國家普遍重視內外機制的結合,強調績效保障下的院校自治,在保持大學特色的同時追求大學的效益和效率。這對確保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良性循環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選自《教學與管理》系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教育類學術期刊。《教學與管理》創刊于1984年,創刊伊始為季刊,1997年擴容為月刊,2000年擴容為半月刊,2001年擴容為旬刊。旬刊包括:上旬(中學版),中旬(小學版),下旬(理論版)。教學與管理所刊文章被人大“中小學管理”專題全文轉載的數量連續五年居全國同類刊物之首。本刊只刊發基礎教育文章。
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發達國家對高等教育質量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并把重點放在覆蓋全國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構建上。教育質量保障已成為許多國家大學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實踐也證明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構建對提升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已經歷20余年的理論與實踐探索,基本構建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質量保障體系。為我國高等教育的繁榮發展奠定了基礎。然而,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社會與高校都對高等教育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世界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日臻完善的大背景下,立足我國的現實情況,關注世界高等教育質量保證的舉措,借鑒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證的成功經驗是我國當下的重要任務。基于此,外觀國際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經驗,內聯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現實情況,進而提出構建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可行框架。
一、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經驗
縱觀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發達國家在高等教育質量問題的理論與實踐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尤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方面積累了諸多有益經驗,對高等教育質量的提升以及高等教育系統的完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高校的自我評估,增強管理內在動力
高等學校作為開展高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需要充分發揮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作用。不管是內部質量保障機制。還是外部質量監督機制,均是建立在高等教育機構自我評估的基礎之上。發達國家重視高等教育機構的自我評估。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強了高校質量管理的內在動力。
在評估過程中,強調高校提交自我評估報告。如:法國無論是機構評估,抑或研究單位評估,還是教學和學位評估,在向評估機構提交評估申請時均需提交自評報告,以備前期的評估審閱。荷蘭高等學校需要對其整體發展水平和各種教育活動的情況(包括入學率、輟學率、平均學習年限、教師數量以及國際交流等)進行定量的考核,然后對相關的信息進行定性的分析,形成自我評估報告,并將報告的結果納入到對各項研究計劃和學校發展規劃中。
此外。一些發達國家還設立了自我認證標準與機構,更好地實現了高校自我評估與管理。如:澳大利亞的大學是依據國家和州有關法律而建立的,在全國統一的大學認證標準中,明確規定大學有權認證自主發展的規劃,并負責制定學術標準和質量保障程序。此外,澳大利亞還設立自我認證機構,這些機構有權自我認可或批準授予相關學位課程,有權進行學位授予,這在客觀上也促進了高校的自我內部管理。
2.中介機構的監控,實現宏觀調控與質量保障的組織協調
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傳統的依靠高等教育自身保障質量的做法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因而有必要建立專門的社會中介機構,讓其承擔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責任。發達國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普遍建立了相對獨立的中介機構,有效地減少了政府的直接介入,雖然它們名稱有所不同,但所起的監控作用大致相同,以實現高等教育質量的宏觀調控與質量保障的組織協調。
英國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高等學校的管理與發展,而是通過一些非政府組織的中介機構來貫徹執行政策精神,如: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作為英國高等教育外部質量保障體系中的非官方機構,也是獨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的獨立評估中介機構,它雖然接受政府委托承擔對高等教育機構進行質量保障的任務,但其具體工作并不受政府直接掌控,而是由獨立的理事會負責領導。
此外,美國高等教育認證委員會(CHEA)作為從事高等教育認證機構的非官方機構。一直承擔著認可全美高等教育認證機構的責任,其并不是由政府機構直接負責。澳大利亞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AUQA)也是一個獨立性質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介機構,承擔著為澳大利亞大學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公共質量保障的責任,并幫助這些機構提升自身的學術能力和辦學質量。AUOA雖然在產權上歸政府所有并受到政府的支持或資助,但是在運作上卻是獨立于政府和高等教育機構的。
3.內外部機制的互通。確保質量保障的良性循環
良好的高等教育質量需要高校內部和外部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目前,發達國家普遍重視內外機制的結合,強調績效保障下的院校自治,在保持大學特色的同時追求大學的效益和效率。這對確保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良性循環具有重要的作用。
從發生學的角度來看,高等教育質量保證有一個由內部管理開始到外部監控介入的發展過程。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外部監管”已經有效地介入到提升高等教育質量過程中,并且逐步實現了與“內部管理”的融通,繼而增強質量保障活動的良性循環。如:英國雖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就強調內部體系的建立,但是外部質量保障是對內部質量保障的審查,二者的協同合作使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不斷提升。荷蘭內部質量保障機構主要是高校自身,機構的組成和功能較為單一,而外部質量保障機構較為復雜,分為一個官方機構(IHO)與兩個非政府的中介機構(VSNU和HBO-RAAD)。前者主要是對整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系統進行監督和協調,后者主要是對大學和職業教育學院的質量進行認證。澳大利亞主要強調在院校自評基礎上,再由外部專家對其戰略目標達成情況進行審核。內部質量審核是內部質量檢查的一種過程評價,而外部質量審核主要是查看活動與相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的安排,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執行以及是否達成目標系統獨立的審查活動。
4.質量標準的建設,推動高教質量穩步提升
自20世紀70、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發達國家對教育的重視以及對高質量教育的追求。“標準”被引入教育領域。新世紀以來,發達國家陸續頒布與實施相關的標準,尤其是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教師教育標準”。這對保障各國教師教育的質量。推動整個高等教育質量的穩步提升不無裨益。
為了打破以往各州之間標準的不一致以及各大學之間各行其是的混亂局面,一些聯邦國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特別重視標準的“統一性”建設。如:德國制定教師教育標準是其新世紀以來教師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以國家教育標準為導向的整個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德國文教部長聯席會議首先通過了《教師教育標準:教育科學》,2008年又通過了《各州通用的對于教師教育的專業學科和專業教學法方面的內容要求》,由此為教師教育的各個環節確定了全國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這兩個標準也為德國各州教師教育提供了統一的參照,對各州教師教育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澳大利亞在教育認證類標準方面,頒布《澳大利亞學歷資格認證框架》,旨在確保建立全國一致的資格認證框架。
基于對各國教師質量的提升、教師專業的穩步發展以及教師教育體系的完善,發達國家紛紛對教師素質與資質標準進行了細化。如:英國教育教育領域實施的素質導向教師專業標準,其制定的主要依據是教師的專業素質結構。英國將教師應具備的素質劃分為“專業品性”、“專業知識和理解”和“專業技能”三個領域。澳大利亞在教育素質類標準方面,頒布《全國教師專業標準》,它規定了教師專業的三大領域、七項標準和四個階段。并以“質量教學”為核心。在教育資質類標準方面,頒布《教師職業標準的國家框架》主要指出了教師專業標準的職業維度和專業因素兩個方面。
5.法律的建立健全,確保質量保障有序運行
高等教育評估工作以及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的正常運作和持久開展。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通過對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運行機制的窺視,可以發現,它們通過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將高等教育評估工作置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上,從而確保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有序運行。
通過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確保了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活動中高校的權利。如:英國就為了解決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雙軌制問題,政府于1991年公布了白皮書《高等教育——一個新框架》,要求取消高等教育的雙軌制,允許多科技術學院等非大學的高等教育機構自愿升格為大學,脫離地方教育當局的控制。為了提升大學的管理效能,法國于2007年頒布了《大學自主與責任法案》,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的角色,賦予大學更多的自主權,并責成大學履行社會責任,引進市場化競爭機制。在荷蘭,1985年政府頒布了白皮書《高等教育:自治與質量》,首次提出將高校的“自我調節”作為政府指導高等教育的新方法,改善高等教育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整個高等教育系統之間的效益。
一些發達國家還強調通過法律法規確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活動中認證制度的建立。如:美國在1992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便提出了有關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兩項改革。一是實施“州中學后教育審查方案”;二是實施認證制度,以認證結果作為衡量高校能否取得聯邦資助的條件。荷蘭于2002年議會通過了《高等教育與研究法案》,法案要求對常規大學和高等職業教育學院提供的學位課程按照教育、文化和科學部制定的一套標準進行認證。
二、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啟示
改革開放30余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質量不斷得到提升,整個高等教育體系也漸趨完善。但同時也面臨諸多挑戰,無論是相對新時期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而言,還是與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相比,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問題還較為突出,差距也非常明顯。目前,我國正處在高等教育發展的關鍵時期,在借鑒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經驗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是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
1.建立自我評估機制
發達國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過程中。無論是對機構的評估,還是對教學科研的評估,都強調高校自我評估的作用。由于我國高等教育的評估工作通常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傾向于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校采取相同的評估指標,不僅忽視了不同學校的特點,而且對整個高等教育評估的公正性與科學性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同時,我國高校由于對政府組織的外部評估權威性的高度重視,因而忽視了學校內部的自我評估。政府采取的這種對高校直接干預的方式,不僅對保障評估過程的科學性與規范性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同時也對高校實現自主管理以及高校的長足發展具有很大的限制。
在市場競爭條件下,高校應充分認識到構建自我評估機制的重要意義,只有促進高等教育機構的自我評估、研究和改進,高等教育評估體系才能得以順利地建構和實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需重點做好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重視并完善高校自我評估體系建設;二是合理規劃并積極開展各項評估活動;三是進一步深化評估的形式和內容改革,并充分利用評估體系所得信息,促進工作的改進和提升;四是保障外部評估得以順利、有效地運行。
2.發揮中介組織作用
發達國家對高等教育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依靠民間評估機構進行社會評估。我國高等教育質量評估是政府主導模式,評估主體對政府的附屬性很大程度上是服從和服務于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發展任務。然而,不管是集權制國家,還是分權制國家,其教育評估的性質卻是趨同的。正如李·哈維所指出的:“評估可以使分權國家加強對高等教育的控制,使集權國家放松對大學的控制程度,從而使分權和集權兩種極端管理方式走向中間平衡點。”
面對我國龐大的高等教育系統,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僅僅依靠政府是不行的。第一,需動員社會各方力量,促使政府、高校與社會通力合作,有效地構建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高校、社會與高校協調聯動的質量保障網絡體系;第二,在中央評估部門的宏觀領導下,鼓勵地方創設質量評估機構。通過構建教育質量評估體系來開展教育質量評估活動;第三,積極發揮行業和社會中介機構的質量評估和監管職能。促進教育質量保障的自主監管和健康運行。
3.完善管理機構建設
發達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便開始不斷探索,在國家層面建立了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組織,形成了功能齊全的質量保障機構網絡,有效地促進了內外部組織機構的互通。目前,我國也開始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組織機構建設方面進行了實踐探索,2010年11月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與評估機構協作會”,致力于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組織建設,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㈣可以說,這也為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組織機構建設拉開了序幕。
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一方面。增強內外部組織機構的互通,發揮組織機構建設的系統協調作用。但同時需要增強他國經驗在我國的適切性:另一方面,政府需統籌協調并管理各部門質量保障的權責,制定與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有關的實踐標準,統一規劃資源分配與質量評估等工作。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組織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客觀上也確保了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活動的有效運行。
4.加強質量標準建設
制定完善的質量標準體系是發達國家建設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前提條件,這對國家競爭力的提升、世界一流教育體系的創建以及自身教育體系的完善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已經開啟了關于質量“標準”建設的初步探索,如:教育部分別于2012年和2013年頒布實施了教師專業標準和校長專業標準。對于起步階段我國教育質量“標準”的探索,在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的同時,還需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重視國家標準的宏觀建立。根據時代與社會的需要,在宏觀上制定高等教育質量規劃和質量標準,整體上涵蓋高等教育宏觀結構布局;另一方面,注重標準制定的層次性。需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高等學校設置不同的教育標準,確立高等教育發展戰略定位與服務面向,規劃并制定高等教育的師資規格、培養目標、課程體系以及質量評價標準等,以確保高等教育質量標準建設的順利進行。
5.完善法律保障體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是發達國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一條重要經驗。然而,由于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的滯后以及不健全,導致所開展的一些旨在保障和促進高等教育質量的工作就顯得人為性過強,而整體性與深人性不夠,相關部門各行其道,缺乏適當的協調。阻礙了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有效運行。
評估作為高等教育質量管理的重要方式,其運行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評估政策和法律法規。一方面,通過完善法律保障體系,明確評估在高等教育體制中的地位,確保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實踐能夠在明確的法律框架內規范進行,從而為高校辦學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需明確高等教育評估的長遠目標,正確定位評估的功能與職責,制定評估系統的內容、理論方法與實踐程序。這不僅是高等教育評估活動能夠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更是規范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必經階段。
發達國家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過程中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強調高等教育機構自我評估的作用,其發展基本走過了從“外部強制性約束”到“內部自我規范與約束”的歷程。在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注重中介機構對高等教育質量的監控,有效地發揮了其組織協調作用,繼而推動了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公正性和高等教育管理的科學性。關注高等教育質量,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就是要實現整個高等教育系統各個要素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作。因此,在這一過程中,發達國家也非常重視內外部質量保障機制的互通,同時也強調高等教育質量標準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及立法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中的作用。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指出:“要制定國家教育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可以說,這不僅為未來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戰略上的意義,同時也對未來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活動的順利開展以及高等教育質量的不斷提升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取得了很大成績,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雖然發達國家在政治體制、經濟水平、民族文化以及教育管理等方面與我國有較大差異。但它們在高等教育教育質量保障方面的經驗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反思的契機,在我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過程中,逐步加強高校自我評估機制、中介機構建立、組織機構建設、質量標準建設、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等,從而構建既有國際化特點、又適合我國國情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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