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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的缺失表現、框架及提升策略

發布時間:2019-01-26所屬分類:教育論文瀏覽:1

摘 要: 法律素養是指國家公民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修養。幼兒園教師是履行保育、教育、管理等職責的專業人員。提升幼兒園教師的法律素養,有利于規范教師的從教行為,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推進教師職業專業化。 一、幼兒園中法律素養缺失的典型表現 明

  法律素養是指國家公民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修養。幼兒園教師是履行保育、教育、管理等職責的專業人員。提升幼兒園教師的法律素養,有利于規范教師的從教行為,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推進教師職業專業化。

幼兒教育

  一、幼兒園中法律素養缺失的典型表現

  明確法律素養缺失的典型表現是提升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的邏輯起點。幼兒園中法律素養缺失主要表現在:

  1.侵犯幼兒的人格權。侵犯幼兒的人格權是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缺失的最典型表現,也是社會關注度最高的幼兒教師違法行為。人格權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侵犯幼兒的人格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侵犯幼兒的人格尊嚴權。在幼兒出現違規行為,并且“屢教不改”的情況下,個別教師出于,憤怒的情緒,采取發泄的手段,對幼兒采取體罰、變相體罰或言語侮辱等行為,侵犯了幼兒的人格尊嚴權。這類事件一旦經媒體報道,立即引起家長的恐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侵犯幼兒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個別教師喜歡在微信朋友圈分享幼兒的點滴進步,清晰、完整地展現了幼兒生活、學習的正面照片,侵犯了幼兒的肖像權。個別教師在舉辦家長會或分享教育經驗時,不經意透露幼兒的家庭情況、特殊疾病或身心發展動態,侵犯了幼兒的隱私權。

  (3)侵犯幼兒的人身自由權。個別教師在集體教學時,禁止幼兒上廁所或喝水,在區域活動或角色游戲時,禁止幼兒自由選擇區域或游戲角色,限制幼兒的活動區域,侵犯了幼兒的人身自由權。

  2.侵犯幼兒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幼兒最主要的權利。侵犯幼兒的受教育權是幼兒教師最隱蔽的違法行為,常常掩蓋在合法的教育目標之內。侵犯幼兒的受教育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限制幼兒自由選區。目前,不少幼兒園在區域活動選擇方面采取“先到先選”的措施,即每天早晨先到幼兒園的幼兒有權優先選擇活動區域,并設置“進區牌”加以確認。這種做法表面上公平,并客觀上起到了“防止幼兒遲到”的效果,但實際上是以幼兒園管理的便利凌駕于幼兒的學習與發展之上,對于家庭住址較遠或家長作息習慣較差的幼兒造成嚴重的傷害。

  (2)忽視幼兒的學習興趣。受到3~6歲兒童年齡特征的影響,幼兒以無意注意為主,幼兒的想象以無意想象為主。興趣在幼兒的學習與發展中起了重要的支撐作用。只有感興趣的事物,幼兒才會專注地學習。部分教師習慣于成人的視角,以自己的興趣替代幼兒的興趣,或照搬省編教師用書中的內容,忽視幼兒的學習興趣,導致幼兒學習無趣、無效。

  (3)消極等待現象嚴重。等待具有教育價值。在小班,組織幼兒排隊喝水,讓幼兒學會“按順序排隊,不插隊,不擁擠”,這種等待對兒童學習與發展有益,稱為積極等待。但到了大班,在幼兒已經養成排隊喝水的習慣之后,仍舊組織幼兒統一喝水,幼兒難以從中學有所獲,而是將寶貴的時間浪費在等待上,這就是消極等待。

  目前,不少幼兒園消極等待的現象嚴重。比如,統一的生活環節太多,統一喝水,統一上廁所,統一盥洗等。又如,區域活動的結束時間一致,先完成區域活動(如拼圖游戲)的幼兒“被要求”在座位上等待。再比如,在戶外活動中,班級只投放兩個籃球,全班幼兒排兩隊投籃。

  3.違反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是教師“依法從教”的底線要求。教育部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提出六條師德規范,即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幼兒教師違反師德規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違規收受家長的禮物、宴請或便0。個別教師在開學初、教師節、過年過節或畢業季違規收受家長贈送的貴重禮物或購物券,或者接受家長安排的宴請,接受家長在旅游、就醫、購物等方面提供的便利。這些行為均違反了“廉潔從教”的師德規范。更有甚者,個別教師向家長推薦購物信息,“暗示”家長消費,影響惡劣。

  (2)差別對待班級幼兒。每位幼兒存在個別差異,教師應關心、愛護幼兒,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平等地對待幼兒。個別教師受到自身情感偏愛的影響,對待兩個犯同樣錯誤的幼兒,采取截然不同的態度。

  比如,對待兩位同樣沒有及時完成手工作品的幼兒,教師采用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對待第一位幼兒嚴肅批評,而對待第二位幼兒態度和藹。幼兒天生具有敏銳的觀察能力,教師的差別對待只能疏遠師幼之間的心理距離。

  4.未能妥善應對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

  由于年紀小,動作發展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弱,幼兒在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在所難免。不少教師因幼兒安全工作的壓力,采取“被動安全”的做法,限制幼兒使用“可能會有危險”的工具,限制幼兒進行“可能會有危險”的各項活動,最終限制了幼兒的學習與發展。幼兒教師未能妥善應對幼兒傷害事故,表現在三個方面:

  (1)未能按照恰當程序及時救護受傷幼兒。在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時,由于情況危急,個別教師僅憑個人經驗或民間偏方進行搶救,不但沒有救護幼兒,反而造成二次傷害。比如,某幼兒在區域活動時,不慎撞倒了開水瓶,剛燒的開水澆在幼兒的后背上,幼兒大哭。教師在情急之下,迅速脫掉幼兒的上衣,導致燒傷的皮膚被衣服帶起,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因此,幼兒園應當依據相關的衛生保健制度,制定幼兒傷害事故的應急處理流程,防止此類事故發生。

  (2)未能合理分析幼兒傷害事故的責任歸屬。幼兒在園期間一旦發生傷害事故,很多家長理所當然地認為,幼兒園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個別家長甚至在幼兒園賠禮道歉、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之后,提出免除學費、賠償因疤痕導致的機會損失等無理要求。不少幼兒教師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碰到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時,非常緊張,未能合理分析傷害事故的責任歸屬,給幼兒園提出合理建議。

  個別教師在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時,立馬提出辭職,期望能僥幸逃脫責任。其實,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幼兒園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幼兒的監護人、第三方服務的提供者(食品供應商、汽車租賃公司等)也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3)未能提出預防幼兒傷害事故發生的完整方案。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幼兒園應履行好教育、管理的職責,預防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總體的思路是:在事故發生前,幼兒園應做足預防的措施;在事故發生時,幼兒園應盡到注意的義務;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履行搶救的職責。幼兒教師應依據該思路,針對幼兒一日生活的各個環節,提出預防幼兒傷害事故發生的完整方案。不少幼兒教師由于缺乏相關的法理分析能力,難以做到。

  5.未能合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規范教師的從教行為和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提升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的兩大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提出,教師享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生評價、按時獲取工資報酬、進修培訓等權利。當前,公辦、在編幼兒園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較好的落實,民辦幼兒園教師的合法權益仍然有待落實。不少幼兒教師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未能以合法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未能合理維護職稱評聘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提出,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資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但是,當前民辦幼兒園教師未評職稱的現象非常普遍。部分民辦幼兒園未為教師評聘職稱提供幫助和便利,個別民辦幼兒園甚至禁止教師參加職稱評聘。

  雖然多數幼兒園有一套教師等級評定及工資晉升方案,但這套方案并不能取代教師的職稱。職稱是社會公眾對教師專業水平認可的憑證。參與職稱評聘,不僅有利于幼兒教師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而且有利于幼兒教師在不同園所間的合理流動。不少民辦幼兒園教師缺少職稱評聘的法律常識,未能維護自身權益。

  (2)未能合理維護進修培訓的權利。

  進修培訓是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幼兒園教師進修培訓方面的權利也給予保障。部分民辦幼兒園為了節約教師支出,很少選派教師外出參加培訓。當教師提出外出培訓1申請時,個別民辦幼兒園要求教師自身承擔部分費用。不少民辦幼兒園教師迫于工作單位的壓力,較少外出學習,漸漸脫離前沿學術動態,影響專業發展。

  (3)未能合理維護勞動保障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做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幼兒教師。當前,部分民辦幼兒園招聘教師時,未及時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和住房公積金,在教師離職時,未按照規定提供經濟補償。不少幼兒教師缺乏勞動保障的相關法律知識,選擇默默忍受。也有個別教師尋找不到有效的維權手段,以“尋釁滋事、恐嚇威脅”等違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造成自身違法行為。

  二、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的基本框架

  幼兒教師的法律素養由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行為等四個方面構成。

  1.法律認知。

  法律認知是指幼兒教師對相關法律規范的理解和認識。法律認知是幼兒教師依法從教的基礎。幼兒教師應該知道的法律規范包括:(1)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具體包括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違反師德規范的后果及處理辦法等;(2)幼兒權利保護,具體包括幼兒權利的構成、幼兒權利保護的原則、主體和途徑等;(3)教師權益保護,具體包括教師權利和義務的構成、教師勞動權益的構成、教師勞動爭議與法律救濟等;(4)幼兒園保育和教育,具體包括幼兒一目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幼兒園領域教育的目標、內容及要求,幼兒園教學、游戲、區域及戶外活動的組織與實施等;(5)幼兒園安全管理,具體包括幼兒園安全制度、幼兒園安全教育、幼兒傷害事故的預防等。

  2.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指幼兒教師依據法律規范,對教育事件或現象、自己或他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愛憎好惡等心理體驗。法律情感具有積極和消極之分。積極的法律情感包括認同、喜歡、擁護、熱愛等,能夠推動幼兒教師尊重法律規范,自覺依據法律規范調節自身的行為,是幼兒教師依法從教的強烈動力。消極的法律情感包括忽視、冷漠、厭倦、憎恨等,容易導致幼兒教師法律意識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幼兒教師在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自覺克服一切困難和障礙、作出抉擇的頑強毅力和堅持精神。法律意志對于幼兒教師抵制誘惑,克服困難,自覺依法從教具有重要的意義。當前,個別教師違規收受家長的禮物、受情緒驅使體罰幼兒、以成人的視角“揣摩”幼兒的學習興趣、以管理的便利“代替”幼兒選擇的權利等,這些違法現象的發生均與幼兒教師法律意志缺失或薄弱有關。

  4.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幼兒教師遵守法律規范而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幼兒教師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外顯的表現,是幼兒教師法律素養形成的關鍵。幼兒教師應該具備的法律行為包括:(1)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關心愛護幼兒,對工作高度負責,尊重家長,團結同事;(2)履行教師職責,尊重和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制止有害于幼兒的行為。

  (3)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包括明確維護合法權益的程序,閱讀和撰寫相關法律文書,申請法律援助等;(4)科學地組織幼兒一目生活及保教活動,具體包括尊重幼兒的學習興趣、允許幼兒進行自由選擇、依照《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開展保教活動等;(5)妥善處理幼兒傷害事故,具體包括做足幼兒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盡職履行教育、管理的職責,及時救護幼兒等。

  三、幼兒教師法律素養的提升策略

  提高幼兒教師的法律素養,需要國家、社會、幼兒園和幼兒教師“四位一體”共同努力。從幼兒園及幼兒教師的角度看,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學習策略。

  (1)舉辦法律知識大講堂。幼兒園可以邀請教育法律方面的研究人員,舉辦教育法律知識的專題講座,彌補幼兒教師在法律知識方面的空缺。

  (2)自主閱讀教育法律法規。幼兒教師可以系統地閱讀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在閱讀法律法規時,要注意理解教育法律法規的結構與類別,要聯系實際理解法律法規條文的內涵,要將不同法律法規條文進行比較分析,加深理解。

  2.體驗策略。

  (1)故事分享。幼兒園可以舉行先進事跡報告會,邀請師德楷模、依法從教的先進工作者以故事分享的方式,講述在依法從教方面的典型事跡,以情感人,以理啟人,提升幼兒教師的法律情感。(2)自省慎獨。幼兒教師應對照教育法律規范,針對自身保教活動的過程和效果,經常性地開展自我反思,并以教育隨筆、反思日志等方式加以記錄。同時,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幼兒教師也應嚴格要求自己。

  3.教研策略。

  (1)案例評析。幼兒園可以開展以教育法律為主題的園本教研活動,遴選具有爭議性和代表性的“兩難”法律案件,組織教師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案例評析。

  (2)問題會診。幼兒教師可以將自身保教活動中碰到的問題,提升成為園本教研的主題,通過全園教師的討論、分析,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4.援助策略。

  (1)法律咨詢。幼兒園可以同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合作,定期收集保教活動、管理活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向專業人員咨詢。

  (2)法律援助。幼兒園在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等糾紛案件或幼兒教師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申請法律援助,指導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以合法的途徑、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期刊推薦:《幼兒教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旬刊)1982年創刊,是幼教普及性刊物。普及幼教科學理論,總結幼教先進經驗,宣傳幼兒教育方面的優秀典型。本刊是面向廣大幼兒園教師和幼兒園家長的幼教專業類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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