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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職稱論文發表正確認識什么是遺產稅及遺產稅的意義

發布時間:2015-04-20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于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但是,為了吸

  摘要: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于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關鍵詞:遺產稅,稅務制度,經濟職稱論文發表

  遺產稅最早產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征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于1598年的荷蘭,其后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征了遺產稅。近代各國開征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戰后即停征。

  直到20世紀,遺產稅才逐步成為一個固定的稅種。主要目的也轉變為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卻大大的削弱了。

  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都已紛紛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意大利相繼停征了遺產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之一,但限于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征。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9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1 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分析

  長期以來,反對開征遺產稅的聲音不絕于耳,主要理由有以下幾條:①中國的富人階層剛剛成長,離轉讓遺產的日子還很遙遠,F在開征遺產稅,不僅征不到多少錢,而且會付出相當的征管成本,效益與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償失;②中國的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還需要吸引投資者。此時開征遺產稅,不僅會把富人嚇跑,而且窮人也會因投資的減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機會,所得與所失相抵之后,同樣是劃不來的一筆賬;③中國尚無現代意義上的財產登記制度,人們擁有的財產情況也極端復雜。在這個時候開征遺產稅,缺失制度基礎,難以防范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④發達國家或地區如美國、香港等已紛紛取消遺產稅,開設遺產稅不符合世界潮流。

  筆者以為我國有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向個人分配傾斜,我國的經濟總量和人民的收入水平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國居民收入在總體水平迅速提高的基礎之上,高收入階層的人數日益龐大,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斷的擴大。收入與財富占有不平等的現象日益普遍出現,且表現得比較懸例,發展態勢也是愈演愈烈。在經濟已有長足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中國各階層人士仍存在收入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拉大的趨勢,這不僅有悖于共同富裕的宗旨,也容易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損害人們的工作熱情,如果長期不調節,任由差距拉大,將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個因素。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征遺產稅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1.1 遺產稅的開征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與穩定。開征遺產稅的首要目的在于均衡財富,緩解社會分配不公,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是社會價值體系中的核心內容,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標桿,也是人類世代追求崇高目標和價值理念。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放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同樣用開征遺產稅實現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機制,也是保護人權的需要。人權是指由共同人性所決定的所有人民所擁有的享有自由、尊嚴之生活的權利。對人權的承諾是確保所有人民安全地享受構成有尊嚴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質和自由。[1]持續的貧困和不平等的加劇被視為對人權的侵犯,因而出現了對人權的侵犯。因此,消除貧困和不平等已成為當前人類發展和人權保障的重要任務,也是構建我國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制定和實施有利于貧困者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合理分配經濟增長所帶來的財富和資源,是促進我國和諧社會構建的有效途徑,遺產稅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遺產稅的征收可以調節部分人的過高收入,限制少數人集中大量財富,防止因社會財富差距過大而出現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定,影響經濟的持續發展,阻礙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1.2 遺產稅的開征有利于完善我國稅制,促進稅制結構優化。遺產稅作為財產稅類的一種,同時又具有補充所得稅的作用,因為從廣義上來講,遺產繼承也應當算作一種收入。而在我國,稅制改革主要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財產稅類涉及較少,這就造成了我國稅制的非完整性,不利于我國稅制的進一步優化。對遺產稅的開征不但可以改變現狀,還有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

  1.3 遺產稅的開征有利于引導行善。遺產稅的功能之一,有利于增強人們的公共意識,引導公益捐贈。我國的富人階層不太熱衷于公益捐贈,利用遺產稅中的公益捐贈抵免制度正好可以改變這種現象。企業家利用一些合法措施避稅也屬正當,我們可以在制定法律過程中利用此點將企業家引向慈善和公益事業,讓他們既可減輕納稅又可服務于社會,達到兩全其美的效果。

  1.4 開征遺產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繼承觀念,促使納稅人生前消費。當前我國城鄉居民的存款高達21.14億萬元,[2]如何使這部分財富盡快進入流通,是擴大內需政策的依歸,開征遺產稅有利于促進人們消費,并為后人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2 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分析

  開征遺產稅已然成為一種趨勢,關于遺產稅征收的可行性可從法律、稅收機關征管能等方面進行分析:

  2.1 遺產稅開征已經具備基本的法律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遺產稅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國已經制定了《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稅收征管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確認,遺產的確定、遺產繼承的合法性、遺產的分割以及征管程序和法律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遺產稅的開征已經具備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2 稅收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為遺產稅的開征提供了必要條件。遺產稅的征收較我國現行其它稅種來說,涉及的法律層面更多如遺產的界定、評估等,具有一定的征收復雜性,但這種復雜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隨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特別是經過稅制改革以后,我國稅收機關積累了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征收網點遍布全國,征管體系日趨完善。而且在知識經濟化,網絡信息化的今天,稅收征管能力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的不斷進步也在不斷的提高。

  3 開征遺產稅相關制度設計

  遺產稅法律制度設計是實現遺產稅立法核心要素。筆者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的遺產稅法有關規定,對我國遺產稅的構成要素進行了相關設計:

  3.1 建立健全有效的個人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制度 盡快構建我國的財產監控體系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制度是準確核實財產的基礎,是做好遺產稅征管工作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及個人收入納稅等有關情況的資料檔案,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必須實行個人財產實名制,使隱蔽的個人財產透明化;嚴格規定房地產管理機關、車船管理機關、專利機關、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機構等適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公民有關財產信息的義務。

  3.2 我國宜于實行總遺產稅制?v觀世界各國的遺產稅稅制模式,大體可分為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筆者以為我國適宜采用總遺產稅制。所謂總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總額課稅的制度,即以被繼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總額為課稅對象,以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管理人對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課征的一種稅制模式。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遺產稅的相關配套制度不甚完善,征管水平較低,如果稅制模式過于復雜,不便操作,遺產稅形同虛設,難以達到征收目的?傔z產稅制簡單明了,稅源集中,更適合我國的現行稅收征管模式。此外,總遺產稅制可較多地節約征稅成本。我國稅制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為輔助的稅收體系,這就決定了遺產稅收入的有限性,因而采用成本較低的總遺產稅制能體現稅收的效率原則。

  3.3 開征遺產稅之時,還需設立贈與稅。遺產稅制的設計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要追求公平,如果只開征遺產稅,財產所有人生前會通過贈與的方式,大量逃避遺產稅,使遺產稅形同虛設,達不到征管的目的。而遺產稅與贈與稅同時設立,因兩稅都是就財產轉移而征稅,合并征收有利于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從立法層面分析,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征管方式和配套措施建設基本相同,一并設立既便于操作,又避免多頭立法造成可能的立法沖突與重復。在實踐中也便于操作,利于宣傳,節約稅收成本,避免遺產稅流于形式。

  總之,在我國這樣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建立遺產稅法律制度,開征遺產稅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開征遺產稅將面臨較大的挑戰,只有合理設計稅收制度,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遺產稅才能真正發揮其調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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