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0-25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盡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逐步相應的擴大,利益的獨立性獲得提高,但這一格局并未獲得實質性的改變。作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政府的約束,這種約束體現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政府的整體性安排的約束,即地方可支
摘要:盡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逐步相應的擴大,利益的獨立性獲得提高,但這一格局并未獲得實質性的改變。作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政府的約束,這種約束體現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政府的整體性安排的約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財政管理體制的約束;地方政府籌措收入的制度受*政府約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政府提供的制度選擇集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無權制定新的制度規則。
隨著*政府將財權和相應的事權下放給地方政府的同時,而地方政府的職能并未獲得實質性的調整,這樣地方政府實質上就相當于一個范圍縮小的權力中心,它在職能和職責上與*政府是重構的。由于收費制度比較簡便和運作成本低,能及時為地方政府籌集發展某些項目的經費需要,最為根本的在于收費可以不受*政府上繳收入的約束,從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個地方政府或一個部門使用了收費制度,它就會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門迅速學習和模仿,而很快推演開來。同時,收費制度在部門利益和地方官員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就會逐步成為他們“尋租”的最為合法化的渠道。這也會推動收費制度的進一步強化。
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徑依賴特征對地方稅制改革的決定性影響。選擇財政制度改革作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這是由財政主導型的經濟體制內在決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種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標是什么,對于治國者來說,可能是不確定的。為了維護改革的合法性和穩定性,治國者選擇“試錯法”,也就是“摸著石頭過河”,通過在實踐中摸索出未來制度框架。因而,就決定了治國者從它最為熟悉的地方開始,這就是治國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積累的調動微觀經濟主體積極性的經驗——通過權力下放來調動微觀主體的積極性,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這一改革構成了中國20年財政體制改革的主導。從財政管理體制來看,主要表現為通過不斷調整地方的收入基數和上繳的比例來調動地方政府理財的積極性,并由*政府把握最后的決定權。無論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為核心的“分灶吃飯”體制,還是1994年的分稅制框架,都體現出*政府對收支的決定權和調整權。這種決定權和調整權對于*政府而言,可以通過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稅種的調整而獲得在財政收入分配份額中的絕對優勢,也就是說,在于不確定性、技術因素等作用下,當*政府在收入的份額下降的時候,它可以通過調整而重新獲得這種優勢。這是因為*政府作為改革的發起者和推動者,在整個杜會經濟的轉型還沒有完成之前,通過對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數或增收的上繳比例的調整,保障*政府對收入的整體控制,是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平穩順利推道和經濟發展的整體性要求的根本保證。從改革后財政收入的實際情況來看,自從放權讓利的改革推行以來,*本級組織的財政收入的比重呈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收入嚴重依賴于地方上解,而財政承包制所體現出的累退性,使得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續下降。為了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政府的財力,通過1994年的改革,使*財政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獲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從1996年起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的增長比例大于*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經出現地方財政收入比例大于*財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勢頭發展下去,*本級的財力下降,而影響到改革的進一步推行時,新一輪的調整就勢在必行,這種調整包括對地方稅種的調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數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調整。因此,在經濟轉型完成之前,在*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和分權,沒有隨著經濟形式的發展而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格局的情形下,*政府的最后決定權將會加強和強化。由于地方稅制是*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稅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政府的這種路徑依賴特征,從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動機的地方政府,就有著隱瞞收入的真實水平,并傾向于將財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強烈動機。
然而,收費制度一經在地方政府的運用,并經過上級政府的默認,它就有一種自我強化的傾向,這種自我強化的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質決定的。地方政府作為代理人,其目標函數與作為委托人的*政府的目標函數是不同的,*政府是由*治國者所控制的,其目標函數是維持其治理國家的長期性和穩定性,而由地方官員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標函數是地方官員的晉級、名譽、聲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這樣,地方官員的個人利益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員通過發展地方經濟而獲得上級的提拔,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發展地方經濟就要求有強大的收入來支持;地方官員通過預算支出追求個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貼、住房、豪華的辦公用品等,這是不一致的地方。無論是一致,還是不一致,都有著追求收入的動機。
以放權讓利為基本特征的第一階段的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適應性效率已經遞減,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邊際收益遞減規律所決定的。因此,新一輪的制度創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為一種財政主導型的經濟體制,財政稅收制度的制度創新工作是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實現的根本性的制度創新問題。值此*政府提出構建公共財政框架之際,為中國財政稅收制度創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在新一輪的制度創新過程中,要強調地方政府在國家歲入制度創新中的作用,要賦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創造新的制度規則的自主權。因為,首先地方政府作為國家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它同樣是新歲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參與者、支持者、協調者、聯結者,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創新作用(楊瑞龍,1998;張杰,1998;黃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級微觀主體之間有著更為直接的聯系。因而有著更廣泛的制度創新信息,從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訂的收入制度規則有著直接的現實性和針對性。從中國制度創新活動的主體來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因而,地方政府對國家歲入制度的創新活動同樣應該構成中國制度創新的一個內在組成部分而予以確認。
當然,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創新自主權,必須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務的層次性和受益范圍來確定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為前提。更進一步,是要根據各級政府提供服務的層次性和受益范圍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在此基礎上來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權,并將各級政府的這種基本關系通過法律框架規范起來,這樣,一方面,形成對各級政府的外在約束,而不至于產生單純追求收入而不顧經濟發展的效率等問題,另一方面,有助于*和地方之間的各種權責關系,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格局,打破*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強化調整與反調整的路徑依賴關系,從而也有利于各級政府發揮各自的職能。不僅如此,通過對各級政府事權的范圍來確定財權,同樣也有利于打破現行各級政府因職能不分而產生的對收入制度的路徑依賴,從而使得在國家歲入的重構過程中,發揮出稅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調節社會公平、調控宏觀經濟穩定運行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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