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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經濟法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8-22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經濟法的產生決定了其在現代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通過協調社會經濟生活,采用宏觀調控手段分配社會財富,使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合理分配,承擔一種社會本位責任。同時它源于法抑制人性的惡屬性,使社會經濟參與者能在既定范圍內活動,從而達到

  摘要:經濟法的產生決定了其在現代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通過協調社會經濟生活,采用宏觀調控手段分配社會財富,使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合理分配,承擔一種社會本位責任。同時它源于法抑制人性的“惡”屬性,使社會經濟參與者能在既定范圍內活動,從而達到一種和諧的境界。

  一、和諧社會的提出及其釋義

  經過幾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實踐,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取得顯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提高,國家實力增強,物質產品更加的豐富等等。同時隨著經濟的飛越發展,我們社會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擔憂的問題。如城鄉發展、三農問題、學生就業、資源利用、貧富分化、腐敗等等問題,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繼承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時提出“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戰略的提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標志著我們黨的執政能力逐漸走向成熟,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得到充分體現。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后,全國上下都在為這一決定奮斗。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主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和諧社會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不息的追求?鬃拥“和為貴”;荀子“和則一,一則多力”;孟子的“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還有明末清初哲學家王夫之提出的“和諧辯證法”,這都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和諧思想的體現。我們生活也隨處可見人們對和諧的不息追求,如通常能聽見“和衷共濟”、“和諧相處”、“和諧有序”、“白頭諧老”等等。其實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集體表象,和諧也不離其中。透過文化來分析和諧,“和”是由“禾”與“口”構成,而“禾”代表農業,喻示人們有食物可食,不愁溫飽問題,是生存的前提條件,“口”代表“人”,喻為社會主體的人;而“諧”由“言”與“皆”構成,喻為人們彼此之間有共同語言,沒有爭論,沒有分歧。“和”與“諧”組合在一起即喻為人們有著豐富的生存資源,且在生活中各盡所能,所需均能得到社會規范,有法治的保障,過著無爭的生活。

  當然,和諧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我們今日追求的和諧遠遠不是古代人追求的和諧。和諧是與生產力相適應的一個范疇。因此我們在追求社會和諧的同時必須認清現實所處的生產力時代。和諧社會是需要法的規則來保障的,由而經濟法在構建社會和諧中的作用更為突出。

  二、構建和諧社會與經濟法的關系

  法都有其自身的價值,經濟法也不例外。關于經濟法的價值眾說紛紜,概括起來不外乎三種:“效率說”、“公平說”與“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說”。“效率說”認為經濟法應以社會本位為原則,將個體的個別行為放在整個經濟運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評價,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經濟的總體利益和需要去分配權利義務,構筑行為模式。市場經濟所關心的首先是自己的效益問題而并非是秩序問題,這是任何社會的市場所具有的共性。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就是實現對社會經濟運行總體利益和效益的保護。而“公平說”認為經濟法應以社會公平作為其主導價值,社會公平應涵蓋的內容包括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據不同主體具體情況對權利義務作體現差別的分配。筆者認為此兩種價值論都很正確,只是各自的立足角度不同。“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說”認為這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的分配制度。那么在現階段的經濟條件下,我們的經濟法價值是什么呢?筆者贊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學說。只有在效率優先的條件下,才能充分調動經濟行為主體的主動性。任何社會的經濟行為主體,由于自己的主觀,如智力、文化、環境等因素而存在差別,這些差別是不可劃等號的。因此,在這種前提下談公平是不合實際的。我們就用經濟法的理念去規制這種“不公平”理象,即二次分配講“公平”,如通過宏觀調控法對收入進行調控,減小貧困差距。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做到各經濟行為主體利益的平衡與協調,使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理性的框架行為。因此,國家“有形之手”應在經濟法的界線下行為,使國家濫用權力,損害個體利益的國家“干預”經濟行為受到制約,從而使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得到統一。

  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主體是以“經濟人”的身份參加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物質是人的第一性。沒有物質,經濟行為主體就失去生存的基礎。在一個生存權都沒有保障的條件下去談實現公平是不現實的。在現階段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體制、制度尚不健全。因此這就需要相應的經濟法律、法規去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其經濟行為在既定的柜架下行為,從而體現和諧的理念。

  和諧主要體現在利益分配上的平衡。人們要生活就得有相當的物質基礎。而人們所需的物質利益源于社會的市場供求及占有。由于人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因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場主體的“經濟人”特性,每個經濟行為人卻希望獲得利益最大化,并且趨于這種利益而為,這時就以另一個利益減少為代價。從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是充滿活力的企業得到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整個國民經濟充滿活力。經濟法追求一種經濟和諧。即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國家這只“有形之手”對市場缺陷,進行宏觀性的調控,排除社會經濟運行的阻礙,最終實現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標。

  和諧理念貫穿于所有的經濟法之中的制訂、執行、解釋、司法。在西方國家,在宏觀調控方面,如美國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通過貨幣和財政政策兩大杠桿來實現,這種調節方法通過改變外部市場信號和經濟環境來間接引導企業的經濟活動,使市場和諧運行。另有,1967年聯邦德國通過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經濟政策的總方針是通過各種財政措施,以達到總體經濟平衡,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

  經濟法對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也起到引導經濟和諧發展的重要作用。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平法等,這些法律對進入市場的經濟行為主體進行規制,使其在規則下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經濟穩定、快速、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宗旨,參與體現國家意志的協調和規制市場主體運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在達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使國民經濟的總體得到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它與和諧社會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統一的。經濟法從產生之日起,肩負著從社會本位出發,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責任。經濟法使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市場競爭自由化、經濟運轉穩定高速化,從而實現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社會經濟公平和正義,達到社會經濟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過程,實質上是經濟法制化的過程。

  三、經濟法在目前社會中的現狀分析

  經濟法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許多經濟法律及法規,地方為了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實施也制定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這些無疑對我國經濟健康、快速、穩定發展起到巨大作用。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經濟法在運行中的不足之處。

  (一)一些領導經濟法治意識不強

  意識是人們對某種事物的主觀認識。經濟法治意識就是人們對經濟法治的主觀認識及態度。我們改革開放進行了30多年,我們的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但現實社會正處于一個轉型時期,一方面是經濟的高速發展,另一方面是一些隨改革開放而來矛盾凸顯。一些地方領導法治意識不強,在處理經濟發展問題上人治化,去追求“穩定”與“發展”而忽視法治。筆者在曾工作過的地方,親見過個別地方領導為了招商引資而去踐踏法律的行為。在他們眼里只有搞經濟就可以忽視法治,殊不知任何經濟都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行進,否則將會越軌。一些地方領導經濟法治意識不強,在處理地方經濟發展問題上,沒有長遠的經濟眼光,在他們看來,只要在其任期內有穩定經濟增長指數即可,一旦任職期滿就拍拍屁股“走人”,只要不出大亂子就安全。

  法治是目前人類用于治理的最佳方略。一個地方發展經濟要求地方領導具備一定的經濟法治理念,才能使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從根本上帶給每個公民福祉,實現社會的和諧。

  (二)市場運行缺乏法治理念

  市場經濟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行進。由于我們的法治傳統意識不強,一些市場經濟行為主體忽視法律,以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去損害別人的利益。

  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在市場經濟的經濟法下進行,才能給每個經濟活動主體帶來真正的利益,才有經濟的公平、正義、,才能保證我們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穩定的發展。法制精神與市場經濟有著表里一致的和諧關系。

  (三)制定經濟法的雜、亂、慢等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

  經濟運轉必在一定的法律軌道上進行。一些地方經濟法出現雜、亂、慢等現象。如地方上制定的經濟法規,出現過多,且它們相互之間存在無條理性、相互滲透、相互矛盾的現象。地方經濟法規之間應是平行關系,不存矛盾與沖突問題。可是在制定時,各相關部門為了攬權,拼命為自己尋找權力空間,以至于出現法規沖突,導致市場主體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地方一些部門未能看到自己的地方資源優勢去制定相應的制度發展經濟。如擁有旅游、生態資源優勢的省未能依據自己的旅游、生態資源制定促進地方經濟的法規。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經濟的運行必由法律去保障它,只有結合地方優勢,快速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才能保證經濟發展。只有經濟發展才能給人們帶有利益,在具備利益之基礎上,國家采取相應的經濟宏觀調控,才能使每個生存者得到應有的部分,保障其生存,才能有和諧的基礎。因此,經濟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重大的意義,離開經濟法治談和諧等同空話。

  (四)經濟司法、執法不樂觀

  任何部門法的司法現象都會影響人們的法治意識。司法對于維護法治舉足輕重,尤其是當涉及到有關公民權利的訴訟時,司法裁決結果會直接導致公民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目前,經濟法的司法現象也不令人樂觀。經濟法有較強的行政性,它需要國家相關經濟職能部門實施一定的經濟職權,這就出現一些經濟行政部門實施職能時不盡其職或濫用經濟職權,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目前,我國的行政部門的“問責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因此,出現一些違法犯罪現象。有的在經濟職權上“尋租”從而出現腐敗現象。一個普遍的現象是地方保護主義,地方領導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從而對地方市場活動主體予以特別保護,打擊外來經濟活動主體。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從市場角度阻礙地方經濟主體的健康成長,使地方經濟主體長期處于襁褓之中,不經風雨,最終夭折于市場競爭風暴。再一個方面是,司法活動中司法判決不公。追究原因之一是因為其部分法官經濟法律審判水平不高,對其經濟現象缺乏充分認識。司法要求法官對現代生活方方面面有所認識才能正確審判,才能矯正社會。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護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

  經濟法的司法現象能給予市場活動主體信心。任何經濟發展的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在經濟法的司法活動中均應該得到體現和保護,經濟法才能得到人們的信抑,經濟和諧、社會和諧才能構建。因此,經濟不和諧現象均應在經濟司法中得到矯正,才能從根本上達到經濟的和諧,實現物質利益的和諧,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四、構建和諧社會對經濟法的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特別是經濟法。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面經濟利益公平,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諧社會的構建需經濟法對純粹“經濟人”予以規制

  人性趨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里,人性是“惡”的。因此,經濟行為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在自己利益趨動下,可能會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社會的利益,這就須經濟法去進行引導和規制其行為,使其向正常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的宏調平衡協調功能啟動,從而達到社會財富分配公平,進而實現整體和諧

  經濟法有其顯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協調,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和規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統一。這一平衡協調發展的理念貫穿于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過程中,它通過完善市場體制,深化改革,使資源配置得到充分優化,同時通過宏觀調控維護社會公平,防止兩極分化,使不同地區、不同人群,通過財政、稅收、信貸、金融、市場規制等經濟法的手段達到某種公平,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三)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社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法制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關注的是社會和需要。目前,經濟法制表現出雜、亂現象,相關的經濟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一些地方尚無經濟法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使法律的地域差異矛盾凸現。因此,地方經濟職能部門,地方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應立足本地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優勢,依據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關經濟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并及時清理地方相互沖突、矛盾的經濟法規,使經濟發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經濟和諧發展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和諧社會必備條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經濟法制的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

  經濟法在目前社會轉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為經濟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經濟制度體現于政策中。這些政策中大多無明確性可操作性的違規問責任制。一些地方領導濫用國家之權、錢,建立所謂富民經濟項目。他們對國家之錢的項目缺乏可預見性、長遠性的認識,只抓形象工程,忽視國家之錢怎樣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尚無相關經濟法制問責制去規范其地方領導及行政部門的經濟作為。這就需要經濟法制建立并加強相關經濟問責制和審計制度,使國家的錢運用起來安全,保證國家財政資金收支的安全化、規范化、有效化,使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秩序有章可循。只有這樣的經濟法制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才能保證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五、結語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社會經濟的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去規范經濟行為主體。經濟法在現代社會中擔當起社會經濟公平、社會經濟整體效率、社會經濟平衡協調等功能,而這些功能恰恰正是構建和諧社會必不可少的規則。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我們充分認識到經濟法作用,強化經濟法律意識,維護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不斷豐富人們物質,從而實現和諧社會。社會的和諧關鍵有豐富的物質作保障,在此基礎上通過經濟的手段來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利益,使其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從而真正達到和諧社會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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