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21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是國家對消費市場的適度干預。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不容忽視的重大社會民生問題。希望政府強化消費市場監管,終結消費市場各種亂象的呼聲日益高漲,加強對消費者的行政保護已
摘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是國家對消費市場的適度干預。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不容忽視的重大社會民生問題。希望政府強化消費市場監管,終結消費市場各種亂象的呼聲日益高漲,加強對消費者的行政保護已是大勢所趨。
一、市場經濟與消費者行政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方式的經濟。由于市場過程是如此有助于成百上千購買者和銷售者有目的的和自愿的行為,以至于通常很容易認為它是一個沒有結構體系的活動場所,其中什么事都可以做。沒有比這認識更偏離事實的了。市場,其實是一種培育交易的制度性安排。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能僅僅依賴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它離不開適度的政府宏觀調控這只看得見的“有形之手”。
消費者行政,按日本學者解釋,是指國家積極地、有組織地介入涉及消費者利益的自由營業和自由交易,以謀求消費品安全,價格、規格和說明等的合理化,對消費者進行啟發教育,提供商品信息,處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的利益主動進行調查并解決問題的活動,F代市場經濟與社會化大市場不斷擴展的背景下,經營者的強勢與消費者的弱勢形成鮮明對比,消費者僅僅依靠自身或者民間消費者保護組織根本無力扭轉在消費市場中的劣勢以及自身權益所面臨的巨大威脅。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和經濟性而言,行政保護是比較有力的一種保護方式。只有政府強化對消費市場的監管,積極推進消費者行政,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
當下,我國消費市場亂象叢生,各種監管規范面對行業潛規則似乎無可奈何。2009年6月1日,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然而,我國食品安全狀況卻沒有得到根本改善,瘦肉精、地溝油、泛濫的添加劑……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當下,最突出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如何形成高效的、雷厲風行的消費行政監管機制,國外的消費者行政保護體制可資借鑒。
二、國外消費者行政保護概況
(一)美國
美國作為消費大國和消費者權益思想的發源地,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作為消費者運動的發源地,美國誕生了多個消費者組織,積極推動消費者0權益保護;另一方面,美國不斷完善立法并加強執法,形成了高效的消費者行政保護體制。政府機構與民間組織共同建立起一個相對完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為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與保護。聯邦貿易委員會、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全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等機構共同構建了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體系。
以食品安全監管為例,美國食品安全管理實行的是政府多部門聯合監管、共同負責的監管模式,不同部門間、聯邦與各州和地方之間的食品安全職責分工明確,協作共管。美國食品安全主要監管機構有: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管理肉、禽、蛋、奶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肉、禽等以外食品以及藥品的安全;環境保護署(EPA)則負責農藥、水土環境相關的食品安全控制。此外,國家海洋漁業服務中心負責海產品的檢查、評估和分級;酒精、煙草和火器管理局負責煙酒制品配方的管理;海關、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也不同程度的承擔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
(二)日本
《保護消費者基本法》是日本消費者保護的綱領性文件,該法于1968年5月30日公布施行,其第二章“關于消費者保護之措施”規定了國家在消費者保護中應履行的職能,包括制定消費品與服務之標準,維護消費市場秩序,處理消費者申訴等等;第三章“行政機關”,要求對消費者保護事項設立行政機關,改善行政運作。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日本消費者保護機制的重要特征,日本已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消費者行政保護機構設置:
1.消費者保護會議,以《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為依據,1968年5月設置于總理府,對消費者政策進行綜合性的規劃和推進。
2.國民生活審議會,1965年設置,國民生活審議會對于消費者保護等與國民生活的安定和提高相關的政策進行調查和審議,并向內閣總理及相關大臣陳述意見,該審議會每兩年舉行一次。
3.國民生活中心,政府于1970年設立的專門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行政機關,其目的是“為了對國民生活的安定和提高做出貢獻,從綜合性角度進行與國民生活有關的信息提供和調查研究”。
4.消費生活中心是都道府縣、市街村的行政機關,與國民生活中心相呼應,為消費者提供信息、處理投訴、進行商品比較試驗等,實施一系列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由此,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均設立了專門的消費者行政保護機構,形成了有效的消費者行政保護機制,其消費者保護水平不遜于歐美等國。
除美日兩國之外,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均構建了一套高效、有序的消費者行政保護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位于世界先進水平。
三、強化消費者行政保護之建議
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行政預防,即通過主動干預市場,盡量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場行為的發生;二是行政救濟,即通過行政干預對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實施救濟。
立足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借鑒國外消費者行政保護之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強化消費者行政保護:
(一)行政預防方面
1.各監管機構應明確分工,落實具體監管職責和問責制度
我國現行的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很多,因各部門分工不明確,造成相互推諉,多部門多層次監管變成了誰都不管的消極執法狀態。這點在“瘦肉精”事件中得到了充分暴露,含有瘦肉精的豬肉為何能在市場上廣泛流通,多部門多層次監管,緣何層層失控?分工不明,相互推諉,監管職責不落實,對監管失職的責任追究不到位,最終受害的是廣大消費者。因此,明確分工,落實監管職責,追究監管失職責任,是確,F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正常運行的第一要務。只有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分工,才能避免相互推諉,改變監管薄弱的現狀;只有嚴格問責制度,對履行監管職責不利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才能防止其消極不作為,以及對監管職責的敷衍與輕忽,敦促其積極履行監管職責。
2.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作用,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協調各部門工作
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司。2001年,國家工商局升格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司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主要職能是:研究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制度、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該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現狀,應賦予其協調消費市場監管工作的職能,充分發揮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積極作用。
由于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機構,一方面各部門監管職責不明,相互推諉時,無人從中協調,從而大大削弱了監管力度與監管效率;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機構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濃厚,明知問題存在卻得過且過,敷衍了事。例如,“瘦肉精”事件中,河南某涉案地官員就曾抱怨記者發現“瘦肉精”問題為什么不私下向地方政府反映,而在媒體曝光?這位官員的“私下”十分耐人尋味。在類似問題上,某些官員怕麻煩,怕擔責任,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導致監管松懈,經營者罔顧法律,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在某些行業中儼然成為常態。因此,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作用,協調各職能部門行使監管職能,獨立調查重大消費者權益侵害事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追查事件真相,明確責任,十分必要。
(二)行政救濟方面
1.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治亂世,用重典。當下消費市場亂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執法力度不夠,處罰較輕,違法成本低,是主要原因之一。以虛假廣告為例,從省級到各市縣電視臺,電視購物節目十分普遍,但是其中一些存在嚴重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廣告卻堂而皇之地在多個電視臺長期循環播出,有些被地方媒體曝光之后停播的虛假產品廣告在其他省市電視臺依然如火如荼地播出,導致受害消費者人數不斷上升,而維權卻十分困難。發布產品廣告的媒體本應承擔審查之責,但在廣告費的巨大利益驅動下,聽之任之,以至于虛假廣告大行其道。對于這些電視臺來說,即使被查處,也就是罰款了事,并且其數額與動輒上百萬的廣告費相比,不值一提,因此,形成了罰款認繳,虛假廣告繼續播的惡性循環。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長此以往,如何能維護消費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嚴懲消費市場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代價,才是遏制經營者無視法律底線,大肆進行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途徑。
2.簡化行政申訴程序,提高消費糾紛解決效率
行政機關對消費者的保護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花費較長的時間和較高的經濟成本,這對于一些爭議金額較小的消費糾紛來說得不償失,消費者往往在權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后,選擇放棄維權,如此變相縱容了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因此,簡化行政申訴程序,提高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維權成本,對于維護消費者權益十分必要。
3.設立消費爭議行政裁決庭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權力,行政機關只能通過行政調解的辦法解決消費糾紛,并且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也沒有強制執行的權能。因此,建立一套專門解決小額消費爭議的裁判制度,設立消費爭議行政裁決庭十分必要。如此,有利于快速便捷的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減輕法院負擔,提高維權效率。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扭轉當下消費市場的無序與混亂狀態,為廣大消費者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市場,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推進消費者行政,完善消費市場行政監管體系,依賴于各職能部門積極行動,分工合作,嚴格執法,以期還消費者一片清明有序的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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