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16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對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狀況的結構性分析表明:盡管低保制度及其相關的救助制度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了重要的轉支性收入,但面對著城市低保家庭日趨多元化的消費需求,尤其是發展型消費支出的釋放和增長,城市低保家庭流動資金總體上收不抵支,現有的
論文摘要:對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狀況的結構性分析表明:盡管低保制度及其相關的救助制度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了重要的轉支性收入,但面對著城市低保家庭日趨多元化的消費需求,尤其是發展型消費支出的釋放和增長,城市低保家庭流動資金總體上收不抵支,現有的收支結構難以維持。
事實上,我們不能否認7年前的低保家庭與今天的低保家庭在回答抽樣調查時具有顯著性的改變,比如絕大多數人突然變得都能夠誠懇地回答,或者更加嚴重地縮小或夸大實際的經濟狀況。畢竟,低保制度的資格審查盡管有一些變化,但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至少在我們所調查的范圍內,并沒有顯著性地變化。但這一狀況,即將在全國發生顯著性變化,2012年9月1日,國發〔2012〕45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正式規定財產審查作為嚴格審核低保資格的基本條件之一。同年12月12日,民政部在民發〔2012〕220號文《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審查提出進一步的要求,要求各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但這些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制度變化是后來的事情了。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是城市低保家庭的資產。廣義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本文主要是指有形資產。有形資產通常包括如下8種情況:(1)儲蓄;(2)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劵;(3)不動產,主要指房地產;(4)不動產以外的其他“硬資產”,如貴金屬等;(5)機器、設備等;(6)家庭耐用品,有以家務效率提高為形式的收益;(7)自然資源;(8)版權和專利。[2]122-123本文涉及到低保家庭所可能擁有的有形資產范圍主要是貨幣儲蓄(現金資產)、房產以及耐用品,而沒有發現股票、債券等其他資產形式。另外,本文還重點考察了與資產能力相關的收入與支出情況。通常的理解是,收入與資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正如邁克爾?謝若登所言,“即使大部分缺乏想象力的也懂得收入與資產之間存在很重要區別”,資產是“家庭中的財富儲備”,構成了資本,“會產生未來的收入”,當然,目前的資產占有是否能持續增加實際價值,取決于成功的投資。而收入是指“家庭中的資源流動”,是與物品、服務消費和生活標準相聯系的一個概念。[2]6,118,121然而,收入與資產也是密切相關的“,收入能被結余而積累為資產,形成未來消費的一個儲存,反之,許多資產帶來收入流動。實際上,大多數新古典經濟學家沒有對收入和資產做很大區分”。“收入與資產并不像一個會計所劃定的那樣清晰……二者之間的界限是很模糊的。”[2]118收入既可以被用于消費,也可以成為資產。收入能否成為資產,關鍵取決于收入能否被結余而用于儲存積累或投資。因此,“低保家庭所擁有的資產數量所反映的是他們以前的資產積累,并不能其在未來積累資產并擺脫貧困的可能性,收入、消費支出以及收支結余就顯示了重要意義”[1]39。換言之,考察低保家庭的資產狀況時,僅僅考察其現有的資產而不考察其收支狀況是不完整的,畢竟收支狀況反映了其資產積累的現實能力。表1簡要表明了本文所涉及到的城市低保家庭主要收支變量及其構成。
城市低保家庭資產狀況分析
(一)城市低保家庭資產分化急劇擴大,房產成為決定因素在2012年所調查的1051戶低保家庭中,平均總資產(現金資產與房產)約為24.8萬元,單從這個平均值來看,我們似乎應該很樂觀,但平均值掩蓋了太多的。如果我們把是否擁有房產作為一個分類變量,把被調查對象分為有房產和沒有房產的兩類家庭,情況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我們這項抽樣調查中,擁有各類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樣本數為696戶,占總樣本66.2%,沒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樣本數為355戶,占樣本總數的33.8%。進一步的分析表明,擁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擁有的平均總資產約為37.64萬元,而沒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擁有的平均總資產實際約為-3659元。也就是說,擁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平均總資產高達幾十萬,而沒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實際上是負資產。如果我們把房產這一項大額資產扣除掉,單看低保家庭的現金資產總額(家庭儲蓄-家庭借貸總額),結果發現:總體上,城市低保家庭擁有的平均資金總額僅為1151元,而平均每個家庭借貸6076元,這樣,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現金資產總額為-4925元。如果我們把有房產的低保戶與沒有房產的低保戶分開來看,不擁有房產的低保戶平均資金總額為562元,借貸資金總額為4131元,家庭平均現金資產總額為-3569元;而相比之下,擁有房產的低保戶平均資金總額為1452元,借貸資金總額為7067元,家庭平均現金資產總額為-5615元。如果考慮到房屋資產,在696戶擁有各類不同來源的產權房屋的低保戶家庭中,平均房屋資產約為38.20萬元,房產因素使城市低保家庭劃分為兩個群體,擁有房產并享受到近10年來房屋大幅增值的城市低保家庭,在總資產上平均遠遠超過了沒有房產的低保家庭。初步的數據分析表明,當前城市低保家庭從現金資產來看,總體上處于負資產狀態,普遍存在著一定數額的現金借貸,擁有房產的低保戶家庭比沒有房產的低保戶家庭的平均現金資產負債總額要高———盡管從現金資產負債率角度來看,前者沒有后者高。房產成為城市低保家庭資產狀況急劇分化的決定性因素。資金負債情況也表明,擁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從金融上擁有更高的信用,相對具有較強的資金借貸能力。上述數據分析表明了當前城市低保家庭資產狀況的總體情況,以及房產在家庭資產分化中的決定性地位,但并沒有揭示出城市低保家庭中具體資產的分布結構狀況。表3的左半部分“2012年低保家庭資產狀況調查”中,列出了詳細的低保家庭資產分組分布情況。這部分數據顯示,如果不包括房產,累計22.5%的被調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為負資產,其中1萬元以內的現金資產負債的城市低保家庭為13.5%。73.9%的城市低保家庭的現金資產為5000元以內,1萬元及其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只有2.8%的比例。而一旦包括房屋資產,城市低保家庭的總資產分布結構就發生了巨大的分化?傎Y產為負的低保家庭從22.5%下降到7.4%,總資產不到5000元的低保家庭從73.9%銳降至27.2%?傎Y產5萬元以上的低保家庭占65.1%,其中,總資產5-15萬元的低保家庭占4.4%,15-50萬元的低保家庭占了46.5%,50-80萬元的低保家庭占了12.5%,80萬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城市低保家庭總資產超過100萬元的也存在。城市低保家庭的總資產分組數據,讓我們看得更清楚,房屋資產不僅大幅度地增加了城市低保家庭的財富,而且導致城市低保家庭內部的資產結構分化程度極其嚴重。然而,無論是從城市低保家庭資產的平均數額角度進行比較分析,還是從低保家庭資產分組結構分布的角度來比較,這些都屬于橫向的截面數據分析。下面,從與2005年的一項城市低保家庭資產狀況調查數據的縱向比較來看,我們就會對城市低保家庭的資產狀況及其變化有更深入的認識。2005年在濟南市開展的那項抽樣調查研究中,“在被調查的803個(城市低保)家庭中有759個對家庭資產做出了估計……如果不包括房產,被調查家庭的家庭資產平均值只有5815元,中位值僅為2000元,這說明如果不包括房產,有一半的低保家庭資產不超過2000元”[1]38。而至2012年7月,距上次在濟南市的抽樣調查整整過去了7年,在這7年間,濟南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了巨大的變化,城市低保標準也從當年的208元增至450元,但這兩次的抽樣調查數據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現金資產總額卻從為5815元降至-4925元,前后相差超過了1萬元。這一數據初看起來,貌似與我們的直覺和常識相違背,直覺和常識告訴我們,近7年來,中國(當然包括濟南)經濟和社會發展得到了長足的進步,作為城市最為貧困的群體也應該從中分享發展成果,現金資產總額即便是不增加,也不應該大幅度變負。然而,這一數據并不能被簡單地解讀為,近7年來城市低保家庭沒有分享到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生活水平發生了大幅度下降,而更可能應該被解讀為,近7年來城市低保家庭總體借貸能力有所提升,以及各種有效支出需求日益增多,而低保家庭的收入結構卻不能有效應對這一變化。①從分組結構分布的比較來看,不包括房產,2005年被調查的低保家庭中,現金資產為負資產的家庭僅為1.6%;78.4%的低保家庭現金資產不到5000元;5000元到5萬元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為17.7%;超過5萬元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為2.2%。而至2012年,被調查的低保家庭中,現金資產為負資產的家庭大幅度攀升至22.5%;低保家庭現金資產不到5000元占73.9%,基本上與2005年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5000元到5萬元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為2.7%,超過5萬元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僅為0.9%,沒有10萬元以上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僅僅從現金資產的分布結構比較結果上分析,2012年被調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相比于2005年,除了在分組負債結構比例上有較大的變化之外,基本結構還是較為穩定的,尤其是在5000元以內現金資產的低保家庭比例上,都占有7成以上,總體結構并沒有實質性的分化。然而,一旦我們考慮到房產因素,2005年與2012年,被調查的低保家庭總資產的分組結構分布就發生了根本性的分化。2005年被調查的低保家庭總資產(包括現金資產與房產)中為負的家庭比例為1.1%,而2012年則為7.4%;2005年低保家庭總資產在5000元以內的家庭比例為43.8%,而2012年則為27.2%;2005年總資產在5000至5萬元之間的家庭比例為21%,而2012年則為0.3%;2005年總資產在5到15萬元之間的家庭比例為31.2%,而2012年則為4.4%;2005年總資產過了15萬門檻的僅為2.9%,而到了2012年則暴增至60.7%,其中15萬到50萬之間的家庭占46.5%,50萬到80萬元之間的家庭占12.5%,80萬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這一對比數據,清晰地表明了,2005年與2012年被調查的低保家庭總資產分組結構分布從相對集中到急劇的兩級分化的現實,而造成這種兩級分化的決定性因素正是房產及其近7年來的急劇增值。通過各種方式,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通過這種不動產,參與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成果的分配,而沒有這種不動產的低保家庭,則缺少了這種通過房產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資格”。盡管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至少從調查數據來看,只有僅有的一套住房②———這套住房并不能立即變賣,形成自己的現金收入,如果其還想繼續享受低保待遇的話———但由于產權房不僅具有居住屬性,而且具有財產、金融屬性,即房產具有實在的金融信用能力以及產生收入的能力(屬于財產性收入),這就大大拓展了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的可行選擇能力。上文曾解釋了擁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總體上比沒有房產的低保家庭具有更高的負債額,這反映了低保戶運用不動產金融信用獲得貸款融資的現狀。實際上,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些低保戶運用房產獲得財產性收入的個案,下面提供兩個比較典型的相關案例。在濟南市SZ區EQ街道TE社區中的一位張姓低保戶,該低保戶為男性,現年62歲,離異,無子女,曾是一名鐵路工人,工作了18年,后來因為對單位①事實上,本文提供了兩個反駁這種可能存在的誤導性解讀———即近7年來,被調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現金資產由正資產急劇變為負資產,被簡單地解讀為生活水平下降———的證據。其一,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借貸總額超過了沒有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即便是早年房改房時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這部分家庭用于購買公房的資金數額非常低———以及通過繼承而來的房產家庭的資產負債額也遠遠高于不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負債額),這從一個角度說明,擁有房產大大提高了這部分家庭的金融信用,提高了其敢于和能夠借貸的信心和能力。經濟學常識也告訴我們,家庭的適度負債并不一定意味著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有時更可能反應的是,家庭金融信用的水平。也就是說,只有有了一定的金融信用,才更有可能借到錢。其二,下文的收支狀況調查分析數據,也將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收不抵支現狀長期積累下來,低保家庭總體上負債是必然的。這部分是由于低保家庭開支出現了擴張,原來被壓抑的一些支出被釋放出來,比如,低保家庭的日常性支出所占比例大幅降低,而醫療性支出大幅攀升。被調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現金資產由正資產急劇變為負資產的事實,也不能表明,城市低保政策維持性目標沒有達到,恰恰相反,城市低保政策維持性生計的目標早已達成,近幾年來,并大大拓展了相關的救助水平和附加福利內容,但發展型的生計支出日益被提上日程,各種開支逐漸增多。我們從這一個方面可能需要認識到,低保家庭開支的增多并不一定是一件壞事情。②本次調查沒有發現低保家庭擁有兩套及其以上的住房,事實上,即便有,也不可能被如實告知,這需要通過住房登記部門進行信息核對。但即便是比較保守的住房情況的調查數據以及比較保守的房產估價,也足以說明問題了。待遇不滿意,偷盜單位財產被發現,入獄服刑2年,被單位開除,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右手落下殘疾,年老體衰,基本無勞動能力,享受全額低保金450元/月,僅憑低保金以及相關救助,只能維持吃飯等日常開支,難以充分滿足醫藥等多方面的開支需求。該低保戶所處的社區屬于地段位置較優的地區,該小區房產價格平均在1萬元左右。張先生擁有一套從父母那里繼承而來的30平米的產權房,為了補貼日益增多的生活開支需求,他偷偷地把房子出租給他人,每月獲得800元/月的租金收入,其在城郊租住一套小房子,支付租金200元/月,通過這種辦法,他每月穩定地獲得600元的收入。(當然,他有自己的辦法來應付政府和居委會的經濟財產定期審核。)在談到通過這種換租的形式獲得的租賃收入時,張先生反復提到如下話語:“這讓我能夠安心,心不那么發慌了”、“沒有這筆收入,我晚上都睡不著覺”、“低保金說沒就可能沒了,房子永遠是自己的”,等等。這筆收入對滿足其日常生活醫藥支出非常重要,并大大提高了其生活的穩定性,拓展了生活選擇的自由度,更重要的是,給其生活提供了不可估量的信心和可貴的獨立程度。另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個案也是發生在濟南市SZ區,XLZ街道XL社區中一位戶主為T姓的低保家庭中。T為男性,現年50歲,初中,患有甲亢,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從事一些房屋防水修理工作,每月收入不穩定,時好時壞,最高時收入每月能達到2000元,少時收入不到500元。妻子51歲,患有糖尿病,妻子據T介紹基本無勞動能力,沒有信心找到合適的工作,且還要照料無自理能力的孩子。現有兩個孩子,均為男性,大兒子26歲,患有嚴重智障和肢體殘疾,無生活自理能力。另一個兒子現年16歲,在上高中,身體健康。自2012年1月至7月間,共花費醫療費1萬多元。全家享受低保金510元/月,加上相關的救助,也難以維持全家日益增多的開支需求,尤其是醫療、孩子需求。家庭擁有一套40平米的房改房,房改時花費全家積蓄2萬元獲得房屋產權,目前該小區房價市場估值為30萬元左右。其岳父母住在同一個小區,為增加收入,其與岳父母合住在一起,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每月獲得租金1200元。這種通過房屋換租等方式利用所擁有的房產獲取穩定的財產性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日益增多的消費開支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活質量,增強了生活能力的信心和獨立程度,這種資產效應對于窮人非常重要。
(二)城市低保家庭總體上收不抵支,收支結構難以維持調查分析數據顯示,城市低保家庭月收入平均為1673.11元,其中工資性收入平均為412.11元,占24.63%;經營性收入平均為25.13元,占1.5%;財產性收入平均僅為3.21元,占0.19%,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社會救助性收入(包括低保金、教育、醫療等各種國家制度性救助轉支)平均為700.90元,占41.89%;社會捐贈性收入平均為143.64元,占8.59%;家庭老人退休金(生活在一起,統一)轉支平均為263.35元,占15.74%;社會類收入平均為118.28元,占7.07%;其他收入平均為6.49元,占0.39%。其中,低保金平均收入為575.17元,占平均月總收入的34.38%。這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月收入構成中,社會轉支性收入(社會救助性收入+社會捐贈性收入+社會保險類收入)平均占到月收入的57.56%,接近六成。也就是說,社會轉支性收入構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最重要基礎。在社會轉支性收入中,低保金占59.71%,即低保金又占社會轉支性收入的六成左右。關于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總收入所占的比例,2005年的那項抽樣調查以及2006年12月—2008年12月所開展的一項長期追蹤研究,都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中約占三分之一強。2005年在濟南開展的抽樣調查結果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收入的33.5%[1]39;2006年—2008年在濟南所開展的對33戶低保家庭長期追蹤研究結果也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36.62%[3]119。低保金構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城市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構成中,工資性收入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如果結合著下文的支出結構來看,我們就會發現,單靠社會轉支性收入不可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甚至靠社會性轉支和工資性收入都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家庭老人退休金資助也成為維持低保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的重要構成。在這次抽樣調查中,低保家庭平均月消費支出為1706.62元,其中最主要的幾項消費支出項目、各自平均支出費用以及所占比例,從高至低依次是:食品類支出,平均439.18元/月,占25.73%;醫療類支出,平均437.26元/月,占25.62%;養老與醫療保險繳費,平均294.73元/月,占17.27%;兒童教育成長類支出,平均199.49元/月,占11.69%;以及居住類支出,平均156.26元/月,占9.16%。這五大類支出共占據著低保家庭平均月支出總額的近九成,其中食品類支出與醫療類支出兩項分別占家庭平均月支出總額的四分之一強,兩項合計占據月消費總額的一半以上。如果我們把“X1食品類支出+X2居住類支出+X3日化用品支出+X4服裝類支出+X5醫療類支出+X9通訊費+X12其他消費支出”加總在一起,構成低保家庭的維持型消費支出,而把“X6成人教育培訓類支出+X7兒童教育成長類支出+X8文化娛樂類支出+X10社交類支出+X11養老與醫療保險繳費”加總在一起,構成低保家庭的發展型消費支出,結果顯示,低保家庭的平均維持型消費支出為1168.32元/月,占月平均總消費額的68.46%;發展型消費支出為538.29元/月,占月平均總消費額的31.54%。盡管本次調查的維持性消費總體比例依然占了近七成,但發展型消費支出占比也占據了三成多。發展型消費支出對于貧困家庭的可持續生計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點與2006—2008年期間對城市低保家庭的追蹤調查的飲食消費占比來看,可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證:低保家庭用于飲食比例大幅度降低,由42.99%降為25.73%。[3]119綜合上文所描述的城市低保家庭收支數據,我們把低保家庭所有的收入———無論是相對穩定性的收入,還是極其偶然的收入———加總平均后為1673.11元/月,而消費性開支卻為1706.62元/月,這樣,低保家庭的收支結余為-33.51元,總體上收不抵支。如果我們不包括家庭老人的退休金轉支,那么,收支缺口將達到296.86元。盡管城市低保家庭消費結構中發展型消費支出的增長,一直是我們期待的變化,但這也意味著城市低保家庭消費項目和消費數額的增加,僅僅依靠社會救助性收入是遠遠不夠的。
(三)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總量不足,物質資產微乎其微家庭耐用品不僅僅屬于消費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產屬性,屬于有形資產的一部分。“家庭耐用品,有以家務勞動效率提高為形式的收益。在某些方面,家庭耐用品對家庭部門來說,類似于部門的機器和設備———兩者都需要金融資本開支,都被預期增加效率,都有長期的但并非無期限的功用。”[2]123在我們這次抽樣調查中,城市低保家庭中耐用品平均最多的幾個項目依次為:大型家具,平均為2.99個/戶,手機,1.16個/戶,彩色電視機,平均0.93臺/戶;煤氣液化灶具,0.85臺/戶;抽油煙機,0.67臺/戶;電冰箱、冰柜,0.67臺/戶;洗衣機,0.60臺/戶,其余耐用品和物質資產戶均數量都沒有超過0.5。大型家具以及手機成為城市低保家庭戶均擁有超過1個的耐用品。彩電、煤氣液化灶具在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普及率也接近于戶均1臺;但抽油煙機、冰箱冰柜以及洗衣機剛剛查過戶均0.6臺,遠遠達不到戶均1臺的水平,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低保戶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效率。值得注意的是,與信息化相關的工具,除了手機超過戶均1個之外,電腦的戶均擁有量達到0.22臺(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戶均幾乎為0),這一方面說明,電腦在低保家庭中逐漸開始逐漸增多———相對于2008年之前,電腦在很多地方還是限制低保資格的重要工具———但另一方面,低保戶家庭中電腦的戶均比例還太少。電腦幾乎是現代家庭中必備的消費、娛樂、資訊、學習和生產工作的平臺工具,因此,大力倡導貧困家庭擁有電腦具有重要的長期效應。低保戶的其他物質資本中,電動自行車、固定電話以及空調的戶均擁有量非常低,只能達到或接近達到0.3個,而至于汽車①、摩托車等機動車輛則接近于無。
結論與討論
通過對抽樣調查結果的統計分析與相關比較研究,我們得出如下基本結論:第一,當前城市低保家庭資產分化急劇擴大,是否擁有房產成為低保家庭中資產分化的根本性因素。擁有房產的城市低保家庭,在最近十年間,伴隨著房產的急劇增值———房產的增值可被視為三十多年來中國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成果之一———而參與分享了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成果。第二,從中國城市低保家庭的資產構成來看,現金資產總體上大幅度減少,由正變負,城市低保家庭金融負債率較高。城市低保家庭現金資產大幅度減少,甚至總體上平均存在負債的調查現狀,主要由如下兩個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其一,城市低保制度及其相關救助制度實際上只能維持低保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伴隨著低保家庭醫療性消費增長以及各種發展型消費需求的增多,城市低保家庭的社會性救助收入逐漸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即便是低保金以及相關救助不斷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通貨膨脹因素而相應增長,也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這本質上是一種救助理念和目標定位問題,現有的低保救助政策的理念和目標定位就是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作為較為嚴格的經濟狀況審查的救濟制度,在制度機制上排斥和抑制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性收入,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排斥和抑制發展型消費支出。其二,城市低保家庭的負債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城市低保家庭負債能力的提高,尤其是擁有房產的低保家庭在金融借貸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盡管城市低保家庭的現金資產負債及其擴大,是上述兩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很顯然,這兩方面因素在性質及其影響地位上是不同的:第一個因素是制度結構性因素,在這種制度結構性框架下,城市低保家庭的負債及其日益增加幾乎是必然的;第二個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進一步擴大了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負債程度,但這種負債的增加往往具有一定的積極主動性。第三,我們對所調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狀況的結構性分析結果,為第二點結論中的第一個原因解釋提供了證據。對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狀況的結構性分析表明:盡管低保制度及其相關的救助制度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了重要的轉支性收入,但面對著城市低保家庭日趨多元化的消費需求,尤其是發展型消費支出的釋放和增長,城市低保家庭流動資金總體上收不抵支,現有的收支結構難以維持。而造成這種收支結構難以維系的主要原因,正在于低保家庭消費結構的多元化及其日益增長的消費支出———尤其是發展型消費支出需求的增長———與社會轉支性收入政策目標之間的內在張力。第四,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總量不足,物質資產微乎其微。在經濟審查性救助政策中,某種家庭耐用品以及相應的物質資產是否應成為限定性標準,除了參照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基本消費水平這個因素外,還應該充分認識到耐用品以及某些物質資產的生活效率功能與生產性功能,而不能僅僅從耐用品以及物品的消費性屬性來考量。
在上述實證性分析結論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城市低保政策的新變化,尤其是近期關于對低保家庭的“財產性審查”要求,探討并反思一下這種制度變革的取向及其潛在效果。總體而言,財產性審查的根本目的是排除“顯著性超標”行為,但這不應成為城市貧困家庭財產性積累的抑制性因素。首先,需要在排除“顯著性超標”行為與兼容窮人資產積累這兩項目標之間達到一種適切的平衡。任何一項財產審查性福利制度都不能完全排除“顯著性超標”行為,關鍵在于盡可能地利用各種有效率的方法去排除這種“顯著性超標”行為。2012年上半年,“從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來看,盡管低保工作成效顯著,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錯保’、‘漏保’、‘騙保’等問題,全國錯保率約為4%”[4]。根據這種估計,顯然“騙保”行為存在著一定的數量,無論這種違規行為數量所占比例有多小,但其所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決不能容忍這種違規行為。事實上,通過聯網信息進行技術性信息審核是一項非常有針對性和高效率的排除“顯著性超標”行為的方法。因此,2012年9月1日國發〔2012〕45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以及在此基礎上2012年12月12日民發〔2012〕220號文《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一次制度性地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稅務、金融、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這一審核機制是必要的、可行的、高效的。問題在于,各地在制定相應的“禁止性財產標準”時,應該盡可能地制定一些“顯著性”財產標準,盡可能地與城市貧困家庭的資產積累相兼容,更不應該顯著地抑制城市貧困家庭的資產積累。要在排除“顯著性超標”行為與兼容窮人資產積累這兩項目標之間達到一種適切的平衡,需要對各種財產性審查標準進行細致地分析,但總的原則應該是強調“顯著性”,即把財產審查性標準不要制定得太高,以給窮人資產性積累提供一個適度的、非被抑制性的自由空間。如果各地制定了非常狹窄的財產性限制標準,那么,不僅不利于整體上的反貧困目標,而且會大大增加政策的敏感性,客觀上加重制度的運行成本。其次,低保收入與財產性審查周期可以適當放寬,設置一個有利于資產積累的相對寬松的自主空間。2012年12月份發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復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按季復核”。需要考慮的一點是,我們是否有必要對城市中“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按月”來進行經濟狀況審查?如此短的經濟狀況審查顯然是通過這種制度機制,督促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戶成員盡快進入到市場中去,并及時發現已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低保戶成員的收入,以便盡早排除這部分人員繼續享受低保。顯然,這種規定依然是“準確”地反映了低保制度的維持性生計理念,而非發展型理念。在實踐中,不少地方已經積極探索了一些緩解低保救濟的財產審查與就業促進之間內在張力的創新性機制,比如,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啟動了低保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應進行求職登記,再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低保標準的可繼續保留一年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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