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8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監事會、監事怠于或者拒絕行使訴權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利益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公司權利
論文摘要: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監事會、監事怠于或者拒絕行使訴權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利益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公司權利的法律制度。
一、股東訴權的概述
(一)股東訴權的基本含義
當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股東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救濟。而股東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訴訟形式向法院尋求救濟就產生了股東的司法救濟請求權,亦即股東訴權。
股東訴權是指當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存在程序上或內容上違反法律或章程規定時,賦予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據此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訴的性質。通說認為,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是形成之訴、決議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當股東會議程序違法時,經股東請求法院給予撤銷后,原來的股東會決議形成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而形成新的權利義務;當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法或違反章程時,經股東請求法院做出確認決議無效或有效的判決,這不是形成新的權利義務也不具有給付的內容,因此決議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
第二、訴訟主體。對原告的資格理論界爭議不大,爭議較大的是被告應由誰來擔當的問題,主要有兩種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應是公司;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沒有實體法的權益爭議,則應作為非訴案件處理,因為只有起訴人而無被告;如果有實體法上的權益爭議,則應分為三種情況處理:一是如果爭議的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受益,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二是對股東大會決議投贊成票并因此受益的股東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三是公司董事對違法的股東會決議負有個人責任時,也可作為共同被告。
第三、訴訟原因。決議撤銷之訴所涉及的瑕疵比決議無效之訴所的瑕疵要輕微一些。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程序上的問題,后者涉及的主要是褓上的問題,如決議的內容損害了法律規定的中小股東的自益權與共益權。
第四、判決的效力!睹穹ㄍ▌t》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后,該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對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提起訴訟一經判決生效,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在現代市場經濟交往中,股東會決議作出后會與公司外部人發生聯系,對他們來說并不知道本公司股東會決議情況。因此應作出例外規定,從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股東訴權的現狀和困境
(一)股東訴權問題的現狀
直接訴訟是指公司或者股東在自身權利受到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侵犯時,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者提起的訴訟。在英美法系國家,股東直接訴訟適用的范圍是:請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或強制性股利;請求查閱公司賬簿和公司會議記錄;要求新股認購優先權;對于表決權之受信托人的訴訟;關于投票表決權之訴訟;對于尚未完成的越權行為之受信托人的訴訟;請求內部人將其在沒有履行適當披露義務的情況下所購買的股份之收益返還公司的訴訟;公司設立前協議違反之訴;股東協議違反之訴;強制公司解散之訴。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日本,其規定提起直接訴訟的情況主要有: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不存在、撤銷之訴;新股發行之訴;公司分割無效之訴;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董事解任之訴。
股東代表訴訟,也稱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監事會、監事怠于或者拒絕行使訴權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利益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公司權利的法律制度。股東代表訴訟起源于英國,在美國得到發展,后向世界推及。日本對于股東派生訴訟有這樣的規定:自六個月以前持續持有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公司自前項請求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股東可以代為公司提起訴訟;因經過前項期間,使公司有不能恢復損害之余時,雖然有前兩項的規定,但第一項的股東可以立即提起前項的訴訟。因此,只要公司拒絕對董事提起訴訟,適格的股東即可提起代表訴訟,而且在例外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給予公司考慮三十日的期限限制。而我國,在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中,關于公司訴訟機制的法律規定很不完善,許多法律條文過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在處理公司糾紛時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定,大量的糾紛沒有法律救濟途徑。為了擺脫公司糾紛訴訟救濟中的困境,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上海、江蘇等高級人民法院都分別出臺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也起草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在2003年l1月向全社會公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因此,完善公司法中的訴訟機制,成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新公司法,在公司訴訟機制方面作了很大的修改,完善了公司訴訟類型。
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盡管也規定了股東訴訟的行使制度,并且在若干方面進行了改進,以使股東更容易提起訴訟,維護自己以及公司利益。但是,新《公司法》的規定依然過于原則化、概念化,無論是概念的解釋,還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二)股東訴權問題的困境
1、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提起的訴訟。
股東出于對自己的權利保護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實際的操作確實存在著極大的困難,或者說是一種不現實性。例如股東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需要查閱公司賬目,或者許多股東為了維護各自權益向法院提起的非同一的訴訟標的的請求。公司的股東多而雜,如果股東進行這樣的要求,從法律上來說是應當肯定的,但是就現實情況來說,是不利于公司經營的,更可能導致公司秩序的混亂。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存在著訴訟權的,只是某些法律上合理的要求在實踐中卻存在著許多障礙。
2、將公司置于原告地位或按照原告對待。
如果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的股東就與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立場對立起來了。原本起訴的股東實際也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的利益,而在此種情況下,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勝訴,起訴的股東在公司都會受到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刁難,不利于起訴股東本身權益的維護,也損害了公司的內部團結,從而不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擾亂了市場經濟。
3、將公司視為名義上的被告。
如果將公司視為名義上的被告,由于股東派生訴訟中勝訴的結果是歸屬于公司的,起訴的股東只是間接受益的,由此就會出現原告勝訴而被告受益的情況,這對于起訴的股東來說應該是比較無奈的。
三、我國法律對股東訴權行使問題的規定
(一)直接訴訟的相關規定
我國舊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但是在實踐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遠不止于僅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所以,舊公司法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是不全面的,不能有效地防止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
據此,新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權利救濟的直接訴訟機制。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于舊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訴因方面增加了對違反公司章程這一規定,賦予了股東更為寬泛的訴權。在訴訟請求方面也不再限于只是單純的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而是賦予股東在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公司法在舊公司法的基礎上更加明確了股東直接訴訟,為股東訴權的行使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是股東直接訴訟變得更加簡便、快捷。然而,在給股東創造方便條件的同時,也給一定程度上給公司的經營造成不利,甚至增加了訴訟成本。
(二)派生訴訟的相關規定
我國舊公司法沒有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并未明確股東在公司的利益遭受損害的時候,如何行使自身的訴訟權利,致使在實踐中董事、監事、經理給公司造成損害時,股東無法通過訴訟途徑對董事、監事、經理的賠償責任尋求司法救濟,也無法通過訴訟追究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法律責任。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則填補了這個問題,首次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五十條完善了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董事、監事、經理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追究上述責任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根據該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賠償請求權,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有關機構或者人員行使權利,以保護公司利益。如果有關機構或者人員怠于行使訴權,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彌補了股東通過訴訟維護公司利益方面的缺陷,使得公司法中的責任與救濟機制相統一。
四、我國股東訴權行使制度的完善
(一)直接訴訟的完善
現行公司法對于股東直接訴訟從訴因與訴訟請求上都提升了空間,為公司股東的訴權行使提供了越來越多的便利。股東的權利是得到了最大的發揮,但是也可能會帶來濫訴的情形,為公司運行帶來了許多的不變,提高了訴訟成本;诖,可以在明確規定直接訴訟的同時,對于要進行訴訟的股東資格給予一定的限制,比如對股東的股份限額、股東的人數達到一定要求,防止濫訴這種情況的發生。另外,對于人數比較多的股東針對同一訴訟標的提起的訴訟,法院可以采取合并審理。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公司的賬目等查閱、質詢,公司可以就能夠正常給予的情況作出回應,當然,此時的原告股東不得提出無理要求,以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行。
股東在提起直接訴訟時,需要履行自己的股東權利,而公司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直接將如何行使公司制定的章程,任何股東都必須普遍遵守。法律賦予股東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提起訴訟的權力,股東對于自身權力的行使也應當有合理的限制,從而維護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的平衡。
(二)派生訴訟的完善
立法上,我認為,從中國目前國情出發,應在股東行使代表訴訟權前設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因為,從公司獨立人格考慮,股東代表公司訴訟應尊重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即使在公司怠于行使訴權的場合,若經股東的請求,公司的機關能夠予以糾正,則股東也不必再花費人力、物力提起訴訟;此外,從另一角度來看,它也可以起到防止惡意訴訟的作用。要求起訴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有公司怠于行使訴權的情形發生,并且在此情形下,起訴股東仍須向公司提出請求,若公司在法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自己不起訴也不同意股東起訴,此時起訴股東便可行使代表訴訟權。在派生訴訟中,可以將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就是與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系,這樣就避免了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的尷尬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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