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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發經濟論文淺談當下新能源裝備企業投資體系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4-06-24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政府對新能源裝備企業融資政策的傾斜新能源裝備企業在研發階段和初期投產階段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并且研發技術成果由試驗到應用再到商業化大規模生產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資金的回收期會較長,如果一旦缺少資金的注入或在生產經營中資金斷裂了,

  論文摘要:政府對新能源裝備企業融資政策的傾斜新能源裝備企業在研發階段和初期投產階段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并且研發技術成果由試驗到應用再到商業化大規模生產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資金的回收期會較長,如果一旦缺少資金的注入或在生產經營中資金斷裂了,就會影響企業的運營,影響新能源產品的產出,最終影響該地的GDP。

  本文選自《經濟研究》主要發表經濟學界新近的理論研究成果,包括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理論的 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及其機制的研究;我國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課題的研究;當代資本主義發展的新特點、新趨勢研究;世界經濟發展問題研究以及反映我國經濟領域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報告和當代國外各派經濟理論的介紹和評價等等。

  新能源裝備企業過度投資的誘導機制

  新能源裝備制造企業過度投資的動因研究國內外學者多數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來研究過度投資的誘導機制。內因方面,集中于代理沖突、信息不對稱以及非理性行為方面。外因方面,強調投資者保護程度、市場競爭機制、信息披露程度以及金融市場的成熟度等因素。新能源裝備企業具有所有企業在市場中存在的一般屬性,其產能過剩的內部動因,就可以從代理沖突、信息不對稱、非理性行為這些方面來進行研究。首先,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如果投資者利益得不到良好保護,那么股東與管理者、股東與債權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將會影響投資項目的選擇,并進而引發過度投資。其次,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會引發企業過度投資。Polk(2004)研究表明,越是股價被高估的企業越易發生過度投資,這種情況在上市的新能源裝備制造企業中也很多見。最后,新能源裝備企業里的管理層或投資者所具有的非理性行為偏誤可能也會引發企業的過度投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要生存發展,就得不斷創新,靠與其它相同類型的企業的不斷競爭來取得市場份額。但對于新能源裝備企業而言,其在市場中的非競爭性使得其具有特殊性,因為無競爭性,產品的產出沒有限制,市場的供求原理對其無約束,就會間接導致過度投資。企業對產出和供應的關系不能很好把握,無競爭性還會影響企業的創新性,現實社會中大部分新能源裝備企業的部件都是從國外進口,技術上不去。另外,對于轉型經濟中的我國資本市場來說,政府干預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周中勝、羅正英(2011)和唐雪松(2010)研究發現,地方政府會基于財政利益和政治晉升、經濟增長等因素而干預企業投資行為,從而導致地方國有企業過度投資行為的發生。同樣的,出于對新能源良好的發展勢頭和發展空間的預期,中央、各級地方政府為促進宏觀與地方經濟的發展與騰飛,利用各種手段(法律、行政、金融)促進新能源裝備制造企業發展,這就直接誘導了過度投資,既然有政府支持和“買單”,產能過剩就不是什么大問題了。那么,政府干預對新能源裝備企業造成的產能過剩就有一定的責任。政府干預與企業過度投資已經是也會一直是學者們研究的方向。

  廠商、政府間的博弈中國的經濟改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其中就包括政府向企業放權、中央向地方放權,權利的加大和集中使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相對自主的經濟決策權和財政分權,正是這種激勵促使地方政府極大的發展地方經濟,大力促進企業投資。而這些年市場對新能源產品的需求以及政策對清潔產品的大力號召,諸如風力發電和光伏產品這些新能源企業應運而生,地方政府看準了這個時機,以各種優惠政策鼓勵新能源裝備企業進行投資,當然,由于這些企業的非競爭性,政府進行一定的指引是有利于它們的發展的,但是,出于對財政收入的盲目追求和政府創租的目的(權利、財富、聲望)等,地方政府以各種方式來誘導新能源裝備進行投資,擴大生產規模,盲目信貸,不計成本的生產,不創新的引進生產技術。這樣,新能源裝備企業在短期內可能會順應政府的意思,促進了地方和區域GDP的增長,但在長期內就會造成過度投資行為的發生,陷入了產能過剩的困境。所以,研究政府的誘導行為在理論上和實際中都有一定的意義。本文將從政府的創租目的和其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手段兩方面來分析其對新能源裝備企業過度投資的誘導行為。為了進一步研究新能源裝備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我們建立一個博弈模型。假定:在新能源裝備企業經營過程中為獲取所需資源,與政府的關系為“有關系”、“無關系”兩種選擇;并且假設A、B兩家新能源裝備企業的能力、存在機會、產品、收益完全相同,在這就視為兩家完全相同的風電裝備制造企業。同時市場上的資源由地方政府控制并分配。那么:政府采取差別政策,將資源分配給“有關系”的風電企業,該企業的差別總收益為E,獲得資源向政府付出的成本為C,而“沒關系”的風電企業因為沒有獲得資源所喪失的機會(損失)為S。公式5表明,當地方政府采取差別政策時,所有新能源裝備企業與政府“有關系”的可能性為P=(S+C-E)/(2S-E);其余公式表明,決定企業為獲取資源而與政府建立關系的條件有:“有關系”企業的差別總收益E,獲得資源向政府付出的成本C,“沒關系”的風電企業因沒有獲得資源的損失S;新能源裝備企業為取得“有關系”的地位支付的成本越高,越有可能與政府建立“關系”,反之,為取得“無關系”的損失越大,越要通過各種途徑與政府建立關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控制變量E、C、S對新能源裝備企業施加影響,進行創租行為。政府的政策誘導機制分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后,本文將進一步分析政府政策傾斜的目的和動機。

  政府對新能源裝備企業融資政策的傾斜新能源裝備企業在研發階段和初期投產階段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并且研發技術成果由試驗到應用再到商業化大規模生產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資金的回收期會較長,如果一旦缺少資金的注入或在生產經營中資金斷裂了,就會影響企業的運營,影響新能源產品的產出,最終影響該地的GDP,這時,面臨著經濟壓力的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順應新能源發展的市場要求,就會主動的為新能源裝備企業解決信貸問題,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不能直接為這些企業提供擔保,只能使用降低銀行貸款門檻的方法,如公開表態、直接推薦等形式。地方政府的這種放寬新能源裝備企業融資的做法,不置可否的有一定的好處。信貸市場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銀行雖不能直接觀察到企業的預期還款能力,但是可以通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來判斷新能源裝備企業的還款能力,同時,也有利于增強新能源裝備企業的融資能力。但是,這樣就會造成企業的過度融資,反正可以用別人的錢來經營,“少借不如多借”,過度融資會直接或間接的增加企業的自由現金流。因此,新能源裝備企業的過度融資可能會造成它們的過度投資,政府應正確處理好負債與投資的相機治理關系。地方政府的“創租”行為影響我國的土地基本上是屬于國家的,所以,政府在土地上的影響力要大于其在信貸上的影響力。地方政府對土地的用途一般會考慮對地方GDP的貢獻。具體而言,就是地方政府創租,地方新能源裝備企業尋租。這樣,地方政府的創租帶來了地方GDP的增長,而尋租的新能源裝備企業則要付出大量的現金流,具有過度投資的風險。市場機制總是不完善的,有時候市場還會失靈,這就需要政府進行調控,新能源裝備企業通過投資尋求租金能夠帶來地方GDP增長,使地方政府的經濟業績、聲譽等得到保證,政府的創租得到實現。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新能源裝備企業的投資可能會過度。即:政府的創租行為(設立開發區、廉價提供土地等),具有引誘新能源裝備企業投資、增加地方GDP的作用,但也會誘導其過度投資,造成產能過剩的惡性循環。

  新能源裝備企業過度投資的后果

  目前,專門研究過度投資后果的文獻不多,絕大多數僅根據經驗推斷和理論演繹分析(周黎安,2004;林毅夫,2004),對于新能源裝備企業的研究基本上沒有,本文認為,可以從短期和長期兩個角度來評價新能源裝備企業過度投資的經濟后果。具體而言,短期內過度投資可能有利于這些企業的短期發展,企業利潤率提高的很快,但從長期來看,由于過度投資最終導致產能過剩,如何在未來幫助這些企業利用剩余產能,又是成為了政府干預的另一動因,限制外地的新能源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的地方保護主義便應運而生。同時,由于本身的非競爭性需要政府的正確指引,那么,如果政府放任不管,限產提價等行為則在所難免,或許還會出現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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