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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無所依: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多重邏輯及其治理

發布時間:2021-07-20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缺位形成巨大反差。平臺企業規避社會保險費繳納、規制新型雇傭關系的法律滯后、從業者職業風險擔責主體模糊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權益表達渠道等因素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從業者勞動權益保

  摘要: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缺位形成巨大反差。平臺企業規避社會保險費繳納、規制新型雇傭關系的法律滯后、從業者職業風險擔責主體模糊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權益表達渠道等因素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背后是政府對新業態的包容態度、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和原子化從業者就業的現實需求,多元主體的理性選擇相互作用,導致從業者勞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應主導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努力實現靈活性和保障性的平衡,平臺企業和從業者自身也要扮演好各自在承擔社會責任、強化維權意識與能力方面的角色,從而形成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合力。

“勞”無所依: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多重邏輯及其治理

  關鍵詞:平臺經濟;勞動權益;權益保障;政府主導;平臺企業;平臺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一、從現象到問題:陡增的職業風險與缺位的勞動權益保障

  伴隨新一輪科技革命、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運用,依托平臺開展經濟活動愈發常見。平臺經濟是基于互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以多元化需求為核心,全面整合產業鏈、融合價值鏈以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①。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三新”經濟②增加值為161927億元,相當于GDP的比重為16.3%。“三新”經濟在三大產業中均有分布,其中第三產業比重最高,相當于GDP的比重為8.6%③。在“互聯網+”作為我國國家戰略的時代背景下,平臺經濟被視為社會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代表,圍繞平臺經濟的經濟生態系統也被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

  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帶動就業形式和形態發生深刻變遷,靈活就業越來越成為重要的就業渠道和形式之一。新業態從業人員是以一種靈活、彈性或自我雇傭的就業形式存在,特別是快遞、外賣和網約車等行業聚集了大量靈活就業人員。根據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21)》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人數達到8400萬人,同比增長約7.7%,其中,平臺企業員工數為631萬人,同比增長約1.3%④。美團發布的報告顯示,2020年上半年,美團平臺上的有單騎手數達到295.2萬人,同比增長16.4%,其中,來自國家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新增騎手近8萬人⑤!2020餓了么藍騎士調研報告》顯示,超過一半的騎手擁有第二職業,26%的騎手同時是小微創業者,4%的騎手兼職自媒體博主,此外,“餓了么蜂鳥即配”為國家級貧困縣提供近30萬騎手就業崗位⑥。

  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繁榮在增加就業、提高勞動者收入、助力脫貧、推動性別平等進程以及產業升級和拓展消費市場等層面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與平臺經濟的繁榮伴隨的卻是平臺經濟從業者(以下簡稱“從業者”)在勞動供給過程中所面臨的陡增職業風險。2017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賣騎手傷亡。2018年,成都交警7個月間查處騎手違法近萬次,事故196件,傷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名騎手因違法傷亡⑦。

  南京交警發布的數據顯示,2018年下半年,平均每天有25名外賣騎手因交通違法被查⑧。這些數據足以幫助我們認識到從業者工作環境的危險性,但遭遇意外事故后從業者面臨的維權處境更加艱難。2020年末,餓了么一位騎手在送餐途中意外猝死,平臺企業工作人員對此表示:死者與平臺企業并非雇傭關系,只能給2000元的人道主義費用,其他的以保險公司理賠為主。經過輿論發酵,最終事件以平臺企業支付死者家屬60萬元撫恤金告終⑨。這一事件將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再次推上風口浪尖,盡管近年來該問題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但卻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上述事件只是近年來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從業者索賠困境的一個縮影,聚光燈沒有關注到的地方同樣存在從業者索賠無門的難題。

  可以發現,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困難與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形成巨大反差,其原因在于從業者和平臺企業之間未能確定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2020年5月~10月,筆者團隊曾開展面向廣東、浙江和貴州三省成年居民(共計12886位受訪者)的人民美好生活態度調查。在問及“對于從業者(如外賣小哥、網約車司機等)的權益保障,您覺得最需要哪些支持”時,選擇“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由平臺企業提供相關商業保險(如意外險)”三個選項的受訪者比例,分別為65.5%、60%和69.1%,這也反映出社會公眾對從業者缺乏完善的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的認知。

  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崛起深刻重構了中國的勞動實踐和勞動關系,圍繞平臺企業和從業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引發了學術界的爭論。支持兩者存在勞動關系的觀點認為平臺企業從業者從屬于平臺企業⑩,平臺經濟并未改變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本質瑏瑡,雖然平臺經濟下用工的形式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但是雇傭關系仍然是基本的用工形式瑏瑢,平臺經濟中的激勵機制、工作時長和報酬發放等特征都符合傳統勞動關系的范疇瑏瑣。反對的觀點則認為不應當認定基于互聯網平臺企業提供的勞務屬于勞動關系,同時應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做動態調整,防止勞動關系的泛化瑏瑤。折中的思路認為,傳統的“自雇-雇員”二元勞動關系已經不再適用于當今的經濟生活瑏瑥,由于平臺經濟下用工關系存在復雜性,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將實務中發生的爭議交由司法部門結合個案“自由裁量”瑏瑦。在現行的勞動法規體系下,勞動關系意味著勞動權益保障,所以研究爭論的本質其實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要實現勞動權益保障,固然需要根據平臺經濟用工的特點對現行的勞動法規體系作出相應的調整,但是也需要理解造成勞動者權益保障缺位的根源或者說邏輯是什么。換言之,為什么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保障?聚焦于勞動關系的分析主要關注平臺企業對成本節省的控制導致的“去勞動關系化”的追求,即從業者不作為平臺企業的雇員,使得勞動過程不具有從屬性的一種新型勞資結合方式,而這種勞資結合方式和現行的勞動關系法規不適應。實際上,政府、平臺企業以及從業者自身都不同程度作用于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這一現實。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問題是政府、平臺企業和從業者三類主體“共謀”的結果:每一個主體都明白自己行為的可能后果,但依舊基于理性人的立場作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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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靈活就業模式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已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保障好從業者的勞動權益,界定好平臺企業和從業者之間的關系是基礎性問題。盡管既有研究基于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乏這一事實,提出了從不同角度強化權益保障的政策建議,但卻未能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具體表現及其成因進行深入分析,使得政策建議的供給缺乏足夠的針對性。強調勞動關系模糊的觀點固然是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主要因素,但是勞動關系為何難以認定?是否僅僅是政府或者企業的責任?勞動者自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上述問題都需要予以回答。本文主要以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和快遞配送員三類群體為研究對象,在梳理當前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具體表現的基礎上,分析其勞動權益保障缺位中的政府、企業和從業者邏輯,進而提出在靈活性和保障性之間探索中國特色的靈活保障制度,在對比不同解決方案的基礎上,強調加快建立職業傷害制度是更為可取的政策方案。

  二、“勞”無所依: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表現

  以外賣騎手、快遞員和網約車司機為代表的從業者通常處在危險系數較高的工作環境中,應然的狀態是,這些具有較高保護需求的從業者應有健全的保障體系來保護其生命權和健康權,然而,平臺企業利用面向新型雇傭關系法規缺位的縫隙,通過模糊勞動關系巧妙規避從業者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從業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遭遇職業風險時也難以明晰擔責的主體,有時不得不通過非制度化的渠道來表達自己的權益訴求。

  (一)平臺企業巧妙規避社會保險費繳納

  平臺企業通過模糊用工關系以避免和從業者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從而規避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這是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缺位的直接體現。在平臺經濟中,從業者和平臺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多種多樣,如承攬合同、合作合同和勞務合同,甚至還有承包合同,但上述的合同類型和勞動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從業者往往會以為簽的合同就屬于勞動合同。實際上,由于平臺企業“去勞動關系化”的追求,往往通過外包、代理和加盟等方式將相對穩定的標準勞動關系轉化為非標準的勞動關系,或者使用經濟合作關系和勞務關系等障眼法刻意規避勞動關系、以契約自由之名規避雇主責任以及使部分勞動者遭遇“有勞動關系無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缺失等困境瑏瑧。

  在外賣行業中,騎手通常分為專送和眾包兩種類型:專送騎手通常會和代理商而不是平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但他們可以得到代理商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眾包騎手的靈活性更高,可以在多個平臺企業同時注冊,但通常沒有任何平臺企業或代理商會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如蜂鳥眾包用戶協議中明確表明:您與蜂鳥眾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雇傭關系。蜂鳥眾包可能會基于您的優秀服務質量或者其他優秀的表現向您發放相關的資金獎勵,但該種資金的獎勵不屬于薪資,不等同于認可了與蜂鳥眾包的勞動/雇傭關系瑏瑨。在網約車領域,平臺企業將網約車司機稱為自雇者,宣稱平臺企業和司機之間是合作伙伴關系,司機并不是平臺企業的員工,借此來回避雇主的相關責任。

  在平臺經濟中,平臺企業、從業者和代理商等多元主體之間的責任和權利關系復雜且模糊,傳統用工模式下的穩定雇傭關系在平臺經濟的場景中被動搖。在靈活和彈性用工模式下,平臺企業“資本主義”瑏瑩大行其道,平臺企業將從業者界定為自雇者或合作對象,由此得以擺脫和勞動關系捆綁的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的負擔。平臺企業不與騎手、快遞員和網約車司機等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成為現階段平臺經濟發展中的常態,附著在勞動關系之上的工傷保障、最低工資保障等責任被平臺企業巧妙規避。

  (二)面向新型雇傭關系的法律缺位

  我國現行勞動法體系的一大特點是將社會保險和勞動關系“捆綁”,換言之,如果勞方和資方簽訂勞動合同就等于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企業就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明確了勞動者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但其適用對象僅限于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這種捆綁關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的國企改革,然而20世紀90年代勞動立法改革的定位是作為國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其目的是減少國企改革的阻力而不是保護市場轉型過程中出現的農民工群體,這就決定了它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試圖對勞動力市場上出現的逃避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進行規制,強化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但是并沒有動搖基于勞動關系才能享有合法的勞動權益這一條根本原則,且由于缺乏足夠的靈活性,因此該法并未帶來勞動關系的穩定。

  可以發現,由于路徑依賴的作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解決社會保險與勞動關系的捆綁關系,勞動立法缺乏靈活性,沒有為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201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其繳費主體均為“職工”,即建立在傳統雇傭關系基礎上的勞動者,這再次表明了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社會保險與勞動關系的完全“捆綁”瑐瑠。

  平臺經濟的出現和繁榮使得靈活就業的人員數量空前增加,而現行勞動法的基本框架卻依然維持著傳統的二分法:有勞動關系才有社會保險,沒有勞動關系就無法享有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這里似乎出現了一個悖論:一方面是先進的勞動立法和完備的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是缺乏面向大量從業者的法律保護。由于平臺企業的用工方式較為特殊,從業者大多通過平臺企業自主接單承接工作任務,他們與平臺企業的關系有別于傳統的“企業+雇員”模式,導致從業者難以納入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范圍。目前尚未看到現行勞動法框架松動的跡象,這意味著從業者將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繼續面臨無法可依的問題。

  (三)從業者職業風險擔責主體模糊

  從業者在遭遇職業風險時的擔責主體模糊可以從兩個層面理解:一種是事故發生后自己作為受害主體尋求勞動權益保護的場景,另一種是從業者作為造成事故的可能責任人對其他受害主體負責的過程中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保障。

  平臺經濟涉及的利益主體通常包括平臺企業、代理商、保險公司和勞動者,在這樣的場景中,傳統雇傭關系中清晰的合約邏輯和利益主體的角色定位均趨于模糊化,平臺企業盡管對從業者施加不同程度的勞動控制,但是卻將自己的角色界定為信息服務商,盡力避免和從業者建立正式的雇傭關系,用工方傾向于以彈性用工之名推脫雇主責任瑐瑡。

  當發生事故時,從業者尤其是在平臺經濟中從事兼職工作類型的從業者,通常會面臨索賠困難的問題,其根源在于事故的責任主體不明確。一方面,與從業者產生用工關系的可能是平臺企業之下的代理商,其勞動報酬由代理商予以支付;另一方面,從業者又接受平臺企業提供的信息服務,工作過程受到平臺企業的管理和控制。由于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和勞動關系的模糊化,當從業者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遭遇意外時,從業者往往會面臨責任主體模糊的情景。作為從業者的管理方、使用方和受益方的平臺企業、代理商等主體往往拒絕承認從業者是在執行平臺企業或者代理商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從業者在遭遇事故時誰應該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往往難以確定。

  基于當前法律對從業者在勞動關系認定上的模糊性,一般平臺企業都會給從業者購買商業保險,例如美團外賣在其APP的騎手招募報名快速通道中寫道:眾包騎手每天接單后將享受高保額意外保險保障。盡管平臺企業給從業者購買了商業保險,從而合理地將雇主可能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其他主體,但無論是在從業者自身遭遇傷害依法應該獲得賠償或是作為責任主體對第三人造成傷害應該依法負擔的賠償場景中,商業保險公司會竭力將責任推諉給平臺企業、代理商或者從業者,爭取在商業險的范圍內免賠或者少賠。網約車平臺也宣稱自己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的服務平臺企業,其整合供需信息,由乘客通過網絡平臺發出預約車輛的指令,由此界定平臺企業和司機之間是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拒絕承認平臺企業在司機遭遇的意外中存在過錯,主張平臺企業不應該承擔事故中的責任。

  (四)非制度化渠道的權益訴求表達

  制度化的溝通協商機制是從業者表達權益訴求的基本渠道,它可以有效照顧各方利益,同時釋放沖突的破壞性動能瑐瑢。然而,當制度化的訴求表達方式缺失或者不夠通暢的情況下,從業者就會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如罷工、集會抗議等集體性行動。

  盡管少有公開的資料,但是有學者通過案例研究的方法搜集了2017年~2018年中國的87起與從業者相關的罷工和抗議事件瑐瑣。在這些集體性行動中,由不同外賣平臺的騎手組成的抗議群體不僅拒絕繼續工作,還廣泛使用橫幅和標語來表達對雇主或平臺企業的反對意見,抗議者表達的主要訴求包括:對從業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傷亡補償、要求雇主根據勞動法和合同支付相應的薪水以及反對平臺企業單方面修改合同條款和平臺規則等。

  這些集體性抗爭行動反映出在平臺經濟中,從業者和平臺企業之間合同的合法性、平臺經濟中勞資關系剝削的本質和平臺企業的道德問題。從業者之所以選擇通過非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權益訴求,原因在于從業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但是自己并不擁有勞動合同,因此也不認為自己可以去尋求法院或者勞動部門的幫助。由于平臺企業的強勢地位,當從業者就自己的利益訴求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和平臺企業進行溝通時,平臺企業的回應要么不及時,要么就是沒有價值,甚至是不予以回復,因此,從業者轉而選擇通過罷工、抗議等非制度化的方式來發出聲音,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通常組織者會在線上率先進行集體性行動的動員,當抗議者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組織者就會將抗議轉移到線下并借助社交媒體擴大罷工和抗議的范圍,動員更多的人員參與進來。從業者希望通過非制度化表達的方式給平臺企業施壓,從而獲得來自平臺企業的有意義的回應。——論文作者:岳經綸1,2劉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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