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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金融體系構建

發布時間:2018-08-09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近年來文化產業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大力扶持下獲得了迅猛發展,而其在發展中面臨的最大的困境是資金短缺問題,同時民間資本存量豐富,卻缺乏適合的投資渠道,如何打通二者間的通道,使其順利對接,對于破解文化產業融資困境、完善資本結構、提升產業效

  [摘要]近年來文化產業在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大力扶持下獲得了迅猛發展,而其在發展中面臨的最大的困境是資金短缺問題,同時民間資本存量豐富,卻缺乏適合的投資渠道,如何打通二者間的通道,使其順利對接,對于破解文化產業融資困境、完善資本結構、提升產業效率乃至將其發展為中國經濟的支柱性產業都具有重大意義。從文化產業的融資現狀出發,應立足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優勢,構建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金融體系,包括:發揮政府的引導與扶持作用,構建良好的投資環境;建設民間資本與文化產業投融資平臺,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創新投融資模式,擴寬投資渠道;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減少投資風險。

  [關鍵詞]文化產業,民間資本,融資渠道

圖1

  一、文化產業融資現狀

  在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大背景下,文化產業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著力點,逐漸向著成為我國支柱性產業的目標邁進,其年增加值與占GDP比重逐年增長,年均增速大幅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長速度。

  按照《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標準及《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的要求,經國家統計局核算,未扣除價格因素下,2016年全國文化產業增加值為30785億元,較上年增長13%,比當年GDP名義增速高4.4個百分點;占GDP的比重為4.14%,比上年提高0.17個百分點。文化產業保持平穩快速增長的勢頭,占GDP比重穩步提升。但是,由于文化企業自身的行業特征,如無形資產比例低、高收益高風險等原因,再加上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融資難度顯著大于其它行業。

  中小企業存在規模小、經營管理能力弱、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其融資困難一直是世界性的難題。我國文化企業中大多為中小文化企業,融資困難是制約其發展壯大的重大障礙。另一方面,文化產業在近十幾年才得以迅猛發展,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與配套機制相對滯后;無形資產評估、流轉、質押方面的流程與制度尚不成熟;加之缺乏文化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文化保險與擔保體系也不完善,導致相當多的資金持有者對投資文化企業持觀望態度,文化企業融資舉步維艱。

  近期,文化部對300家民營文化企業的專題調研結果顯示,56.7%的企業存在融資困難,80%以上的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其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自身積累。近年來,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不斷增加,中小文化企業的內部積累已無法滿足其發展需求,亟需尋求更多的外部融資;大型文化企業在集團化發展過程中資金需求量巨大;轉企改制文化企業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資本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傳統的投融資渠道與方式已無法滿足巨大的資金需求,成為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瓶頸。

  當前文化產業的投資主體主要包括政府投資、民間投資及引進國外投資三個部分。由于歷史原因,政府投資所占比例最大,而多年來對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限制致使民間投資比例較低。文化產業項目按照其屬性可以劃分為競爭性、基礎性、公益性項目三種類型;谖幕a業的性質,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良性、健康發展,對于競爭性文化產業項目,政府投資應逐步撤出,民間資本應在該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對于其他兩類項目,應以政府投資為主導,民間資本適當參與。

  在我國,存量巨大的民間資本一直在尋找適合的投資文化產業的機會,但是國內的文化投資產品稀缺,投資渠道狹窄,加之缺乏完善的投資環境與配套機制,民間資本存量的持續增長與文化產業資金短缺這一矛盾日益凸顯。如何打通二者間的通道,使其順利對接,對于破解文化產業融資困境、完善資本結構、提升產業效率,乃至將其發展為中國經濟的支柱性產業,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優勢

  (一)民間資本存量豐富

  我國民間資本潛藏于民營企業的流動資產和家庭資產中,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資本的規模持續擴大。一方面,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與投資產品,大部分民間資本只能以儲蓄或銀行理財產品的形式存在,造成了資本的大量閑置。截至2016年底,僅居民儲蓄一項已經超過60萬億元,并且還在持續增加。

  另一方面,民間資本又具有先天的逐利性,不斷尋找高回報的投資領域,但目前可以選擇的投資渠道卻十分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2004年以來民間資本大量涌入房地產行業,推動了房地產價格的一路攀升;2013年社會游資盲目投資于黃金,造成了黃金價格的巨大波動。這些現象對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近年來,民間資本對于投資發展潛力巨大的文化產業表現出濃厚的興趣,但是由于相關政策制度不完善、配套機制不健全、信息不對稱、投資渠道狹窄等一系列原因,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熱情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很多投資者駐足觀望。正確地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不僅可以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困境以促進其快速發展,同時也可為民間資本帶來豐厚的投資收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二)民間資本提升文化產業效率

  大量的研究與實踐表明,在競爭性市場條件下,相對于公有產權制度,私有產權制度更有利于資源的流動與配置,提升資源的使用效率,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很多文化企業是由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而來,其投資主體為政府,資產和產品歸國家所有,企業的經濟效益不與個人利益掛鉤,由此固化了員工的平均主義思想,使得“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而在政府的庇護下,企業也缺乏競爭意識,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產品質量和盈利水平低下。

  民間資本的加入可以優化文化企業的產權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激發企業活力,提升競爭能力。同時由于民間資本投資于某一領域并積累到一定的規模后,大多期望抽取出來投入到新的領域,其持有者往往擁有很強的學習能力和企業家精神,因此,在將資本投入文化產業的同時,也將其先進的管理理念與豐富的管理經驗融入到企業中。

  (三)民間資本投入文化產業政策性支持

  我國近年來逐漸放開了文化產業準入門檻,2005年至今先后制定頒布了《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文化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一系列政策規定,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產業,降低民間資本準入門檻,擴大允許其投資的領域。

  2015年5月,為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我國制定了首個專項年度工作計劃方案《2015年扶持成長型小微文化企業工作方案》。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有了國家政策的保駕護航和方向指引,但如何落實政策還需地方政府進一步探索。

  三、金融支持體系構建

  (一)發揮政府的引導與扶持作用,構建良好的投資環境

  政府在支持文化產業融資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西方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經驗來看,無論是英國的彩票基金、《融資一點通》手冊,美國的產業發展基金,還是日本的稅收優惠制度、政策性銀行,文化產業發展與政府的大力支持都是密不可分的。[1]因此,我國政府應切實轉變職能,提高服務意識,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通過完善政策法規保障文化產業融資的順利進行;同時發揮引導作用,對于競爭性項目逐步讓位于民間資本,保證民營文化企業的平等待遇,構建市場化的、多主體、多層次的投資模式。

  1.進一步深化文化產業體制改革

  基于文化產品的特殊屬性,長久以來政府對文化產業管理一直比較嚴格。雖然近些年進行了文化產業體制改革,但改革深度和政策落實情況有待加強,許多文化產品仍然需要經過多主管部門審批才能進入市場,文化產業依然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政府應進一步推進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降低文化產業市場民間資本準入門檻,出臺民間資本進入、退出文化產業的相關政策,大力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調節作用。

  2.完善文化產業稅收優惠體系

  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專門針對于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相關的各種稅收優惠散見于不同的稅種中,文化產業稅收優惠的范圍和力度仍顯不足。應圍繞文化產業經營流程與特點制定涵蓋各環節、全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文化產業的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不同發展階段實行差別化稅率,進而建立科學、合理、統一的稅收優惠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引導作用。

  (二)建設民間資本與文化產業投融資平臺,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況

  民間資本順利流入文化產業的一大障礙是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大量的民間資本持有者由于缺乏渠道及文化產業的相關知識,在尋找優良的文化投資項目時如同大海撈針,困難重重。另一方面,文化項目的持有者苦于缺乏資本運營的能力,無法獲得資金支持,面臨項目無法啟動的困境。搭建民間資本與文化產業的投融資平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二者之間的相互了解和認知,從而實現有效對接。政府應推動平臺的建設,同時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和投資策劃、市場經紀等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平臺的建設還涉及到文化項目的篩選機制,文化項目信息披露制度的設計,平臺注冊、備案制度設計以及平臺運行監管的制度設計等方面。

  (三)創新投融資模式,擴寬投資渠道

  1.創新投融資模式

  (1)文化產業投資基金。

  我國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政府主導,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向包括民間資本持有者的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對未上市文化產業進行股權投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更適合文化產業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有效擴大了直接融資所占的比例。作為戰略投資者,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更加市場化、專業化,不僅解決了文化企業的資金需求,更有利于規范經營,改善治理結構,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

  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數量與規模都在快速增長,但其發展也面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由于基金投資“短、平、快”的要求,投資領域過度集中,同質化問題嚴重,真正需要資金的中小文化企業難以獲得投資;融資規模顯著大于投資規模,原因是文化企業整體實力較弱,創新性不足,符合基金投資要求的較少,而創新性較強的領域又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缺乏扶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基金退出機制不完善。上述問題的解決有助于文化產業基金的健康成長。

  (2)文化產業項目結構性融資。

  結構性融資將擁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與資產所有者剝離,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打包創建金融產品,以此為標的進行融資。也就是說,融資對象為該項資產,而非資產所有者,資產所有者的各種風險不會對已經證券化的資產造成影響?梢詫⒔Y構性融資模式運用到文化產業項目融資上,通過將文化產業項目與融資主體分離,消除投資者在看好文化產業項目的同時對于融資主體風險的擔憂,有利于民間資本流入文化產業。

  具體流程如下:根據文化產業項目的市場基礎和未來現金流對其進行篩選進入資產池;為了防范文化企業的破產風險,在融資主體和投資者間設立風險隔離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將結構性融資產品與融資主體的信用風險相隔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池中資產價值、未來現金流量、信用質量;資產所有者和政府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對特殊目的載體進行信用增級,提高結構性融資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證券發行機構設計結構性融資產品并確定價格,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在市場上銷售進行融資。[2]在實施文化產業項目結構性融資過程中需要處理好資產池信用增級、風險隔離的SPV的設立及結構性融資產品定價這幾個關鍵性問題。

  (3)中小文化企業集合債券。

  發行債券以其低成本的優勢成為企業青睞的融資模式,但對發債主體要求較高,一般中小文化企業很難達到標準,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方式使其成為可能。它由政府或者文化企業牽頭,通過自愿組合或者政府挑選等方式,將發展前景好、創新能力強、信譽度高的中小文化企業組合成一個發債主體發行集合證券,由一家有實力的第三方進行擔保,使用統一的債券名稱,統收統付,各企業按照各自發債額度分別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2.充分利用資本市場

  文化產業屬于資本密集型產業,其發展離不開資本市場的支持,輕資產的文化企業離開資本的推動很難持續發展。境內資本市場主要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新三板等,文化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比照各市場的標準進行選擇。主板包括深圳交易所主板和上海交易所,其上市標準最高,審批流程最復雜,耗費時間最長,只有發展成熟、收益穩定的大型文化企業才能達到主板上市的要求。而文化產業中大多數為中小文化企業,很難達到主板上市的標準,可以選擇其他幾個資本市場。

  中小板適合達不到主板標準、發展穩定的中型文化企業,而創業板更適合高成長性、新興的中小文化企業。上述兩個資本市場都隸屬于深圳交易所,其上市標準明顯低于主板,但是對于很多中小文化企業仍然是望塵莫及的。新三板是在2013年底向全國公司開放的,作為場外交易市場,對上述資本市場提供了很好的補充。其上市門檻低、審批程序簡便、耗時短,對于無法在場內掛牌的中小文化企業來說無疑成為首選。截至2016年底,新三板上市的文化企業已達到800多家。中小文化企業通過新三板這個資本平臺可以快速、低成本融資,規范公司經營管理,擴大知名度,為未來轉板主板IPO奠定基礎。

  3.發揮互聯網優勢

  文化產業作為最具創新性的產業之一,與互聯網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通過二者的融合可以使投資者更好地了解文化企業和項目,網上支付也使得投資更為便捷。目前文化產業可以利用的融資模式包括:互聯網眾籌融資模式、O2O模式、天使投資平臺、中國文化要素市場線上交易、P2P網貸平臺、郵幣卡電子盤交易市場融資、“融資租賃+互聯網金融”的A2P融資模式、第三方支付平臺融資等,文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特點選擇其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模式配合使用。[3]互聯網正在逐漸改變文化產業融資生態,同時也伴隨著較高風險,政府應完善相應的政策保障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加強互聯網金融體系的規范化與法制化建設。充分合理利用互聯網有助于創新融資模式,拓展融資渠道。

  (四)完善相關配套機制,減少投資風險

  文化產業融資困難源于無形資產占比大、投入產出不確定、專業性強等特點,任何投融資的順利進行都有賴于以下關鍵問題的解決:如何打破專業界限,使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投資者讀得懂、摸得透文化企業;如何確定無形資產價值及對其進行保護;如何增強無形資產的流動性;如何規避投資風險。

  1.文化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文化產業專業性很強,具有與其他產業明顯不同的自身特點,資本的持有者很難利用已有經驗評價文化企業,市場上也尚未形成對于文化企業與項目的成型的、可操作性強的評估模式,因此對文化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將為投資者選擇投資對象提供有效的參考。在對文化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應將成長性、創新性相關指標納入評價體系。2014年以來政府下發了一系列相關文件,鼓勵開發符合文化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用評級方法。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探索建立文化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北京率先構建了文化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包括:建立中小文創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機制,制定文創企業信用制度,搭建實用高效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推廣信用產品,搭建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平臺。其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有望在全國進一步推廣。

  2.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較高,文化企業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無形資產的價值。多年來,由于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缺乏統一的標準與規范的流程,影響因素較多,評估技術復雜,在實踐中往往無法準確量化其價值,無形資產的價值得不到合理體現,導致文化企業價值難以真實呈現,嚴重制約了文化產業融資活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2016年4月頒布了《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首次針對具體行業的特定資產制定評估準則,對于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該準則實施時間較短,市場需要時間逐漸適應和規范,其具體效果還有待市場的進一步檢驗及各市場參與主體的認同。

  3.知識產權保護

  文化產業與知識產權具有極其密切的關系,知識產權的創造與產業化是文化產業發展的核心。隨著數字技術、網絡技術與文化產業的融合,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涵蓋的內容不斷擴大,除了著作權外還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內容。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相關的法律條文針對性不強,社會公眾產權保護意識淡薄,文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往往只重視版權的保護而忽略了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另外,互聯網加大了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增加了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政府應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知識產權提供全面保護。

  4.投資風險分擔機制

  文化產業在高收益的同時面臨高風險,這些風險是不能被消除的,但是可以被轉移或分擔,通過增信、擔保、保險等多種機制,可以將文化產業風險控制在各方都能接受的范圍之內,解決投資者的后顧之憂。

  2010年九部委在《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融資中應發揮重要職能,通過包括貼息、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擔保補貼、聯合擔保等創新方式為文化產業投融資分散風險。并應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特點選擇具體的扶持方式,從而保證政府資金發揮最大效益,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1]徐傳諶,等.國有文化產業融資模式創新何以可能[J].江漢論壇.2014,(2).

  [2]冷建飛.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結構性融資[J].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6).

  [3]王帥,張友祥.互聯網驅動下我國文化產業融資模式探討[J].稅務與經濟,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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