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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研究生論文巨災風險證券化簡介:從電影走向現實

發布時間:2016-12-21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證券投資研究生論文發表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當生態環境遇到破壞,發生巨災的頻率就會高,這種其中保險充當著重壓角色,巨災保險產品應該如何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呢?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發展可以節省發行的成本同時提高對沖風險的效率。

  這篇證券投資研究生論文發表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當生態環境遇到破壞,發生巨災的頻率就會高,這種其中保險充當著重壓角色,巨災保險產品應該如何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呢?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發展可以節省發行的成本同時提高對沖風險的效率。
 

證券投資研究生論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研究生論文, 證券化,巨災風險

  近日,各大影院紛紛上映的災難電影《不懼風暴》獲得了不錯的票房。但是影片中災難過后,面對滿目瘡痍的小鎮,居民要如何進行重建,保險業面臨巨額的賠付又該如何應對,在巨災頻發的今天,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現實問題。

  在重建過程中,保險業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普通民眾重建家園通常會依賴于保險金的賠付,通常諸如地震、颶風、洪水等巨災發生后,會造成大規模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這時面對索賠的時間和區域上的群發態勢,保險公司會面臨巨大的現金流壓力,甚至會造成超量現金流出直至資金匱乏而破產,這種情況就是保險業所面臨的巨災風險。

  面對如此巨大的與不確定性的風險,保險業界的傳統方式仍然是再保險的方式以分散風險,但是1992年的美國安德魯颶風和1994年的美國加州北嶺地震,分別給保險業造成了170億美元和153億美元的賠付損失,僅僅通過再保險的分散風險的方式是完全不足以滿足市場的需求的。于是便出現一種新型的巨災保險產品,即巨災保險連接證券,可有效的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

  一、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定義

  “巨災風險證券化”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1973年,由美國金融學家GoshayMichael和RichardSandor共同發表的論文“AnInquiryintotheFeasibilityofaReinsuranceFuturesMarket”提出,首次對保險衍生產品進行研究。巨災風險證券化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在美國得到實際運用,并且只是眾多金融風險管理(FRM)工具的一種。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以未來保險期間或再保險期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標的,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借以轉移風險,融通資金。按風險類別劃分,保險風險證券化可分為財產證券化和人壽風險證券化。簡單的來說,巨災風險證券化是指利用保險資產證券化技術,通過構造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保險連接型證券,使保險市場上的巨災風險得以分割和標準化,將承保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

  二、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發展

  在2004年至2005年間美國遭受了多次颶風襲擊之后,巨災證券市場發展尤為迅速。進入21世紀,多重巨災風險證券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保障多重風險不僅在業務組合和時間上同時實現風險分散的目的,也可以節省發行的成本同時提高對沖風險的效率。這種多重產品的增加也主要是因為再保險市場的費率不斷下降和市場容量的增加,同時,如今的消費群體也越來越趨于成熟與穩定。

  目前風險證券化在應對巨災損失方面的主要金融創新工具有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和巨災互換,這些是比較為大家熟知也是探討較多的巨災風險管理創新工具;隨著市場的迅速發展與成熟,新的管理工具應運而生,例如,或有資本票據、巨災權益看跌期權、行業損失擔保等等。此外,天氣類自然災害對人們的影響日益顯著,市場還產生了天氣衍生品與CME颶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天氣類衍生工具。

  三、巨災風險證?換?的運作機制

  對巨災風險證?換?實際上是對與巨災風險有關的現金流進行證?換?,即對保費和或有損失進行證?換?。下面以巨災債券為例介紹風險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就巨災債券的運作機制而言,與其他資產證券化一樣,巨災債券的參與主體由保險公司(發起人)、巨災債券發行機構(特殊目的實體)、投資者和信托機構組成。若約定的巨災條件沒有被觸發,巨災債券的運作機制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巨災債券發行機構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以保險費的形式向發行機構支付金額,發行機構以此現金流為基礎設計債券。債券利率以LIBOR(倫敦同業拆借利率)為基準,再根據信用評級確定一定的風險利差。第二階段:發行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同時約定巨災觸發條件。第三階段:發行機構將獲得資金交給資金信托公司投資,用于賠付保險公司的損失或投資者的債券收益。第四階段:在約定期間內若沒有觸發巨災條件,債券發行機構收回信托資金,按照約定償付投資者本息。

  四、總結

  巨災風險證券化是巨災風險管理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傳統再保險相比,巨災風險證券具有擴大的承保能力、降低信用風險、提高效率和改善投資機會等許多優勢。但盡管巨災保險連接證券相對于傳統再保險方法具有多重的優勢,但在巨災債券和應急資本能夠真正進入融資領域主流之前,還將需要克服各種挑戰,包括結構性缺陷和監管差異,額外的結構性改善也是必要的。

  總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巨災保險的一條新的道路。在我國,對巨災經濟損失的補償實行的是在國家財政支持下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但隨之而來的是巨大的財政壓力。以2008年為例,中國財產保險行業在巨災損失超過1200億元之后就開始出現承保能力短缺,損失幅度越大,短缺的幅度越大。故而保險業尋找新的融資與轉移風險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并且缺乏適應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法律和監管環境;同時保險公司也還未具備在此產品開發方面的條件,因此我國要推行巨災風險證券化亟待金融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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