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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職稱論文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研究

發布時間:2016-12-07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經濟師職稱論文發表了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研究,論文針對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并為如何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提出了對策,以供參考。那么實現經濟法與憲法協調發展的意義是什么呢?論文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

  這篇經濟師職稱論文發表了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研究,論文針對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進行了分析,并為如何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提出了對策,以供參考。那么實現經濟法與憲法協調發展的意義是什么呢?論文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
 

經濟師職稱論文

  摘要當前,社會主義經濟進入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為了確保市場經濟實現規范且有序發展,就需要充分發揮出經濟法的作用與價值。而經濟法作用的發揮需要與其他法律間實現有效協調與發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經濟憲法”是經濟法發展的憲法基礎,針對經濟法與憲法間的發展關系進行研究,能夠為促使我國經濟發展與憲法實現協調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經濟師職稱論文,經濟法,憲法,協調發展

  經濟法學與其他諸如憲法以及民商法學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尤其是在經濟法與憲法間,二者能否實現協調發展,直接關系到了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因此,針對經濟法與憲法間的關系進行研究,現實意義凸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要想不斷提升自身的綜合國力,就需要確保實現經濟的穩健繁榮發展,在此過程中,對于我國而言,需要以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范發展為基礎,而經濟法則就成為了規范經濟發展行為的準繩,并要求經濟法不違背憲法,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

  一、實現經濟法與憲法協調發展的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因經濟法與憲法立法難以追隨上經濟發展速度,致使一系列缺陷隨之凸顯,加上二者間存在著一些矛盾點,進而使得經濟發展行為在法律上有漏洞可鉆,很多企業以此來尋找提升自身利潤點的“捷徑”,而卻因法律的缺陷而無法對此作出有效的懲處,進而使得市場經濟發展秩序問題隨之凸顯。因此,這就意味著在實際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在跟隨上時代步伐的基礎上,促使經濟法與憲法實現協調發展,進而才能夠通過法律的有效配合來實現對經濟發展行為的有效規范;谏鐣髁x體制下,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憲法作為我國的立法之本,具有著最大的法律效應與地位,但是,為了促使國家經濟的發展,滿足經濟發展之需,在經濟法上逐漸呈現出了與憲法相矛盾的地方,而這一矛盾的存在則在經濟發展速度放緩下逐漸呈現。為了實現對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就需要明確經濟發展的特點與立法之緣由,并為實現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探索新出路,以此來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規范且可持續發展。

  二、經濟發展與憲法的發展關系分析

  (一)二者都呈現出了經濟性特點

  在傳統研究領域中,針對憲法與經濟發展關系進行研究時,主要是以法的效力位階位出發點,并展現出了一定的合理性,而隨之該領域研究的發展,經濟性關系的提出為相關研究開辟了新方向。從目前現有研究成果看,在實際針對經濟性關系進行研究時,集中于對憲法的經濟性研究與對經濟性的憲法規范研究,進而促使經濟法與憲法具備了融合發展的基礎。但從本質上看,現有研究并沒有針對經濟法與憲法關系的實質進行全面且深入揭示,從二者所具備的經濟性這一共性關系出發,經濟法立法的根本在于實現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效規范,因此,呈現出了明顯的經濟性特點,而針對憲法是否存在經濟性,當前學術研究領域中存在著爭議聲。在實際研究中,美國學者從經濟學角度出發,針對憲法給經濟所帶來的影響進行研究;而德國相關研究領域中的學者,則是從法學角度出發,針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進行研究;我國相關研究領域中的學者,則更加關注憲法的政治性,同時也強調了憲法的規范性。而從法律本身角度出發,其所反映的是一種社會需求,社會的經濟性使得法律自然而然具備了經濟性特點,進而也就促使憲法與經濟法具備了經濟性這一共性特征。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第一,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都是為了實現對社會中所存在的分歧矛盾等問題進行解決,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制裁手段,進而實現對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矛盾與問題進行解決,促使經濟實現穩健且高效發展;第二,不論是憲法,還是經濟法,都需要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為基礎,同時,基于宏觀調控的影響,從憲法角度下,以分權的方式來明確各自的權力,在此過程中,憲法則是經濟法形成的基礎;第三,不論是實施宏觀調控手段,還是實施經濟規制,都需要以具備國家意志的法律進行強制實施,進而也就促使經濟手段上升為法律手段,而相應法律手段的實施,則是以提升經濟效益、確保經濟實現穩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二)經濟法的憲法基礎

  其實質是指在憲法是經濟法得以立足之根本,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國其他法律立法之基礎,具備著最高的法律地位,對于包括經濟法在內的其他立法而言,都需要以憲法為基礎,將憲法作為立法的準繩,并且相應的法律規范不得與憲法規范相違背。在我國憲法中,存在著很多針對經濟法立法進行規定的條款,這就成為了經濟法立法的原則與指導,而在經濟法中在,則是以具體化的法律條款來以線憲法的精神,并為貫徹落實提供基礎。國家經濟的發展一直都是國家發展的重點與核心,而對于經濟法的重視,除了是因經濟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存在著重要影響外,還因其也是國家權威性的具體體現。在經濟的運行中,當經濟法難以得到真正的運用,則就意味著我國憲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挑戰,且自身的作用難以得到體現,因此,憲法是經濟法的立法基礎,經濟法立法要以憲法精神為準繩,進行在充分發揮出經濟法作用的同時,為確保我國法律體系具備完善性并充分發揮出法律的價值奠定基礎。

  (三)經濟法推動憲法發展

  經濟法的制定主要適用于市場經濟運行,在此過程中,體現出了經濟法的實踐性,并且在實踐中進行運用,是對憲法內涵的深化與對憲法精神的充分體現。基于此,這就意味著經濟法在實踐中不斷實現了自身的發展,而這就促使憲法也隨之實現了發展。比如:在經濟法中,涉及到了諸多關于體制的問題,而其與憲法中所涉及到的體制問題則呈現出了密切的關聯性,在實際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解決的過程中,難以避免的會給憲法帶來一定的影響。我國經濟法從立法到不斷完善的過程,是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并發展的過程逐漸形成的體系,在此過程中,政府微觀管理經濟的行為,使得經濟發展受阻,一系列弊端隨之凸顯,而政府放權后轉變為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運用實現了對市場的有效調解,而這就為促進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在此過程中,基于經濟法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政府宏觀調控手段的實施,都促使憲法中關于經濟發展的法律條文,需要作出與之相應的修改,進而為促進憲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呈現出了對憲法發展的推動作用。

  三、促進經濟發展與憲法實現協調發展的對策

  (一)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

  針對經濟法與憲法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后,能夠得出二者具有著經濟性這一共性特征,這就促使經濟法與憲法在內容上達成了一致,為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基礎性前提;趹椃ㄏ,關于經濟性的相關法律條文實現了不斷的擴展,以使用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進而促使憲法的經濟性特點越加明顯,而要想促使相應的法律條文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則就需要進一步促進經濟法的發展步伐,這就基于經濟法是體現憲法經濟性條文的具體實踐者。而二者間還呈現出了法律所應具備的規范性這一共性特征,進而也為二者實現協調發展奠定了基礎,憲法本文的地位使得其成為了制定經濟法的準繩,經濟法的制定必須充分體現憲法的精神,不能夠與憲法相違背,并且要以憲法為立法基礎,促使經濟法與憲法間呈現出了一致性,進而才能修促使法律效應得到充分發揮。也正是基于二者所具備的經濟性與規范性特征下,使得在經濟法發展的過程中,不論是在法律的制定上還是修改上,都需要以憲法為基礎,在經濟法的修改上,也需要結合時代背景下經濟的實際發展之需,落實適當的修改與調整,以此來促使二者能夠實現協調發展。

  (二)司法與非司法判斷

  基于實現經濟法與憲法協調發展的作用下,為了實現這一協調發展之目標,就要求針對二者所存在的不協調之處,進行明確的判斷,進而才能夠為落實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奠定基礎。而在實際踐行中,進行判斷的方法為司法與非司法判斷兩種方式。從司法判斷角度出發,執行者是法院,在實際開展這一審查工作的過程中,只有法院給出的審查判斷結果,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不可忽略的問題是,這一法律效力具有單項性特點,在某一經濟發展時期下,相應經濟性立法中,存在著會因與憲法相違背,而被宣告無效,尤其是在一些具有著完善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中,因審查后發現與憲法相違背而被宣告無效的案例很多。以美國為例,在1895年,美國宣布《所得稅法》與憲法相違背,進而被宣告無效,而時間一直推遲到了1913年,美國才再次恢復所得稅征收。而隨著法院職能的不斷優化與完善,在認識上發生了深刻的改變,進而促使但現行憲法解釋隨之發生變化,依舊以美國這一事件為例,在認定該經濟法與憲法相違背后,《所得稅》法在經濟中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目前則不認為該經濟法與憲法相違背,甚至存在著一些國家,在憲法中直接對所得稅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如上的判斷,都充分體現出了司法判斷對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作用,為促使二者實現協調發展提供了出路。而基于非司法判斷下,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意識的增強促使對法律的合法性與合憲性的重視程度提升,在此背景下,為促使二者實現協調發展奠定了基礎。經濟法與憲法的一致性,則是基于經濟憲法之要求下,實現對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保護,而要想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依法實現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針對阻礙經濟發展的行為,要逐一攻破,為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奠定基礎,并以市場這一非司法判斷主體作用的發揮,為促使憲法與經濟法實現協調發展奠定基礎。

  四、總結

  綜上,實現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是促使社會主義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與重要保障,在明確經濟法與憲法間關系的基礎上,為促使二者實現協調發展,則需要從經濟法與憲法協調性、司法與非司法判斷這兩個方面著手,落實有針對性的協調發展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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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蔣曉云.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關系構建初探.現代婦女(下旬).2014(10).

  作者:趙崇麟

  推薦期刊:《經濟管理》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份以管理學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學術月刊。內容涵蓋經濟學、管理學兩大學科門類,致力在工商管理一級學科及其緊密相關的應用經濟學若干專業體現中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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