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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管理論文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法律困境與出路

發布時間:2022-12-23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證券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法律困境與出路,我國證券市場也慢慢走向國際化,對外開放的水平也不斷提高,同時也對證券監管體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戰,論文首先介紹了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

  這篇證券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法律困境與出路,我國證券市場也慢慢走向國際化,對外開放的水平也不斷提高,同時也對證券監管體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戰,論文首先介紹了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

證券管理論文

  關鍵詞:證券管理論文,證券監管

  一、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背景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必然要求,而后者是生產和資本國際化的必然結果,它已然不只是一種趨勢,而是正在上演的事實,其激烈之程度或許也遠遠超過我們的想象。所謂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使資金在國際上自由流動,集中表現為以證券為載體的資本在證券發行、交易、清算、投資、結構等各個市場與行業領域、跨越國界的自由流動。①不難理解,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然包含著一個國內外市場間的雙向過程。

  以我國為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量公司在香港、美國、新加坡、倫敦等地上市融資,“紅籌模式”②紅極一時,包括以國有控股公司和大型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大紅籌”,如移動、聯通和蒙牛、無錫尚德、新東方等;也包括以高科技網絡企業和中小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小紅籌”,如新浪、搜狐、網易、百度等。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底,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規模達到1602.48億美元。

  另一方面,我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其中最為典型的莫過于QFII制度的建立與發展。2002年11月5日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聯合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制度正式推出。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9月底,我國已經批準了多達88家QFII,包括瑞士銀行、摩根士丹利國際有限公司、高盛公司、摩根大通銀行等。③。

  證券市場國際化對滿足投融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優化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對各國證券監管體系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在現代技術條件下,證券欺詐、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頻繁地跨越管轄邊界,利用不同證券市場的“灰色地帶”逃避監管。

  (二)金融危機。

  2008年金融危機給各國監管機構敲響了警鐘,也進一步讓人們意識到加強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泛濫和政府監管的松弛,現有的監管機制無法滿足日新月異、日益復雜的金融交易市場的監管需求,也難以管制由于全球網絡通訊技術發展所帶來的隱蔽性證券交易違法行為。可以說,危機是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推動力,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便是力證。④。

  二、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

  (一)國際合作形式。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是指一國證券監管機構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即消除證券市場交易雙方的國籍界限,監管在本國或國際證券市場的各種上市證券的活動。⑤目前證券監管國際合作主要是通過雙邊合作、區域合作、全球協作三種形式進行。證券監管雙邊合作是指雙方就監管技術性、法律性問題開展交流和協作,通過簽訂“諒解備忘錄”等雙邊協定來實現。

  在區域合作機制上,因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差異,證券監管合作深度亦相去甚遠。歐盟因其高度一體化而成為證券監管區域合作機制的典范。其他如北美證券管理協會、東亞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等合作層次較低。證券監管全球協作是指各國通過簽訂多邊監管合作協議來加強對證券跨國發行、交易行為的監管。目前形成了以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國際證券交易所聯盟(WFE)等為核心的國際證券監管合作平臺。與此同時,在WTO的框架下,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金融審慎監管例外原則等,也促進了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實現。

  (二)IOSCO框架。

  國際證監會組織(簡稱IOSCO)是證券監管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規則的制定者。1998年通過的《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⑥概括說明了證券監管的總體框架,包括對證券市場、在證券市場運營的中介機構、證券發行人及集合投資計劃的權益銷售、管理和運營等的監管。同時,文件明確了在該框架下的監管目標:1.保護投資者;2.保證市場公平、高效和透明;3.減少系統風險。⑦2002年,為使成員間能夠提供“最充分的有可能的互助”,通過了《多邊諒解備忘錄》,該文件是IOSCO的綱領性文件,是證券監管的第一個多邊協議,旨在促進各國證券監管者提供互助、交換信息,共同打擊跨境證券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WTO框架。

  WTO的價值目標在于克服壁壘,實現貿易自由化。金融貿易是現代服務貿易中的重中之重,論文格式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服務的自由化。WTO對其成員方最為重大的影響在于:其要求成員方在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金融審慎監管例外原則的指導下,根據各自國情做出具體承諾,從而促進國際證券市場的自由化。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及《有關金融服務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等多邊規則倡導金融業自由化,實現成員方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安全、金融穩健的目標。⑧然而,各國金融體系的千差萬別,WTO框架下的證券監管合作基本處于原則性規定階段。

  三、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困境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縱深發展,中國證監會十分重視開展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無論從雙邊合作體系的構建,還是在IOSCO地位提升角度看,我國證券監管合作取得的成績是顯而易見的。在雙邊合作上,據統計,截至2010年9月底,中國證監會已經與世界主要國家47個境外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⑨我國也在積極尋求區域合作,《東亞合作聯合聲明》和《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均包含了證券監管合作的內容。⑩多邊合作上,1995年中國證監會加入IOSCO.2002年10月,國際交易所聯合會(WFE)接納上交所、深交所為正式會員。2007年我國成功加入IOSCO《多邊諒解備忘錄》。

  2009年IOSCO批準中國證監會加入技術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國際證券監管標準的實際制定者,這表明了國際社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和監管的認可,也意味著我國在國際證券監管中話語權的增加。在WTO框架下,我國的有關承諾11均已兌現。截至2009年9月底,我國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9家,如高盛高華、瑞銀證券等;12資參股基金公司33家,如上投摩根、國投瑞銀等。然而整體而言,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發展水平低、監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國監管合作水平較低、層次不高,仍然面臨著許多困境與障礙。

  (一)各種合作形式的困境。

  1.雙邊合作可操作性弱。我國的證券監管國際合作主要是通過簽訂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進行,形式較為單一。從內容上看,多為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弱。并且,所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大多沒有包含IOSCO《諒解備忘錄》中規定的10項原則。而司法互助協定在證券監管上的作用有限,一方面因其事后性,而證券監管機制更偏重于事前預防;另一方面,因機構職能分工問題,其效用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機構之間的配合程度。

  2.區域合作未取得實質進展我國雖然與同盟就證券監管合作達成了共識,但合作內容仍然停留于聯合聲明,只有框架性協議而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內容。

  3.全球協作上,我國在IOSCO、WFE等國際組織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IOSCO和WFE等組織制定和發布的原則、標準和指南等文件缺乏系統、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內化為國內法的程度也較低,未能充分發揮全球協作的效用。

  (二)法律規范困境。

  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法律規范困境表現為:一是法律授權內容空泛、規范效力層級低;二是規范體系混亂,監管權限不清,運行不暢。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明確法律依據來自《證券法》第179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法律層面僅此一條。具體規范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15效力層級較低。相比之下,美國制定了《內幕交易和證券欺詐執行法》和《國際證券執行合作法》,通過專門立法對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進行了規范。

  從我國現行管理體制看,國債、金融債券的發行仍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管理,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客觀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確和主體多元化的問題。正如新任的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所言,證監會似乎只是“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而并非“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外,不難發現,第179條也僅簡單地規定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監管合作,并未規定具體的權限范圍和行使方式,內容空泛。

  (三)國內證券市場發展及其監管困境。

  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和監督管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很難想象,在一個證券市場發展水平不高、監管法制落后的國家,其監管國際合作水平卻能達到很高的層次。甚至可以說,證券市場發展程度和監管法制狀況在根本上決定了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度和廣度。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晚、發展水平低是不爭的事實。證券市場監管法制建設雖然有了長足進步,但仍處于較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內幕交易、操作市場、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仍然大量存在。這在根本上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發展水平,也是我國最為重要和根本的困境所在。

  四、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出路

  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破解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中的諸多困境乃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理順法律規范依據,構建順暢合作通道。

  理順我國監管機構開展國際合作的規范依據、提高規范依據的效力層級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但從我國的法律體系和立法現狀出發,無論是專門立法規范監管合作或是修改《證券法》專章專節加以規范短期內都難以實現。因而,筆者認為,較為折中的辦法是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我國證券監管合作進行具體規定,包括我國證券監管合作的原則、目標,監管合作主管機構及權限,監管合作形式,監管合作主要內容以及監管合作的程序性事項等。

  同時,應當授予證監會一定程度的規范制定權,對特定具體事項進行規范,保證其能夠根據市場變化及時制定有效的監管合作規范,更靈活地開展監管合作。構建順暢的合作通道是證券監管合作有效開展的保障。由于各國法律的多樣性和市場發展程度的差異以及監管架構的地域性,在監管合作中,必須有大致統一的工作程序,包括國際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協查、調查工作指引、案卷資料移交、調查工作底稿編制標準、辦案人員往來與享受豁免權利等。進而,通過IOSCO等國際組織加以落實。

  (二)深化多方位監管合作機制。

  如前文所述,我國證券監管合作機制的主要問題在于合作層次低、可操作性差。進一步深化多方位證券監管合作機制、提高監管合作水平是必然選擇。在雙邊合作上,筆者認為,欲圖掃清障礙、使合作規范更具操作性,難度較大。因為導致“原則性規定為主、可操作性不強”的根本障礙并不在于“立法技術”,而是由法律價值取向差異、法制水平差異造成具體操作中的難以契合與銜接。加之以主權國家權威的維護,很難形成實質性的妥協。因而,從根本上看,需要通過長期的國際交流,逐漸形成監管操作上的需求和共識或可改變這一狀況。在區域合作上,筆者認為中國應該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進一步推動證券監管區域合作機制的構建和完善。當然,在對象選擇上需要以證券市場的關聯緊密程度為參考標準,市場關聯度越高,合作監管的需求越大。

  全球協作的深化是完善我國多方位監管合作機制的重心。一方面,因為IOSCO等國際組織在國際監管合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應當繼續積極參加IOSCO等國際組織的活動和管理,積極參與規則制定,進一步提高國際話語權。另一方面,IOSCO等組織發布許多文件應當說對各國的證券監管都大有裨益,而我國在這點上并未引起足夠重視,學習深度不夠、應用不多。因而,學界、實務部門和監管機構都應當大力開展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厘清哪些內容是我國可以采納和借鑒的,哪些內容我國是不能采納或需要抵制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我所用。

  (三)構建多層次監管合作體系。

  從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觀察,目前我國政府較為注重官方形式的監管合作,而未能充分發揮交易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在推動監管國際合作中的作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已成為WFE的正式會員,但我國證券業協會尚未加入“國際證券業協會聯合會”,證券行業的非官方交往仍存在一定障礙。因而,建議在保持官方監管合作的同時,加強非政府性質的監管合作,充分發揮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以及證券業協會等組織的自律功能,構建多層次的監管合作體系。這是進一步提升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水平的有效途徑。

  (四)規范證券市場發展,加強監管法制水平建設。

  證券市場被稱為反映宏觀經濟運行態勢的“晴雨表”,而我國的證券監管手段較為政策化,“政策市”特征突出,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障礙。證券市場發展程度和監管法制水平在根本上決定了監管國際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因而,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建設公開、透明、運行有序的證券市場,完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加強執法力度,建立高效的執法機制,大力打擊和懲治內幕交易、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有序運行為目標,保障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不斷完善多層級監管體系,是走出困境、提升我國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水平的根本。

  推薦期刊:《中國證券期貨》雜志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于1993年批準創辦的國家級財經類優秀中文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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