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16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在電子科技的發展帶動著經濟建設的新一輪的發展,在當前微信紅包的新應用科技有什么特點呢?本文是一篇經濟論文。因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結果,各種金融創新工具猶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如余額寶、支付寶等。今年的微信紅包更是將互聯網的創新發
現在電子科技的發展帶動著經濟建設的新一輪的發展,在當前微信紅包的新應用科技有什么特點呢?本文是一篇經濟論文。因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結果,各種金融創新工具猶如雨后春筍般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如余額寶、支付寶等。今年的微信紅包更是將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到一個新高度。因此,在這些新型網絡支付平臺漸漸發展壯大對策過程中,企業應依據相關的會計法律規定,分清資金的來源、資金的支出方向,并進行相應及正確的會計處理,同時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應按時交納。
摘要:2014年1月27日,騰訊旗下產品微信推出一款火爆網絡的應用――微信紅包。本文在分析該應用分類的基礎上,對每一類型紅包所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其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稅務處析,經濟論文范例
2015年春節,微信紅包與春晚的互動,成為了年夜飯的主菜單。據微信官方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七夕全天微信紅包收發總量達14、27億次,突破2015年除夕10、1億次的峰值。隨著微信紅包熱潮的到來,與之相關的稅務問題也伴隨產生。微信紅包的種類較多,所涉及的稅務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從微信紅包分類的基礎上,對各類微信紅包所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經濟論文:《江西財稅與會計》,《江西財稅與會計》1989年創刊,財會類專業刊物。發布財稅、會計政策法規,探討財稅理論與實踐問題,交流財稅財會、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傳播財稅知識,反映各地財稅動態。讀者對象為:財會人員及相關專業的研究人員和大專院校師生。
一、微信紅包的種類
(一)現金紅包
1、親友紅包,即親朋好友之間利用微信互發的紅包。從法律性質上看,親友之間互發的微信紅包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案例》的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目前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了非法定條件下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應當按20%計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贈與行為不在個人所得稅范圍之內,因此該類紅包無繳稅依據,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金額上看,微信親友紅包金額較少。微信親友紅包存在上限金額,單次最高額僅能發200元,也即單次最多只能獲得200元的紅包金額。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微信親友紅包的單次限額200元應相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征收條件上看,微信親友紅包不具備征收條件。因為在親友紅包收發過程時,個人在發出紅包的同時也可能同時接收其他親友的紅包,若對該紅包施行征稅,以目前計稅方式,就會造成重復征稅的問題。在我國,對于民間相互贈送紅包的行為,是一個不可磨滅的傳統,我國法律對此無涉及,一直持有容忍態度。所以,微信上所謂的“親友紅包”,可以理解為人們的一種情感寄托,我們不能純粹的認為是資金的所有權轉移。
2、企業紅包,即企業利用微信向客戶或員工收發的紅包。該類微信紅包屬于不同形式列入征稅范圍的情形,應征稅。(1)若企業向員工發放定額紅包或者“憑手氣群紅包”,員工所收到的紅包金額應視為在企業處所取得的工資薪金,因此均應列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紅包數額不大,可以視為當月企業給員工發放的一種職工福利,并列入員工當月的員工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紅包數額較大,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取得的“紅包”收入除以12 個月,確定適用稅率后,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2)若企業向客戶派發“微信紅包”,則屬于附贈或者廠家返利行為。
若企業贈送紅包的對象為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須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或者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金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應代扣代繳稅額=發放紅包額÷(1-20%)×20%
若企業贈送紅包的對象為客戶企業,應歸入廠家的銷售返利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企業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非現金紅包。微信非現金紅包的紅包模式主要有:代金券紅包、代扣券紅包、消費券紅包、卡券紅包等。由于企業出于宣傳目的,所以發放了此類紅包。因此在贈送時,不進行稅務處理。
當客戶發生贈券消費時,直接作為折扣銷售(商業折扣),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若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如果僅以實際收取現金開票,則無法體現代金券及折扣銷售的本質。而要是不體現該本質,企業對同一客戶的同一筆業務在不同的月份收取金額會明顯不同,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是否隱藏收入產生懷疑,給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及負擔,因此,在此建議企業應該采取第二種方式。
(三)公益紅包。如騰訊公益宣布聯合中國扶貧基金會發起“新年送有愛紅包”項目,此處的“新年送有愛紅包”即為公益紅包。
企業和個人若真心想獻愛心,想給予那些需要關心的人一些幫助,就不應該想著如何把用來捐贈的這部分支出扣除,那就不去計較得失與利益,任性去發公益紅包。
若企業不僅只想做公益,還想從這部分捐贈中把支出扣除,也采取微信支付紅包方式,那么就要注意捐贈支出扣除要注意哪些地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總局和地方稅局每年都會公布一個名單。
二、相關建議
微信紅包涉及范圍廣,發放方式較復雜,它是新興的紅包發放方式和資金流動方式。但是微信紅包的安全可靠性等尚待考驗,且該方式與我們傳統的贈送紅包方式有所不同。所以,擬作如下建議:
(一)我國法律應就微信紅包征稅問題進行完善和明確,按紅包的種類涉及的人群,就其對象規定一定的征收辦法,加強微信紅包稅收問題的管理制度。(二)企業在發放紅包之前應先與稅務部門溝通,使用專門賬戶發放微信紅包,這樣不僅可以確保企業支出數額的準確性,也可構建一種良好的網絡征納關系。(三)企業發放非現金紅包時,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四)企業在發放公益紅包時,應注意國家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遵守道德,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弄虛作假,真心實意的為社會做貢獻,獻溫暖。
三、結束語
而作為會計人員,我們應當與時俱進,不能死板,應隨時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識,在思想和技術上更應該懂得與時俱進的精神。相關稅務部門也應足夠重視互聯網金融工具的稅收問題,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稅收制度,才能保證互聯網金融創新工具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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