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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現行拍賣制度的現狀及完善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9-17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伴隨著社會的轉型和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加,法院案件數量激增,執行難問題越來越成為困擾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難題。在法院執行實踐中,執行難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執行人財產難找及被執行人難尋。 一、強制拍賣的概念及與任意拍賣的比較

  摘要:伴隨著社會的轉型和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加,法院案件數量激增,執行難問題越來越成為困擾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難題。在法院執行實踐中,執行難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執行人財產難找及被執行人難尋。

  一、強制拍賣的概念及與任意拍賣的比較

  (一)強制拍賣的概念和性質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拍賣人進行公開拍賣的行為。強制拍賣是一種典型的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用于清償債務。

  可見,強制拍賣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其特點是國家強制性,而與之相對應的是任意拍賣。任意拍賣,是以財產所有人的自愿為原則,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售賣財產,其性質屬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強制拍賣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拍賣的程序、方式等表現形式和任意拍賣近似,但和任意拍賣不同的是,強制拍賣是在司法機關主導下進行的,其性質屬于公法上的處分行為。本篇文章討論的,主要是基于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分這一范疇上的拍賣。

  (二)強制拍賣與任意拍賣的比較

  通過比較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異同,可以更深入的認識強制拍賣的特點:首先是拍賣目的不同。任意拍賣的目的是出賣人為實現標的物的最大交易價值而進行的,在拍賣前可以隨時撤回拍賣。強制拍賣的目的,是法院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不發生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不得撤回拍賣。

  其次是拍賣的前置程序不同。普通拍賣只需要所有權人的委托即可,而強制拍賣的前提首先要對標的物先行查封,然后由執行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協商或搖珠確定拍賣機構。

  再次是拍賣標的物不同。在任意拍賣中,出賣人對拍賣標的物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可以自主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而強制拍賣的標的物并非法院的自有財產,而是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強制拍賣的標的物在拍賣前必須先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價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強制拍賣的財產范圍必須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部分的財產,即拍賣標的物的價值與應履行債務數額大致相當。

  另外,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任意拍賣依據的是《拍賣法》,強制拍賣的依據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

  二、強制拍賣之現狀與問題

  一些被執行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便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本人則下落不明,讓法院無法查證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其次,我國公民征信體系建設尚不完善,造成個人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的風險成本低,且目前法院對于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的制裁措施相當有限,沒法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形成制度威懾。再次,法院執行機制體制不順暢,在實踐操作中可以引用的法律制度不全面等都是我國目前執行難所遇到的問題。因此,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已經成為執法者的一個迫切的需求。然而2012年對于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未將執行程序單列成法,強制拍賣等執行措施仍然規定于民訴法中,難免在規定上無法周詳,這便造成了強制拍賣制度在各省各市甚至不同的市轄區下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出現的問題更是層出不窮,F行強制拍賣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現有拍賣方式單一而且程序周期長。

  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現行采取的強制拍賣方式主要是通過法院現場搖珠確定具有拍賣資質的拍賣機構,再委托該拍賣機構進行現場競價拍賣的形式。拍賣人員和場地一般由拍賣機構提供,拍賣時各競拍人以保留價為基準按照一定的幅度舉牌應價,直至產生最高應價。這是一般的拍賣程序,但在出現流拍時,以上程序可能會重復進行。在實踐中,拍賣機構為了盡量降低拍賣的成本,拍賣一般采取集中進行的方式,即積累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在同一場拍賣會集中拍賣。拍賣行這種旨在降低成本的操作習慣卻會導致拍賣周期延長。根據筆者在法院多年從事執行工作的經驗,拍賣房產、車輛等物品往往整個流程要長達半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這與強制執行所秉承的及時、高效原則不符。

  (二)降價拍賣成為市場潛規則

  根據現行的拍賣規定,在標的物流拍就可降價拍賣的情況下,由于每次保留價越來越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觀望等待的心理,一些對拍賣物感興趣的人,總是不急于參加第一次拍賣。另外,由于第一次確定的底價一般為評估價,而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再降低20%,第二次流拍后,又可以再降低20%,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就有可能造成人為的流拍的情況。實踐操作中很多人利用該規則,故意在拍賣的第一二次中持觀望態度,等待以最低的價格拍得標的物。這樣的現象在處置價值較大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拍賣中尤其多。由于等待降價后再競買有利可圖,不排除有的競拍者惡意串通,利用這一操作流程謀利。這樣不僅僅浪費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強制拍賣的成本,還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筆者所在的法院一年拍賣的房產大概有二十幾套,但在第一次拍賣中成交的房產比例尚不足三成。

  (三)現行強制拍賣制度對拍賣公司和惡意競買人的監管力度不夠

  筆者在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強烈地感受到,現行拍賣規定對拍賣公司與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競買人之間的各種利益關聯的限制性規定鮮有涉及,特別是對競買人妨害強制拍賣行為的防范和制裁更是欠缺。無論從自身從事的實務工作還是見諸新聞媒體披露的法院的委托拍賣情況,筆者無不感受到在法院委托拍賣活動中,諸如競買人妨害強制拍賣的行為等“攪局”現象正在呈現多發易發的趨勢。例如,競買人之間的協同作弊圍標使拍賣物流拍、或者在拍賣會現場常有黑惡勢力介入恐嚇舉牌的競買人,已經成為妨礙強制拍賣正常進行的幾大癥結。

  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現行強制拍賣制度還存在拍賣信息難以被社會公眾廣泛知悉、拍賣費用偏高等等問題,上述種種問題的長期存在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強制拍賣的公信力和案件當事人的財產利益。

  三、強制拍賣制度的完善與構想

  縱觀目前各地法院委托拍賣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不正常現象,筆者從法院執行工作者的角度出發,嘗試提出以下建議來完善法院的強制拍賣程序:

  (一)加強互聯網電子競價平臺的推廣使用

  目前,以浙江省為首的幾個省份已經在淘寶網上試行了司法拍賣,效果十分顯著:首先是人為干擾基本杜絕。參與電子競價的競買人不在同一競價區,各自隱名參加電子競價,實現了競買人相互分離、競買人與場外人員分離,有效防范了惡意串通、圍標和黑惡勢力參與。其次是競價次數的有效增加。競買者通過鼠標點擊競價數額,在規定時限內獨立決策,增加了報價次數,形成了充分競價。再次,通過電子競價的方式進行司法強制拍賣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拍賣傭金,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利益,可謂一舉數得。

  (二)多渠道拓寬司法強制拍賣信息的傳播途徑

  為了避免主辦拍賣機構封鎖信息,所有有關強制拍賣的注意事項和各類信息均應該在當地具有較大影響力、發行量比較大的主流平面媒體上公布,或是可以開通法院微博或微信公眾號來公布相關信息。另外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相關權利人,充分保障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還應該注意發布拍賣、變賣公告和召開拍賣會不應該安排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特別是拍賣會的召開一定不能安排在法定節假日。避免某些相關人員因為在節假日安排休息、娛樂等的原因而錯過一些關鍵性的信息或程序,從而達到盡最大可能性廣而告之相關的強制拍賣信息。

  (三)引入拍賣機構的優勝略汰制度

  在電子競價還未能成為司法拍賣主要途徑的前提下,為了確保強制拍賣的安全和高質量,必須強化對拍賣機構的管理,綜合評價其在司法拍賣過程中的整體表現。一方面應當制定針對拍賣重點環節的操作規范,加強監督,另一方面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監督、淘汰制度,形成良性的退出機制,獎優罰劣。 對于涉及造假或者串通競買人進行惡意競買的拍賣機構一經發現應限制其參與司法拍賣的資格,并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及時向主管和監管部門反饋,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對拍賣現場的把控和加大社會力量對強制拍賣的監督力度

  拍賣程序啟動后,負責執行的法院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競買人的身份、資格進行事先嚴格審核。在拍賣現場,法院應當派員到場對拍賣過程進行監督,并注意競買人之間互相隔開安全距離,防止出現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擾亂拍賣秩序和其他利益方控場等問題。 另外,要加大社會力量對司法強制拍賣的監督力度。可以把拍賣會現場視頻同步到網上接受全社會的共同監督,也可以參照陽光執行工作的要求,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人士到場監督,確保拍賣過程中的透明、公正。

  四、結語

  強制拍賣作為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視,這要求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對強制拍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總結創新。本文就是圍繞我國強制拍賣實踐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相信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我國強制執行法的醞釀、起草和出臺,強制拍賣制度今后必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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