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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要:由于我國在訴訟上奉行訴訟階段論,因此偵查、起訴和審判都被認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階段,沒有孰輕孰重之分。偵查終結,作為對偵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階段,它同偵查程序的其它制度一樣有著自身的獨立地位和價值。這可以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立
摘要:由于我國在訴訟上奉行訴訟階段論,因此偵查、起訴和審判都被認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階段,沒有孰輕孰重之分。偵查終結,作為對偵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階段,它同偵查程序的其它制度一樣有著自身的獨立地位和價值。這可以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立法中反映出來。因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用專門的一節對偵查終結制度進行了規定,可見其地位的重要性。
本文選自:《湖北警官學院學報》雜志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湖北省公安廳主管,湖北警官學院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理論期刊,1988年創刊,大16開本,雙月刊,每期128頁,國內統一刊號:CN42-1442/D,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9-2048,本刊強調學術創新,以質取稿,忌人云亦云重復研究;強調公安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尤其歡迎對公安工作中的熱點、難點、疑點問題的研究;強調論文規范,不按規范撰寫的論文將被視為不合格稿件。
一、改革的理論基石:刑事訴訟的價值、構造及原則
(一) 偵查終結與刑事訴訟價值
安全與自由乃刑事訴訟最基本的價值。 因為當代刑事訴訟法既是一部打擊、制裁犯罪,同時也是一部保護公民權利的基本法律。安全與自由這一對最為基本的價值因而也就貫穿于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的始終,為刑事訴訟中各項具體制度的設計與實施從宏觀上進行了價值指明。作為刑事訴訟若干制度中的一項具體制度——偵查終結制度,同樣體現了安全與自由的價值取向。
1、偵查終結與安全價值
刑事訴訟本質上是國家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國家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打擊犯罪、制裁犯罪分子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利益,從訴訟價值關上講即在于對安全價值的需求。安全,不僅有助于社會的穩定、整體利益的維護,同樣有助于公民個人利益的保障與對國家權威的信任。刑事訴訟主要的由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個環節構成。每一環節的實施對于追究、制裁犯罪都起著不可或缺的關鍵作用。就偵查而言,它是刑事訴訟的發起階段,它在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犯罪事實方面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毫無疑義,沒有偵查的啟動與終結則不會有起訴與審判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安全價值則無從追求與維護。偵查終結是對偵查結果的一種法律上的評價和處理,它對于及時將犯罪嫌疑人交付起訴機關進而啟動審判程序對犯罪嫌疑人定罪處罰以回復受損之社會利益、維護社會安全以及使無罪之人免受刑事處罰,恢復個人安定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偵查終結與自由價值
“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類根深蒂固的一種欲望。這種欲望連小孩都有。” 自由價值體現在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二戰結束后,人權保護的世界性趨勢愈發明顯。在刑事訴訟領域,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強調(尤其是前者)對被追訴者權利的保護,體現在其中的則是對自由價值的追求與維護。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一般情況下都會限制與剝奪被追訴者的諸多權利,如自由與財產。如果這種限制與剝奪非法,那么定會損害被追訴者的利益,這對個人與國家都是一種不利。具體到偵查制度,由于這一階段涉及到許多強制偵查措施和秘密偵查措施的實施,所以往往也最容易發生侵害被追訴者利益的情況。因而,啟動偵查終結程序,盡早對偵查結果做出判斷與處理就有助于維護被追訴者個人利益。因為,一方面,如果被追訴者無罪或罪不當罰,則應當解除先前的強制措施以恢復人身自由、財產安全,同時又維護了被追訴者的名譽;另一方面,如果被追訴者有罪,那么則會交付起訴、審判,這樣不僅結束了被追訴者的不安定狀態,同時也保障了其盡早獲得審判的權利。
(二) 偵查終結與刑事訴訟構造
刑事訴訟構造論對我國理論和實踐的影響目前還主要限于審判階段。 其實,在偵查階段同樣存在一種訴訟上的三角構造。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是攻擊防御的兩方,而檢察機關或法院作為監督機關則居于其中距于其上,是三角構造中的第三方。以偵查終結為例,偵查終結并不是一種偵查機關的單方行為,它仍然體現了一種控辯平等和第三方監督的三角構造模式。首先,偵查終結要建立在嚴格的法定條件上不得恣意行事,要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其次,偵查終結可能會導致移送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移送起訴后,尚有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兩道程序,對偵查終結的處理結果進行監督;但如果案件被撤銷而又沒有相應的監督制約,則可能導致錯誤的撤銷案件決定損害國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因而,第三方監督是必然的。強調偵查終結的訴訟構造論,目的是通過訴訟構造論蘊涵的控辯平等和權力制約觀念來保障偵查機關做出正確的處理決定,同時維護被追訴者的利益。
(三) 偵查終結與刑事訴訟法原則
刑事訴訟法原則是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根本性準則,它是抽象的價值與具體的規范之間的較為具體而又抽象的東西,正因為此它具有立法準則、守法、執法準則、司法準則的功能 。偵查終結,這一被當前理論界和實踐界忽略的刑事訴訟制度其實體現了諸多的現代刑事訴訟法原則。
因為,第一,做出偵查終結的決定及其相關的處理方式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這就要求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的條件及其處理方式做出詳細的規定,這是程序法定原則的要求;第二,偵查終結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防御性手段則體現了控辯平等原則和辯護原則;第三,偵查終結后對于撤銷案件情況的審查則體現了司法審查原則(在我國為檢察監督原則)。第四,在什么期限內應當偵查終結則體現了訴訟及時原則等等。
所以,在構建偵查終結制度時,我們不僅應以現代刑事訴訟法原則為指導,而且要將偵查終結制度與刑事訴訟法原則結合起來,體現出現代刑事訴訟法原則的鮮明特色。
二、中國偵查終結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二章的第九節對偵查終結制度作了相關的規定。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是關于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是關于偵查終結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的規定,第一百三十條是關于撤銷案件的規定。
通過與國外先進制度的對比與分析 ,我們認識到我國的偵查終結制度在理論及立法、司法方面都是存在不足的。
第一,對于偵查終結的目的和地位尚未明確;第二,未規定偵查期間。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將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等同于偵查期間,這既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訴訟及時原則。第三,將偵查終結的條件規定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樣就由于立法中的宜粗不宜細而給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其次,處理方式尚不完善,尤其在疑案的認定和處理方面。第四,缺乏對偵查終結的監督制約和撤銷案件后被害人救濟程序的規定。第五,現行補充偵查制度使偵查終結制度喪失其應有意義等等。
這就導致了我國現行的偵查終結制度過分的關注刑事訴訟中的安全價值,而忽視了自由價值,由此導致控辨的不平等,使刑事訴訟的諸項原則不能充分實現。所以,在當前關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討論中,我們應當從高處著眼,認真關注我國偵查終結制度的重構,做到價值的平衡、構造的合理、原則的落實。
三、中國偵查終結制度的改革
定位:目的與地位
刑事訴訟本質上是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活動。偵查程序的展開一方面即是為了這種安全價值的實現。但是,現代刑事訴訟在追求安全價值的同時無不蘊涵有人權保障的觀念。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講,刑事訴訟的發展史也就是一部權利保護史。因而我們不能僅僅將偵查終結的目的定位為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起訴機關、審判機關進而定罪處罰,我們更應當看到偵查終結制度對于將有罪的人及時進行審判,從而解除其不安定狀態、保障被追訴者獲得及時審判的權利以及解除對無罪的人或者罪不當罰的人的人身、財產的限制或剝奪,從而保障其權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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