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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下法律管理條例的新制度措施

發布時間:2014-09-09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近年來,機動車與飼養的動物相撞引發的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機動車與飼養動物相撞是屬于交通事故還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裁判者關于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成為了理論與實務界爭論的焦點,本文擬結合實際案例,對該類案件的法律定性以及相應的裁判思路進行分

  摘要:近年來,機動車與飼養的動物相撞引發的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機動車與飼養動物相撞是屬于交通事故還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裁判者關于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成為了理論與實務界爭論的焦點,本文擬結合實際案例,對該類案件的法律定性以及相應的裁判思路進行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一個案例引發的思考

  2011年11月15日,甲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諸暨市王家井鎮A村駛往王家井鎮B村,17時08分,途經諸暨市王家井鎮A村至B村道路乙單位門口地方,與乙所飼養的狗發生碰撞,致甲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甲認為乙飼養的狗突然橫穿馬路,沖撞到其行駛過程中的摩托車,致其受傷,并以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乙律師辯稱,第一、發生碰撞事故是事實,但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故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實際情況是甲騎摩托車在乙門口撞倒被告飼養的狗而造成甲跌倒,不應定性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二、分歧的產生:侵權法律關系的不同理解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如何對此事故進行法律關系定性?是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是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不同的法律關系定性指向不同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就本案來看,甲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通行時與乙飼養的狗發生碰撞,狗在法律上的定義是物,系乙所擁有的財產,乙未按規定飼養,任由狗在公路上獨自亂竄,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致使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而應認定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認為,飼養的動物沒有路權,不能成為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就本案來看,乙的狗在公路上與甲發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財產損害符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故應按照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進行裁判。

  三、解決之思路:本起事故的法律關系定性,及對該類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關系的定性

  該法律事實既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亦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屬于因同一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侵權法律關系的競合,即法律基礎的競合,從而引發在適用法律上的沖突。

  首先,本案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理由:1、雖然交警部門認為此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而認定為意外事故,但筆者認為在本案的法律關系中,狗在物權法屬于一種特殊的物,也屬于侵權法上的財產,根據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此時,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僅為:事故主體至少一方為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事故產生空間是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事故產生原因是車輛方過錯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狗作為其主人的私人財產,在道路上與機動車相撞,無疑是一種財產損失,符合現行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其次,本案亦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立法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采納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具體體現為《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為:(1)須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即人工喂養和管束的動物(動物園的動物、野生動物排除在外)。(2)須是動物加害他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立法本意是基于動物本身的危險性、以及對飼養人、管理人苛以嚴格的管理責任與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應作擴張解釋,雖通常表現為積極的、獨立的動作造成他人損害主動攻擊撕咬、撲抓等情形,但造成他人損害不限于此。因此,飼養的動物在特殊情況下包括受驚嚇、恐懼而誘發的動作以及動物本身無意識的動作造成受害人損害也應包含在內,如牛臥鐵軌、寵物狗逗留道路引發交通事故等情形亦應囊括在內。(3)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免責事由的法定性,為嚴格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及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本條明確免責情形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此之外,不能減輕或免除飼養人、管理人的責任。(4)須有受害人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5)須有因果關系。就本案來看,乙的狗在公路上橫穿與甲發生碰撞,造成甲人身財產損害符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

  (二)裁判思路

  既然機動車與狗在道路上發生碰撞,造成甲受傷的法律事件,既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且原、被告雙方均要求按照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關系進行裁判。那么,作為裁判者,又該如何對案件進行裁判。

  筆者認為,首先,對案件作出裁判,應先確定原告之訴訟請求,對請求權進行確定,即請求權定性,繼而再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所謂請求權定性,就是給原告起訴的請求權所依據的法律關系確定性質,就是法律關系定性法豍。對請求權進行定性,以及尋找請求權法律基礎的意義,即在于將具體的民事糾紛或者法律事件與具體的法律規范進行連接,為裁判者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裁判架起橋梁。參照請求權競合理理論,同樣應賦予原告選擇請求權法律基礎的權利。本案甲作為原告起訴的侵權請求權法律基礎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繼而應繼續尋找該法律基礎的法律規范。根據上述分析,原告之請求,符合侵權責任法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故應按照該原告之請求作出裁判。

  其次,在被告乙未按照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基礎提出免除與減輕其賠償責任的抗辯情況下,裁判者應否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一般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訴訟中會提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抗辯主張,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但在本案件中,被告乙僅就法律關系的定性作出抗辯,而未針對減輕或免除事由提出抗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上條文,均明確了侵權責任中的過失相抵原則,系混合過錯的法律后果。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豎過失相抵的目的在于確定侵權人與受害人的責任范圍,因此,一旦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具備時,法院無須當事人的主張即可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因為基于其過失相抵而產生的減輕或免除責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張的抗辯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滅,因此法院可依職權從事。既然現行我國法律均未明確規定過失相抵必須以當事人抗辯為適用前提,基于公平原則之考慮,故在裁判時,可依職權為之。本案,根據甲的行車速度、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及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等綜合因素,最終判決甲自行承擔20%的責任,乙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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