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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要:轟動一時的香港榮華月餅一案早已落下帷幕,該案件通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得以確定。最終最高院判決維持二審法院判決第一項,撤銷二審法院判決第二項。雖然二審法院認為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就可以對香港榮華公司合法權利給予足夠的保護,
摘要:轟動一時的香港榮華月餅一案早已落下帷幕,該案件通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得以確定。最終最高院判決維持二審法院判決第一項,撤銷二審法院判決第二項。雖然二審法院認為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就可以對香港榮華公司合法權利給予足夠的保護,無需再認定“榮華”文字為未注冊馳名商標,香港榮華月餅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是否侵犯了蘇國榮的“榮華及圖”、“榮華月” 注冊商標,法院并沒有最終認定,但是,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時到底該如何進行判定,這一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一、未注冊商標存在的原因
(一)我國采取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商標注冊原則
我國商標法關于商標的注冊方面規定,對商標注冊我國采用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必須注冊的以外,商標所有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申請或者不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商標可以決定注冊,也可以決定不注冊。因此,商標注冊的自愿原則使得未注冊商標出現于市場中的空間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方便廠家提升利潤
不同國家對商標法的規定和保護不同。在生產經營中廠家追求利潤還要考慮降低成本的需要。對于中小經營者來說,重要的是生產成本,一個商標從注冊到能投入使用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而當商標被注冊以后,商標所有人就必須依照商標注冊方面的相關規定,在使用時必須在注冊商標規定的限度和分類里使用。而當經營者根據自己產品的發展需要對自己的品牌范圍進行擴大延伸或對生產產品類別進行擴大時,已經費力注冊的商標不再被商標法保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當構成商標的要素產生改變時,該商標仍然不能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因此,使用未注冊商標往往更能滿足他們對商標使用方便性的需求,這也就是他們選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原因。
二、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正當性
我國商標法并不是對所有的未注冊商標都予以保護,給予保護的對象只有兩種: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只對以上兩種未注冊商標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筆者認為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首先,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符合自愿注冊原則的內在要求。商標權是一種私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對于商標權來說,無論注冊或者不注冊都不能剝奪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所有人有充分的意思自由來決定對該商標是否進行注冊。因此,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
其次,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更能夠使市場經濟得到相應足夠的發展空間。我國對注冊商標的適用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定,即注冊的商標必須使用在商標核準注冊時規定的特定的類別上,不得擅自更改。而在現實社會中,一些小的廠家更希望隨著市場的變化調整自己經營的范圍和類別,因此他們更愿意使用未注冊的商標以便能夠隨時進行調整,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在的市場經濟中,有大量的小型廠家存在,在大公司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對小型廠家的發展予以關注和給予適當的保護。小型廠家在行使商標權方面沒有大公司相應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并且小型廠家在經營范圍等各方面具有多變性,將商標注冊并不能給予他們最大的利益。為了使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的發展,使小型企業也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我們有必要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適當的保護。
最后,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也是對企業努力的肯定。馳名商標的形成需要很長的使用時間,需要企業在市場上投入很多的努力,包括宣傳推廣等各方面,需要使用該商標具有一定的時間、一定的范圍,最終享有很高的商業聲譽才能予以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單純以該商標未注冊而不予保護顯然有失妥當,對未注冊商標不能一概而論。雖然不能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注冊商標相當程度的保護,但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是對未注冊馳名商標人努力的肯定,我們不能僅以該商標未注冊而不予以保護,我們需要分不同情形進行不同處理,因此,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體現了商標法靈活運用處理的精神,對未注冊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三、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是指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時對同一商標主張所有權,從而發生權利沖突。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的原因有兩方面。
(一)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方法有兩個,第一種方法為注冊獲得,即通過對商標進行注冊獲得對該商標的專用權
根據我國新《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我國對于注冊的商標依法保護,對未注冊的商標一般不給予保護。第二種方式為使用獲得,即對該商標不進行注冊,而是通過實際的使用該商標使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獲得商標的專用權,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等相關規定,給予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和同類商品上予以一定程度的保護。對商標注冊和不注冊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標權,我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馳名商標同時給予保護,這就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對商標權取得的兩種不同方式是導致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的原因之一。
(二)商標具有地域性
即在我國注冊的商標依法給予我國范圍內的保護,如果該商標未在國外注冊,在國外也沒有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則該商標不受國外商標法的保護。而如果該商標在國外達到了馳名商標的程度,可以認定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此時國外已有相同的注冊商標存在,就會產生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問題。
四、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兩種情形下權利沖突分析
因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存在,不可避免的會導致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同時存在而產生權利沖突問題,此時應當保護哪一商標,我們應當分兩種情形探討,第一種情形是,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后注冊商標沖突;第二種情形是,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沖突。
(一)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后注冊商標權利沖突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后注冊商標沖突,即注冊商標經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是發生在該商標被他人使用并馳名后,針對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對后注冊商標享有五年的撤銷權,如果能證明該商標在注冊時存有惡意,則撤銷權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我國新《商標法》將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的撤銷權去除,修改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請求宣告商標無效權。即新《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自始不存在,該商標的專用權歸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專有。
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如果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在五年內未實行所享有的商標無效請求權,除注冊時存有惡意外,那么該請求權喪失,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將再無權再請求該注冊商標無效。注冊商標因無效請求權的喪失而合法化,此時,注冊商標和未注冊馳名商標分別或者說共同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筆者認為商標法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權保護了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維護了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因該馳名商標而享有的商業聲譽,但當五年之后請求注冊商標無效權喪失,這種情形下同一商標為兩個主體所共同享有,雖然較好的平衡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馳名商標兩者的利益,但這樣勢必會造成市場的混亂,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產生混淆,存在后注冊商標搭便車的可能。但又由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對其權利的放棄,我國商標法還尚未發展成熟,沒有對其規定予以細化,出于更好保護的消費者的權益,筆者認為在《商標法》以后的修改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細化的規定,對此時未注冊馳名商標和注冊商標各自的使用方式、范圍等方面進行規定,更好的規劃商標的使用,進一步促進商標“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以使得保護消費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沖突
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沖突,即該商標在通過使用達到馳名以前已經被他人注冊。此種情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術研究者對此方面的研究也不多。當此種情形商標發生沖突,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利繼續對該商標行使權利。因為注冊商標人已經經過注冊,法律已經賦予了其享有該商標的權利,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理由(例如此注冊商標被依法的注銷或撤銷),注冊商標人都將有相應的權利繼續有使用該商標,盡管通過使用該商標沒有使其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仍然不可以由于別人使該商標馳名而剝奪注冊商標人的權利,如果不這樣,我國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基本制度就會被顛覆。基于此,討論注冊商標在前的商標沖突如何處理,主要是探討未注冊馳名商標持有人能否與注冊商標人共同行使對該商標的權利,如果不可以,那么該商標就由注冊商標人就單獨享有權利。此種情形下單純認定未注冊馳名商標侵犯在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禁止使用顯然有失公平,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下兩者可對商標享有共用權,筆者認為此觀點。
1. 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共用商標不會減弱商標的識別功能。我國《商標法》之所以給予未注冊馳名商標人撤銷權是因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人已經通過使用使公眾知曉該商標,而后再存在一個與未注冊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很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認,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而在未注冊馳名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沖突的情形下,二者對商標的共用不會產生消費者的混淆。因為雖然商標已經在先注冊,但公眾對注冊商標并不知曉。而未注冊馳名商標雖然沒有注冊但其通過使用使該商標馳名,為一般公眾知曉,其在使用商標時,消費者不會認為該商標是由注冊商標人提供的。另外一種情形是,注冊商標人提供的商品會不會被消費者誤認為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人的商品。我們應當知道,商標具有對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但對商品的識別作用不只單純由商標來完成,還包括生產企業名稱、產地、國別等。例如“榮華案”中,法院雖然并未對香港榮華公司給予馳名商標的認定,但事實上香港榮華無論在香港還是在內地都已達到馳名程度,但最終最高院的模棱兩可的判決導致在內地的商標專用權只能由廣東榮華享有,這對香港榮華公司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此時,二者可對商標享有共用權,因為消費者在買榮華月餅時,不僅看商標還會看該月餅的生產商家,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以分辨出該月餅是否為香港榮華公司所產。
2.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榮華案”中最終認定香港榮華在內地無權使用榮華商標,香港榮華公司若要進軍內地市場需更換商標,但任何商業行為的轉變都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錢和時間,商家因為這些轉變產生的損耗到最后都會由消費者自己承擔。因此,香港榮華公司若要改變商標,其損耗會由商品提價或其他方式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此時,若香港榮華和廣東榮華對商標共用會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不但不損害反而更好的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3. 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不會損害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損害注冊商標所有人權利的方式主要有貶低商譽、擠占商業市場份額等。而對為注冊馳名商標人予以保護不會影響對注冊商標人權利的行使,不會發生貶低注冊商標所有人商譽或者擠占注冊商標所有人市場份額的情形。未注冊馳名商標人使該商標馳名,為公眾所知曉,必然是在廣告宣傳、質量品質等方面比注冊商標人更出色才能達到,因此,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在線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不會使注冊商標人的商譽降低。另外,未注冊馳名商標人使該商標馳名后往往給消費者更好的印象,消費者在進行購買時往往更看重商品的質量,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商標共用不會導致未注冊馳名商標人擠占注冊商標人市場份額的情況出現。
另外,此種情形下未注冊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往往會對注冊商標人產生一定的利益。例如,在此案中,廣東榮華通過與香港榮華進行長期的訴訟而使更多的公眾知曉廣東榮華,間接地對本來并不知名的廣東榮華做了一定的宣傳。因此,未注冊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不但不會損害注冊商標人的權利,反而會給其帶來一定的好處。
當然,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在先注冊商標人對商標的共用權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個案分析運用。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人惡意的,不允許其對該商標共用。在具體運用時還要注意是否違反不正當競爭原則以及對雙方利益平衡的考慮綜合運用。
綜上所述,未注冊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沖突要因不同的情形給予不同的解決方法,不能對不同情形一概而論,在分析具體案件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綜合平衡各方面利益,不能對《商標法》生搬硬套,要靈活運用在具體案例中,這樣才能很好的平衡未注冊馳名商標人與注冊商標人的權益以及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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