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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何看待我國的非政府組織核心期刊政治經濟學論文發表

發布時間:2014-10-17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人們雖然都使用非政府組織這一詞匯來描述相關的社會組織,但卻未能給非政府組織下一個公認的、權威的定義。比較普遍的看法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是指那些非政府的、自主管理的、合法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志愿性的組織。在推進和諧社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人們雖然都使用非政府組織這一詞匯來描述相關的社會組織,但卻未能給非政府組織下一個公認的、權威的定義。比較普遍的看法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是指那些非政府的、自主管理的、合法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志愿性的組織。在推進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動員各方面的主體參與,有效的利用各種資源至關重要,非政府組織是中國當代的新生事物,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具有本國特色,所發揮的功能是多樣化的,需要重視和引導,保障其健康發展。本文擬圍繞當代中國社會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非政府組織,對它的概念、緣起、特征、功能等進行初步的探討,就教于各位專家學者。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特征;功能;規范

  一、非政府組織基本問題辨析

  (一)非政府組織的由來、概念、特征

  非政府組織這一提法最初是由《聯合國憲章》第71款使用。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議“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199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1996/31號決議進一步承認了在各國和各地區活動的非政府組織。而今,非政府組織不僅包括那些參與國際政治經濟文化交流的國際性組織,還包括在各國民間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的、最具有活力的新型社會組織。

  政治論壇推薦:《兵團黨校學報》由新疆兵團黨校主辦,是外界了解兵團的窗口。1999年2月更名為《兵團黨校學報》,并全國公開發行。本刊理論旗幟鮮明,思想觀點嚴謹,學術見解新穎為特點,宣傳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為各級領導決策服務,為黨校教學、科研服務,促進黨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非政府組織的雛形可以追溯到人類社會早期就存在的民間互助互濟的志愿組織。而非政府組織真正定型還是始于20世紀下半葉。二戰以后,受益于經濟、科技的發展,政府觀念和治理模式的轉變、人們需求層次的提高,在傳統精神的感召和現代社會民主化進程、公共管理社會化趨勢等多重力量的推動下,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紛紛組成正規的、自治性的團體,志愿投身到非營利性、公益性的活動中。據統計,1998年美國大約共有120萬個非政府性質的組織,其工作的人員和志愿者占美國人口的10%。英國非政府組織支出在整個GDP中占到了4.3%,有近100萬人在其中就職,全國約有一半以上的人還經常參加志愿活動。發展中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也相當活躍,據聯合國估計,發展中國家的非政府組織所服務的人數90年代初達到2.5億人。正如美國的非政府組織研究專家薩拉蒙所說,在20世紀末出現的這場革命(即非政府組織的興起)所具備的社會和政治的意義有可能會同19世紀民族國家的崛起相媲美。

  長期以來,人們雖然都使用非政府組織這一詞匯來描述相關的社會組織,但卻未能給非政府組織下一個公認的、權威的定義。比較普遍的看法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是指那些非政府的、自主管理的、合法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志愿性的組織。根據美國學者萊斯特·薩拉蒙教授的研究,非政府組織具有以下的特性:第一,組織性。主要指這些組織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結構;第二,民間性。即要求這些組織在制度上與國家相分離,非政府附屬或控制;第三,非營利性。即這些組織都不向他們的經營者或“所有者”提供分紅,同時,他們也不必繳納一些稅收;第四,自治性。即這些組織基本上都是獨立處理本機構的事務;第五,志愿性。即這些組織的成員都不是法律強制的,這些機構接受一定程度的時間和資金的資源捐贈。

  (二)我國的社團組織與非政府組織

  中國民間的社團組織古已有之。建國后,我國社團組織的發展非常曲折。經過幾十年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社團組織已具備了一定規模。據統計,2011年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為26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達到了近70萬個。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事業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涉及面涵蓋了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環境保護、公益、國際交流等多個方面。它們在公共領域中具備的新穎功能和發揮的積極效應已越來越多地引起關注。正如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組織穩步發展,整體素質提高,遍布全國城鄉,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初步形成了門類齊全、層次不同、覆蓋廣泛的民間組織體系,在推動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對外交往中做出了積極貢獻。

  然而,目前,我國官方尚未正式承認和使用“非政府組織”這一范疇來界定國內的相應社團組織,非政府組織還只是學術話語。中國有沒有非政府組織?中國現存的哪些社會組織屬于非政府組織?對于這一核心問題,至今鮮有正式、全面的回答。筆者認為,總的來看,現階段的中國社團組織中很大一部分具備了區別于政府和企業的特性:一方面,它們在行為內容、獲利方式和營業能力上明顯地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另一方面同時它們在組織體制、權限責任、規制方式上又和政府有著比較明顯的差別。它們的活動宗旨以及功能更是與企業和政府迥異。因而,它們在總體上與非政府組織的特征吻合。但是具體到某一類或某一個組織,則與國外的非政府組織在人員構成、自治程度、運作體制、經費來源等方面又存在不小的差異。

  二、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狀況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特征

  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帶有深厚的本土痕跡和國情色彩,總的看來呈現出以下的特點:

  1.我國非政府組織所共通的特征就是民間性、互益性和服務性。中國社會現正處于轉型時期,社會管理空白問題較突出,很多場合和情境下政府出現失位、缺位現象,導致公共管理權能的疲軟和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的羸弱,而市場發育的不成熟和本身的一些弊端不但造就了非政府組織,也決定了它們的設立宗旨、服務對象和主要功能。

  2.非政府組織的組織性、正規性較弱。盡管我國實行了相當嚴格的民間組織登記制度,要求非政府組織有自己的章程,有較為固定的領導任務和核心成員,有開展活動的規劃方略,有較為正式的組織議事規程。但是實際生活中,不少非政府組織只是做到了形式上具備,而實質上達不到這些要求。并且社會中還大量地存在著游離在制度邊緣、時斷時續開展活動的以其他途徑登記組織、未登記組織以及微型組織,它們的組織性和正規性則更弱。

  3.非政府組織在發展規模、可持續發展能力方面存有不小的差距。限于經濟、文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差別,不同的非政府組織所能動用的資源、所能發揮的效用不均衡。西方學者戴維?科滕曾把非政府組織分為四代:第一代非政府組織的工作重點放在救濟和福利性服務上,它們直接為特定的社會群體提供諸如食品、醫療、收容服務;第二代非政府組織將重點轉移到小規模的,以自力更生為基礎的社區發展上;第三代非政府組織超越了地方層次,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目標,積極學習和推廣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成功經驗,完善種種必要的制度建設,增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第四代非政府組織則試圖通過與其他非政府組織聯合結成全國范圍和全球范圍的聯盟來促進制度和結構的改革。盡管這一分類不盡適用于我國,但我們可對比看出,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水平還是較為原始、初級的狀態,還有很長的發展道路要走。www.zhlzw.com中華勵志網

  (二)我國非政府組織的功能定位

  將非政府組織的功能進行理論提煉,抽象成為幾個詞匯是相當難的,而且不免掛一漏萬,這是因為現階段的非政府組織千人千面,無法找到普適性的標本,而且對于非政府組織進行實證研究未形成規模,可信度也不高。為此,筆者主張采用動態的白描式的手法,其基本思路是收集非政府組織在處理與其成員的內部關系,處理其與政府,其與其他社會成員的外部關系時所充當的角色,進行粗略的概括,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素材。

  在非政府組織與其成員(會員)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中,非政府組織擔當著利益代言人、自治自律主體的角色,發揮著積極作用。前者主要指由發起組成的非政府組織有著良好的利益代表性和傳遞性,它能夠迅速準確地捕捉成員的利益需求,并通過整合、提升,形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群意”;后者則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指非政府組織可以為成員提供服務、協調成員之間的行為;其二是指非政府組織走制度化自律和道德化自律相結合的路子。同時,現階段的非政府組織也會有一些消極負面的效應,如在自治過程中

  ,非政府組織對那些實施違規行為,損害組織聲譽、利益的成員予以懲罰。筆者認為,這種機制用的不好則必定會對成員的權利權益造成影響甚至侵犯。在非政府組織代言過程中,有的缺乏健全的民主機制和氣氛,被個別組織領導人支配,或者受到外部勢力的左右,其反映的群意是否真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圍上反映群意,也值得懷疑。

  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從大體上看有四種類型,(1)對立及不信任關系;(2)疏離及不合作的關系;(3)依附及服從關系;(4)互相合作的關系。其中最和諧的關系莫過于相互合作。兩者的合作體現在經濟和社會兩大層面。在大多數情況下,非政府組織充當著參與者或合作者(被授權人或被委托人)、被監管對象(等同于行政相對人)、受資助對象、監督評議者的角色。由于這一對關系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贅述。

  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的社會成員間互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類型比較復雜,并且,有的場合下除了這兩大主體外,還有非政府組織的內部成員或政府方面的代表卷入進來,進而演變為三維、四維關系。就目前而言,非政府組織與社會成員間主要是基于非政府組織為其成員代言和維權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博弈關系,在局部場合,非政府組織也充當著公共服務提供者、社會運動參與者的角色,在科技、教育、衛生、扶貧、鄉村建設等事業中發揮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受封建殘余影響而滋生的一些帶有比較濃厚宗族性色彩的團體在我國農村一些地方有著不可小視的勢力,它們在對所在區域的社會管理和群眾問題的處理上則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促進非政府組織發展的思考

  近年來,黨和國家對民間社團組織相當重視,近年來成立了專門管理部門,并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但相比之下,我國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立法是不太發達的,筆者建議,當前關于非政府組織的法制建設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 要正確看待并妥善解決好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問題

  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涉及到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問題。總體上看,目前非政府組織合法性的“制度外”障礙基本上消除了,但對公民自由結社還存在一些“制度內”的過度的限制。對非政府組織而言,其取得合法性的門檻相當高。對此,需要立法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及時修訂,對有關法律進一步細致化、明確化、簡化設立的硬性要求,引入國際上通行的備案制和審批制相結合、以備案制為主流的做法,使得公民更加積極、方便的成立和參與非政府組織的活動。

  (二) 對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扶持是必不可少的

  首要的應在非政府組織的主體資格認定方面得到體現。主體資格是特定的主體從事法律活動的前提條件。一個組織,只有當法律授予它一定的主體資格時方具備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實施各項法律行為。它能否獨立承擔及應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也取決于其主體資格。目前我國的立法中非政府組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形式都比較單一,登記程序較為繁瑣,需要放松限制,給予非政府組織較大的自主權,由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的需要,比較靈活的選擇主體類型。對非政府組織申請登記為法人的成立要件可以適當放寬,以平衡非政府組織發起人所承擔的風險。同時,在非政府組織的籌資、盈余的使用、稅收政策方面也應當給予一定的傾斜,為它們更多、更深的參與和諧社會建設創造條件。

  (三) 應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引導和法律救濟

  我國的非政府組織正處在寶貴的發展期,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是非常必要的,具體措施包括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普法教育和宣傳,幫助它們建章建制,督促它們合法開展活動,對先進的非政府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加以糾正和處理。對于干預群眾合法行使結社權,侵害非政府組織以及會員群眾權益的行為,除了由執法部門依法及時處理外,還應支持和鼓勵非政府組織及成員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為非政府組織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制的保護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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