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27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內嵌于經濟社會體系之中,是應對勞動者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社會生產方式決定了社會保障模式;社會保障模式選擇的本質是對不同類型社會生產方式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在以互聯網平臺為主要特征的新業態從業人員規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內嵌于經濟社會體系之中,是應對勞動者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社會生產方式決定了社會保障模式;社會保障模式選擇的本質是對不同類型社會生產方式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在以互聯網平臺為主要特征的新業態從業人員規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必須澄清社會保險權是基于勞動還是基于受雇勞動,平臺就業是就業新形式還是資本新形式兩項理論誤區。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的參保資格、繳費方式、基數確定等均存在不利于新業態勞動者參保的弊端。應當按照分類施策的原則,在優化社會保險制度的前提下,將新業態從業者按類型納入到現行社保制度中。
關鍵詞:生產方式;就業形態;新業態;社會保險
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與移動支付等新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外賣小哥、滴滴車司機、網絡平臺主播等為代表的新業態從業者規模不斷擴大。①一方面,新技術與新業態催生了新就業方式,拓展了勞動者的就業選擇空間,充分體現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并且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勞動者自主意識的提升,新業態與新就業方式呈現出常態化的趨勢。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的靈活就業群體主要集中在教育、藝術、文化創新等領域,從而總體收入水平較高不同,我國目前的新業態從業者主要集中在中低端服務業,因而面臨著較大的社會風險。更為重要的是,新業態從業者與傳統的、與單一雇主建立了長期和穩定勞動合同的就業方式有顯著區別,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社會保險制度則是建立在傳統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那么,新就業形態與傳統的社會保險制度之間應當如何協調?如何通過制度創新更好地維護新業態從業者的社會保障權利?本文將從生產方式、就業形態與社會保險制度的理論關系出發,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析與回應。
一、理論框架
社會生產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基本動力,社會生產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而其本質是生產要素的組合方式。在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下,生產要素的組合方式不同,各種生產要素的表現形式也存在差別。在各種類型的生產要素中,勞動是最為重要的要素之一。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論認為,勞動是價值的源泉。然而,勞動產生價值的過程,也需要與其他的生產要素相結合。①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勞動與資本相結合,勞動參與生產過程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就業,即受雇勞動。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的產物,但廣義的社會保障卻是源遠流長,②它內嵌于整個社會經濟生產方式中,是應對勞動者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只要有一種社會生產方式,就會有一種社會保障模式與之相適應。按照上述邏輯,社會生產方式、勞動參與社會生產的表現形式(就業形態)和社會保障模式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
在農業生產方式下,生產過程是勞動力資源與土地資源的結合,勞動者的收入風險或者來源于自然和氣候環境,或者來源于勞動者自身勞動能力的下降。例如,在中國古代,水災、旱災和蝗災是導致農業歉收和農民收入下降的三大自然災害;此外,勞動者罹患疾病或年老,進而無法從事農業勞動也會影響收入。在漫長的農業社會,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家庭和土地往往承擔著保障的功能。
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整體轉型的早期,農民群體或主動(如中國的農民工)或被迫地(如英國的“圈地運動”)離開土地,農業社會中由自然災害導致的個體風險轉變成勞動與土地分離而導致的群體風險。針對這種社會風險,產生了主要面向貧困群體、以收入調查為基礎、由政府承擔直接責任的社會救助制度。進入工業化社會以后,生產方式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勞動與土地的結合轉變為勞動與資本的結合,生產方式的變化導致勞動者收入來源轉變為受雇勞動收入。在這種收入來源方式下,收入穩定性取決于受雇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者一旦因為年老、疾病、工傷等因素失去了工作機會,就會面臨極大的收入風險。然而,工業化在帶來新風險誘因的同時,也孕育了解決風險的新機制。在工業化的生產方式下,在工人運動的積極推動下,德國最先出現了以勞資繳費為基礎,用以應對勞動者收入下降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并且風靡整個歐洲,從而成為與工業化生產方式相匹配的社會保障模式。
上述簡要回顧充分說明,生產方式不同,勞動力資源參與社會生產的方式(就業形態)、獲得勞動收入的途徑就不同,而應對勞動者收入下降風險的社會保障模式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因此,社會保障制度是內嵌在經濟社會體系之中,并且主要是由社會生產方式所決定的,兩者之間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圖1展示了社會生產方式、就業形態與社會保障模式之間的關系,并形成了本文的分析框架。簡言之,社會生產方式決定了社會保障的模式;同時,就業形態作為勞動者參與社會生產的表現形式,也會影響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相關機制;社會保障模式選擇的本質是對不同類型社會生產方式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
二、對新業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問題的理論反思
伴隨著新業態從業人員數量規模的不斷擴大,對該群體勞動保護與社會保障問題的理論審視與政策關注也日益增多。①中共中央在“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就提出,要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制度,而新業態從業者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所謂的“新業態”是否真的超越了工業化的全新生產方式?基于傳統穩定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險是否已經無法適應所謂的“新就業形態”?本節將針對這兩個問題,在前文構建的理論框架下進行分析。
(一)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基于勞動還是基于受雇勞動?
按照社會保障模式與就業方式相適應的邏輯,當前大量有關新業態從業者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成果聚焦于分析判斷這部分勞動者與平臺、分包商、眾包商等信息化時代社會生產過程中的新興主體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如果判定二者具有實質上的勞動關系,則從業者順理成章地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如果不具有勞動關系,則或者建議按照現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政策將其歸屬為自由參保者,或者建議其參加主要針對非受雇勞動者的居民社會保險,或者建議專門為這部分群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而判斷是否具有勞動關系,主要是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以及勞動過程控制等角度展開。②
然而,按照這種從勞動關系認定到社會保險權利確認的邏輯關系來進行的分析必然會面臨兩個理論困境:其一,即使認定了勞動者與平臺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新型勞動關系與傳統的勞動關系也有重要的差別。例如,在工業化時期泰羅制的生產分工下,無論是雇傭者出于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需要而偏好熟練工人,還是勞動者出于獲得穩定收入的需要而期望穩定勞動關系,以勞動合同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勞動關系都呈現出較強的穩定性和單一指向性。即勞動者在同一時點上只和單一雇主形成勞動關系,甚至在整個職業生涯中的雇主數量亦相對有限。相比而言,新業態從業者在同一時點上可以同時利用多個平臺承攬業務,且工作的流動性亦大大增強,即勞動關系呈現出多重性、間斷性與短期性的特點。在雇主代為扣繳社會保險費的運行機制下,勞動關系的上述新特征顯然無法確保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及其繳費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其二,從全球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歷程來看,多數國家都經歷了從基于勞動權基礎上的社會保險權拓展到公民基本權利的過程。③即早期的社會保險權是勞動權,甚至是受雇勞動的衍生權利,只有簽訂了穩定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是社會保險的法定參保人,而非受雇勞動者則往往是自愿參保人。伴隨著公民社會保障權利意識的覺醒、社會保障制度“大數法則”內在規律驅動下覆蓋面的拓寬,社會保險制度呈現出“去勞動關系化”的趨勢,不再是受雇勞動者的專利,而向自雇傭者(self-employee),甚至是非勞動者(non-employee)擴展,即所謂的全民皆保險。按照上述邏輯,以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受雇勞動就不再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前置條件,就新業態從業者與平臺等新興主體之間是否有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糾結與爭辯,對于明確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而言,也就變得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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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于此,我們需要澄清勞動者社會保險的權利基礎,即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還是基于受雇勞動?作為工業化背景下工人階級斗爭的產物,根據馬克思的經典分析,社會保險是勞動的必要扣除,是對勞動者報酬的延期支付。對應到本文所構建的理論框架中,即可被詮釋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勞動者面臨收入下降的風險,而社會保險則是對該風險的有效應對與化解機制。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因為參與了社會生產過程,所以有權利參與社會分配,并得到包括社會保險待遇在內的各種勞動保護措施。受雇勞動只是在工業化時期勞動者參與勞動過程的一種表現形式,當社會生產方式發生變化后,勞動者參與社會生產的方式(即就業形態)也會發生變化,但其社會保險權卻依然應當得到充分的保護。相應地,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并非是因為其雇傭了勞動者,而是因為其參與了社會生產和分配,即所有參與社會生產與分配的生產要素都有責任為勞動者的風險分擔責任
二)平臺就業:就業新形式還是資本新形式?
如上文所述,按照從認定勞動關系到確認社會保險權利的邏輯,持否定意見的觀點認為,平臺與勞動者之間是合作而非雇傭關系,①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上線接單時間等在傳統勞動關系下并不具有靈活性和自主性的要素,從而否認平臺有為勞動者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的義務。筆者認為,這種說法看似在理,實則似是而非,未見社會保險制度之本質。
在工業化與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勞資分責,具體表現為籌資機制上的勞資平分繳費責任和管理體制上的勞資協同參與,勞動者與資本方(用人單位)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然而,在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下,生產要素的表現形式是有差別的。例如勞動既可以體現為體力勞動,也可以體現為腦力勞動;土地在農業時代與勞動和其他農業生產要素相結合,形成糧食作物的產出,在資本主義機器大生產時代則往往以廠房用地的形式參與生產過程,在消費資本主義時代則又表現為商業用地或住宅用地的形態等等,但其本質都是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了社會生產與分配。
相比而言,資本的表現形式更為多樣。在工業資本主義時代,它以廠房、機器的形式出現,與勞動密切結合,進行社會生產和分配;在金融資本主義時代,它以貨幣、金融產品等形式出現,參與社會生產和分配。那么,當前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的各種平臺,其本質到底是新的生產要素還是資本的新表現形態?筆者認為是后者,并將之稱為平臺資本主義或者信息資本主義的時代。②
與傳統機器資本主義時代相比,平臺資本主義在資本與勞動的結合方式上的確存在較大的差異,包括:第一,勞動與資本的結合不再具有單一指向性,即勞動者在一定的時間段內,甚至在同一時間點上,可以同時通過多個平臺參與多個主體的生產過程,即同時受雇于多個雇主。第二,勞動者起始勞動時間的自主性與勞動過程控制的嚴密性同時存在。相比于傳統機器資本主義時代機械地準點上班打卡,在平臺資本主義時代,勞動者可以相對自由地選擇開始勞動的時間;③但一旦開始勞動進程,平臺基于衛星定位及相關海量數據的勞動過程控制卻又是極其嚴格的。④因此,在平臺(信息)資本主義的時代,信息既是生產要素,又是管理勞動者的手段。第三,生產過程的多主體參與使得勞資關系呈現出多層委托代理的嵌套結構。以當前最具代表性的平臺就業群體外賣行業為例,在傳統的供應鏈結構中,生產商、經銷商和運輸商基于社會分工而相對分離,每一個主體都有自己相對穩定的雇傭勞動者。在平臺經濟的條件下,互聯網的技術創新使得供應鏈結構發生變化,基于流程的縱向一體化有了新的技術支撐,生產商與作為個體運輸者的外賣小哥通過平臺得以聯結,而平臺基于成本控制等需要,以合作商加盟、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方式,在原先直接產生勞動關系的鏈條上引入了多個委托代理主體,將勞動關系模糊化。上述傳統資本主義與平臺資本主義用工方式的差別見圖2。在傳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具有排他性的、以勞動合同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穩定勞動關系。在平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平臺信息技術的發展既聯結了生產與消費,也聯結了不同的生產主體與個體勞動者,勞動與資本的結合不再具有單一指向性,且生產商通過勞務外包等方式將勞動關系虛化。
更為重要的是,在平臺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下,資本的表現形式更加豐富多樣,既表現為傳統生產商中的機器、廠房等生產要素,也表現為“平臺”等虛擬的生產要素。因此,信息和平臺的確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新型生產要素,生產要素的組合方式正在從工業化社會“勞動+土地+機器”轉變為信息化社會“勞動+土地+機器+信息”。然而,透過現象看本質,無論是機器還是平臺(信息),其背后都是資本,機器和平臺只是資本的表現形式,而生產過程的本質仍然是勞動與資本的結合,①勞動者要想獲得收入,仍然對資本具有依賴性,②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分析至此,筆者認為,所謂的平臺經濟和與之相應的新就業形態,其本質并非是一種全新的生產方式,而其實質仍然是勞動與資本的結合,只是資本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而已。——論文作者: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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