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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發布時間:2021-01-22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上世紀90年代支持房改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住房儲蓄制度,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遷,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定程度上顯現出定位不清、覆蓋范圍

  摘要: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上世紀90年代支持“房改”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住房儲蓄制度,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遷,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定程度上顯現出定位不清、覆蓋范圍小、繳存起點和比例不合理等問題,本文對此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斷完善此項制度。使之在新的城鎮化背景下,能發揮出緩解居民購房壓力、提高居住質量等作用,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最終達到社會公平。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新型城鎮化;新市民

  背景:改革開放前,在計劃經濟時期,住房完全實行實物分配制度,分配效率低下,人們對于房屋的維護意識并不高,導致居住質量低,且容易滋生腐敗問題,住房市場發展滯后。而在改革開放之后,鄧小平提出住房市場化改革,大大加快了房地產業的發展,但與之相伴隨的是,越來越多的人無法通過市場獲得合適住房,而住房是人們生活的剛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加劇了社會兩極分化的形成。而房價卻節節攀升,絲毫不減增長之勢,政府為解決人們的住房問題,實現“居者有其屋”,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而在金融領域推出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點是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并且結合我國國情而實施的具有我國國情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1992年國務院召開的第二次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會議上,肯定了上海市的做法。同年,北京、天津等地相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由此,進入全國試點階段。1994年,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入全國全面推廣階段,所有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員工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此后,住房公積金朝著更加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并且,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職工及其全體居民的住房條件均有改善。

  一、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僅限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

  二、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的住房需求問題比較大。因為在城鎮化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涌入城鎮。但是,他們獲取房屋的能力十分有限,必須借助外界的力量予以解決。到2018年末,我國城鎮常住人口達到8.31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59.58%,戶籍人口城鎮化率43.37%,約有2.26億非戶籍城鎮常住就業人口,其數量龐大,住房需求問題亟需解決。保障和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提升居住質量,是人民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

  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最主要的金融政策,為一部分人解決了住房問題。截至2018年底,全國城鎮就業人口4.34億,有累計超過1.44億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覆蓋了近三分之一的城鎮就業人員,城鎮民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類型單位繳存職工占比達到47.11%,繳存覆蓋人數、覆蓋率持續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城鎮就業中、低收入群體和新市民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渠道。

  相關期刊推薦:《金融與經濟》(月刊)創刊于1980年,由江西省金融學會主辦、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主管。致力于及時地宣傳黨和國家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普及和宣傳經濟金融知識,積極營造良好的學術氣氛,探索新時期經濟金融理論,為繁榮江西金融文化事業,提高隊伍素質作出了積極貢獻,F設有金融研究、經濟縱橫、全球視野、金融論壇、經濟觀察等欄目,并定期根據經濟金融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組建專題欄目,竭誠為廣大作者提供展示學術水平和專業才干的空間,為廣大讀者提供具有學術價值和參考意義的文章。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方面,自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以來,發揮了很大的作用。2018年末,全國約有1億繳存職工通過住房消費類提取累計6.98萬億元;3300余萬職工家庭通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達8.58萬億元;120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支持的373個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累計達872.15億元,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累計3365.48億元,多渠道、廣泛地滿足職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改善了居住條件,惠及2-3億人口。[3]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局限性

  (一)定位不清,弱化了住房保障功能

  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定位更偏向于一種住房金融制度的安排,而不是公共住房金融制度的安排。隨著住房價格的持續上漲以及限購政策的逐步推進,特別是住房首付比例的提高,利用公積金購買住房的門檻越來越高。由于公積金受益群體并未涵蓋全體居民,使得很大一部分人無法利用住房公積金來提高自己的住房支付能力,不利于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住房公積金定位的模糊性容易引起居民對住房公積金用于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這一舉措的合理性的質疑與爭論,進一步弱化了住房公積金對于城鎮中低收入群體、新市民的住房保障功能。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范圍有限

  據人社部《2018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18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職工人數達到3.01億人,同期相比,雖然有累計超過1.44億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覆蓋了近三分之一的城鎮就業人員,但覆蓋的人數僅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的47.84%,實際繳存覆蓋水平一般,尚有較大的制度覆蓋發展空間。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起點不夠公平

  目前,我國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職工收入差距較大。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現階段,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為5%-12%,在繳存基數存在較大差距的基礎上,設置了比較大的浮動空間,高收入行業繳存金額較多,低收入行業繳存金額較少,由此會造成兩極分化,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

  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加快住房公積金向公共住房金融發展

  我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在于促進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政府并沒有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清晰的定位,使我國并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公共住房金融制度,因此,進一步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向公共住房金融制度發展,對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及住房制度改革大有裨益。具體而言,政府要利用住房公積金龐大的“資金池”為包括新市民在內的中低收入群體購房或租房提供強有力的直接或間接的住房消費金融支持。

  (二)改革繳存機制,不斷擴大繳存覆蓋人群

  改進繳存機制,既要堅持強制繳存,又要適應自愿繳存新形勢,應建立強制繳存、自愿繳存和公共政策激勵相適應的繳存機制,形成廣泛覆蓋、保障基本、統賬結合、可持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發布的社平工資標準和規定比例為所有在崗職工繳納公共住房資金,計入公共住房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規定統籌使用;職工按照與用人單位相同標準1:1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政策規定使用。在此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提高繳存比例,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同時,為適應人才流動的特征,建立與身份證掛鉤的統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流動人員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互認、轉移接續,以及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三)設置科學合理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我國公積金制度的價值理念是公平優先。所以,進一步縮小公積金個人賬戶積累額的差距就成為重中之重。實踐證明,“限高保低”無法明顯縮小收入差距,需要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重新考量。對于繳存基數,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部分可以以整個單位的平均工資為基數,這樣單位為所有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就是一樣的,為體現激勵作用,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還是可以遵循“限高保低”原則。對于繳存比例,可以考慮縮小繳存比例的浮動區間,但具體的浮動區間還有待科研與考證。——論文作者: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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