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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發布時間:2020-09-26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排污交易權制度是現代產權制度研究中,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誕生的新型制度。本文介紹了國內外排污權制度的研究和實踐現狀,發現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存在地理管轄不明確,權益分配不清晰以及交易成本過高等問題,因此提出了改進監管部門職能和交易市場

  【摘 要】排污交易權制度是現代產權制度研究中,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誕生的新型制度。本文介紹了國內外排污權制度的研究和實踐現狀,發現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存在地理管轄不明確,權益分配不清晰以及交易成本過高等問題,因此提出了改進監管部門職能和交易市場機制的建議,提出應該根據科斯定理挖掘更多通過產權制度實現環境保護目的的方式。

論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關鍵詞】排污權; 排污權交易; 制度完善

  一、排污權的實質

  排污權是現代產權制度發展的新型產物,從法理學角度看,排污權本質是人為生存所必須具備的權利。鑒于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空氣、環境容納量等地球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家管轄與控制; 但是在工業時代,由于現代企業對自然環境資源的肆意破壞,如果一味將治理責任歸于政府,勢必造成不公。企業作為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者,須承擔起治理責任。在司法案例中,排污權被定義為環境最大容納量這一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范疇。美國立法將排污權被定義為了一種經過政府許可的財產權,政府有收回的權利,這保證了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下,根據研究成果,如果企業預期政府政策不穩定,那么其短期就會有過量排污而無視交易市場的行為。二、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發展歷程

  排污權交易制度誕生于上世紀七十年代。該制度是建立在科斯定理的基礎上,通過對排污產權的界定,激勵企業減少排污獲得收益,從而達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目的。整個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建立科斯定理的基礎上。

  而對于排放權的初始界定,學界的討論主要集中于抽獎制、拍賣制、以及按照祖父法則繼承。拍賣制和抽獎制無疑可以在初始分配階段更加的公平,然而這樣的制度顯然會受到大型工廠以及企業的得阻礙。所以為了推行該制度,祖父法則是相對容易推行的規則。根據科斯定理,只要有確定的產權和協商的途徑,不管初始資源如何分配,后續總能達到帕累托最優。事實也證明,即使該制度對于后進入行業的企業并不友好,然而通過后續的排放市場交易,其原始的控制污染物總量的目的確實達到了,這意味著只要推行該制度,無論其初始分配方式的效率如何,最終總能達到帕累托最優。

  由于國外的經濟學研究對于排污權交易的研究已經完備,我國的研究主要在于對于排污權屬性的研究。一類觀點認為,排污權可以用傳統物權來研究,而另一類則認為,排污權是一種與傳統物權差異較大的新型權利,因為其目的是為了遏制污染物排放而不是保證其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在實踐領域,我國政府自 1987 年開始,第一次在上海開始交易工業耗氧量指標,由此拉開了排污權交易的序幕。而在 2000 年新修訂《大氣污染法》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污染物控制主要通過各級控制總量,以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來約束各單位。 2006 年后,政府在 11 個省市放開了碳排放交易權試點,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在我國逐漸走向發達國家的進程中,對于污染物排放的責任也日益為政府所關注。而歐美國家成熟的排污權交易體系對于污染物控制帶來的巨大收益,也讓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改革勢在必行。

  三、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推行的障礙

  排污權制度在歐美已經被廣泛應用,并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控制污染政策。然而在我國,其推行卻遇到了不少問題,看似該制度在中國水土不服,其實是對于交易成本和市場機制認識不夠充分導致了制度推行障礙重重。本文將結合我國國情,結合地理、市場、執法等方面分析該制度目前的缺陷。

  ( 一) 地區化推行造成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難以執行

  我國地域遼闊,省份眾多。而目前作為試點的十一個省市中,各省都是控制自己省內污染排放總量來進行交易的,這直接限制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規模。而美國在實行《1990 年修正法案》時,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二氧化硫排放權的交易,我們知道市場的參與者增加時,市場的規模并非線性而是可以以級數的方式增長。所以目前的試點城市里的交易規模還沒有到達應有的樣子。

  相關期刊推薦:《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半月刊)1973年創刊,環?萍伎。宣傳我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制與管理,報道環境保護領域的科技成果,內容涉及污染防治技術、監測與評價、環境標準、環境經濟、環境與健康等方面,介紹國內外環保的新技術,交流各地環保先進工作經驗。

  此外我國的空氣受季風影響。尤其冬季氣壓高,污染物難以規則擴散。所以季風上分口的省份的空氣污染物可能不影響其本省。而對其下風口造成嚴重影響,所以單獨從各省看空氣資源容納量并不能得到最優均衡。比如內蒙古、河北的空氣排污權會直接影響到北京、天津的空氣質量。在目前的交易體系中,這種跨省的影響并沒有被體現出。

  建議本段增加一些表述,否則顯得單薄。

  ( 二) 初始分配方式有違排污權交易制度之前提條件

  不僅桎梏于地理因素,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市場被分成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分級并沒有像證券交易一樣保證市場的活性,而呈現出一級市場相對平靜,二級市場一攤死水的情況。

  而九十年代脫硫脫氮設備還沒有被大規模引用,所以大企業和小企業之間排放量基本存在線性關系,小企業由于固定成本低,減產來靠販賣多余的排污權也可以生存,而大企業可以通過收購排污權來擴大生產,分攤邊際成本。

  接由政府審批來發放。這意味著政府官員掌握了分配資源的權利。先拋開尋租不談,僅僅是某個企業對于當地經濟的帶動作用,就可能成為其獲得指標的原因。而我們知道,科斯定理中,最為重要的假設是市場經濟的有效性。政府如此在每一期市場中都參與制定規則,無疑破壞了市場有效性,使得這樣的交易制度無法發揮作用。

  ( 三) 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阻礙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可持續

  在目前學界有一點共識,即酸雨計劃的成功,很大程度是因為其只限制單一硫化物的排放水平,市場中交易的也僅有硫化物一項,而美國目前籌劃的排污權交易制度 3. 0 也只針對碳排放。

  而在我國任意打開一個排污權交易網站,可以看到交易的品類有、硫化物、氮化物、化學耗氧量等。部分地區還有對于煙塵排放等指標的交易。由于每個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同,導致需要的指標不同,對于某些指標的用量不同,這意味著企業為了自己的排污許可,需要在市場購買三到四種排污指標。一個原本的市場行為變成了奇怪的集卡類游戲,直接打消了企業交易的積極性。

  面對市場較高的成本,企業開始了在政府中尋找尋租行為。

  雖然目前我國環保巡視組的效果顯著,但是這樣的巡視成本過高,越級執法也會降低原部門的執法積極性。長久來看不是權宜之計。

  四、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改進策略

  在論述改進措施時,一些基本的要素需要被再次強調。首先,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服務企業排污,也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污染物排放。我們從西方借鑒這套體系的目的在于以較低成本解決當前的空氣污染問題,只有不忘初心,才能實現既定的目標。

  其次,排污權交易制度確實有其優越性,F在成熟的技術如火電廠對煤的脫硫脫硝加工,使得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技術,在 90 年代的美國并未大規模應用。

  現代工業區均有成型規劃,這是以前的工業建設所不具備的,所以在產業區中建設大型的廢氣處理設備,在規劃中接入附近的排污工廠,根據排污量來核算各家費用。唯一需要確定的是要利用各種手段激活市場機制,達成減排的目的,在我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中,可以做出以下改進。

  ( 一) 生態環境部門的體制與機制改革

  針對我國排污權存在的總量控制不均、管轄職權不清等問題,可以在職能部門的改革中得以實現。

  在新成立生態環境部的背景下,可以借鑒美國經驗,脫離傳統地方行政區劃分職權,向地方政府負責的情況,將部門改變為按照地理區域劃分。如植被優越的地方總量多,植被稀疏的地方總量低,上風口總量低,下風口總量高。在控制總量的規劃下,鼓勵企業向環境承載能力高的地方新建和搬遷。這樣的政策不僅可以達到控制總量的目的,對于一些渴望留住企業的地區,可以倒逼其重視生態綠化以提高環境承載能力,直接將綠化和政績掛鉤。

  根據科斯定理,無論是補貼還是收費或者排污權交易,都可以達成減少排污的目的?扑苟ɡ淼氖ъ`主要來自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所以嚴密的監管體系是排污權轉讓制度的核心,一旦監管不到位,就會出現如現在我國火電脫霾補貼帶來的“越補越污染”的亂象。

  ( 二) 對初次分配制度進行改革

  市場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市場交易的改革。

  在申請初次分配時,可以按照邊際價格增加的方式分配,并且對于每個申請企業保證一個最低的配額。以保證大型廠商無法以較低價格在一級市場拿到大量排污權壟斷市場,小企業的排污權和市場參與也得到保證,。有些文獻認為對于產值污染比較高的企業應當予以傾斜,本文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某企業產值較高,則其可以通過交易市場尋求更多排污權,而如果政府按照產能污染比去制定一級市場規則,首先核算成本就有巨額上升,其次,這樣的分配機制可能使得某些企業通過申報自己具有某些業務而不實際生產從而獲得更多指標,對于該行為的核查也加重了執法單位的任務。

  在二級市場中,首先要確定單一的交易標的物。國內某些研究希望通過擴大交易標的物容量來獲得更完善的環境保護,卻忽略了這樣帶給企業和監管部門巨額的交易成本,從而導致市場交易量的下滑,在實施該政策時,必須把控制污染作為核心目標,讓企業樂于從市場交易中更簡單的獲得收益或者排放權。而政府可以通過幫助企業核算預測其指標用量,建立高效的交易平臺,從各個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同時,審慎對于市場的調控,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后,將市場留給看不見的手調控。

  結語

  排污權的本土化意味著巨額的環境福利,這是我們批判學習國外環境治理經驗首先要明確的。發達國家在轉型路上做出了許多嘗試,我們需要在學習前人的路上,走出中國特色的環境治理路徑。——論文作者:曾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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