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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視閾中的環境保護及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9-11-08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但同時,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了諸如環境污染、資源嚴重透支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社會法在推動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社會法視閾下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相互制約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高。但同時,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了諸如環境污染、資源嚴重透支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社會法在推動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社會法視閾下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相互制約、互利共生的關系。堅持社會本位原則,保護公民的環境權,構建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 社會法; 環境保護; 經濟發展; 社會本位

社會法視閾中的環境保護及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一、社會法推動生態環境保護

  社會法是國家為平衡社會利益關系、保障社會權利,通過國家機關及有關主體干預,調節社會特定關系的立法。換言之,社會法是指整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方法從整體上解決和協調涉及社會成員生存發展方面的公共利益、社會風險問題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社會法調整對象的范圍隨實踐的發展不斷擴大,目前主要有“小社會法”“中社會法”和 “大社會法”三種不同的學說。“小社會法”以特定部門法的社會功能來界定社會法,認為社會法即社會保障法。“中社會法”認為,社會法是調整維護自然人的基本權益,兼具公力和私力調整方法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以調整某類同質的社會關系為標準界定社會法,認為社會法的調整范圍除了社會保障法外,還包括對社會中弱勢群體保護之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大社會法”則將法律結構分為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元,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外帶有公私法屬性的 法 律,是以社會本位為特征的第三法域。 “大社會法”認為,側重于全體社會的應然的社會立法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因此,從“大社會法”學說的角度而言,環境關系已經成為了社會法調整的對象之一。

  ( 一) 環境資源法是社會法體系的重要構成

  環境資源法是社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為環境保護提供制度層面的保障。過去,人類的發展雖然建立在“主宰自然”的觀念基礎上,但受生產力水平的限制,人類對自然的影響力有限,環境問題尚未引起人們的普遍重視。自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但同時人類破壞環境的力量也同步加強了,人類活動引發了全球性的環境變化和環境問題。為了防止和克服人類活動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解決環境問題,環境資源法應運而生。環境資源法的目標,在于使人類從過去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謀求社會發展的模式轉變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模式。對人類生存環境的研究和環境問題的解決,反映了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愿望,代表著人類的共同利益,在此基礎上,環境資源法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權為己任。因此,環境資源法是社會法,它側重于社會領域的法律調整,它所調整的領域更多地涉及經濟發展、生產管理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它所反映的社會規律、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是共同的。可以說,任何國家環境法的發展和完善,都是對全人類做出的有益貢獻[1]。

  環境資源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法律本位,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首先明確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和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價值取向。環境資源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就說明它以維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為首要價值追求。生態環境是人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秩序密切相關,因而是社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個人對于私利的盲目追求以及市場調節機制失靈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這些問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日趨嚴重,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巨大威脅。在這些關乎人類共同福祉的問題面前,人們逐漸意識到,社會利益并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二者間應當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關系。一方面,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互對立,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往往會導致個人占有與群體分配間的矛盾。博登 ·海默認為,公共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形態,它并非所有社會成員利益的總和,社會成員的利益有時與公共利益產生沖突,且不同成員間的利益也會產生沖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2]297 。另一方面,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具有同一性。只有公共利益得到有利的維護和保障,個人利益才具有實現的基礎; 但如果只強調公共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那么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滿足的話,公共利益也難以實現。因此在處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時,就必須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不利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加以限制。此時的法律就應當以公權力主動介入私法關系為手段、以保護和促進社會公平為目標、以限制個人利益為內容來解決社會問題。環境資源法就是在這樣的觀念基礎上形成的法律部門,它兼采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諸多規制手段來調整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間的關系,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

  ( 二) 環境權是社會權的基本組成

  社會權是社會成員對其所在的社會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經濟權、受教育權、環境權三種類型。其中,基本權利是指那些維持人們生存和發展、保障人格尊嚴的權利,它是人權的表現形式之一,是一種最基礎的權利。作為社會法的基石范疇,社會權是反映、概括和把握社會法現象的最本質概念,是社會法區別于其他法的最基本的屬性。社會權只能在社會中實現,且只能通過社會實現,這就說明社會權的實現不是自給自足的;诖,在社會權的實現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訴求,無形中為他人、社會和政府增加了義務和負擔。社會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具有社會性。社會權是特定社會中的成員對社會主張的權利,它存在于社會關系中,是一種社會化了的權利,只被特定社會中的成員所享有。社會權從人權中發展出來,是人權的具體化,因其只能保障社會成員享有最基本的社會待遇,所以是一種最低限度的人權。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問題在不斷拓展其內容,人民的訴求也相應產生并發展。個人相對于社會而言顯得勢單力薄,無法自行滿足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的需要,此時便需要政府這樣的中介機構介入,也即社會權需要通過社會成員間的互助和政府的合理干預才能實現。具體來講,就是作為社會權主體的弱勢群體先向公權力( 國家) 提出幫助的請求,之后政府或社會作為義務主體,需通過政府干預的形式向弱者提供救濟和保障以實現他們的請求。

  環境權是環境資源法的基礎,屬于具有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是基本人權中的社會權。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活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3]。此外,環境權還應當包括環境知情權和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4]。環境權由公民或個人享有,是一項概括性的權利,可以通過法律的列舉規定而具體化; 它并非單一的權利,而是由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等一系列實體性權利所構成的“權利束”。[5]環境權的對象既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和人為環境,還包括各環境要素所構成的環境系統的功 能 和 效 應,如 生 態 效 益、環境的優美舒適等[3]。環境權兼具公權和私權的屬性,它除了具有傳統自由權對抗國家侵害的“防御權”的消極功能,還具有要求國家對這種權利提供保護的“給付請求權”的積極功能,即要求國家提供保護措施以對抗第三者的侵害,或者要求國家提供改善環境的措施的權利。作為社會權基礎的社會國家理念要求國家努力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積極地為人民謀福利,擔負起對其國民的“生存照顧”義務[6]37 。

  二、社會法促進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這一過程中也產生了許多社會問題。比如,發展方式粗放落后,經濟結構不合理,社會發展滯后于經濟發展,導致經濟、社會結構不相協調; 再如,社會強弱分化 明 顯,社 會 結 構 呈“金 字 塔 型”而 非“橄 欖型”,少量強勢群體居于社會的頂層,中產階級數量偏少,弱勢群體數量偏大[7],弱勢群體在社會資源分配和權利實現方面缺乏話語權,導致自身利益易受到強勢群體的侵害; 又如,社會財富共享和分配機制不夠完善,導致社會貧富差距較大,激化了社會矛盾。在這些問題中,較為突出的還有過分強調經濟的增長而忽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導致環境 資 源 的 承 載 力 接 近 極 限。自 改 革 開 放 以來,我國選擇了一條高投入、高消耗、外延式的發展道路,盲目追求經濟的超高速增長帶來了資源透支、能耗過高、產能過剩、排放過量、生態環境惡化等一系列負面效應,這種粗放型發展模式遠遠超過了我國的資源承載力。

  我國經濟發展中產生的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公平、有序及和諧發展,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亟需通過國家干預的方式加以解決。社會法作為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在解決社會問題、推動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社會法以社會權為基石范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茖W發展觀追求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通常認為,社會權包括勞動就業權、社會保障權、住房保障權、醫療衛生權、環境資源權、受教育權等權利,這些權利與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密切關聯。社會權體現在社會法的各個子部門法律之中,分別對應于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醫療衛生法、環境資源法、教育法等部門法律。這些法律在各自的調整范圍內綜合運用各種規制手段解決相應的社會矛盾和問題,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其次,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區別于私法的個人利益本位和公法的國家利益本位,強調社會的相對獨立性和人的社會性,以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目標。社會法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規范的設計,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公平,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最后,從調整對象來看,社會法具有推動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法主要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環境關系等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通常具有社會性,包含著社會的主要矛盾和問題,需要運用社會方法加以調整。而社會法調整這類社會關系的目的便是促進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最終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和諧。

  三、社會法視閾中的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取得了一系列豐碩的改革成果,極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但與此同時,過分強調經濟的增長而盲目采取粗放型的發展模式,直接造成我國資源透支、能耗過高、產能過剩、排放過量、生態環境惡化等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問題逐漸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和當前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主要社會問題。因此,正確對待和處理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的辯證關系便成為解決問題、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應有之義。

  ( 一)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制約

  在社會法的視閾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呈現出相互對立、互相制約的關系。自古以來,人類就是在不斷利用自然界的一系列資源中謀求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的。隨著個人利益的需求增強,人類開始過分地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導致人口劇增,森林資源銳減,水土流失加劇,草地資源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沙漠化、石漠化和荒漠化日益嚴重,空氣及淡水質量急速下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影響了人民的生活質量和生命安全,極大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為了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不得不限制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建立起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機制和生態環境恢復的補償機制。這些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發展的速度,短期內延緩或阻礙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的實現。實踐表明,人類的經濟活動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經濟要發展,就勢必會造成環境問題,因此從長遠利益考量,必然要加強對環境的保護,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二者不可偏廢。

  ( 二)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互利共生

  在社會法的視閾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是互利共生的關系。環境和生態是人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秩序密切相關,因而成了社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8]為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打破自然平衡。這就要求人類主動地去建立一個新的平衡,將環境保護作為與經濟建設并重的任務。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互利共生的關系還體現在環境保護是經濟發展的有力后盾,經濟發展為環境保護提供經濟支撐。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前提,缺少環境資源等客觀條件,經濟發展就沒有了支撐和動力,而一旦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就無法實行科學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所以,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 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9]。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讓綠水青山充分發揮經濟社會效益,積極促進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四、社會法視閾下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路徑

  經濟的發展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又制約著社會的發展。目前,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桎梏,而社會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公平、和諧、可持續的發展。因此,在社會法的視角下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協調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 一) 堅持社會本位原則,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

  法律原則是指構成法律規范之基礎或本源的穩定性、綜合性的原理和準則,具有涵蓋面廣、穩定性強的特點。社會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集中反映社會法的本質和精神,貫穿整個社會法的始終,指導制定和實施社會法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它是社會法體系的靈魂。社會本位原則作為社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對社會法的制定與實施提出了如下要求。首先,社會法要有社會整體觀念和社會全局意識; 其次,社會法要立足和著手于那些關系社會整體和全局的社會關系,以整個社會為調整對象; 再次,社會法要以人為本; 最后,社會法應當促進和保障社會利益。作為法律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具有較低的明確性和較強的穩定性,這使得它可以解決更多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诖,在解決由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間的矛盾引發的爭議時,要善于運用社會本位原則補充當前環境立法的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面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間的矛盾,應當首先樹立起社會整體觀念和社會全局意識,將社會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將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進程相結合,貫徹可持續發展理論,讓綠水青山充分發揮經濟社會效益,積極促進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 二) 切實維護好公民的環境權

  設立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使之受到保護,保護是權利的應有之義[3]。環境權作為社會權的一種,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以及環境知情權和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在當前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國家一方面有義務消極地不侵犯公民的權利,另一方面還有義務積極地為公民謀求福利,主動提供環境保護服務,努力解決環境問題,為公民創造一個合乎人性尊嚴的自然和文化環境。對于侵犯公民環境權的行為,要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手段加以規制; 對于公民因環境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損失,要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賠償機制進行救濟。此外,還應進一步明確環境權在我國法律中的地位,使其由應有權利變為法定權利,最終轉化為實有權利,以更好地規范環境權利義務的分配,懲治危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切實維護好公民的環境權。

  ( 三) 構建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就是愛護人類自己的生命。因此,政府、企業、組織和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均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具體來講,政府應當制定法律和政策發展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經濟,鼓勵企業進行環境信息公開,積極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政府應當在公民社會中提倡低碳消費、綠色消費的生活模式,使每個公民切實履行自己的生態責任。這種責任既可以是道義上的責任也可以是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靠責任主體的自愿履行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來迫使其履行,而法律責任則具有強制力,由具有執行力的機構監督并強制責任主體履行法定義務[10]。同時,政府還應當保障公民在環境保護過程中的知情權、決策權和參與權,充分調動公民參與環保的積極性。只有充分整合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源,構建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才能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大合力。

  五、結語

  在社會法的視閾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互制約、互利共生。要協調好兩者間的關系,就應當堅持社會本位原則,切實維護好公民的環境權,努力構建政府主導、公民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系民族未來的大計,要始終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努力構建一個生態良好、生活富裕、生態文明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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