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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違約責任與侵權的新制度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5-09-0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當前有關違約的職責有哪些呢?同時在當下有關侵權的新管理措施又有哪些呢?什么樣的發展應用是現在所需要建設管理的呢?本文主要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各國立法模式以及我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立法概況等各個方面做了

  當前有關違約的職責有哪些呢?同時在當下有關侵權的新管理措施又有哪些呢?什么樣的發展應用是現在所需要建設管理的呢?本文主要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各國立法模式以及我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立法概況等各個方面做了講解。本文選自:《上海政法學院學報》,《上海政法學院學報》現為“全國優秀社科學報”,系《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社會科學期刊精品數據庫》及《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等來源期刊本刊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法”與“治”并重的辦刊特色,注重學術的嚴謹性、規范性,提倡原創性研究成果,積極推動學術觀點、學術方法和學科體系創新。刊登的許多選題和文章都屬國內前沿,其價值和特色得到廣泛關注和肯定。

  摘要: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這些規定更加完善,而且還引入了侵權行為來保護合同債權,這就使侵權行為能夠深入到傳統的合同法規規范中。如果權利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就不能再行使另一個請求權,對于這種情況,就會使受害人的權利處于不利的保護地位。在立法例中,雖然它在司法上具有很多的優點,但是卻犧牲了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中,存在著放縱違法之嫌。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它的實質是禁止民事責任競合的。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法學論文

  Abstract: the civil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for the rules to be more perfect, but also introduced the infringing act to protect the 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which makes infringement can go deep into the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in the specification. If the obligee chose a right, it is not able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claim another, in this case, will the protection status of the victim's rights at a disadvantage. In the legislative cases, although it has many advantages in the judicial, but at the expense of the interests of obligee, so in our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there are illegal indulgence.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we can see that in our country "contract law", it is the essence of civil liability concurrence is prohibited.

  Keyword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ort liability, legal papers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在違法的行為上,同時具備了侵權行為和違約責任,這就使法律上同時出現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行為非常常見,由于行為人同時具備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這就需要在法律上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這就需要在競合的行為上,分析它的性質和類型,而且還要在法律上對競合的原則、條件和類別進行確定。在法理學中認為,由于法的發展是不斷變化的,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生改變,而在實踐中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也可以說是法發展的新層次,對于這種競合,學術界有著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請求競合說在請求競合說中認為,對于一個具體的事實,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構成了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產生的這種侵權行為造成的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可以同時并存,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在這兩種請求權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將兩種請求權同時行使。

  在現代世界各國民法中,民事責任競合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違約責任和與侵權責任競合,是行為人在進行某個違法行為的同時,它的行為還構成了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特性,這就會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法律現象。當遇到這種責任競合時,許多人都不知道該選擇何種救濟方式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好的維護。為此,本文針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展開討論,希望能夠幫助人們解決這一問題。

  (二)法條競合說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德國就有學者根據刑法中的理論,在民法中串聯了法條競合理論。這種理論的任務,也就是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他們都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因此,在性質上,兩種行為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構成了違法行為,但是卻不履行違反債務以及侵權行為中的規定,就可以將這種不履行的債務行為作為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自羅馬法以來,世界上就存在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責任。從定義上來講,兩者在責任的劃分上都比較明確,然而,在實際的生活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經常會發生民事責任競合。由于這兩類民事違法責任與當事人有密切的關系,因此,世界各國的法律對這個問題都非常關注。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對這兩種責任在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特色,一方面,它在立法上明確的承認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另一方面,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了確立。自合同法頒布后,我國的學術界都對都發表了自己的論述。

  (三)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對于這一學說,在德國學者拉倫茲倡導的,他認為,不能將兩種法律責任作為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雖然權利人實體上只有一個請求權,但是基于這個請求權的基礎并只有一個,而是兩個,一個是侵權法律規范,另一個是合同法律規范,競合知識請求權的基礎,并不能夠作為請求權。

  通過以上的觀點,我們不難看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兩者并不是各自獨立的歷史產物,具有兩個義務。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各國立法模式

  (一)英國有限制的選擇訴訟模式在英國的法律中,只有訴訟制度解決競合責任,它與訴訟的形式選擇權有很大的關系,在實體法中,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對其并不能造成根本性的影響。在英國法中規定,如果原告作為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那么他就能夠享受到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中的附屬利益,但是法律中對這中選擇有非常嚴格的使用限制:(1)選擇訴訟應與當事人建立有償的合同關系,如果無償向他人借出的物品表面上具有瑕疵,就不得向他人提出合同訴訟;(2)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例如由于疏忽而造成的非暴力行為;(3)由于在英國的普通法中主張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因此,對于訴訟權,不能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二)法國禁止競合模式在法國民法中認為,對于侵權責任,如果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的情況下產生,就應在違約場合尋找合同補救的方法。在法國的民法典中比較概括和籠統的規定了侵權行為,若允許當事人選擇請求權,那么許多的違約行為就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來處理,因此,法國民法典采取這種制度。由于責任競合的現象是在立法上客觀存在的,但是法國民法中卻在立法中禁止這種存在,雖然對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體系完整非常有利,但是責任競合的現象卻無法消除,這就會導致要犧牲受害人的利益,顯然這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三)德國允許競合模式在德國的帝國法院案例中,明確指出了判例法中能夠使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并存,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義務非常常見,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間并不會受到合同的影響。在德國法中的責任競合中,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也可以提起違約責任訴訟,如果行使了一個請求權,另一個請求權就會立即消除,因此,在德國的競合模式中,并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三、我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立法概況

  (一)民事立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分開,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對某些損害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生了多重違法行為,受害人就能夠按照訴訟和請求的既定方式,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的違約行為”和“違約性的侵權行為”,都是按照違約行為來處理的,但是,如果責任競合案件已經發生,就會按照侵權行為來處理。

  (二)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122條規定,對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當時任發生了違約行為,給對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那么,作為受害方,就有權選擇按照法律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然而,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對方為其侵權責任負責。在我國的立法中,肯定了民事責任和競合的存在,債務人有權利按照自己利益訴求提出訴訟。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紹李某利用假期之閑有甲市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集體旅游合同,從而成為了參團人員。但是在旅游的途中,李某乘坐的旅游大巴車發生了車禍,其原因是由于駕駛員在乙市違反了車輛安全操作規范,從而造成了撞車失控后翻車。經過乙市公安機關的認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車違反操作規程,因此,應對本次的交通事故負起全部責任。根據司法對李某的傷殘鑒定結果,將傷殘等級確定為九級,這給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于是,李某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賠償損失。

  (二)案件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與被告已經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必要要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雙方應行使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此過程中,旅行社并未保護好李某的人身安全,這就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使原告造成了人身傷害,因此,作為被告的旅行社,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起全部的違約責任。

  雖然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旅游合同,但是旅游途中的交通工具是旅行社安排的,而且車輛是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人身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本案應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于侵權責任。

  但是,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由于只能選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中的一條,因此,作為本案中的原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違約訴訟,人們法律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會按照實際的損失處理,并不會將原告的精神損失列入到賠償的范疇。但是,如果原告選擇侵權訴訟,就可以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很大的不同,侵權行為一般都是出現了過錯責任,而違約行為一般則屬于無過錯行為。如因當事人訴訟請求不當,最終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濟,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也與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關。因此,在本案中,作為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著很大的損失。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立法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中已不能滿足。

  五、結語

  通過本文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我國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中,在立法上上還存在很大的缺陷,這就保障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對于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實現非常不利。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相關法律,例如英國的選擇訴訟模式,然后結合我國的國情,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從而促進我國的社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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