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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去加強對民法應用保護制度

發布時間:2022-09-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對民法的應用條例管理我們認識有多少呢?應該如何去加強對它的應用及管理呢?同時現在的民法中哪些權益是對我所有利的呢?本文主要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的必要性以及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化解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法學

  對民法的應用條例管理我們認識有多少呢?應該如何去加強對它的應用及管理呢?同時現在的民法中哪些權益是對我所有利的呢?本文主要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的必要性以及對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化解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法學家》,《法學家》的前身,是創辦于1986年的《法律學習與研究》雜志,它曾經擁有數以十萬計的讀者,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自身的鮮明特色。1992年起該刊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輯;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為《法學家》。它是一個依托于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家群體,面向國內外法學界,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的法學刊物。為努力使《法學家》成為一座溝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橋梁,成為一個面向國內外、匯集全世界法學家學術智慧的多彩園地和展示最新法學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變革的重要窗口,《法學家》編委會、編輯部決定著手編輯英文版。英文版的編輯籌備工作正次第展開。

  摘要:民法內在機制在司法實踐中對人的民法需求的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法律包含多種價值。由此觀之,追求社會利益是現代民法的核心價值。民法價值雖有多種表現方式,但集中于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有助于法官科學合理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有助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助于協調當事人、社會利益,進而作出公正、公平判決。

  關鍵詞:民法原則,法律適用,法學論文

  Abstract: the internal mechanis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ivil law of civil law needs some suitable, close to or consistent. To this, Mr Hui-xing liang pointed out that contains a variety of legal values. Covering, the pursuit of social benefit is the core of the modern civil law value. Although the civil law value has a variety of ways, but focus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ivil law basic principle, help to judge the science reasonable given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 contribute to specific problem specific analysis, helps to coordinate the parties and social interests, and just, fair decisions.

  Key words: civil law principles, applicable law, the legal papers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核心理念是平等,這既體現了民法調整各主體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也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對此,龍衛球指出,平等的內涵包括以下幾點:主體地位;主體資格;主體平等受法律保護。平等是全人類的需求,其需要借助一種超越各主體的權威,以求獲得平等。于是,法律應運而生,充當了這種權威。民法為民事主體提供機會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體之間的較量中對其平等資格進行確認,盡量實現每個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線上。

  (二)意思自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該規定的實質是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的內涵是: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之時不被國家權力、其他當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徐國棟指出意思自治原則有以下功能:一是公權力行使必須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內,以民事權利抵抗非法行使的權力;二是當事人意志充分自由,不受任何其他當事人非法干涉。之所以如此理解意思自治原則,原因在于:徐國棟主張民法是私法、權利法、市民法,帶著怵惕之心看待公權力。張俊浩認為,認識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應探究其本身,即人必須自治;人能夠借助理性,實現合作秩序中的自治;人是理性的人。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術界對民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逐漸完善。然而,新形勢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臨不少問題。因此,確立民法的基本原則,加深對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必要性的認識,對于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啟示: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著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切實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監督機制,從而實現法律主觀性、客觀性的和諧統一。

  (三)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次明確提出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論上的突破。梁慧星教授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應從以下幾點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標準是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標準的法律化。徐國棟教授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是:對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利益進行協調,進而達到當事人、社會利益協調的立法者意志。具體來講,這種意志如果基于主體的良好行為,就是客觀誠信;這種意志如果需要主體也能夠有不傷害他人的思維,就是主觀誠信。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一些學者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確立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然而,該原則是學術界從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來的,而《民法通則》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權利濫用的四種行為。這種表述缺乏統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則”屬性。因此,學術家不少專家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第六條修正為:不管任何權利,都不得有礙行使社會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我國,并沒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對此原則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長、重復。事實充分證明,“公序良俗”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一個動態、不確定、模糊、發展的概念。但因其模糊使得“公序良俗”的外延具備開放性,其經過法官的權衡之后得以確定化,從而顯著擴大了法律的涵蓋面。因而,有必要在制訂《民法典》時,引入“公序良俗”,且把其確立為基本原則之一。

  二、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體現民法的價值民法的價值是民法理論的主要內容,其價值集中表現為: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內在機制對的民法需求的適合、接近、一致。梁慧星教授認為,法律具有多元價值。

  (二)有利于落實“以人為本”理念“以人為本”是現代民法精神的重要體現,F代民法理性精神、價值原則的理論來源就是人本主義哲學。被譽為“全球華人民法第一人”的王澤鑒先生在《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民法應以人為本。民法賦予人多種權利,其中既有人格權、身份權,又有財產權;既有精神權利,又有物質權利。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是基于保護當事人權利基礎上。總之,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有助于“以人為本”理念的真正落實。

  (三)有利于成文法的完善現有“法典法”體制下,有三種矛盾:成文法典的穩定性,社會生活的易變性;法律的正義性,法律適用的非正義;立法者認識有限性,社會生活關系無限性。這三種矛盾使得成文法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一定的空間。因此,必須探索建立協調立法、司法機關相互關系的新路徑。明確部門基本原則,具有重大意義。一是在成文法具有局限性的情形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二是促使法官在基本原則要求的范圍之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困境化解

  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關系民法建設,關系人民權益;饷穹ɑ驹瓌t的適用困境,對于促進民法全面發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須從案例指導制度、法官隊伍建設、法官地位、監督機制等方面,探索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新路徑。

  (一)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規范指導性案例的選擇、報送等技術領域的做法。中院相關部門、基層法院在平時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導性案例選編標準的案件,要展開案例培育、編工作寫,盡快把案例相關資料呈送中院案例組織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待中院研究機構初選后,把相關材料提交本院討論,形成報告送至省高院,經由省高院討論最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把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發布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必須把地方法院發布的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區別開來。地方法院縱然有權發布案例,也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要在維護指導性案例權威性的基礎之上,不斷完善兩級案例發布體系,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主體。

  出臺指導性案例創制辦法。指導性案例創制標準有以下幾點:具有科學性,能夠反映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典型性,可以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具有完整性,杜絕模棱兩可;具有普適性,有推廣普及的價值;具有可行性,可以司法審判接受且能付諸于實踐?傊,必須繼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中遇到的問題。

  (二)著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健全法官培養機制。要提高進入法官隊伍門檻,加大引進專業人才力度,選聘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完善制度設計,嚴把入口、規范出口,嚴格法官遴選程序,建設一支專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寬選人用人視野,規范招聘規章制度,更加注重對綜合素質的考核。全面推行競爭上崗,打破論資排輩的舊觀念,建立能級優先用人制度,使實干能力強的人才脫穎而出。健全法官競爭上崗、輪崗制度,建立法官任期制,建立“法官能上能下”制度。

  改革法官遴選任職機制。法官是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基于對法官審判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的認識,要選擇專業法律人員從事審判工作,徹底扭轉復轉軍人進法院的不正之風,改革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任職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對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專業及任職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必須推進規定的細化,嚴格規定,建議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應具有本科法學專業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豐富的法律工作經驗,加快健全法官、檢察官選拔、任用機制,切實提升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加強法官職業化培訓工作。社會形勢瞬息萬變,審判工作面臨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這就需要法官加強學習、提升解決問題的本領。要著力加強司法人員在職培訓,健全司法人員培訓制度,深入開展全員輪訓工作,切實提升司法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實踐技能培訓,提升業務技能。搭建司法系統和高校專業合作平臺,加強與政法類高校的合作,吸引優秀畢業生加入司法隊伍,引入高校新思維、新方法,顯著提升司法人員解決疑難案件能力,促使法官法學理論水平大幅提升。增強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自覺性,認真仔細研究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援引相關法律法規,協調審判工作的法律、政治、社會效果。

  (三)切實提升法官地位深化先行法官工資體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資由地方財政撥付,辦案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撥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案經費的解決效率,有效減輕中央、省級政府的負擔。然而,司法機關因財政而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對涉及地方政府的復雜案件時,法官很難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實現法官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直接撥款。這樣也有利于統一省內法官待遇,促進省內法官資源的合理流動,調動優秀法官到貧困地區任職的積極性、主動性,消除“發達地區優秀法官扎堆、貧困地區法官欠缺”的現象,促進全省司法水平均衡發展,切實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

  提升法官的社會地位。眾所周知,西方發達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法官的社會地位十分高。比如在美國,無重大過錯不得把門法官,實行法官終身任職制;在英國,任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法官職務。這種做法,這得我們借鑒。原因在于:不僅賦予了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而且賦予了法官獨立判斷的環境,更為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根本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外界環境而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而且經濟上的獨立人格使其不具備腐敗的動機;趯E用自由裁量權會影響現有社會地位的考慮,法官會慎用自由裁量權、公正審判。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實現,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功能。

  (四)加快健全監督機制自由裁量權雖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不可無限放大,失去限制。自由裁量權失去監督和懲罰,后果十分嚴重。當前,我國從多方面制約法官的裁判活動,初步形成多層次、全方位、廣覆蓋的監督體系,即以國家專門監督機構為監督主體,社會團體、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監督為輔的多元監督機制,有效地監督了法官的裁判活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今后的監督工作中,要與時俱進,不斷吐故納新,及時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并加以解決,促使監督落到實處、起到實效,促使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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