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8-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當前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制度有哪些,往往很多農民工不懂得去利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在應該如何去加強對這方面的認識呢?對此本文對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護現狀以及農民工勞動權益被侵犯現象的原因等問題上做了相應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本文
在當前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制度有哪些,往往很多農民工不懂得去利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在應該如何去加強對這方面的認識呢?對此本文對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護現狀以及農民工勞動權益被侵犯現象的原因等問題上做了相應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本文來自于《現代法學》,《現代法學》長期秉承“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 的辦刊宗旨,積極進取,務實求精,為繁榮中國的法學研究,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作出了重要貢獻,并獲得國家和社會的高度評價。
摘要:目前我國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仍然實行“一裁兩審”的制度,勞動仲裁被強制執行,當事人不服仲裁結果可以提起訴訟,這只是一個補救程序,在勞動爭議產生之后,當事人一方應該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會提出申請,當一方或者雙方對勞動仲裁結果都不服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這種制度有兩面性,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還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譬如,容易延長辦案周期,增加勞動者的機會成本,用人單位還可以借此進行逃逸,轉移財產。致使部分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得不到維護。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仲裁委員會往往不受理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也不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勞動者因此就無法對法院提出訴訟,勞動爭議無法得到司法審查,因為這些原因,我國的很多勞動爭議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決。
關鍵詞:勞動權益,法律保護,政工師論文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still in dealing with a labor dispute shall practise a system of "one too limitations", labor arbitration be enforced, the party refuses to accept the arbitration results can file a lawsuit, it's just a remedial program, after the labor dispute produced, if one party should first apply to the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will, when one party or both parties are the result of the labor arbitration disaffected when can Sue to the court. 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this system has certain reasonable place, but also has many drawbacks. For example, easy to extend the working cycle, increase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laborer,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can also take this to escape, transfer of property. That part of the legitimat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without maintenance. But in real life,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end not to accept the arbitration request of laborer, also do not issue a formal written instructions, workers cannot be filed to the court, therefore, labor dispute do not have access to judicial review, for these reasons, many of the labor dispute in China tends to be a reasonable solution.
Keywords: labor rights, legal protection, engineer
一、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護現狀
我國正呈現著城鄉收入差距巨大的局面,很多農民工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現狀而離開祖先奮斗的地方進入城市打工。盡管農民工為我國經濟建設貢獻了很多力量,卻在各個方面受到城市的歧視和不公平對待。這種歧視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就業限制
我國目前的戶口制度將人口分為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很多城市設置“就業門檻”,調高農村的準入門檻,并以此作為限制,控制農民工需求的手段。很多農民工不能在正規的人才市場求職,只能從事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辛苦工作。如今,農民工在我國社會發展中已經成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當下越來越強調法治社會的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卻屢屢上演,如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但困擾著農民工自己,也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二)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所得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根據勞動的質量和數量所取得的報酬,但是這種合法的權益卻往往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主要表現有:一是加班不給或少給加班費,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具有勞動強度大、時間長、待遇低的特點。在很多私營企業,一天的工作時間基本在10-14小時,有的甚至達18小時,農民工享受不到同勞動質量相匹配的報酬。二是同工不同酬,農民工從事的工作和城市人沒有分別,但是得到的報酬卻不一致。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報酬。很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導致許多農民工辛苦一年卻拿不到工資的結果,這種事情在全國各地每天都在上演著。四是無法保障工作,不少老板為了克扣工人工資,雇傭一些農民工干活,卻在試用期結束的時候找各種各樣的借口借機辭退,壓榨農民工的勞動力。
(三)休假的權利得不到保證
農民工作為勞動者有勞動的義務,也有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但是,我國的廣大農民工們普遍存在著加班加點工作,超時勞動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經常讓員工加班工作,無視元旦、國際勞動節等國家法定節日,法律已成為一紙空文,根本不能約束這些企業、個體、私營單位的行為,這嚴重侵犯者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也損害著他們的身心健康。農民工是我國在向共產主義事業目標奮斗過程階段產生的一個社會群體,是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這是一支隨著改革開放發展并壯大的勞動力,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的各個行業都存在農民工,農民工已成為工人階級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為國家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維護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對實現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社會發展有著積極作用,同時對構建和諧社會,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地科學發展觀也有著重大影響。
(四)惡劣的工作環境,缺乏安全保護措施
勞動安全衛生權是指勞動者享有在勞動過程中要求改善勞動條件,以使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護的權利。可是,有的企業、用人單位為了眼前利益,降低勞動生產成本,不維護工作環境的衛生安全等,農民工得不到企業應該派發的勞動保護用品。結果很多農民工患上職業病,身體健康飽受折磨。
社會保險、福利權是指勞動者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福利設施和種種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是屬于勞動法的一項基本準則,勞動法和憲法對此有著詳細規定。但是由于私營企業、用人單位等的不作為,投機取巧。廣大農民工的這項基本權益也被剝奪,享受不到作為一個社會人最基本的權益[1]。
二、探討造成農民工勞動權益被侵犯現象的原因
廣大農民工權益被侵犯主要還是因為我國目前的相關規章制度不夠完善,相關部門監管還不到位,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被侵犯問題要想得到徹底的解決只能深入分析法制層面。
(一)落后的勞動保障法制建設
我國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屢屢受侵的現狀反映出目前的社會法制法規還不健全,盡管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看上去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做出了很多規定,但卻沒有結合農民工自身特點做出規定,使得一部分企業,用人單位鉆了法律的空子,進而侵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比如勞動保障法的懲罰強度并不大,一些用人單位、企業在侵犯農民工權益后,由于種種原因被處罰,但是往往得到的是責令改正、警告、批評等不痛不癢的處罰。盡管有時候也會罰款,數目也不大,難以引起單位、企業的重視。導致下次再犯同樣錯誤,無視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惡性循環的現狀。
(二)相關部門監管力度欠缺
1.相關執法部門執法力度不夠,根據相關數據,當前我國僅有2.3萬左右的勞動保障監察員,分別就職于3千多個監察機構。這些機構和職員要應對成千上萬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職員們每天都要處理大量的投訴舉報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往往一整天工作時間都耗費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沒有其他時間到企業內部去監督管理,出巡檢查,無法為用人單位、企業等提供法律服務。
2.違法處罰強度低。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嚴厲的懲罰機制,由于處罰強度不大,很多企業、用人單位在侵犯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的時候便會更加肆無忌憚。結果導致農民工遭遇拖欠工資、人格侮辱等問題,很多農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基本工資都拿不到。我國的現行法律在勞動保護方面,缺乏對任意延長勞動時間、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的違法行為有效的懲罰法制,由于監管不到位,常常讓懲罰機制流于形式。在支付工資方面,企業、用人單位經?丝、拖欠、拒付和減少農民工工資,對這樣的行為,法律規定: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或經濟賠償,超過期限仍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的50%至一倍加付賠償金,這樣的懲罰力度明顯不夠。在勞動關系的建立方面,用人單位不和農民工簽勞動合同,農民工的權益便得不到根本保障。對這樣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也只是責令改正,缺乏有效的懲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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