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7-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我們都知道干了活都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在勞動法中更能體現這些,如果當我們面對這些問題該怎么去做呢?怎么去面對這些不正當的工作如何來正確的保護我們自身權利!赌暇┱螌W院學報》辦刊宗旨是為軍事院校的教學、科研服務,為軍隊的建設服務。著重研究建設
我們都知道干了活都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在勞動法中更能體現這些,如果當我們面對這些問題該怎么去做呢?怎么去面對這些不正當的工作如何來正確的保護我們自身權利!赌暇┱螌W院學報》辦刊宗旨是為軍事院校的教學、科研服務,為軍隊的建設服務。著重研究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部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摘要:本罪的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確定為自然人與單位。需要討論的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認定是否以存在勞動協議為前提。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實際案件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建設單位拖欠承建單位工程款,承建單位拖欠民工老板工程款,民工老板拖欠施工工人勞動報酬這樣一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情況。
關鍵詞:勞動報酬,犯罪化,刑法制度
The main body of this crime according to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can be identified as a natural person and unit. Need to discuss whether refused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sin that on the premise of existence labor agreement. Migrant workers wages generally exists in the actual cases of such a phenomenon: the construction unit, unit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default default unit construction boss project payment of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boss construction workers labor remuneration such default "refused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situation.
一、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存在的最大爭議在于是否違反刑法謙抑性要求
主張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不宜犯罪化的學者,認為“惡意欠薪行為應當慎重。”“拖欠工資酬薪,本質上仍是一種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單純將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可能造成不公。將欠薪行為入罪,并不一定能實現設立本罪的初衷,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筆者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保護勞動者人身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在刑法上的體現。而本罪將債務債權關系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并不違反刑法的謙誼性要求,而是體現的是在窮盡民事手段追究責任后,為了維護民事法律的執行性而以刑事責任為后盾。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數額較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必然通過數額的大小來確定,也由此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進而確定刑事責任的追訴標準。和盜竊罪、侵占罪、詐騙罪等財產性犯罪一樣,本罪具體的“數額較大”追訴標準也需要結合犯罪地或勞動者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基本工資等實際情況來確定。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觀方面問題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觀方面應包含以下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內容: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這里的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報酬而進行的付。這里的轉移財產,是指行為人為了逃避支付勞動者轉移自己財產的行為,如將自己的財產權利轉讓他人名下,隱匿自己的財產,虛構債務并予以清利轉讓他人名下,隱匿自己的財產,虛構債務并予以清償等。而逃匿是指行為人為了不支付勞動者報酬而逃離其居住地、隱匿行蹤等,旨在逃避勞動者向其追討報酬償等。
《刑法修正案》(八)就備受關注的嚴重拖欠工資即通常所說的“惡意欠薪”問題進行犯罪化的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其罪名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文擬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相關疑難問題做一研討,以進一步深化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認識。
再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仍不支付。
“經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也從側面說明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是能否將本法條解釋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比如履行完罰款后才可以進入刑事責任的立案程序呢?筆者認為“政府責令”既可以理解為書面的催告督促程序,也可以理解為通過承擔具體的行政責任,但是根據立法精神,本法條的頒布是為了便捷的解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責任的履行完結,并不當然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置條件。
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給那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企業帶來了強有力的震懾。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社會上企業的欠薪現象還有很長的道路。不能認為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罪就沒有問題存在了。此外,盡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情節嚴重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各地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懲治欠薪行為的案例還不多見。筆者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快出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更好的解決我國目前存在的欠薪問題。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關于本罪的主觀故意認定筆者認為立足點應在于是否對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關于非法占有的認定下述行為則應該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而“拒不支付”:第一,存在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并抽逃資產的。第二,不支付勞動報酬后非法轉移資產的。第三,不支付勞動報酬后非法清償未到期債務,數額較大的。第四,兩次以上無正當事由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五,對要求支付報酬者施以暴力的、情節嚴重的。第六,不支付勞動報酬后逃匿的。第七,長期不支付勞動報酬以至于嚴重侵害勞動者生存權的。第八,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連續超過3 個月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一年內累計不支付勞動報酬達6 個月的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方面認定。
此種情況下,承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直接勞動合同關系,建設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在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單純不能以共同犯罪追究二者刑事責任來回避在此種情況下對于犯罪主體確認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從合同相對性,勞動者與承建單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正是本罪的法定義務來源。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結合實際,本罪的認定不僅僅在于拒不支付,更主要的在于以何種方式不支付,是否有拒不支付的主觀故意,再結合看是否有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況,來綜合認定拒不支付。如果建設單位惡意拖欠承建單位勞動報酬致使承建單位不能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根據間接正犯的理論此時可以追究建設單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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