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5-1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
摘要: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關鍵詞:上訴制度,刑法,律師職稱論文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概述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
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原則之一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古代的歐洲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則”,注重神示證據,導致上訴不加刑制度沒有發展的土壤,因而從根本上不會存在真正維護人民利益的法律,更不會存在上訴不加刑這一原則。1808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典》體現著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所宣揚的“平等”、“自由”、“人權”和“平等”,上訴不加刑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該法典。這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對于一個被判處有罪的人,如果他提出上訴,那么在再審中就不能對其加重刑罰。
由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產生之后所具有的積極作用,逐漸被其他法系的國家所采用。雖然兩大法系國家對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立法規定和其在具體的司法適用程序中有著明顯的不同,但其對該原則規定的內容基本是相同的。進入20世紀后,上訴不加刑原則不斷被擴大采用,其內容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被告人以及控訴方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同樣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上訴制度在我國古代就存在,但上訴不加刑原則并不存在于古代社會。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我國成為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原則的標志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通過之后對其的確立,并且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又對有關上訴不加刑的規定予以了保留,2013年開始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對其加以完善。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論基礎
作為保護被告人的基本人權、保護審級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和刑事訴訟法的其他原則一樣,體現了刑事訴訟程序的科學化、民主化的特點。為了能夠使這一原則更好的發揮其預想的作用,必須要探清其理論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上訴不加刑原則應有的作用。通過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研究,學者們提出了自己對該原則的相關理論,主要有:
(一)控辯平衡說
該學說認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控訴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中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這樣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可能會導致控訴雙方失去平衡性。同時由于在現代刑事訴訟活動中控方代表國家對被告人一方追究犯罪,這樣就可能會導致控方相對于被告人一方存在著相當大的優越性?胤皆趥刹槭侄魏驮O施以及國家對其的財力、物力等方面明顯優于辯方。面對訴訟程序中這樣的弊端,賦予被告人上訴不加刑這種特權,就可以進一步促進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中權利以及地位的進一步平衡。
(二)控審分離說
該學說認為,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原則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決定著在刑事活動中應實行控審分離,因為該原則是體現刑事訴訟進程中文明、法治、科學的標志之一。該原則具有四方面的含義:第一,審檢機關分離,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兩個專門的國家機關行使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第二,只有檢察院遵照法律程序提出起訴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進行審判;第三,法院進行審判的范圍不能超越起訴書所記載的對象和范圍;第四,法庭獨立進行審判是法院裁判結論的基礎。
(三)利益權衡說
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利益權衡發源于在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興起于德國的利益法學。該學說認為,實體與程序、懲罰與保障、控制犯罪與過程正當的矛盾充斥于刑事訴訟程序中,并且這些矛盾表現著不同的利益沖突,同時由于這種沖突導致兩種利益不能兼顧之時,從而就會導致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某些傾向選擇更具有傾向性的利益而放棄另一些利益。有學者認為,由于利益的評估和取舍是在法律體系的價值判斷和價值取向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發生的,但是價值觀是具有能動性和多樣性的意識形態,這樣就導致了以利益的權衡為基礎的法律判決就會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是“利益權衡說”可以從更加全面和長遠的角度去考慮,更好的去權衡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使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能夠得到平衡。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存廢之爭
(一)保留說及其理由
此種觀點認為上訴不加刑原則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蘊含著許多積極價值,能夠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權、維護上訴制度和保證兩審終審制度的貫徹,并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因此該原則應當予以保留,保留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訴權,并更好的貫徹上訴制度和兩審終審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上訴權是被告一方在一審判決以后行使法律賦予其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一方行使上訴權,進而保證兩審終審制的貫徹。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入法,保留上訴不加刑原則能夠更好的體現該項原則。
第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存在,有利于促使人民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履行審判監督、依法抗訴是其職責所在。同時上訴不加刑原則還存在著限制適用的情形,即自訴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這樣就會促使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在對在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審查,發現有錯誤時,依法提起抗訴,促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二)取消說及其理由
此種觀點認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重要原則之一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在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同時,自然也會有其負面作用,并且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司法訴訟程序的日漸完善和法制環境的變化,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負面作用不斷暴露出來。因此上訴不加刑原則應當予以取消,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不加刑原則會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上訴不加刑原則消除了被告人方上訴會加重其刑罰的思想顧慮,因此,即使在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非常公正的情況下,也可能因為被告人一方沒有上訴加刑的思想顧慮而繼續上訴,這樣就會導致法律賦予其的上訴權被濫用,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第二,違背事實求是原則。實事求是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或者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量刑過輕,這樣,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就不能加重被告人一方的刑罰,這樣就違背了實事求是原則,不能使法院發揮法律賦予其的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
四、我國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善
(一)加強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審判質量
每一個案件都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的初審,但是只有部分案件才需要經過第二審。當事人提起訴訟能夠啟動二審程序,因此,如何避免人民法院啟動第二審程序,減少上訴不加刑原則引起的不必要爭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判的公正與否是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的關鍵,而第一審法院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的高低對案件的審判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么,對于如何提高第一審法院審判案件的質量,應做到如下幾點:一是提高第一審人民法院法官的職業素質,這里面的素質包括對于的法律知識的領悟情況、對法律知識的綜合能力及其本身道德水平的高低;二是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由于被告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參與者,如果能夠保障被告人充分的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就會使被告人一方能夠從心理上加大對一審法院裁判的認同感。同時,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還要努力減少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三是加大對法院審判人員和審判程序的監督。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審判監督制度,加強對審判人員和審判程序的監督,才能盡可能的減少在審判活動中出現司法腐敗現象,保障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四是保障一審法院審判的自主性,減少對其的不當干預。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判活動可能會受到行政機關、社會大眾輿論、新聞網絡媒體等不當干預的情形,在面對這些情況之時,應保持法院審判的獨立性,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
(二)完善二審全面審查
針對如何完善二審全面審查,解決其與上訴不加刑原則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無論是檢察機關抗訴還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都應該在上訴、抗訴的范圍內進行審查,對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持肯定態度,無需審查。同時對二審法院審判方式的裁量權配置予以規則控制。規則控制是創痛的控權(力)方式之一,也是法律對刑事裁量權進行綜合性控制的起點。規則控制包括正式規則控制與非正式規則控制兩方面。正式規則的控制主要源自法律規范本身的規定,而非正式性規則對正式立法的自由裁量權并不過分的依賴。雖然新《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頒布實施,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空白、僵硬和不確定性的特點,在關注正是性規則控制的同時也要關注非正式性規則,重視司法政策、手冊、指南等對二審法院刑事裁量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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