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5-1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樹立公正意識, 建立公正理念,重塑公共行政文化。由于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公共行政執法中情大于法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人們的權利觀念比較淡薄,這就使得公共行政主體在從事公共行政行為時往往把人情、關系放在第一位,而忽
摘要:樹立公正意識, 建立公正理念,重塑公共行政文化。由于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公共行政執法中“情大于法”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人們的權利觀念比較淡薄,這就使得公共行政主體在從事公共行政行為時往往把“人情”、“關系”放在第一位,而忽視了公共行政公正。如果人們的權利意識得到普遍增強,就會有效的制約公共行政權力,促使公共行政主體尊重相對人的權利,慎重行使公權力,從而促進公共行政公正的實現。可以說,權利文化是公共行政公正存在并得以發展的土壤。因此, 我們要逐步改變不利于公正發展的傳統文化, 樹立公正意識,建立公正理念下的文化。[3]P100 此外,我們還必須重塑公共行政文化,因為孕育于傳統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文化,又反過來逐步加深了公共行政人員對公共行政管制型權力行使方式的過度依賴。要構建公共行政公正機制,推動公共行政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應當在當前政府治理轉型的宏觀背景下,徹底摒棄以行政機關為中心的思維模式和制度安排,鏟除管制型文化的輿論和心理基礎,樹立以公眾為中心的基本理念,重新設計和塑造權利至上、服務為本的公共行政文化。
關鍵詞:法律程序,行政管理,高工論文
加強法律程序建設,及早頒布《公共行政程序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在公共行政權的行使中,最大的問題并不是關于實體權利義務的立法不夠完善,而在于規制程序的內容嚴重欠缺。為數不多的程序性規范散見于多個法律文件中,雜亂無章,一部為社會急需的《公共行政程序法》遲遲不能出臺,令有些公共行政主體無法可循。因此,我們不僅要用程序法典來制約公共行政權力,而且應在法典中確立“公共行政程序公正原則”。
完善公務員制度,賦予公務員一定的職權,讓其享有對其職位的獨立和安全的權利。因為只有職位免遭非法的強制,公職人員才有公共行政的獨立性,才能不屈從壓力而違反公正原則,因為權利的獨立性是利益平衡的前提。相反,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獨立性,其職位受到威脅( 諸如上司明里暗里的打擊報復、強勢集團的干擾) ,那么他們將難以公正行政。
一、公共行政公正的基本含義
現代行政乃公共行政。公共行政是指政府處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管理活動。公共行政包括“公共”和“行政”兩個方面,特別強調行政是“公共”的,是公共權力機構整合社會資源、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公共利益、處理公共事務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公共”的內涵包括七個方面:一是公共權力。主要強調行政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為人民服務并受人民的監督。政府公共權力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公共行政機關的行為“越權無效”。二是公共需要與公共利益。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公共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體現。三是社會資源,包括公共資源和民間資源兩種。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必須以有效地整合整個社會資源為基礎。四是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政府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全體人民提供全面而優質的公共產品,為社會提供公正公平的公共服務。五是公共事務。政府活動的核心是對公共事務的處理,公共事務涵蓋了政治管理、經濟管理、文化管理、社會管理等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是公共責任。政府的公共責任分為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領導責任、經濟責任五個方面。七是公平、公正、公開與公民參與。行政是一種國家權力運作產生特別社會現象的過程,產生行政現象的這類國家權力,在當今不同的權力體制下大都被稱為行政權力。在民主憲政國家里,行政權力源自人民主權或稱人民權利,與立法、司法等其它國家權力一同屬于公共權力范疇。這是我們確立公共行政理念的認識根源和理論根據。也就是說,人民可以選擇和更換政府是近現代以來維系國家權力公共性質的根本保障,人民可以參與和監督行政是近現代以來維持國家權力公共性能的根本保證。這是公共行政理念的當然推斷和邏輯發展。因此,基于公共行政理念的另一邏輯推斷便是:政府和公共行政腐敗意味著背離公共行政權力的公共性質和對人民的背叛,公共行政權力的公共性質決定了它的公共性能,其運作與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相關聯,為社會和民眾提供公共政策和發展公共服務,維護公共秩序和實現公共利益是行政權力公共性能和人民主權原則的真實展現。概言之,公共行政是公共機構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動的總和。
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開篇中指出,公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1]P231 我國《呂氏春秋·貴公》中言:“公則天下平,平得于公。”一般來說,公正意味著維護正義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無私和中立。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公共行政公正引申為:公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公共行政公正要求改變過去權威行政的陳舊觀念,實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開行政。總之,公共行政公正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和處理行政管理事項。“公共行政公正作為一個整體,既是公共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的自我要求,也是社會公眾的外在期望。”[2]P483 公共行政公正的基本內容包括:首先,公共決策要公正。公共決策是公共行政至關重要的一環。不公正的公共決策不但執行起來困難重重,還會嚴重侵害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從而有損政府權威。要做到公共決策公正,公共行政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必須按照決策的科學程序,公正決策。其次,公共行政過程要公正。公共行政過程公正就是要求公共行政人員依法行政,為此就要做到公共行政立法公正、公共行政執法公正以及公共行政救濟公正等。再次,公共行政人員的選拔錄用和評價要公正。公共行政職位的權威性和崇高性要求必須選拔錄用真正有才干的人進入公共行政系統,提拔有膽識的領導人擔任領導職務。為保證公務員錄用制度的權威性,維護政府在人民中的良好形象,必須堅持公共行政公正,給競爭者以公平機會。在評價公共行政結果時,公共行政公正要體現在公共行政人員的考核上?己斯坏欣跁x升、獎懲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利于公務員更積極地投入工作中。
二、我國公共行政公正實現的重要意義
眾所周知,社會是依照規則有序地運行著的,規則是依靠公正發揮作用的,而公正是構筑和諧穩定社會的基石。公共行政主體依法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打交道。因此,公共行政公正的實現對于社會穩定運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首先,公共行政公正的實現可以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樹立公共行政機關的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我們以為,決定公共行政機關權威的因素不是公共行政機關擁有的公共行政權力大小,而是它行使公共行政權的公正性。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其行使權力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為人民服務的過程。政府只有合理、公正、有效地使用手中的權力,才能符合人民授權的本意,也才能得到人民的認同和擁護。其次,公共行政公正的實現可以促進現代社會穩定。因為社會穩定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因此它構成了國家基本政策的核心。但是,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自我整合的能力減弱。當社會出現了各種不公正現象而導致社會公眾普遍感覺到自己處于一個極不穩定的環境中時,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充當社會公正精神的代言人,通過公正行政增強政府的權威,號召吸引社會公眾對社會制度的認同,鞏固社會的政治凝聚力,建立和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再次,公共行政公正的實現可以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我們所說的法律信仰是指公民對法律的認同與尊重,并自覺將法律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如果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我們對于法律的信仰也就降低了,甚至不再相信法律了。
三、我國公共行政公正實現的主要內容
一般來說,公共行政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個方面, 三者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其中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價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機制作用的對象和目標,并在程序公正機制的運作中接受檢驗。形象公正則是公共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因此,我國公共行政公正實現的主要內容應該是:首先,我國公共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依法辦事。公共行政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依法辦事是我國公共行政執法之法治理念的要求。因為法律不是確定某一個人的特殊利益, 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 而是針對人們整體, 確定人們整體利益的。因此, 它不會對處于同樣情況的人, 作出不同的規定。公共行政機關如果離開法律辦事, 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一視同仁, 就可能同樣情況不同樣對待, 從而出現不公正。我國公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公共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公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應當運用人民授予的權力徇私,為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系的組織、團體、個人謀取私利。其次,我國公共行政機關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我國公共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還是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授予相對人權益,還是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對相對人科以某種處罰,都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再次,我國公共行政機關應該合理考慮相關因素。所謂相關因素,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政策的要求、社會公正的準則、相對人的個人情況、行為可能產生的正面或負面效果等。一方面,我國公共行政機關作出公共行政決定和進行公共行政裁量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能考慮不相關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國公共行政機關在具體執法中應考慮相關因素, 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認識、推理、判斷, 任意地、武斷地作出決定和實施公共行政行為。
四、我國公共行政公正實現的主要途徑
我國傳統行政始終把理性效率作為其追求的價值標準,而現代公共行政提出的價值標準認為,公正是行政組織的核心概念。公共行政是體現公正的重要載體,也是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們所倡導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各方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需要充分考慮各階層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并進而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機制,達到全社會的公正,而這恰好與現代公共行政公正的意蘊相一致。因而,我們必須加強以下四個方面的建設,為我國實現公共行政的公正提供良好的平臺。
(一)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來促進公共行政公正實現。在政治上,如果公共行政主體的職能關系理順得不好, 各公共行政主體互相推諉、扯皮,公共行政人員恣意專斷, 官僚主義盛行等, 都會弱化公民對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的關注。更有甚者,如果公共行政人員不能以身作則,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始終做到清正廉潔,而是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腐敗不斷, 那就更無公共行政公正可言了。
(二)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公共行政公正實現提供良好的經濟保障。我們知道,一方面,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權利經濟、法制經濟,它不僅反對權力至上和從屬于行政權力的法制,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規范調整,因而它本能地、內在地要求法律至上,要求公共行政主體公正地對待每一個相對人。因此,從經濟的角度來說,要實現公共行政公正,就必須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公正是市場經濟建立、發展和完善的必然要求,為確保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政府要對競爭主體進行公正無私的規范、約束和監督。政府只有堅持公共行政行為公正,才能確保競爭公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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