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5-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能源礦產企業應當對每個崗位的工作流程進行嚴格而科學的設計,避免權力向單個人手中集中,對于原材料的采購、財務核算等職務犯罪的多發、易發環節,應當適當增加檢查程序和審計程序,使得普通崗位職工權力在其他員工的監督之下行使。 關鍵詞:能源礦產,法
摘要:能源礦產企業應當對每個崗位的工作流程進行嚴格而科學的設計,避免權力向單個人手中集中,對于原材料的采購、財務核算等職務犯罪的多發、易發環節,應當適當增加檢查程序和審計程序,使得普通崗位職工權力在其他員工的監督之下行使。
能源礦產企業作為職務犯罪的高發行業,有必要同檢察機關、司法局等部門建立長期的聯絡和合作機制,共同面向干部職工開展法制教育活動。通過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律意識、講解刑事案例,使得廣大干部職工了解職務犯罪行為對于國家、對于企業、對于家庭、對于個人的嚴重危害,珍惜得之不易的工作機會。
一、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立案數量呈現下降趨勢
隨著我國國有壟斷企業管理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國資委、國家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對于國有壟斷企業監督力度的加強,北京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能源礦產領域內的職務犯罪數量近幾年來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下降幅度最大的年份為2009年和2010年。北京市檢察機關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該領域內立案人數為13人,比2008年下降了56.7%;2010年該領域內立案人數為1人,比2009年下降了92.3%,比2008年下降了96.7%。領域內立案人數的下降一方面說明了通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能源礦產領域內職務犯罪的懲治和預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提醒我們,有必要對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的工作方法和機制進行提高和創新,適應新的行業發展環境,發現更多的職務犯罪線索。
(二)電力、煤炭、石化、冶金是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高發行業
電力、煤炭、石化、冶金四個行業是能源礦產領域的重頭行業,同時也是職務犯罪行為高發行業。2008年上述四個行業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分別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0.0%、30.0%、23.3%、33.3%,合計占能源礦產領域內的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86.7%;2009年上述四個行業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分別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46.2%、7.7%、7.7%、15.4%,合計占能源礦產領域內的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76.9%;2010年上述四個行業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分別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0.0%、0.0%、0.0%、100%,合計占能源礦產領域內的職務犯罪行為總數的100%。
(三)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區域集中于新生城區及近郊區縣
通過數據分析,我們發現近年來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宣武區等傳統意義上的老城區內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數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3%到13%之間,所占比例并不大;而海淀區、石景山區、豐臺區等新生城區和門頭溝區、房山區等近郊區縣則是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區域,且發案率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2006年石景山區內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人數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總人數的4.5%,2007年為18.8%,2008年為47.8%,2009年為28.6%,2010年為25.0%。2006年房山區內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人數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總人數的28.65%,2007年為26.3%,2008年為16.7%,2009年為9.1%。
(四)單位“一把手”、崗位主管仍然構成職務犯罪的高發人群,但是普通崗位職工職務犯罪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
數據顯示,構成能源礦產領域內職務犯罪主體的主要人群仍然是單位“一把手”和具有某項實權的崗位主管,2006年“一把手”和崗位主管崗位涉案人數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人數的56.0%,2007年占37.9%,2008年占26.6%,2009年占38.5%。單位“一把手”和崗位主管一直是我們職務犯罪預防的重點人群,但是值得引起重視的是近年來能源礦產企業內就職于普通工作崗位的職工職務犯罪的數量呈現出了明顯的上升趨勢,2006年普通崗位職工涉案人數占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涉案人數的12.0%,2007年占27.6%,2008年占63.3%,2009年占30.8%。例如,2006年至2008年1月間,犯罪嫌疑人朱久林在擔任首鋼總公司質檢總站煤焦檢驗站取制樣員期間,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對大同華昊實業有限公司及鞍山冠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的煤炭進行檢驗時弄虛作假降低含水量,獲得贓款10900元。
(五)職務犯罪的主要手段為接受回扣、手續費以及隱匿、扣留公共財物
通過查閱能源礦產領域內職務犯罪案件的相關資料,我們發現該領域內的職務犯罪主體有40.9%采取如下兩種犯罪手段: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賬的不入賬;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犯罪手段集中體現出了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財產型犯罪的特點,同時也提示我們能源礦產企業在財務管理、權力監管方面存在著制度漏洞。
二、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行政壟斷地位為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發生提供了溫床
國家對于能源礦產企業過分的保護和溺愛使得能源礦產企業缺乏必要的競爭壓力,即使是企業虧損了也自然由國家來救濟和補償。如此一來,經營者自身社會價值的實現與企業整體效益的提升就很難實現實質上的統一,經營者肩上的擔子輕了手中的權力卻并沒有減少,這就為經營者恣意使用手中的權力提供了溫床,當遇到權力尋租的邀約時,經營者就有可能置企業利益于不顧,恣意的出租手中的權力。
(二)必要監督制約機制缺失大大降低了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犯罪成本
國家對于能源礦產企業監管的主要設想是通過績效考核機制實現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管,但是目前來說國家對于能源礦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并不盡如人意:國資委在能源礦產企業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并沒有明確,國資委與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關系也沒有明確;能源礦產企業與原直屬部門的關系,以及和國資委的關系更是沒有明確;能源礦產企業績效考核機制更是處于探索階段,并且舉步維艱。
能源礦產領域監督管理機制的缺失大大降低了該領域內職務犯罪的成本,具體分析為: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督部門同被監管企業之間關系的不明朗導致在能源礦產企業監管問題上要么多家單位相互推諉,要么多家單位相互爭奪,這就明顯降低了監管的力度、及時性和針對性,為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可乘之機,并避免了行為人在進行職務犯罪行為時為躲避監管所付出的成本。比如偽造文件蒙騙監管部門的成本,又比如向監管人員行賄的成本;績效考核機制的不健全增強了企業經營者管理經營過程中的恣意性和隨行性,避免了他們對于職務犯罪行為為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的擔心,并大大降低了職務犯罪行為被上級監管部門發現的幾率。犯罪成本的一再降低使得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成本同收益之差進一步拉大,低成本、高收益、低風險成為能源礦產企業干部職工選擇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必要的競爭提高了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發生的幾率
伴隨著現代工業的高速發展,能源礦產資源的產購銷矛盾呈現激化的態勢。能源礦產領域是標準的賣方市場,無論是各類生產經營活動還是日常的生活都需要購買能源礦產產品,只要你需要對于能源礦產進行消費或是需要從事與能源礦產相關的經營活動,那么你就只能夠與這少數幾個壟斷企業打交道,除此之外別無選擇。能源礦產企業在市場交易中具有顯而易見的優勢地位,產品賣多少價錢、采購那家企業的原材料全部由能源礦產企業自行決定。能源礦產企業的“一把手”和其他具有實權的負責人手中權力之大是其他非壟斷企業所不能夠比擬的,他們自然也就成為權力尋租的重點公關對象,此時一旦防線松動,職務犯罪案件就會發生。
三、能源礦產領域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一)削弱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
利用現有的能源礦產企業,在這些企業之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使得市場的主導性權力在賣方和買方之間進行更加合理的分配。同時,國家也應當更加明確在能源礦產行業運行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對于能源礦產企業的過分保護,真正實現企業的自負盈虧。行業壟斷地位的削弱和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可以增大能源礦產企業經營者競爭壓力,從而使他們在遇到權力尋租的誘惑時因為擔心影響企業的業績而放棄職務犯罪行為。
(二)杜絕恣意經營,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國資委應當明確政府監管代表者的身份,加強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確保能源礦產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使得能源礦產企業經營者的重大決策、經營狀況處于有效監督之下。加快企業績效考核機制的構建速度,使得能源礦產企業經營者的勞動收益同企業效益相掛鉤,并對于企業效益非正常化減少及時進行檢查和分析,使得出資人追求資產保值增值最大化與經營者追求經營效益最大化取得實質意義上的結合。
(三)出資人參與經營,完善外派監事會制度
能源礦產企業一般生產規模很大、業務種類也較多,監管部門受到行政資源有限、專業化程度不高的限制,很難獨立實現對能源礦產企業的有效監督,已經在部分國有企業中試行的外派監事會制度可以很好地彌補監管部門在監管上的盲區和薄弱環節。外派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外派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通過查賬等方式對能源礦產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經營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外派監事會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對企業的情況具備更加直觀和具體的認識,了解企業內職務犯罪行為的易發環節、易發人群和預防形勢,能夠實現對于能源礦產企業職務犯罪行為的針對性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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