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4-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罪刑相當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同態復仇。遠古社會,同態復仇極為盛行,到奴隸社會,同態復仇為法律所認可。但當時的同態復仇實際上是統治階級酷刑的依據,是完全以結果論責任的絕對報應刑。在反封建的斗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嚴刑酷罰的
摘要:罪刑相當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同態復仇”。遠古社會,“同態復仇”極為盛行,到奴隸社會,“同態復仇”為法律所認可。但當時的“同態復仇”實際上是統治階級酷刑的依據,是完全以結果論責任的絕對報應刑。在反封建的斗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針對嚴刑酷罰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價的觀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懲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罰的輕重。”① 貝卡利亞也指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② 在罪刑等價主義者看來,刑罰是對犯罪的一種回報,因此,刑罰的質和量完全以犯罪為轉移,即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成為刑罰的尺度。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圖、主觀惡性,因此,罪刑等價將犯罪主客觀方面決定的刑事責任的輕重作為刑罰輕重的依據。罪刑等價的主張在資產階級的刑法中都有體現。
刑罰的性質和強度要與刑事責任的輕重相適應。在對具體犯罪裁量刑罰時,不僅考慮犯罪行為本身的輕重,而且還應考慮犯罪分子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輕重。刑事責任的輕重實際上是一種綜合評價指標,不單純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可測量的確定的某種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的客觀的、主觀的和主體的諸方面因素所有機結合。刑事立法中,對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都規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門適用時能根據罪責的輕重作出選擇。影響刑事責任輕重的因素主要有: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方式、行為的后果、行為的原因、罪過的形式、動機、目的等。對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判處刑罰時,其刑罰的嚴厲程度不能超過其應負的刑事責任的程度。
罪刑相適應原則,其實質是在裁量刑罰過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原則,最終使對被告人裁量的刑罰與其所犯罪行以及帶來的社會危害性相均衡,即裁量刑罰時應當對被告人各方面的罪行情況諸如主觀、客觀等方面了解完全后予以科處刑罰。下面,筆者擬就罪刑相適應原則的人性基礎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產生體現了人類的利益追逐與追逐利益的方式
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應當依據犯罪人差異而進行個別化處遇,使刑罰與犯罪相適應。如何從人性的角度去理解犯罪與刑罰的對應性和適應性呢?筆者認為,關鍵應該從人本性的利益追逐這一方面進行理解。
犯罪是一種帶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無論是在原始社會還是在現代社會,可能不同的是,原始社會的犯罪主要是對同類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進行侵害,在現代社會的犯罪不僅把人身健康和生命作為犯罪對象,而且把社會財富以及其他一些利益作為犯罪對象。基于這樣的威脅存在,就需要刑罰的產生,來對這種造成社會威脅的犯罪行為進行懲處,這可以被稱為是一種社會防衛措施。如果說人們可以用保護和發展自己的需求來解釋刑罰權的產生,那么同樣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用人類的本性利益需求與滿足利益需求方式之間的關系來進行論證。作為現代社會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來自社會中人類的本性,而非單純地動物中本能的反應。所以,人類社會中對犯罪的懲治,并非是單純的“同態報復”的體現,如果把此理解為基于本能反應的一種“純粹的報復”,那么此種懲處就和自然界動物簡單的本能反擊一樣,是一種沒有限制的反擊,很難說是保護利益所受侵害的程度與刑罰的強度相適應。作為生活在一定社會中的人類,我們的任何利益需要都只能在社會中,在同其他社會成員的交流、交往中,以其他社會成員所容許或認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滿足。任何人,包括歷史上最專制的暴君在內,如果其滿足需要的方式不能得到其他社會成員的支持和認可,就根本不可能成為人類社會的一員,按人類的方式生存。所以,社會中的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就要采取一些行為方式來滿足自身本性的需求,不斷地在采取行為方式滿足利益需求,一旦哪一次的行為方式超過了社會中其他人所能容許或認定的程度,就會受到懲罰。人類這樣一種以滿足自身特有的需求為基礎,要求任何社會成員得到其他社會成員一定程度的認定或容許,是一種社會的公平、合理與人情感的沖突。從人的情感角度來講,作為人實質的一方面自己是一個生物,有本能的一些需求,就會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去滿足自身的需求來生存或生活;但是社會是由公平正義理念在支撐的,所以不可能放任一個社會成員無限度地索取,所以兩者發生了沖突。為了從這種沖突中尋找一個平衡點,那么就需要對人處以刑罰時應該是和犯罪相對應的。正如康德所說的:“公正的普遍法則可以表述如下:‘外在行為需要這樣:根據普遍法則,你的抑制的自由行使能夠和他人的自由并存’”。在人類獨有的此種滿足需求方式的決定下,所表現出來的對侵犯自身或他人基本存活條件的反應方式的容許和認定程度,是刑罰合理限度的尺度,應該作為罪刑相適應原則在人性方面的合理解釋。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基于人類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改變而變化
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原理,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和發展過程中。因此,基于社會現實的不斷發展和變化,那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也是在不斷發生變化的。筆者認為主要是人類的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的方式發生了變化。由于此方面的轉變所導致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基于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變化所導致的刑罰種類的變化
在人類剛剛脫離原始狀態的初期,生產力水平特別低,物質生產能力也很低,所以社會中存有的物質財富很少甚至可以說是沒有。那么,在這樣社會中的成員,除了自己的生命之外可以說是一無所有,社會成員所需要做的僅僅是盡量維持自己的生命,使其持續的時間長一點,這就是此種社會中成員的本能。因此,剝奪社會成員生命的刑罰方法應該是當時社會中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刑罰處罰方法,因為社會成員自己掌握的東西很少以致刑罰對象具有單一性,所以不難想象在那時的社會中會出現“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情景?梢哉f此種的“同態復仇方式”是符合當時社會的犯罪與刑罰相適應的一個表現。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能力的不斷提升,社會物質財富大幅度增加,所以生活在此種社會中的成員們手中所掌握除了自己的生命之外還出現了其他一些東西,比如可以交易的貨幣以及其他一些具有價值的財物。特別是私有制的產生,個人手中的私有財物不斷增多。在代表社會主流價值的社會成員中,社會地位和財產逐漸取代了生命的延續成為人類本能的結構需求中需要滿足的首要內容。所以刑罰的對象開始擺脫了單一性,走向了多樣化,即刑罰的實施對象開始由生命擴展到了貨幣等一些有價值的財物以及社會地位。正是由于刑罰所實施的對象發生了變化,導致除生命刑之外財產刑和地位刑等刑罰種類的出現。所以,人類利益追逐以及追逐利益方式的變化帶來了刑罰種類的變化。由于刑罰種類的變化,那么具體刑種所表示的嚴厲程度就不同,因此犯罪與刑罰相適應的具體內容就顯然要發生變化。
(二)基于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變化所導致的某些打破人類認定或容許限度的方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發生了變化
追逐利益方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發生了變化亦即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發生了變化。由于評價某種犯罪行為施以何種嚴厲程度的刑罰就是以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根基的,所以此部分的變化則必然引起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內容發生變化。那么,利益本身與追逐利益方式的變化如何導致了某些打破限度的實現需求方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發生變化呢?筆者認為,社會不斷向前發展著,由于財富總量以及生產財富能力的不斷提升,社會中一系列的制度也不斷地構建了起來,例如出現了稅收制度,行政方面的一些制度。這些變化正是人們此方面的變化所促使的。社會財富的總量是在不斷增加,但是并非每個社會成員所得到的社會財富是相等的,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成員畢竟是少數,掌握較少財富的成員渴望能夠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這是他們的主流需求,因此需要國家通過稅收制度積累一定的財富來建立和完善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盡量使掌握社會較少財富的成員享受到社會的進步。而且處于社會管理者統治下的社會成員需要安定和諧穩定的社會生活秩序。那么一些社會中的成員為了拋開整個社會的主流需求去實現超越限度的自私的個人利益追逐,所以某些的方式行為在現代社會之前的社會狀態下未被評價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在此時則被評價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例如逃稅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進行行政審批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行為等,都被納入到了刑罰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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