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2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
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關鍵詞:交通肇事,犯罪行為,刑法制度,政工師論文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輕微,且無人員傷亡,雙方當事人可先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即可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應即刻將傷亡人士送往醫院救治,并撥打“122”電話,向交警部門尋求幫助。在通話過程中,要清晰表達事故發生時間、地段、人員傷亡情況等,以便交警部門快速到達事故現場。與此同時,要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必要時可先拍照。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122指揮中心或到達現場的民警,先根據情況做出判斷,積極在周圍搜救受害者,并將受傷嚴重或已經失去意識的傷者送往醫院搶救。
根據現場報案人或當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員、車輛特征、車型、車號及逃逸方向等情況,實施布網堵截、追緝,爭取盡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
收集證據與材料。先詢問交通事故的目擊者或第一個到達事故現場的見證者,特別要注意詢問事故發生或發現事故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以及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有無拖掛、裝載情況、駕駛室乘員以及車輛其他特征。然后積極向周圍的住戶或群眾了解情況,積極搜尋有價值的證據。
在勘查現場時,要注意發現和收集證據,以便查找發生事故現場見證人,為偵破和審定肇事車提供依據和線索。應收集的證據一般有:車輛破損零件(如皮帶、燈玻璃、后視鏡片、擋風玻璃碎片……等)、車身表面漆片、血跡、毛皮、皮肉、衣服纖維、輪胎痕跡、人體痕跡、車輛裝載物、泥土等。
到達現場后,判斷肇事車的特征和行駛方向,及時組織力量循跡追捕追緝,及時通知有關的交警部門和派出所,在肇事車輛可能途徑的路線、地點及時設卡攔截。
勘察人員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
勘查員、繪圖員應當在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恒基、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影。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孫偉銘無證且醉酒駕駛,連撞5車后逃逸,致4死1傷,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司機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胡斌駕駛非法改裝的三菱跑車在杭州住宅密集區飆車,將正走在人行橫道上的譚卓撞飛,致其當場死亡,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司機胡斌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2月5日,河南省洛寧縣郵政局長谷青陽酒后駕車,連續撞倒正在趕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3人當場死亡,另外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洛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逮捕谷青陽。
上述飆車和醉酒駕車等惡性交通事故近年不斷發生,已經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而且同為超速、醉酒駕駛的惡性交通肇事事故,幾個案件的處理卻迥然不同,由此也引發了公眾的廣泛討論和激烈爭議。刑法規定,對于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為死刑。那么惡性交通肇事行為究竟該當何罪?接下來本文將圍繞惡性交通肇事行為的定罪量刑問題展開討論。
一、交通肇事行為的概念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駕駛人在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
盡管現在交通工具已經極為先進,交通基礎設施十分發達,也有少數人將交通本身作為一種娛樂,比如兜風、尋求刺激,但是在四通八達的現代社會,交通也是一件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事情;谡5纳鐣刃蚝凸踩松、財產安全的考慮,一旦交通工具進入公共道路或場所,就必須遵循交通規則,按照旅行或者運輸的目的來使用。純粹以的兜風、飆車、尋求刺激或者賽車為目的的行為,應當在特定的場所進行,一旦這些行為發生在公共道路上或場所里,就不能被視為交通行為,發生事故后當然也不能被視為交通肇事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缎谭ā返谝话偃龡l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客觀要件: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但是,最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個規定實際上將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修正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即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是危險犯,當然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缎谭ā返谝话僖皇鍡l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其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其二,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兩個罪名的區別與聯系
由這兩個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他們的主要區別與聯系在于:(1)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具有現實危險性的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行為即可;(3)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后補充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意味著,交通肇事行為在滿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時也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惡性交通肇事行為的定罪量刑
(一)醉酒駕車行為
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醉酒駕車行為的定罪量刑要仔細區分:(1)醉酒駕車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這類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處拘役,并處罰金。(2)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據此分析,引言中提到的醉酒駕車案件,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盡管肇事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醉酒駕車行為人在交通肇事時,意識上是不清醒的,沒有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于肇事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而不是故意,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在主觀方面是故意,所以就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如果把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酒駕車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那么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就被無端架空。
(二)飆車等類似行為
1.飆車等類似行為的性質:飆車等類似行為的行為人,在客觀上是駕駛交通工具以超出正常的速度行駛,在主觀上是追求娛樂、刺激。而前文已論述過,交通在客觀上是正常運用交通工具,主觀目的是旅行或者運輸。所以,飆車等類似行為在本質上不是交通行為,而是一種娛樂行為,一種危險行為,因而飆車等類似行為造成的事故也不是交通肇事。
2.飆車等類似行為的定罪量刑:飆車等類似行為:(1)在主體上,一般是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在主觀方面,行為人為了追求極速帶來的刺激和快感,以超出正常的速度駕駛,對于極速行駛可能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的重大威脅是心知肚明的,因而對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后果也是持積極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的,因此是直接故意(須知,交通工具是機器設備,是需要通過人的操作來控制的,即便是技術高超的賽車手也只是在賽車場上表演技術,而對于人群密集的街道或者鬧市區,根本談不上由于輕信自己的開車技術能夠避免造成嚴重后果的說法);(3)在客體上,由于交通工具在公共道路或者場所超出正常的速度行駛,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4)在客觀上,行為人在公共道路或者場所極速駕駛交通工具,是一種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行為。據此,飆車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杭州“飆車案”中,法院認為胡斌雖超速,但在行駛過程中遇到紅燈能夠停車,且其曾是卡丁車手,對于自己的駕車技術有一個比普通人更高的認知和自信,在這樣一個主觀心態下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構成普通的交通肇事。這是對飆車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認識的嚴重錯誤。飆車本身就是一種危險的娛樂行為,是不允許在公共道路或者場所進行的,更不要說是在人員來往頻繁的杭州住宅密集區。法院竟然“以被告人胡斌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為由,認定其為過失犯罪,實在荒謬!
而且,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之間有如此大的差別,僅以交通肇事罪將本是危險行為而非交通肇事行為的飆車定罪量刑,嚴重背離了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難以起到遏制惡性交通事故的作用。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