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2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罰金刑是刑法針對貪利犯罪、單位犯罪、輕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種類犯罪而設置的強制犯罪分子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給國家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
摘要:罰金刑是刑法針對貪利犯罪、單位犯罪、輕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種類犯罪而設置的強制犯罪分子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給國家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鍵詞:罰金刑,法律條例,政工師論文
目前,罰金刑的執行機構很不明確,造成了法院刑庭管不過來、執行庭不愿管的現象。對此,我們可以采用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法院將罰金刑的執行納入日常工作范圍,明確工作機構,并采取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對被判處罰金刑的且有能力交納而不交納或不全交納的罪犯,應當強制執行,以確保罰金刑的執行。同時,要像對主刑的執行監督一樣,加大對罰金刑的執行監督力度,以確保刑罰的全面執行。
一是在出庭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闡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根據,據此制約法院罰金刑判決的濫用。二是在審查判決、裁定時,應清晰地認識到主刑和附加刑的共同作用,特別在審查罰金刑時,重點審查罰金適用是否與犯罪的危害性相符合,尤其在罰金的數額確定方面,應加強對同一量刑幅度內罰金適用數額反差明顯的監督以及適用高額罰金后減輕主刑的監督。三是對于罰金刑適用失當的判決,對判決書中判決未生效罰金就已經繳納的,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情形”的,應該依法抗訴。
一、適用罰金刑的情況
近三年來,我院提起公訴的已判決刑事案件1361件,判決罪犯2099人,其中適用罰金刑909件1462人,罰金刑的適用率為66.8%。在適用罰金刑案件中,判處緩刑并處罰金的101件171人,單處罰金的34件72人;侵財型案件為613件985人;判處罰金2000元以下的263件448人、罰金額在2000至4000元之間的151件208人、罰金額在4000元以上的495件806人;被告人中本地人816人,未成年人62人。通過對以上數據統計,以及對相關案件的調查分析,適用罰金刑案件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罰金刑適用以并罰為主,極少單獨適用
我國刑法體系中,涉及罰金刑的法條、罪名眾多,相對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兩章中,且規定罰金刑可以并處也可以單處。但從我院審查判決具體情況看,適用罰金刑基本上為“并處”,很少“單處”。2010年以來,法院判決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處了罰金,占案件數的64.3%,單處罰金的34件72人,僅占案件數的2.5%。
(二)從適用罰金刑的案件類型看,涉及侵財型犯罪的占絕大多數
在被判處罰金刑的案件中,有613件985人因侵財型犯罪被判處罰金刑,占67.4%,主要集中在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罪名。從判決情況看,侵財型案件幾乎全部并處罰金,且適用緩刑的較多,在上述判決的1361件2099人中,侵財型犯罪案件共641件,其中被判并處罰金的613件,占全部侵財案件的95.6%,僅有28件未被并處罰金刑;在判處罰金的侵財型案件中,有174件同時判處緩刑,占28.4%。
(三)從罰金刑的適用對象看,更傾向于非外來人口,且適用緩刑的較多
在被判并處罰金刑的1390人中,有816人是本地人口,占58.7%;被判并處罰金且適用緩刑的171人中,有102人是本地人口,占59.6%,有69名外地被告人被判并處罰金且適用了緩刑,且這69名外地人大多在青島本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四)從罰金的數額看,判處4000元以上的居多
在909件適用罰金刑案件中,判處罰金4000元以上的有495件,占案件的54.5%;判處罰金2000元至4000元的有151件,占案件的16.6%;判處罰金2000元以下的有263件,占案件的28.9%。
(五)從罰金刑的執行情況看,被判處實刑的罪犯罰金執行率低
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刑的罪犯,罰金執行率達100%;而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罰金執行率僅為51%。此外,據統計情況分析,在判決前預交罰金現象普遍,且減輕主刑的較多,在判并處罰金的875件1390人中,有503名被告人在判決前已繳納了罰金,且大多因繳納了罰金而被減輕主刑,情節較輕的被判處緩刑。
(六)對未成年人判處罰金體現了從輕、減輕原則
2010年以來判決的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67人,有53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并處罰金刑,有9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單處罰金刑,且罰金數額能夠與其犯罪數額、社會危害性相對應;有30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從統計數據看出,對未成年人判處罰金能夠做到以情輕罰,罰、緩并舉,在量刑上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的從輕、減輕原則。
二、適用罰金刑存在的問題
(一)罰金刑適用總體上過多
隨著刑法修改,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大幅度拓寬,但這并不當然意味著罰金刑成為刑法的主流刑罰措施。從各罰金刑的實際情況來看,罰金刑適用幾乎涉及刑法規定了罰金的主要罪名,罰金刑適用占所判被告人的半數以上,而且適用罰金刑的被告人緩刑率很高。而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存在以罰金刑代替主刑的現象,比如審前商議、判前交納罰金,并依此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從被判處罰金的案件來看,案犯主動交納了罰金的,實際所判其人身刑都相對偏低,多數緩刑并處罰金,且罰金交納率近100%。罰金刑如此廣泛的適用,客觀上容易給社會和民眾造成“花錢買刑期”的錯覺,甚至衍生新的刑法上“富人特權”,這對不同經濟狀況的被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罰金數額隨意性較大
我國《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刑法分則的大多數條款中,僅規定了什么犯罪在什么情況下適用罰金,但沒有具體規定罰金數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雖然對罰金刑作了下限規定,但仍對罰金刑數額規定不明確。查閱山東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也沒有對罰金刑數額做明確規定。因此法官對罰金刑數額的確定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同案情不同罰、不同案情同罰、罰金數額高于犯罪數額的顯現普遍存在。
(三)罰金刑的執行效果不夠理想
一是執行面臨現實困境。如果法院在判處罰金時忽略了被告人的經濟承擔能力,或者對未成年犯的罰金刑有株連親屬的嫌疑,親屬沒有主動履行罰金刑的動力,只要當事人沒有主動交納的,罰金刑一般都難以執行。二是檢察機關對法院適用罰金刑是否適當的監督程度不夠。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對判決書中的“量刑”審查,通常僅僅局限于主刑,而忽視了對罰金刑等附加刑的審查。在每年抗訴的案件中,還沒有單獨對法院財產刑量刑不當提起抗訴的案件,甚至針對罰金刑的檢察建議、糾正違法也沒有,存在法律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三、完善罰金刑適用的建議
(一)健全立法,明確罰金幅度
為規范繳納罰金的幅度、控制法官的自由處罰權、糾正為收取罰金而判處主刑過輕的做法,建議最高法院在量刑指導意見或以后的量刑指南中對適用罰金刑較多的罪名作出罰金幅度方面的具體規定,對刑法掛有罰金刑條文但無罰金的數額、比例、倍數規定的,盡快作出司法解釋,并將繳納罰金對自由刑的影響幅度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以便于法官掌握運用,保證正確適用罰金刑。
(二)正確理解罰金刑與自由刑之間的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一是繳納罰金的情節不能超越犯罪手段、主觀惡性、社會后果等情節成為影響量刑的主要因素;二是必須在立法規定的罰金幅度內判處罰金,不能為減輕主刑任意確定罰金數額;三是對判處罰金的被告人,必須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而且是可以從輕,不能因為繳納了罰金就突破法定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四是對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主要是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繳納罰金不是適用緩刑的必要條件。
(三)適用罰金刑要因案而定
法官在罰金刑裁量時,既要公正客觀依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又應考慮罪犯本人的實際經濟狀況,以便有利于罰金刑順利、規范、及時執行。同時,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罰金刑時,應同適用主刑一樣,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但對本人沒有獨立經濟能力的未成年罪犯不宜適用罰金刑,以免株連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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