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公安機關在新形勢下應當構建具有針對性的保證警察權益部門。維護警察權益將是一項需要長時間開展的工作,所以需要構建一個從上至下的保護警察權益單位。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選拔一批對法律政策十分精通的人員專門負責本單位的保護警察權益工作,及時有效
摘要:公安機關在新形勢下應當構建具有針對性的保證警察權益部門。維護警察權益將是一項需要長時間開展的工作,所以需要構建一個從上至下的保護警察權益單位。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選拔一批對法律政策十分精通的人員專門負責本單位的保護警察權益工作,及時有效介入對警察權益造成侵犯的事件,做好調查工作,根據有關法律進行嚴格處理。
關鍵詞:公安機關,合法權益,法律保護
新形勢下為了對民警執法權威有效保證,應當對相關的法律規定完善修訂,從法律角度不斷加強保護民警執法權益。最大限度利用法律規范警察的定位、設計機制、保證警務的執法措施等,確保公安民警根據法律開展工作。當出現暴力襲警行為時,公安民警應當準確迅速的利用警械武器,加強使用與配備警械武器的力度。
保證警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條件就是文明和公正執法。指導民警擺正執法理念,改變執法思想,形成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的信念、對人權有效遵守與保證的理念,加強證據意識。對民警需要加強戰術培訓,定期訓練技術,強化公安民警的警惕性,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對裝備建設積極完善,將資金積極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充分保證技術、資金、裝備。
在積極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在保護人民群眾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方面公安民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的各種因素,致使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才能真正發揮自身作用。
一、新形勢下公安民警執法權延伸維護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已經進入改革攻堅期,經濟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社會結構變化很大,利益格局已經實施了全面調整,思想理念也發生了重大轉變,立體主體逐步多元化。任何一種利益主體都能夠提出自己的主張,警察職責不僅是簡單的執行法律規范,還應當在法律規范統一實際價值角度進行延伸并且對社會沖突有效處理。正確使用法律規范,及時解決實際問題,這些都組成了警察職責。要想真正發揮公安民警的能量,就需要對其職責積極延伸,幫助公安民警在面對法律規范和實際矛盾時,可以在基本和諧理念的指導下,作出最有利于社會的抉擇,使其不但緊密聯系法律基本原理的約束,還符合社會和人們的需求。誠然,較高效率的警察制度,及不會侵害民眾自由,二者很難實現和諧統一,對改善警察和犯罪偵查來說,自由這一傳統的犧牲將會付出極大的代價,除非公眾認為毫無選擇。雖然維護和延伸公安民警執法權具有必然性,但是它應當被作為維護人民自由的忠實衛士,并不是威脅。新形勢下延伸公安民警執法權,提出了下列新要求。
第一,公安民警執法權應當從被動防范延伸到主動預防。雖然長時間以來公安民警的重要職責是預防犯罪,但是社會結構、表達利益方式、社會矛盾等變化需要對應調整民警這一基本職責。因為傳統的被動接警方式,已經不能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所以,警力需要適度下沉,深入至基層,主動發現社會存在的矛盾問題,及時發現并處理癥結,爭取在萌芽之中化解可能的沖突矛盾。
第二,公安民警執法權應當從打擊犯罪延伸到定紛止爭。馬克思曾經說過,一個在文明國家中最不起眼的警察,卻擁有氏族社會所有機關綜合在一起的權威。主要是因為公安民警在清查、打擊犯罪,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體現出了無法取代的功能。尤其是警察在解決民間糾紛方面突出了極大的優勢,公正的執法容易形成令公眾信服的結果。所以,其一警察必須不能非法介入到民事糾紛中;其二在明確的法律關系下,警察應當對糾紛積極處理,有效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三,公安民警執法權應當從社會管理延伸到社會服務。警察通常代表國家實行犯罪追訴與定紛止爭,因此體現出了極強的管理特征。建設和諧社會對公安民警提出了創新要求。例如社會公益、幫助青少年、安全教育等帶有服務特點的職責,也要求公安民警配合協作。當前,公安民警需要利用延伸社會服務職責,在公眾中換氣社會意識。
新形勢下對延伸公安民警執法權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公安民警執法權有效維護顯得至關重要。首先,對公安民警執法權積極維護,是強化建設黨的執政能力的關鍵要求。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不但與民警自身問題息息相關,還決定了建設黨的執政能力。因此,對公民民警執法權進行侵害,對黨和國家執政能力進行了損害。其次,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是對法律尊嚴有效維護的直接需求。對公安民警執法權實施侵犯,便是蔑視國家法律,擾亂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二、新形勢下公安民警執法中法律保護內涵
(一)嚴格懲戒違警行為
公安民警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要想實現行政目標,需要根據法律對相對行政人員或者犯罪嫌疑人傳達有關的指令。此時,當事人必須服從公安民警的合法指令,并且嚴格執行。假如當事人對公安民警發出的合法指令進行抵抗,則產生了違警行為。例如,公安民警由于開展執法工作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件而違抗不出的行為,就認為是違警行為,應當對其實施懲戒。
(二)嚴懲襲警行為
襲警是指通過暴力、脅迫手段公然阻止公安民警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責的行為。在各個國家襲警行為都屬于十分嚴重的犯罪,因為任何國家對利用暴力和權威反抗國家權威的行為都是嚴格禁止的。襲警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威脅,也對國家法律與權威帶來了直接的挑釁。因此,通常對襲警行為實施重刑,并且在發生襲警行為時許可民警采取一定的行動。從各個國家的經驗分析,很多國家對于襲警行為采取的刑罰越加嚴重,而有些國家則直接設置了襲警罪。
(三)認真處理不實投訴
可以將不實投訴行為分為兩類,惡意投訴與失實投訴。惡意投訴具體是指投訴者出于各種動機與目標,肆意偽造事實、顛倒黑白對執法的公安民警進行攻擊,并且向有關部門反映不真實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問題。通常認定惡意需要兩個因素:其一是個人的報復行為;其二是肆意偽造事實對警察進行投訴,這兩個因素必須同時具備。雖然是在公安民警執法之后出現的惡意投訴,但是對公安民警進行較強約束的今天,它對公安民警后續執法造成了直接影響,妨礙了維護公益。針對惡意投訴,應當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實施對應處理。對于失實投訴,只要當事人沒有主觀偽造事實的行為,通常不進行處理,但是公安機關應當對事實進行澄清。
三、新形勢下公安民警遭遇不法侵害現狀及成因
(一)新形勢下公安民警遭遇不法侵害現狀
1.不斷增多的毆打謾罵警察現象。目前,各個地區不斷出現了非法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一些是民警查糾違法違章之后不服從處理,口出惡言,無理胡鬧,嚴重影響了社會正常秩序;一些是將抵觸、阻止民警執法作為不滿情緒發泄的手段,故意給公安民警制造難題;一些是動手妨礙執法;一些是糾結眾人進行圍攻,甚至把執法民警扣留,抵抗執法。這些行為都對公安民警執法權威造成了褻瀆,對民警的身心健康進行了傷害。
2.公安民警執法中出現了日益嚴重的暴力襲警問題。近些年來,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因素是暴力襲擊。根據公安部網絡數據可知,全國公安機關某一年因公犧牲和受傷的民警就有6552人,其中476人犧牲,63人批準成為革命烈士;6076人負傷。
3.經常發生誣告和陷害現象。對公安民警進行的誣告和陷害問題體現出了普遍特點,在侵權行為中占據了極大的比重。一些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員以及家屬發泄不滿、打擊報復;一些事無事生非,故意給公安民警出難題,一些是對黨與政府的形象有意詆毀,隨意攻擊公安民警。
(二)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成因
1.非警務活動作為頻發襲警的地帶。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能便是維持社會穩定,處于對社會各種矛盾與不穩定因素進行調處的最前沿,尤其是一部分地方政府缺乏依法行政意識,動不動就利用警力開路,促使公安民警沖鋒陷陣,輕易使群眾將更多的不滿情緒發泄到公安民警身上。一些群眾通過對公安民警執法進行抗拒與阻撓進一步發泄情緒和不滿,為一些違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動機。
2.公安民警執法能力較弱。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不斷深入的法治進程,傳統的執法理念、方法和管理方式也逐漸體現出顯著的落后性。公安民警的執法行為缺乏規范,思想認識出現了嚴重的偏差。一些執法人員在個人能力與執法素質方面產生了問題,方式簡單粗暴,惡劣的工作態度造成社會公眾對公安民警執法工作造成了嚴重的不滿。
3.公安民警缺乏保護意識。由于一部分公安民警實踐經驗和技術訓練嚴重缺乏,查緝缺乏戰術方法,知情觀念薄弱。一些公安民警在對違法行為和群體性事件進行查處與處理過程中,通過缺乏對事態情況科學估計,警惕意識不夠,當對自己造成非法侵害時,缺少較強的敏感性,隨機應變能力不足,無法對風險很好進行規避,而當發生侵害行為時,又無法采取合理方式對侵害行為帶來的傷害進行避免與減少,加之一些規章制度的約束,形成了極大的思想包袱,無法迅速果斷采取科學的強制方法,進而陷入了被動局面。
4.一些群眾缺少法律意識。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逐漸加強了維權意識,但是很多還屬于較為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同時缺乏加強的法制觀念,造成一些群眾在對自己切身利益進行維護的過程中,針對公安民警的正確執法行為采用消極應對甚至暴力抵抗等方法。在抗法事件發生時,某些群眾還抱有一些僥幸心理,盲目參加抵抗公安民警執法活動之中,進而宣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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