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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稱論文正確認識證劵犯罪的法律規范條例

發布時間:2014-10-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證券犯罪中證據生成地與證據存在地分離,犯罪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分離,使經偵人員難以及時識別相關線索和證據。證券犯罪不像傳統刑事犯罪那樣具有可視的具體物理空間,犯罪現場有一定的虛擬性,這使偵查人員難以及時、準確地確定犯罪現場和證據存在的

  摘要:證券犯罪中證據生成地與證據存在地分離,犯罪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分離,使經偵人員難以及時識別相關線索和證據。證券犯罪不像傳統刑事犯罪那樣具有可視的具體物理空間,犯罪現場有一定的虛擬性,這使偵查人員難以及時、準確地確定犯罪現場和證據存在的場所,加上網絡空間的無限延展性以及證券交易的電子化和無紙化,電子信息所到的任何計算機終端都有可能成為證據存在的處所,僅僅通過使用傳統的取證方法已經不能適應證券犯罪中證據的發現。

  證券市場是個謀利市場,證券市場的各個環節都有發生犯罪的可能,而多數犯罪又不是可以獨立完成的,這樣就容易產生關聯性犯罪現象,這就加大了經偵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使其面臨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挑戰。以證券市場極為嚴重的內交易犯罪為例,實施內幕交易,首先要預先掌握內幕信息并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相關證券的買賣;其次,要等到內幕信息公開后,相關證券價格發生相應變動時,進行相反買賣,以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在實施上述行為的過程之中,往往會伴隨著其他證券類違法犯罪的發生。例如,為了實施內幕交易,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有些甚至可能會與侵犯商業秘密、泄露國家秘密、洗錢、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以及貪污賄賂等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原本進行的偵查工作難以正常展開,無疑加大了偵查機關查處的成本和難度,使經偵人員面臨極大的挑戰。

  證券犯罪的偵查需要包括法紀部門、證券監管部門、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偵查機關等的協作與配合,實踐中證監會稽查部門、證交所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之間由于職權設定、利益分配等因素,使各地偵查協作機制仍未健全和完善,致使很多證券犯罪案件在信息通報、線索移送、偵查取證的協作配合上極為不力。例如,當案件的查辦涉及發案單位的內部管理、商業秘密時,可能會影響到單位的形象與聲譽,所以這些單位常常通過各種借口,如工作的特殊性、內部資料的保密性、未經上級領導的指示等,拒絕為經偵人員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材料,不配合偵查人員的工作,這加大了查證的難度。同時,地方、部門、行業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偵查協作機制運行不暢,阻礙了偵查工作。由于有些案件可能還會受到相關權力主體的干涉,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相關權力主體對其施加壓力或威脅,這增加了偵查工作的阻力和難度,也加大了偵查人員的壓力,使案件偵查難以順利開展。

  證券犯罪案件偵查困境是偵查活動中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并且偵查困境會出現在偵查工作的各個環節,各種偵查困境的存在會阻礙偵查工作的進行,使案件久偵不破,最終形成疑難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在偵查方面、證券監管方面、犯罪分子等方面的原因綜合影響下產生的。

  偵查意識是指偵查主體對犯罪基本情況的反應、思維的綜合性心律活動。偵查主體的偵查意識通常會影響其展開的偵查行為,反映到實際的偵查活動當中。在證券犯罪偵查過程中,經偵人員的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辨別能力和認識能力等對案件偵查有重要影響。偵查人員的思維方式錯誤或思維模式過于傳統、陳舊都會導致偵查人員對案件本身以及與案件相關的各種信息在判斷上產生錯誤,影響偵查范圍的確定和偵查方向的把握,也影響到偵查方案的完善與選擇,并最終會使偵查機關失去大量有效信息,從而導致錯過最佳的辦案時間,使偵查工作無法繼續下去,陷入困境。偵查人員缺乏證券專業知識。目前我國的經偵隊伍中還缺乏專業性的經偵人員,經偵人員缺乏金融管理、財務管理以及計算機操作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使取證工作難以進行,導致取證不足、取證不力。

  實踐中公安機關實際查處證券犯罪案件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偵查機關與證券監管部門配合不力,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監管是保證證券市場合法運行的重要措施。對尚未實施的證券犯罪來說,監督制衡是一道有效的防線,對已經實施的證券類犯罪而言,監督制衡又是一種報警機制。可是,從目前已經查處的案件來看,實踐中經常出現證券監管機關以各種借口和理由對一些已經構成犯罪的證券犯罪案件僅僅進行內部處理、降格處理、以罰代刑的現象,對案件線索和證據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時,這不僅使本已經構成犯罪的案件無法被公安機關及時發現,延誤了時間,造成證據的毀損和滅失,錯過了最佳取證時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證券犯罪的發生和蔓延。因此,證券監管部門能否公正執法,能否對證券市場進行有效監督也影響著偵查工作能否順利開展。

  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犯罪中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虛假傳播等犯罪頻頻發生,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偵查資源,不斷更新偵查措施和手段,傳統偵查措施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證券犯罪偵查的需要。當今的證券交易一般都是通過計算機交易操作系統進行網上交易,伴隨著交易行為逐漸專業化、無紙化以及網絡空間的無限延展性,一般的交易資料根據“物質交換”原理都會遺留在交易操作系統這一虛擬空間當中,相關證據信息資料的發現、識別、提取、保全等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保障,落后的偵查措施和技術通常會造成案件定性不準確,決策失誤,甚至浪費有限的偵查資源。

  刑事案件是偵查客體。實踐中,偵查工作最難的就是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取盡可能多的與犯罪相關的有效信息,而案件相關信息主要集中于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由于偵查信息具有客觀性,也具有易變性,信息的易變性使發現和運用信息變得滯后。具體到證券犯罪案件中,與證券犯罪相關的股票交易原始記錄、相關憑證、證券賬戶和資金情況都是偵辦證券犯罪案件必須查清的,股票交易記錄主要包括開戶記錄、委托指令記錄、過戶記錄、清算交割記錄等,這些證券交易記錄一般都會被自動存儲在證券交易所的計算機系統里,并且這些交易記錄一般也會有與之相應的憑證資料。這些信息通常容易被人刪減、篡改、利用,具有易變性和不可恢復性,這些信息資料往往關系到案件能否順利偵破,關系到關鍵證據的獲取,影響著案件定性。案件信息本身的易變性、獲取信息的滯后性使偵查工作陷入被動和困境,這不僅增加了案件的偵查難度,也影響了偵查人員的積極性,使偵查工作無法有效進行。偵查活動自始至終都是偵查人員在與犯罪分子展開的不同程度的偵查與反偵查的對抗與互動,犯罪分子所極力掩飾的正是偵查人員所要掌握和了解的。體現在證券犯罪中,犯罪分子極高的反偵查水平也是制約偵查工作的又一重要原因。證券市場本身對相關技術要求較高,并且涉及證券、期貨、法律、會計、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諸多領域,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和較強的反偵查意識和能力,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和信息技術。當現代科學技術被不法分子利用時,在提升其犯罪能力的同時還會對社會造成更為嚴重的破壞。證券犯罪分子通常運用高科技手段,作案過程縝密、迅速、不留痕跡,證券犯罪涉及的證據多數與高科技有關,極具專業性和高科技性,這些證據的收集通常需要用專門的手段,如果沒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技術手段就難以識別和認定,面對偵查,他們往往通過預先設置的障礙來逃避處罰,使其“金蟬脫殼”,這將使偵查工作陷入被動之中。我們目前的經偵隊伍在人員結構上過于單一,所掌握的關于證券犯罪的偵控經驗和方法有限,對于這種專業性很強、反偵查能力很高的犯罪分子無法及時作出回應。如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中,杜蘭庫是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原總會計師,憑借專業知識判斷出重組對象,后又通過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作出交易決定。

  偵破證券類犯罪這類極具專業性和復雜性的案件最為需要的就是能否及時獲取有效信息,并運用于案件的偵查中,讓經偵人員盡早擺脫困境,提高偵查效益。加強證券執法與公安機關的銜接能夠使經偵人員及時掌握充足的證券犯罪線索和信息。案件信息是偵破證券犯罪案件的不可或缺的資源。偵查中信息的獲取主要來自對其載體的發現、提取、鑒別、鑒定等。通過不斷獲取與具體偵辦案件相關的信息,并且對所獲取的信息準確地分析、研判,進而將其運用于實際案件的偵查中,將有助于經偵人員及時撥開眼前的迷霧,對案件進行有效分析,進而推進案件的偵破。因此,需要偵查技術人員認真、謹慎地發現、提取、解讀信息,從客觀環境出發分析問題,避免造成信息的錯誤解讀,進而影響到偵查方向的判斷,因此陷入困境。實踐中多數證券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機關之前,都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查,如紀檢、監察、審計、工商、稅務、金融、技術監督、證券等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審查,行政部門在將案件移交經偵部門受理前已經獲得了相關的調查資料。

  證券犯罪案件偵查中極為關鍵也極為困難的就是取證問題。由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具有瞬間性,證據表現形式和證據存在的空間是虛擬的,犯罪分子作案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作案后對證據的修改、刪減等可以在表面上不留痕跡,這樣的證據單靠傳統方法是難以發現和收集的。因此,經偵工作要走傳統偵查模式與網絡技術以及現代信息技術相結合的道路,加大科技力量的投入,充分運用電子監控、電腦比對、網上查詢、網上預警、網上追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網上串并案件等科技手段,將新型的科學技術如竊聽器、監控設備、定位設備、測謊技術等運用于證券犯罪證據的發現、收集過程中,把信息的應用和管理融合到經偵工作中,實現信息導偵。通過使用以上技術不斷提高經偵人員的犯罪線索和證據的識別、發現、固定和保全的能力,對股票交易記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相關憑證進行調查比對,通過比對檢查可以杜絕犯罪嫌疑人篡改和銷毀電腦數據、隱匿罪證。這樣不僅使偵查人員在同犯罪分子的偵查對抗中提高其主動性和積極性,減少偵查取證的盲目性,也有利于偵查進度的提高,有助于案件的順利偵查。目前的偵查實踐足以證明,運用新型技術已經成為新時期偵查破案不可或缺的手段。

  由于證券犯罪本身的復雜性、專業性、潛在性等特點,加上實踐中打擊這類犯罪的力量有限,使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虛假陳述這些典型的證券犯罪頻頻發生,經偵人員在認定案件性質時往往出現定性困難的局面,如難以對正常的證券交易行為與犯罪行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作出準確的認定。這時需要重新分析案情,其目的是偵查人員對案件再次進場全面、客觀的認識與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處,并探討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進而有針對性地調整偵查方案。經偵人員要運用全面、發展的眼光看待案件,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收集各種與案件有關的資料,進行深入、全面的探究,而不是機械地就事論事,就案論案。必要時還可以組織專家對案件進行分析,邀請具有豐富偵查經驗的專家型人員以及熟悉證券領域的證券專業人員參與到案件的分析過程中,實時就典型個案、疑難復雜以及涉及專業性的問題積極向專家咨詢,聽取他們的珍貴意見,借此來提高偵破證券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當然,分析案情時一定要注意,各種分析主體分析相關案情時都要有依據,不能主觀臆斷,在進行案件的假定時必須有基礎信息資料的支持,在綜合分析目前案件偵查現狀時要做到客觀、全面,既要找出問題,又要充分肯定相關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偵查人員主導偵查活動,偵查的過程也是一個認識過程,是偵查人員不斷識別、認識犯罪行為的過程。實踐中由于部分經偵人員對打擊此類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對此類案件存在著不想立案、不敢立案和不能立案三種情況。要克服這三種情況的出現,就需要經偵部門和經偵人員不斷提高其思想認識。同時,當偵查工作出現困境時,偵查人員不能消極應對,要綜合運用常規思維方法和非常規思維方法,依據客觀案件事實,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跳出常規的思維方法和現有的條條框框,逐漸減少慣性思維對其的影響,不斷開拓思路和視野,在法律限度內靈活運用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獲得線索,擺脫困境。偵查人員必須在其思維過程中不斷構筑新思路,適應案件變化的復雜性,從不同的角度提出新設想,突破困境,而不能就事論事,就案論案。必須善于運用串并案的思維方式,將目前偵查的案件與其他相關案件進行聯系,尋找串并的可能,進一步發現新的線索和證據,積極、有效地引導案件偵查工作。著名教授王傳道曾經說:“偵查主體要善于進行超常思維。注意克服直線思維和慣性思維的保守性。樹立‘超越型’的思維方式。善于從司空見慣中提出新見解,不循規蹈矩,要刻意創新。”這就要求經偵人員在平時的工作中善于培養偵查意識,要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善于將常規思維方式與超常思維相結合,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全面考慮,制訂切實可行的偵查計劃,敢于突破現狀和困境,迎難而上。經偵人員僅僅有堅定的信心、決心和敏感的證據、情報意識,還不足以在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中取勝,經偵人員的業務和技術培訓的強化能夠為查辦這類案件注入技術活力和新鮮血液。經偵人員缺乏相關的證券專業知識,就會使其在案件偵辦中束縛其思維,也束縛了偵查措施和手段的充分運用,最終影響案件的偵破。因此,應該加強對經偵人員的業務培訓,可以抽調部分經偵人員到師資力量雄厚的高等公安院校進行證券法律知識的學習,還可以邀請資深專家到本單位授課,進一步提升經偵人員的業務水平,切實提高其業務素質。另外,由于證券犯罪常常涉及證券、會計、法律、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領域的相關知識,又由于犯罪分子通常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和較強的反偵查能力,這就需要經偵人員從思想到行動上逐步擺脫被動、落后的偵查模式,要及時更新知識,加大技術培訓的力度,不斷熟悉計算機技術,運用電腦技術深入銀行、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單位檢查其計算機存儲的相關數據、信息資料,要注意查清是否有人修改、刪除、篡改計算機存儲的相關數據信息。通過加強技術培訓,使科技手段在偵查實踐中充分發揮其作用,增強技術取證的主動權,從而能夠取證及時,迅速搜索相關信息,促進案件的串并偵查,盡快走出困境。

  從前文論述可以看出,由于證券市場中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多發性和復雜性,加上偵查活動自身的特殊性和易受干擾性,查辦內幕交易案件的經偵人員面臨著各種壓力和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經偵部門的激勵機制才能提高經偵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激發更多的潛力,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案件的查辦中,減少經偵人員的消極心理,促使其盡早打破眼前的現狀,走出偵查困境。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應該做好以下幾點:(1)完善經偵保障和保護措施。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通常與正常的經濟活動混淆在一起,難以發現和識別,該類案件的查辦容易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干擾,因此要從法律上和制度上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不斷提高辦案后勤保障和人員保障,同時保障查處案件的條件和環境,使經偵人員提高工作積極性,保持身心健康,排除各種干擾和阻礙。(2)完善獎勵和選任制度。為調動經偵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必須不斷完善獎勵制度,將其工作成果與獎懲掛鉤,實行罰懶獎勤、罰劣獎優的破案責任制和搭檔制,使職位級別、獎金、工資待遇傾向于實際中偵查工作優秀的人員。另外,還可以通過健全評比、記功表彰制度和定期舉辦優秀偵查員的評比活動,對那些辦案質量好、偵查能力強的偵查員給予應得的獎勵和表彰。同時,要以德、才和工作實際取人,把經偵隊伍配優配強。(3)經偵隊伍激勵機制的建立健全最重要的是能夠兌現獎懲。對于長期以來偵查業務能力強、工作成果突出、政治態度端正的經偵人員的各種獎勵,激勵要落到實處。同時,對于那些違法違紀辦案的人員的懲罰也要落到實處。這樣才能使經偵隊伍穩定,不斷培養發展更多優秀人才,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案件的偵辦中,盡早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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