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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行政改革管理的新措施

發布時間:2014-09-2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中國經歷了60多年的行政法建設,已經取得舉世成就,基本滿足國家行政和維護人民利益的需要。在這60多年中,中國行政法的建設大致經歷了五個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由于新中國剛剛建立,各個方面經驗不

  摘要:中國經歷了60多年的行政法建設,已經取得舉世成就,基本滿足國家行政和維護人民利益的需要。在這60多年中,中國行政法的建設大致經歷了五個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由于新中國剛剛建立,各個方面經驗不成熟,特別是在法治建設上,可以在這一階段中我國的行政法建設在歷史上是空白的。這一階段可以稱為行政法的初創時期。新中國的成立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行政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至此中國行政法逐步開始走上探索之路,其間主要以引進和翻譯蘇聯社會主義行政法為主,并頒布實施了眾多行政法律法規,以初步滿足國家行政的需要。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由中國人民大學帶頭的幾所大學相繼開設蘇聯行政法學課程,標志著新中國行政法的開始。但是由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和“左”的思潮開始占據我國法律的統治地位,我國頒布實施的行政法律法規逐漸減少,沒有建立行政法的概念和觀念,行政法的司法實踐極少,特別是“無法無天”“ 無法可依”的局面,導致新中國行政法建設停滯,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第二階段是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至1985年。論文寫作,法治化。。文革的結束和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行政法的建設吹來一陣暖風,為行政法的建設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這一階段可以稱為行政法建設的建設時期。這一階段中司法制度得到恢復,并修改了當時的憲法,這為行政的建設創造了法律基礎,盡管如此,由于文革的破壞造成的行政法建設的停滯,當時擔負行政管理的行政法還是極度落后的。鑒于文革的發生和對法制的破壞,全國自上而下的掀起一股反思之潮。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口號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于是依法行政的原則也就自然產生。當時我國在行政立法上,更多的傾向于“形式法治”,以填補當時行政法法律法規的空缺,解決文革前的行政立法空白,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而發揮作用?偲饋碚f,這一階段中,國家仍然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特別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社會對法治的建設需求仍然不足。論文寫作,法治化。。并且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按照當時的《民事訴訟法》審判,行政訴訟寓于民事訴訟中,且法院沒有對行政案件的普遍管轄權,導致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分的審判模式。盡管如此,這時期中我國行政法的建設還是依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78年憲法的修改,確立政府必須守法或者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行政。1982年頒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初步確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但其適用的條件嚴格,范圍有限,但是這為行政訴訟法的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三個階段是從1985年至1989年。盡管在時間上很短暫,但是在中國行政法建設的歷史上起到重要作用,在這個階段中基本已經確立行政審判的框架。這一階段可以稱為行政法的全面發展階段。行政法陸續在全國發展起來,引起國家的注意,并下大力氣予以建設。鑒于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不分的審判模式,國家意識到兩者結合的不合理,開始研究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其標志性事件是1986年國家頒布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這是我國將民行案件分離的一個重大事件, 它標志著行政案件的審判將不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條例中認為行政案件(治安)不同于經濟類的行政案件,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同樣規定,審理治安類行政案件要按照特別程序進行,設立專門審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審判庭。此項規定這就為制定《行政訴訟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第四個階段是從1989年至1992年十二大的召開。中國行政法的建設在經歷以上幾個階段的推動下,最終于1989年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并與1991年正式實施,這在我國行政法的建設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論文寫作,法治化。。這一階段可以稱為中國行政法建設的發展高潮時期。隨著《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我國完全建立,政府以及國家人員必須守法,徹底告別了行政案件按《民事訴訟法》程序審理的歷史。該法實施之后,我國在行政復議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也都基本建立,大大增強了“民告官”的機制。由于在這一階段中,行政法的建設更多的是側重于行政法的實體規則方面,也正是由此,我國行政法的建設有“形式法治”開始轉向“實質法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主要依據行政機關的實體性規則進行司法審查,更多是體現在在實體上控權,達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五個階段是從1992年十二大召開之后至今。在十二大召開之后,我國的行政法建設取得的突飛日猛進的發展,這一階段可以稱為中國行政法建設的深入發展時期,因此也被人們習慣的稱為行政法的“程序控權階段”,即主要以控制和約束行政主體的行政程序規則得到加強。行政法建設成就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國家由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政治、經濟、文化都得到極大的提高,人民的權力自由得到很大提高,但人民對于權力自由日益增長的需要對行政主體濫用權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在90年代中期,我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使行政法加強了對行政活動的程序調控,增強了行政程序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在制定《行政處罰法》之后又相繼制定了《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第一次引入了西方國家盛行的聽證制度,以此滿足國家行政的需要、約束國家行政權力、保護人民利益;為建立專業化和職業化的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隊伍,國家于1993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此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證。論文寫作,法治化。。為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國家頒布實施了《政府公開條例》。

  中國行政法制的建設需要根據中國實際國情,按照與世界接軌的程度上,制定符合社會、時代和人民需要的行政法。論文寫作,法治化。。因此,在未來可以預見的時間內,中國行政法建設將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有必要制定一部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法典》,這未必不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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