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9-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312次
摘 要: 摘要:通過勞動就業可以使殘疾人充分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的愿望得以實現,因此,殘疾人就業權既是其享有基本公民權利的標志,又是其實現人生價值的關鍵. 《政法論壇》 一直被列為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躋身首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2002年蟬聯第二屆全國百強社科
摘要:通過勞動就業可以使殘疾人充分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的愿望得以實現,因此,殘疾人就業權既是其享有基本公民權利的標志,又是其實現人生價值的關鍵.
《政法論壇》一直被列為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躋身“首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2002年蟬聯“第二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并獲北京市十佳社科學報第二名。《政法論壇》還是全國高校學報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高校學報研究會副理事長單位。常務副主編陸敏編審2002年榮獲“全國高校社科學報優秀主編”稱號。
一、殘疾人就業權的概念及內容
(一)殘疾人就業權的概念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公民同生產資料相結合,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從而獲得生活所需的勞動報酬的一種活動。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指具備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從事社會勞動,并取得報酬或收入的一種活動。而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則是指殘疾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或收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以及特別的扶持、優惠和保護的權利.
在我國,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都享有法律賦予的勞動就業權。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殘疾人也不例外,國家同樣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二)殘疾人就業權的內容我國的《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殘疾人廣泛、真實并有切實保障的勞動就業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就業機會方面的權利。
(1)殘疾人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殘疾人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于專門的職業培訓。
(2)殘疾人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3)殘疾人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即殘疾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2.薪金報酬方面的權利。按勞取酬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之一,就業的殘疾人同樣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殘疾人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殘疾人就業權的法制保障,殘疾人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殘疾人的權利;及時定額地向殘疾人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這些應盡的義務,殘疾人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3.勞動安全和保險福利方面的權利。(1)殘疾人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殘疾人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保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其中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等。(2)殘疾人有休息的權利。一方面殘疾人按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參加勞動,享受休假;另一方面國家興辦適合于殘疾人休息、休養的特殊設施,提高殘疾人休息的質量。(3)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殘疾人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利益.
4.殘疾人享有的其他權利。(1)殘疾人勞動者有參加工會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殘疾人勞動者參加工會有利于他們維護自身勞動權益,充分參與社會生活。(2)殘疾人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用人單位與殘疾人發生勞動爭議,殘疾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①
二、殘疾人就業權的屬性分析筆者認為,殘疾人就業權應該從基本人權與憲法權利的角度進行定位.
(一)基本人權視野下的殘疾人就業權殘疾人勞動就業權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權。按照哈貝馬斯的“普適主義”,除法律與道德外,人權也應當遵循“可普遍化原則”,任何形式的法律和道德,都必須將尊重和保護人權視為其重要組成部分。②這就意味著,只要是人類社會的一員就可以作為人權的資格主體而存在,人權的普適性使其不因國家、民族、政治身份、社會地位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殘疾人也當然具備人權的主體資格。而在20世紀后期平等保護原則日趨膨脹的情況下,殘疾人的人權主體資格相較于健康人來說反而更加明顯.
殘疾人具有人權
主體資格的表現之一就是殘疾人享有就業權。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核心是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而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是由工作來實現的—工作不僅是人與社會之間物質交換的過程,而且是人“社會化”或者說“融入社會”的過程,③而“社會性”又是人之為人所不可刪除的組成部分。④因此,確保殘疾人能夠擁有一份工作、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不僅是保證殘疾人基本權利的需要,更是殘疾人維護人格尊嚴、維護主體地位的必要途徑。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確保殘疾人不受歧視、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積極參與社會的各個方面。”而《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提出:“職業康復的目的是使殘疾人能獲得、保持適當職業并得到提升,從而促進他們參與或重新參與社會。”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就是保障他們參與社會的權利,保障他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二)作為憲法權利的殘疾人就業權1.殘疾人就業權是一種平等權平等權是指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不存在有人享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平等即意味著不受歧視,非歧視性法則是基本人權平等思想的核心。所有國際人權文件都禁止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財富、出生或其他狀況的歧視。《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宣示:“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不保留地適用于殘疾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樣的生命權和得到福利、教育和工作的權利、獨立生活的權利,以及在各方面積極參與社會的權利。因此,對殘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視或其他對之不利的差別待遇均屬侵犯其權利。……殘疾人的平等機會應當得到保證,為此要消除一切排除或限制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由社會情況決定的障礙,無論這些障礙是身體、財政、社會抑或心理上的。”“平等就業”是公民勞動權的基本內容,也是“人生而平等”這一人權理念在憲法上的體現。“就業”關乎個人的生存與發展,每一個有勞動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應有獲得工作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不因個人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國籍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只要有勞動能力,殘疾不應該成為獲得就業機會的障礙。各國均立法禁止就業歧視以保證平等就業的實現。如美國的《殘疾人法》第一章就規定:“禁止對殘疾人施加雇傭歧視,雇主必須為有身體或精神局限的人提供適當的條件,除非提供這些條件對該企業是一種過分的難題。”我國也不例外,《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2.殘疾人就業權是一種社會扶助權社會扶助權是現代社會保障機能的體現,是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通過參與社會資源的再分配以及獲取其它特別扶助措施,從而能充分有效地參與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的一項權利。殘疾人享有社會扶助權是締造一個和諧發展、人人共享的社會的需要。保護殘疾人的法律要求是從平等、公正的思想觀念派生出來的,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
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個事實:不論是先天殘疾,還是后天殘疾,殘疾人對自身的缺陷都是無能為力的。正是由于這種缺陷所造成的生理條件和文化水平上的限制,使殘疾人的勞動能力低于健全人,即殘疾人的平均勞動生產率低于健全人的平均勞動生產率。這種差別導致殘疾人不能像健全人那樣可以完全通過勞動市場的競爭來實現就業,如不給予殘疾人特別的扶助,他們很可能會成為永久的失業者。在這個意義上說,殘疾人就業權作為一種社會扶助權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1)西方自由主義往往將平等僅限于一種機會平等①。在這種情況下,職位僅對所有“適格人”開放,而殘疾人由于其自身條件限制很難對于工作職位做到“適格”,更不用說與健全人競爭。(2)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所采取的市場經濟模式其實是一種競爭的模式。如果一視同仁地進行競爭,殘疾人相對于健全人而言顯然處于不利地位。應對這一問題的出路就在于將殘疾人就業權作為一種社會扶助權來處理。比如,按照羅爾斯的理路,“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desert),應當把個人的天賦看成是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雖然自然資質的分布只是一個中性的事實,但社會制度怎樣對待和處理它們卻表現出正義與否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健全人的存在(天賦較高)對于殘疾人(天賦較低)而言是一種社會性的不公平,健全人不僅應當而且必須對殘疾人加以扶助,“縮小以至拉平他們在出發點方面的差距。”②因此,社會(即健全人的集合體)就具有了在就業起點上以及在資源再分配上扶助殘疾人的義務,使得殘疾人能夠借助社會資源彌補自身不利之處,從而參加就業,獲取較為有利的資源再分配,以維護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三、我國殘疾人就業權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殘疾人就業權的現狀隨著社會與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殘疾人的就業狀況已經有了很大進步,然而對殘疾人就業權的保護同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殘疾人事業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
成部分,不僅關系到殘疾人自身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現代化的進程以及社會安定。當前殘疾人就業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殘疾人擇業范圍過窄。資料表明,在業殘疾人中從事體力勞動的占96.6%,從事文化技術等行業的腦力勞動者僅占3.4%。同全國在業人口的總體相比,殘疾人的就業領域主要集中于體力勞動,從事腦力勞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機關人員寥寥無幾.
2.殘疾人就業與總體就業水平有較大差距。目前,城鎮有百萬殘疾人未實現就業,農村還有近千萬殘疾人沒有脫貧,占到全部貧困人口的1/3;已脫貧的還很不穩固;城鄉殘疾人就業體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體狀況差距較大;不同類別殘疾人之間就業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殘疾者、盲人就業困難。就業需要和就業現狀之間的矛盾成為殘疾人就業的主要矛盾.
3.殘疾人就業的整體質量不高。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殘疾人就業的穩定性較差。全國55.45%的國有企業中殘疾職工下崗再就業率不足20%。第二,殘疾職工的收入水平偏低。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平均工資不到社會平均水平的40%,許多地方殘疾人工資甚至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第三,殘疾職工勞動保障水平差。殘疾職工參保率低,欠繳社會保險費和下崗殘疾職工中斷參保情況嚴重.
4.殘疾人就業政策不夠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亟待完善。現行的部分殘疾人就業法律法規缺乏約束性規定,不易落實;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易造成矛盾;還存在一些規定內容上的空白。同時,殘疾人社會保障作為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部分還沒有完全納入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成熟、完善的政策措施,難以充分滿足殘疾人的各項社會保障需求。而且,中國貧困殘疾人口大部分生活在農村地區,中國的城鄉二元體制導致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相對滯后,短時期內改善殘疾人社會保障狀況難度較大.
(二)殘疾人就業權現狀的原因分析導致我國殘疾人就業權現狀的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兩個方面:1.自身條件的限制第一,殘疾人職業技術素質偏低。據聯合國的統計數據顯示,全世界6億多殘疾人中有80%在發展中國家,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教育學校相當有限,殘疾兒童入學率低,沒有機會接受或只接受了低層次的文化教育;殘疾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因素也使他們在接受知識、掌握技能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有相當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適應工作需要的勞動技能,只能從事一些簡單的勞動。③第二,殘疾人身體素質影響就業。在就業問題上,殘疾人需要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職業崗位。比如,語言聽力殘疾不能進行正常聽力語言交往,難以從事教師、口語翻譯等行業;智力殘疾言語表達差、情緒情感不穩定、智力低下、意志缺乏獨立性,無法從事腦力勞動和技術工作;肢體殘疾由于四肢殘缺或軀干麻痹、畸形,基本不能從事強體力勞動;視力殘疾因視力受損甚至失明而喪失勞動力,有的連生活都不能自理,成為殘疾人中最困難的人群,大多僅能從事按摩行業。總的來說,參與管理工作及文字等腦力勞動的殘疾人屈指可數,其中從事收發、清潔等簡單手工或體力勞動的占絕大部分,而且極不穩定,用人單位稍有變動,這些殘疾人就會受到影響。第三,殘疾人心理素質影響就業。殘疾人由于受自身殘疾的影響,不能正常參與家庭生活及社會生活,不能適應周圍的生活環境,普遍有心理上的自卑感、強烈的孤獨感及抑郁癥狀。這導致殘疾人在擇業過程中存在許多不健康的心理狀態。首先是盲目渴望公平心理。渴望公正、追求平等是人之常情,但盲目追求公平待遇的心理體現在求職過程中則會妨礙人與人的積極交往。其次是好高騖遠心理。許多殘疾人的擇業觀念仍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單純認為工作單位是個人身份的象征,期望找到穩定、有社會保障、離家較近、工資較高的工作。再次是等待觀望心理。不少人對嚴峻的就業形勢缺乏必要的心理準備,寧愿靠微薄的下崗工資甚至最低生活保障勉強維持生活,不愿主動尋找工作.
2.客觀環境的影響第一,傳統社會觀念的排斥。在中文中,“殘”與“廢”總是如影隨形,因殘而廢的觀念根深蒂固于人們腦海之中,殘等于廢等于無能的思維定勢長期以來嚴重地損害和歪曲了殘疾人形象,殘疾人也往往因此而遭到主流社會的排斥。社會不斷地發展,但是,將殘疾人視為無用的觀念并沒有得到徹底改變。雖然許多國家的憲法、殘疾人保障法等都明文規定了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領域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但是由于社會偏見與各種陳腐觀念等非正式約束的存在,社會主導群體在觀念上沒有很好地接納殘疾人,而是將之排斥在外,各種制度所賦予的殘疾人的基本公民權利難以實現.
第二,我國人口因素的影響。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供大于求,從而增加了殘疾人就業難度。目前我國人口已達13億,勞動力存量在6億以上,勞動力供大于求,使我國的殘疾人就業處于困境.
第三,所處地理環境的影響。勞動者的就業難易程度和本身所處的地理環境相關。這種相關性在殘疾人身上表現得更為突出: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殘疾人就業明顯高于經濟落后地區;一個肢體殘疾人,出生在城市就比出生在山區就業容易得多,因為山區落后的交通、通訊條件限制了勞動者能力的發揮。按照人權平等原則,出生在城市的殘疾人和出生在山區的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勞動就業權利,但卻因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而造成了實際上的不平等。①
四、完善殘疾人就業權制度的構想
(一)建立完整的殘疾人就業法律保障體系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保護殘疾人勞動就業合法權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國家制定了專門適用于殘疾人的《殘疾人保障法》,同時《憲法》、《勞動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都有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合法權益的條款,這些法律法規也在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內容過于籠統、過于原則,沒有詳細具體的落實措施,因此在面對大量殘疾人的實際問題及特殊需要乃至于權利糾紛時,往往無法起到實質性作用。因此,完善殘疾人勞動就業法律保障,補充一系列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專門法律和法規,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利是政府以及各種殘疾人組織長期而重要的工作;建立一套符合國情的殘疾人就業法制體系,是解決殘疾人勞動就業問題、發展殘疾人事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簡而言之,殘疾人就業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立法保障。要完善和補充殘疾人保障法,同時制定詳細的標準和細則,明確相應的責任。積極制定、修訂與殘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殘疾人康復條例,適時修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制定、修訂殘疾人優惠政策及扶助規定。第二,行政保障。一方面要加強行政立法,把法律規定的原則變成可操作的行政規章,規范殘疾人就業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沒有履行相應義務、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處罰。第三,司法保障。加強對侵犯殘疾人權利行為的司法監督,對各種侵權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司法干預,對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提高就業殘疾人的素質1.加強殘疾人教育與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技術素質一般來說,就業能力與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殘疾人受教育水平低這一現實狀況嚴重影響了殘疾人就業的數量和質量。殘疾人提高自身素質、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本在教育。要貫徹《殘疾人保障法》、《義務教育法》以及《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具體措施包括:第一,切實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以隨班就讀為主體,使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或接近當地健全兒童少年水平。第二,興辦特殊教育高中,穩步發展高中階段教育;鞏固提高殘疾人高等教育,鼓勵在普通高等院校開設特教專業(班);逐步形成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銜接的殘疾人特殊教育體系。第三,進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殘疾考生的政策,進行放寬體檢標準的試點,拓寬殘疾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擴大高等院校對殘疾人的招生數量。第四,充分發揮社會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廣泛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2.實施殘疾人康復措施,提高殘疾人身體素質據統計,按殘疾等級程度比較,重度與中輕度總比例為1:1028,這說明多數殘疾人為中輕度殘疾,他們不僅具有較好的康復條件,而且大多數具有從事勞動工作的能力。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康復和就業的外部環境。具體措施包括:第一,國家和社會采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在開展康復工作中,應當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干,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托;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并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第二,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第三,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制、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三)實現殘疾人就業權的特殊保護1.營造殘疾人就業的支持性環境。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手段,給殘疾人就業以輿論和道義的支持;弘揚人道主義,樹立現代文明社會的殘疾人觀和新的勞動就業觀,樹立殘疾人自強形象和助殘典型,形成全社會理解、關心、幫助殘疾人就業的社會風氣,為殘疾人營造充滿關愛的人文環境.
2.增加投入,多渠道開發就業。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斷擴大殘疾人就業規模并提高就業質量,通過穩固集中就業、促進分散就業、推進社區就業、鼓勵自謀職業等渠道,提高就業率,實現充分就業。在集中就業領域,除穩定現有福利企業殘疾人的就業崗位外,還可以探索新的就業途徑,如上海市率先舉辦的技能工廠就是很好的嘗試;在動員企事業單位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同時,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社區殘疾人協會工作網絡,結合殘疾人就業的特殊性,開避適合殘疾人就業的社區服務業、社區公益性崗位,鼓勵殘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促進殘疾人多渠道就業;探索和培育新的就業模式,建立殘疾人就業有序流動的機制,實現選擇性就業、發展性就業.
3.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由于有些部門和行業不適合殘疾人工作,硬要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會影響這些部門或行業的工作效率,因此國家制定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對那些不適合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部門或行業以及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基金,用以統籌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既可以體現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公平原則,又可以增加國家、社會對殘疾人就業的投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必要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加強保障金的收繳和使用規范化,同時應當探索保障金使用的新途徑,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以適應殘疾人就業形勢的發展.
4.建立殘疾人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和完善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要求對就業弱勢群體建立相應的援助制度。建立殘疾人就業援助體系,要從技術援助和社會援助兩方面來進行:技術援助方面,應當建立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的就業服務體系,以就業服務促進就業;應當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能力的評估鑒定,這既是保證各項優惠政策公正的前提,也是合理利用殘疾人人力資源的條件。社會援助方面,要建立政府責任體系,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就業列為社會發展和工作考核目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要依法履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同時,應當發揮非政府組織、殘疾人組織的作用,利用廣泛的社會資源支持殘疾人就業,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化就業援助體系.
5.建立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處理好促進就業與提高保障水平的關系,發揮社會保障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促進勞動力流動、促進勞動者素質提高中的作用。在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要不失時機地大力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根據整個社會保障的發展情況和趨勢,積極關注和及時解決殘疾人社會保障問題,加大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的投入,制定更優惠的政策,使殘疾人逐步享有基本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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