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3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虛假訴訟蔓延快、隱藏深,給法院審理帶來了諸多困擾,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受挫、司法資源浪費,同時對第三人權利造成了無窮侵害。如何辨別、打擊虛假訴訟成為了當今司法戰線的重大挑戰,希望在廣大司法戰線同仁們的共同努力下,在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
摘要:虛假訴訟蔓延快、隱藏深,給法院審理帶來了諸多困擾,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受挫、司法資源浪費,同時對第三人權利造成了無窮侵害。如何辨別、打擊虛假訴訟成為了當今司法戰線的重大挑戰,希望在廣大司法戰線同仁們的共同努力下,在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對虛假訴訟的防控做的越來越好,法治之路也能越走越好。
一、虛假訴訟的概念
從目前來看,虛假訴訟既非正式的法律術語,也非學理上用語。在對虛假訴訟下定義之前,我們首先得分清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惡意訴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惡意訴訟包含虛假訴訟的情形;“惡意”之含義的廣闊性,本文對惡意訴訟采廣義之說。在此前提下,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共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兩者都具有主觀惡意性,即不管是惡意訴訟還是虛假訴訟,其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其次,兩者都具有圖謀不法或不當利益的目的,即不管是惡意訴訟還是虛假訴訟,都具有追求不法或不當的利益之目的,而這些不法或不當的利益既可能是程序利益,也可能是實體利益。最后,都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利用,而且一般都以程序合法的名義出現。虛假訴訟是對整個民事訴訟途徑的利用,最終以判決的名義掩蓋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而有些惡意訴訟則是通過對程序權利的濫用來實現其不當的程序利益。然而,虛假訴訟作為惡意訴訟的屬概念,與其他的惡意訴訟相比,主要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區別:其一,行為主體不同。虛假訴訟的行為主體是雙方當事人,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的行為結果,而其他的惡意訴訟一般表現為單方行為,即為一方當事人的不法行為。其二,侵害的對象不完全相同。虛假訴訟所欺騙的對象是法院,其通過捏造案件事實、偽造虛假證據、隱瞞事實真相、惡意串通等方式欺騙法院做出錯誤裁判,因而其首先侵害的是國家的審判權,而其他的惡意訴訟所侵害的對象一般是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或實體利益。其三,對民事訴訟的利用程度不同和危害程度不同。虛假訴訟與其他惡意訴訟雖然都表現為對訴訟程序的利用,但虛假訴訟的目的是追求勝訴判決,訴訟過程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是對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利用,亦即虛假訴訟是對民事訴訟途徑的完全利用,所以其具有極大的危害性。而其他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對部分程序或部分程序權的利用,所以其危害性相對較小;谝陨媳容^分析,本文所探討的虛假訴訟的概念,是指雙方當事人基于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并以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采取捏造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制造虛假債權債務、惡意串通等手段,欺騙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的行為。
二、虛假訴訟的特征及表現形式
(一)虛假訴訟的特征
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呈高發趨勢,在筆者的司法生涯中,總結的虛假訴訟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雙方當事人通常具有某種特殊關系。
從虛假民事訴訟的現狀來看,虛假民事訴訟多發生于關系較為密切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這些關系包括親屬關系、同事關系、朋友關系等,亦即當事人往往是利用親情或人情關系捏造事實并制造虛假訴訟的。
第二,當事人配合默契,訴訟過程異常順利。
虛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配合默契。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爭議焦點的訴辯對抗場面,彼此都配合默契。為了縮短訴訟周期,盡快結案以實現非正當的利益目的,虛假民事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通常都很簡單,案件事實明了,各種證據材料都很齊全,而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案件事實往往都予承認或自認。由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存在根本的沖突,甚至完全沒有沖突,而且證據充分,法官很難發現破綻,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結案。
第三,虛假訴訟案件調解率高。
由于虛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合謀串通,在案件事實方面沒有爭點或沒有實質性的爭點,而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往往也不作抗辯或不進行實質抗辯。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調解工作,當事人雙方就能夠達成調解協議。所以,虛假民事訴訟的調解結案率較高。
(二)虛假訴訟的表現形式
1.制造虛假合同
制造虛假合同是虛假民事訴訟“造假”的常見方式,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捏造虛假的債權債務糾紛,進而制造虛假的債權債務訴訟,其目的往往是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勝訴判決來合法地轉移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致使案外人對該當事人的債權無從實現。
2.制造虛假借據
這也是虛假民事訴訟“造假”的基本方式之一。虛假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虛假訴訟類型,是指非金融機關的雙方當事人捏造虛假事實,制造虛假債權債務關系,并提起主張虛假債權的民事訴訟。虛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主要證據就是欠條,而偽造欠條對于有意通謀的當事人易如反掌,正因如此,虛假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能夠被大量制造,并在整個虛假民事訴訟中占據很高的比例。
3.虛假離婚
虛假離婚糾紛訴訟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虛假民事訴訟類型,案發的比例比較高。所謂虛假離婚訴訟,是指夫妻雙方并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思,而是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的假離婚訴訟。當事人之所以制造虛假離婚訴訟,在于通過訴訟途徑得到法院對財產權利的確認或變更判決,繼而達到自己企圖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義務等目的。在虛假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的常見手段是偽造證并虛構債權債務,主動要求原告起訴自己,意圖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虛假債務,虛假債務往往是在親屬朋友之間以借條的形式出現。
4.以破產企業為被告的虛假訴訟
以破產企業為被告的虛假訴訟也是虛假訴訟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以破產企業或已資不抵債的其他組織、個人為被告,捏造虛假的案件事實和財產法律關系,提起虛假的財產糾紛訴訟。在實踐中,企業主在企業已經倒閉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往往與他人虛構債務或抵押等擔保物權,由虛假債權人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企圖和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分配企業財產。此外,因一些倒閉的民營企業通常為家族式經營,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一般由家庭成員擔當,所以在法院處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過程中,有些企業主還會采取另一種慣用伎倆,即虛構管理人員較高數額勞務報酬,并由管理人員起訴,以求在企業的破產財產中獲得優先權。
三、對虛假訴訟的規制
虛假訴訟在擾亂法律秩序與損害司法尊嚴的同時,還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加劇社會不誠信行為,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規制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筆者在深入司法一線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對規制虛假訴訟盡綿薄之力。
第一,明確賦予法院傳當事人接受訊問之權力,規定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的法律責任。
只有明確法院傳當事人接受訊問的權力,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雙方的辯論和陳述,當事人是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主體,也是以勝訴為目標而提出各種證據者。而在虛假訴訟中,由于訴訟雙方惡意串通,使得當事人之間缺乏有效的對抗,往往很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或者事實真相被人為掩蓋。此時,賦予法院傳喚當事人接受訊問的權力,有意識地將當事人作為證據調查對象,使得當事人被法院的威嚴所震懾,使其行為暴露于法律之下。我國現行法律并未規范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具體方式和法院傳當事人接受訊問的權力及違背該義務所應承受的后果。筆者認為,應借鑒日本的當事人訊問的方式,即準用證人訊問程序,一旦當事人被命令接受訊問,當事人就負有出庭和陳述之義務,如果當事人做虛假陳述,則要接受罰款之制裁,如果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之義務形成虛假訴訟,并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適度增加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確立法院對案外第三人的訴訟告知義務。
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傳統的強職權訴訟模式已被打破,基本形成了以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相結合的訴辯式訴訟模式。在此種模式下,由于以雙方當事人的充分對抗為基礎,更有利于發現案件的真實。然而,這種訴訟模式就發現虛假民事訴訟而言,則是利大與弊的。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互惡意隱瞞事實真相的默契,他們的訴訟行為在于掩蓋事實真相,而非揭示事實真相,因而當事人的對抗式的訴訟模式對發現虛假民事訴訟是無所作為的。為此,立法有必要適度增強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以發現事實真相和避免誤判。
虛假訴訟當事人出于私利之考慮,往往隱瞞本案涉及第三人權益之真實情況,但是,在審理的過程中,隨著案件審理的深入,案情的漸漸清晰,法官也可能發現本案牽涉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時,法院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原則上為書面方式)告知案外第三人,并明確告知其參加本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時間以及不參加本訴的后果。
第三,確立虛假訴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虛假民事訴訟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它和一般的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不同的是其具有合法的外衣,雙方當事人把法律視為侵權方法,把法院作為侵權工具,進而實施侵害行為。這種不良的訴訟侵害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實體權利,而且還侵害了訴訟程序中所必須具備的司法權威性、公信力。從虛假民事訴訟造成的損害來看,既有對公權的損害,如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妨害正當的程序等等,而且還有對私權的損害,如對他人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害。對公權的損害,應由民事訴訟法規定責任形式,但其不足以成為他人私權受損的救濟手段,故有必要對虛假訴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深入分析研究,以期盡快確立虛假訴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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